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中央财政奖补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30:19   浏览:9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中央财政奖补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中央财政奖补事项的通知

财预[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支持地方开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2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在联系村所在县(市)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通知》(国农改[2008]4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原则

  (一)适当奖补,客观公平。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属于地方事权,为促进村民民主建设,并考虑取消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影响,中央财政在地方财政奖补的基础上,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予以适当支持和奖补,奖补力求客观公平。

  (二)分清责任,建立机制。村级公益事业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要在划分事权、分清责任、分级负责的基础上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分担机制。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主要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由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村内小型水利、村内道路、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等村民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以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国家适当给予奖补;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三)直接受益,注重实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考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适当向贫困村倾斜,提高项目效用,使农民直接受益,防止盲目攀比。

  二、奖补办法

  (一)奖补范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主要包括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和户外村内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村容村貌改造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二)奖补因素。考虑乡村人口、农村劳动力、试点省份规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地方财政(包括省级、地市级、县级、乡镇财政)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金额、地方财力状况等客观因素,并适当向中西部省份倾斜。对农民规定范围内的筹劳折资标准,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样,统一按每个工日20元标准折算。

  (三)奖补比例。政府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按照三分之一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三分之二,中央财政通过奖补的方式承担政府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并考虑地方财政困难程度调整确定各地奖补系数。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奖补资金的上限,按照规定的当地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及政府补助比例计算确定。

  (四)计算公式

  当地方财政安排奖补资金规模不超过按照当地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及政府补助比例计算确定数额时:

  中央财政对某地区财政奖补数额=该地区地方财政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金额×中央财政奖补系数

  当地方财政安排奖补资金规模超过按照当地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及政府补助比例计算确定数额时:

  中央财政对某地区财政奖补数额=该地区按照当地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及政府补助比例计算确定的地方财政奖补金额×中央财政奖补系数

  三、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实行资金预拨和清算制。为支持一事一议项目建设,上级财政可预拨部分奖补资金,实行建设和奖补并行,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地方财政要将中央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用于支持村级一事一议建设,不得截留、挪用。

  (二)实行报账制。试点县(市)要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和群众意愿,建立一事一议项目计划,量力而行,分步实施。要按照不同的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金额大小,分别实行县级报账制和乡镇报账制,只有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级提出申请,由县级或乡镇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三)实行公示制。试点省份和地区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一事一议奖补项目要有村民代表实施项目全程监督和管理。已建成的一事一议奖补项目,乡镇或村民委员会要将项目资金(实物)的安排使用情况向全体村民公示,得到村民认可。

  (四)加大监督考核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加强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财政部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田交通审判庭高效化解交通事故纠纷,构建和谐交通

赵德胜 林书设


  大田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成立于2007年4月5日,2009年4月1日经大田县委、县政府正式批准设立独立建制的交通审判庭。在审理交通事故纠纷过程中,该庭创造性开展工作,采取多项便民、利民、为民举措,探索出一条既受群众欢迎,又受百姓称道的司法调解新模式。
  大田县地处闽中山区,辖区内有192条各级公路,道路总长1500多公里,每天车流量高达1.5万部,是三明通往闽南沿海的黄金要道——“南大门”。随着交通运输快速发展,近年来境内由于各类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年均在上千起,交通事故发生频繁,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也呈大幅度上升趋势。由此而引发信访、上访不断,成为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
  面对新形势和群众的司法需求,为了使交警与法院两个不同执法机关之间相互协调配合,较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庭与交警部门边摸索边实践,不断“磨合”,开创了司法调解为主导,与交警调解、人民调解良性互动衔接,并与医疗、保险机构等相关行业部门密切沟通、衔接,形成“一元引导,多元跟进”多元化解决纠纷新机制,有效解决了因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缺乏法律效力,重复调解导致效率不高等问题,使一起起涉及民生和稳定的交通事故纠纷及时得到调解和执行,破解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调解难、执行难问题。
  在现代交通日益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的形势下,交通事故案也在增加,因事故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也越来越多,也存在许多不利于社会安定稳定的因素,依法妥善处理好交通事故对维护社会稳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设立交通审判庭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司法工作的必然趋势,也是实践司法人民性,充分体现执法为民、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交通审判庭的设立,把法院的权威性与公安交警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及时性及人缘优势很好地结合起来,有效弥补法院与交警等机构因性质、职能上的差异性,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出最大功效。同时,通过法庭调解功能的介入,对其他纠纷解决主体予以必要的指导与监督,实现工作中的配合、引导中的指导和支持中的监督,克服了各自在处理纠纷上的缺点及不足。实践证明,只要准确定位,创新发展司法调解、交警(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调联动的办案方式,不断完善以司法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交警调解优势互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辅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就一定能使法庭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上更具活力,发挥更大作用,成为高效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的运作平台。主要做法:
  零距离接触。实现了法院、交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零距离解决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问题。
  一站式管理。为当事人提供从立案、调解(审判)到给付赔偿款“一站式”的司法服务。
  两部门配合。使交警与法院两个不同执法机关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设立交通巡回法庭,方便两家联系合作,共同解决交通事故纠纷。
  三调解互动。开创了司法调解为主导,与交警调解、人民调解良性互动衔接,并与医疗、保险机构等相关行业部门密切沟通、衔接,形成“一元引导,多元跟进”多元化解决纠纷新机制,有效解决了因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缺乏法律效力,重复调解导致效率不高等问题,使一起起涉及民生和稳定的交通事故纠纷及时得到调解和执行,破解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调解难、执行难问题。一是程序衔接。以往交通事故发生后,对赔偿问题当事人往往以交警行政调解为主,由于交警的职业特征不同,调解难度大,耗时长,即使调解成功,不能得到法律确认,不易执行兑现,一旦当事人反悔,又形成二次纠纷。巡回法庭成立后,使法院与交警在执法程序上得到了衔接。事故赔偿纠纷发生后,先由交警进行行政调解,对调解不成或只达成部份调解协议的案件,由交警移送或当事人申请巡回法庭受理。法庭则予以诉前预立案,直接调取交警前期工作的相关信息资料,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调解,对交警已形成的调解内容予以法律确认,对未达成协议的事项再行调解。此举较好地解决了当事人因不同机关、不同程序而造成的纠纷调解难题。二是在执行方面协作、衔接。为了避免纠纷调解后,造成执行难问题,巡回法庭针对个别当事人钻交警部门扣押肇事车辆有一定时限的空子,采取车走人走,逃避赔偿的现象,及时告知受害人在交警扣车时限届满前,依法对肇事车辆申请财产保全,使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及时跟上,促使肇事方与受害人协商解决,促成当即履行赔偿款。同时,在法庭设立事故赔偿执行专户,用于结算事故预付(预支)赔偿款、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担保款等相关事项,为事故能通过协商解决和顺利执行打下基础。三是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巡回法庭、交警与保险、医疗机构及时沟通、协调,达成保险公司预付交强险款项,医疗机构及时救治和提供医疗费用证据等共识,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救助方式,各部门相互协作、功能相济使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机制更加完善。
  四新法并用。创造了“先行、互动、便捷、远程”四种调解新法。一是先行调解法。交通肇事出现后,对一些简易的轻微事故,交警当即在现场就赔偿向题先行调解,制作简易调解书,当即解决赔偿纠纷。二是互动调解法。对一些争议较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交警部门及时邀请巡回法庭提前介入,提供法律指导和帮助,提高行政调解的一次性成功率;对由法庭调解的案件,与交警互动,由交警提供事故责任的专业分析和认定,帮助法庭查明案情,分清责任,为调解工作打下基础。对有些特殊案件,借助村调解委员会的独特优势,及时疏导矛盾、平息纠纷。三是便捷调解法。对一些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事故纠纷,巡回法庭制作简便填充式诉状,简化立案、收费等前期手续,对符合立案条件,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调解的,以简易程序,当即立案、当即调解,减少了送达应诉、答辩、举证、传唤开庭等环节,缩短了办案周期,免除了当事人在时间、精力、财力上的耗费。四是远程调解法。对涉及外地当事人交通事故纠纷发生后,法庭主动向当事人发放载有法庭、交警办公电话、“QQ”号码的“便民服务卡”,告知可选择远程网上“QQ”的方式参加调解。通过远程网上“QQ”法庭,实现网上立案、网上调解,使外地当事人通过视频在法官、交警主持下与当事人沟通,进行网上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再到法庭签订协议,既避免外地当事人在参与调处时,受害人及其亲属与肇事方当面发生冲突,也减少外地当事人参与调解需多次往返而增加的经济负担,提高了重伤残或死亡事故纠纷的调解成功率。
  十二举措出成效。交通庭创造性地推出了简便诉状、预立案、设立远程网上“QQ”法庭、设立事故赔偿执行专户、缩短申请财产保全期限等12项为民新举措,从2007年4月5日以来,共受理交通事故案件1019件,100%审结,涉案总标的2002万元,其中调解结案1000件,调解率达98%,在所审结的案件中无申诉、上访,其中当天立案当天调解结案982件,占97%,当即履行的808件,占79%,当即履行标的达896万元,为确保辖区交通的畅通与和谐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也有效的遏制了因交通事故调处不力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促进了当地警民关系的和谐,促进了办案法官与当事人理解和支持,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助推器”和“强心剂”。该庭的做法分别被福建省高级法院、省交警总队、三明市委政法委推广。省内外法院、交警系统20多个单位先后到法庭参观指导。福建省高级法院马新岚院长称之为“继法庭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之后的又一创新之举,是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生动体现”;福建省公安厅牛纪刚厅长称赞法庭的做法实现法院、交警、当事人三方满意,符合对法律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对上级负责的一致性要求;《人民法院报》、《人民公安报》、《福建日报》、《法制今报》、《三明日报》、省电视台综合频道、省交通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先后作了采访和深入报道;该庭被市中院荣记集体三等功;市、县委政法委分别于8月24日、6月11日作出向交通审判庭学习的决定,其做法在全市法院和公安系统得到推广。



作者单位:中共大田县委政法委书记 大田县综治办主任
联系电话:0598-7302663 邮编:366100
Email:dt7302663@163.com dt7226776@163.com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体改委《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发挥大中型企业的骨干作用、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落到实处。要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国务院多次强调,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政策不变。各地区要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国家体改委《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的要求,认真搞好下一步企业承包的衔接工作,抓住有利时机,把承包经营责任制加以完善,进一
步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使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在治理整顿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要把深化企业改革和强化企业管理结合起来。各个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和各项配套改革措施,加强各项管理基础工作,推进管理现代化。要动员广大职工艰苦奋斗、增产节约,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调整产品结构,充分挖掘潜力,提高经济
效益,为国家多做贡献。



1990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