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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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9〕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关于《张掖市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政策,发挥积极财政政策效应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办法》各项规定要求,明确职责、强化管理、注重效率,确保扩大内需、保障民生、项目建设等各项重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张掖市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财政支出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财政支出的均衡性和时效性,根据《预算法》、《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甘肃省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在人民代表大会正式批准年度预算后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预算部门批复预算。各预算部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下达到所属基层单位。
  第三条 预算部门和单位是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有预算批复后财政性资金时效性管理的直接责任,必须安全、及时、有效地分配使用财政资金。
  第四条 财政支出应充分体现保工资、保运转、重民生、促发展等公共管理需要。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第五条 财政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管理。单位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推行银行卡发放制度;单位公务消费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目录集中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财政性资金,一律实行直接支付。
  第六条 预算部门和单位执行基本支出预算时,按照均衡进度原则,编报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后使用资金,确保人员工资按时发放和机构有效运转。
  第七条 预算部门管理的项目预算支出应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年初一般不得预留“二次分配”资金。对确需预留的项目资金应在9月底前分配完毕。
  第八条 预算部门和单位执行项目支出预算时,属于本级支出范围的,应按照明确的项目和实施进度,在项目建设开始前30日内编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在接收预算部门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申请3个工作日内批复,并及时拨付资金。属于补助下级政府支出范围,且项目明确、具备实施条件的,各预算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5月底前,将预算指标全部下达到县区。
  第九条 对用于重大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门接到预算指标和项目投资计划后,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指定专人、明确时限、催办盯办、确保重大项目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条 对用于救灾应急等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性资金,要开辟“绿色通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实行“直通车”方式。
  第十一条 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明确的,各预算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或下达;项目尚不明确的,预算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预算分配意见,并在 15个工作日内拨付或下达。
  第十二条 预算部门对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在6月底、9月底前,下达拨付比例分别不得低于60%、 90%,11月底前,中央和省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必须全部下达完毕。对于11月开始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各预算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7日内拨付或下达。对当年12月 15日之前财政部门追加或下达的专项资金,必须在当年全部实现支出。
  第十三条 上级财政补助的各类专项资金,除每年12月15日以后下达难以支出或按有关政策规定必须结转的外,最长不得跨两个年度结转。超过规定时限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重新安排或平衡预算。经批准结转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各预算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次年5月底前下达、拨付完毕。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部门财政性资金支出时效性实行定期统计通报制度,财政部门内设的部门预算管理科(股)负责财政支出时效性日常考核监督和财政支出目标的落实。通报工作上半年分季度进行,下半年逐月进行。
  第十五条 对部门财政支出预算执行时效性年度考核结果,在年度财政决算时兑现奖惩。对县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时效性情况考核纳入“三奖一补”激励政策统一进行。
  第十六条 预算部门的财政性资金支出进度在预算执行中未达到上述条款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进行处罚。
  (一)年度终了,虽最终达到整体支出进度,但在平时预算执行中未达到规定的,对次年该主管部门的基本支出公用经费预算总额扣减1-3%。
  (二)年度终了,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对剩余预算指标予以收回,并对次年该主管部门的基本支出公用经费预算总额扣减3-5%。
  第十七条 预算部门的财政专项资金按上述规定属于当年支出,但在年底未能实现支出的,年终决算一律不得结转,由财政部门收回重新安排或平衡预算,并对次年同类专项经费预算总额扣减10-20%。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对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按规定时限分配、下达、拨付财政性资金的预算部门要进行责任追究,对滞压、截留、挪用资金等问题,按照相关法纪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预算部门应依法接受人大及审计部门对财政支出预算执行时效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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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凉府发〔2005〕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州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五月十七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政府)工作,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州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政府领导全州各级人民政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命令、决定在全州行政机关中贯彻实施。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政府工作,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凉山。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以凉山跨越发展为己任,认真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州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改进管理方式,增强执行力,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州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州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州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第六条 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协助州长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
  第七条 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州长协调处理后,向州长报告。
  第八条 州长代表州政府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州长、副州长代表州政府参加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报告工作;州政府的工作部门可受州政府的委托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副州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代表州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条 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州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第十一条 州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代行州长职务。
  第十二条 州政府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各委、办、局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的规章、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省政府部门和州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州长和省审计局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州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四条 健全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发挥比较优势,加强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和物价稳定。
  第十五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六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十八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议案、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急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各部门提请州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州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法制机构作出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基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县市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州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州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州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州政府规范性文件报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县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州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州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县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州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州政府报告。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二十六条 州政府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
  第二十七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八条 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州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的综合监督和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监察部门的综合监督和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全州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州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二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拓展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渠道,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部署

  第三十三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四条 州政府提出的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和年度立法计划,确定需要讨论和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州政府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州政府年度工作部署下发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州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州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州政府实行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州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凉山军分区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州政府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州长助理、副秘书长、州政府各直属机构、综合办事机构和州级有关单位(含省垂直管理部门和省、州双重领导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州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可通知县市长列席全体会议。
  邀请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州法院、州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州政府全体会议。
  州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及州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部署州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州经济社会形势;
  (五)讨论提交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六)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州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会议出席人员必须在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凉山军分区负责人参加会议。
  州政府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州长助理、州政府副秘书长、与议题有关的州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州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州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制订完成上级下达的重要任务的措施,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州经济社会形势;
  (三)讨论决定州政府的工作安排和其他重大问题;
  (四)讨论和审议提交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工作报告和必须经州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州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
  (六)听取有关部门、县市政府的专题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州政府各部门负责干部的职务任免;各部门、各县市负责干部的奖惩以及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需要县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和以州政府名义对个人、集体的表彰、奖励及授予荣誉称号等;
  (八)通报和讨论州政府其他事项及州长认为须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提请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州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州长确定。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第四十条 州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向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一条 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州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定。
  第四十二条 副州长、秘书长,受州长的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有关州政府工作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县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州政府批准。全州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各县市政府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州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律送州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各县市政府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州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州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十六条 州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草案、议案,人员任免,由州长签署。
  第四十七条 以州政府名义发文,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州长签发。属于分管副州长职权范围的事项并以州政府函件下达的,可授权分管副州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可由秘书长签发。
  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州长或州政府秘书长签发。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可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
  各部门报请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根据情况授权有关部门冠“经州政府领导同意”并由分管副州长或秘书长审签后向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行文。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以及州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四十八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州政府批转或州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九条 州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建设学习型政府。
  第五十条 州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一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州长与分管常务的副州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州长、秘书长出访、出差、休假应事先报告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长助理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要及时告知州政府办公室。由州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同志。
  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州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州政府办公室向州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对州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州政府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会议组织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五十二条 尽量减少州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各种会议和应酬,如确需邀请州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有关部门应事先提出要求和方案,经审核同意后,由州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五十三条 州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坚持求真务实,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地方负责人不要在辖区分界处迎送。
  第五十四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州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州政府发表涉及未经州政府决定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州政府同意。
  第五十五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搞变通。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州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廉政承诺,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坚决拒收礼金;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和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李冬梅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损害赔偿。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的范围,是相对人因缔约过失而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而言:(1)在合同不成立,或虽已成立但被宣告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构成缔约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通常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如旅差费、通讯费)、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仓库预租费)以及上述费用的利息,间接损失主要指对方因此丧失商机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而使对方遭受人身损害时,应赔偿因此产生的实际财产损失;(3)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未尽通知、说明义务致使另一方遭受财产损失时,也应赔偿其实际财产损失。

作者: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