深圳市文化局关于修改《深圳市文化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40:26   浏览:82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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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局关于修改《深圳市文化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文化局


深圳市文化局关于修改《深圳市文化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文〔2008〕35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修改〈深圳市文化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决定对《深圳市文化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四、行政许可条件"中增加以下法律依据:《文化部关于在深圳市开展推进网吧连锁经营试点工作的批复》(文市函〔2007〕2373号);《转发文化部关于在深圳市开展推进网吧连锁经营试点工作批复》(粤文市〔2007〕172号)。

  二、将"四、行政许可条件(一)设立条件"中的"设立深圳市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有10个以上的直营门店"修改为"设立深圳市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有8个以上的直营门店"。

  三、将"五、申请材料(一)立项应提交的材料"中的"设立深圳市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立项申请应提供……9.10家以上直营门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修改为"设立深圳市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立项申请应提供……9.8家以上直营门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将"五、申请材料(二)发证应提交的材料"中的"设立深圳市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发证申请应提供……10.10家以上直营门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修改为"设立深圳市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发证申请应提供……10.8家以上直营门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文化局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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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票代购无须批准但应当进行价格规制

杨涛


每到春运,车票、机票等就成了抢手的东西。应运而生,车票代购就形成了一个行业。但一张55元的硬座票要价105元,你会不会觉得离谱?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北大路就有这么一家车票代购点,一张火车票,其手续费就要50元甚至70元。(《现代金报》1月15日)
   尽管这家车票代购点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也写有代购、代办车、船、飞机票的业务,抛开其是否合法不说,他们收取如此之高手续费,其牟取的暴利甚至比非法倒卖火车票的“黄牛”有过之而无不及,无疑损害了旅客的利益和扰乱了市场的秩序。
车票是一种特殊商品,一方面,它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可以在市场进行流通;另一方面,它又有与一般商品不同的特性,即它是一种在特定时间有数量限制的商品,而且它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公共利益地,所以,应当对其进行特殊的管理。因而,车票代购、代办点的出现,可以说适应了市场的需要,满足了一些群众的购票需求,但是,如果说管理失控可不当,他们就可能异化有组织和披着合法外衣的“黄牛”,进行囤积居奇、哄抬票价从而牟取暴露利,最终损害群众的利益。
目前,市场上的代购、代办点就火车票代购、代办点来说,有两类,一种是铁路运输企业、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经铁路主管部门(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批准,并在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开办的铁路客票代理销售点;另一种是只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而未得到铁路部门的授权的代购、代办点。但是按照2000年颁布的《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火车票代购、代办点都必须得到铁路部门的授权,并且收费标准每张客票最高不得超过5元。
   在笔者看来,车票代购、代办点有了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就足矣,不需要铁路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的授权,原因是:一、如果要由相关部门的授权,就容易形成垄断的现象,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其二、是计委、铁道部这些国家部委没有权力设定行政许可,因而2000年颁布的这一规章中有关设定行政许可的条款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自然失效。
但是,《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每张客票最高不得超过5元应当仍具有法律效力,《价格法》的规定,政府在必要时对那些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等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而火车票的价格就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应的价格,因而,这一规定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不过,在现实情况看,笔者认为,每张客票最高不得超过5元的标准可能过低,这一标准实际上是沿用了国家计委、铁道部在1995年制定的标准,没有考虑到社会的发展变化。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这一条款修改为:凡送到最终订票单位、旅客的车票(指旅客已事先预订,并在旅客指定地点付款取票),送票费每张不得超过15元;送到距车站3公里以外集中取票点的车票(指旅客已事先预订,并在车票代购、代办点指定自办取票点付款取票),送票费每张不得超过5元。
一方面,为方便群众买票,对车票代购、代办点的设立可以相对放松,只需要在在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另一方面,为确保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必须对手续费进行价格规制。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满足群众的要求,实现公共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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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统计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名称和印章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统计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名称和印章的通知



国办函〔2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从即日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的名称和印章,原名称和印章停止使用。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