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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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公告2012年第4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0]232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各地上报的高效电机推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四批)予以公告,推广目录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www.ndrc.gov.cn)和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上发布,请有关部门、单位及企业到上述网站查阅、下载。
附件:一、“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四批)入围企业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gg/2012gg/t20120330_470648.htm
     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四批,请到有关网站查阅、下载)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gg/2012gg/t20120330_470648.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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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


(2009年12月1 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发展医学事业,提高人体健康水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遗体和眼角膜的捐献登记、接受、利用、处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 捐献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明确。
捐献人的意思表示、捐献行为、人格尊严以及遗体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的日常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教育、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相关工作。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的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的领导,将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经费纳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遗体和眼角膜捐献行为,树立尊重捐献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对在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九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和眼角膜。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捐献遗体和眼角膜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承担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捐献人办理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登记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捐献人到登记机构办理:
(二)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登记;
(三)要求登记机构上门办理;
(四)生前末办理登记手续的自然人死亡后,其具有完全垦事能力的亲属可以代为办理,但近亲属之间意见不一致或者死者生前明确表示不捐献遗体和眼角膜的除外;
(五)其他便于登记的方式。
第十二条 办理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登记应当填写捐献登记表。捐献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捐献人的自然状况;
(二)捐献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通知捐献接受机构的时限及同意执行的意见:
(三)遗体和眼角膜的用途;
(四)遗体或者眼角膜接受机构的联系方式和接受时限: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捐献人在捐献登记表中注明需要保密的事项以及个人隐私,登记机构和接受机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登记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捐献人颁发志愿捐献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情况告知接受机构。
第十五条 捐献人办理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登记手续后,改变捐献意愿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捐献人改变后的意愿及时变更或者撤销登记,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接受机构。



第三章 接受、利用和处理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经省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公布后,方可从事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接受工作:
(一)遗体捐献接受机构应当是有开展医学教学、医学科研能力的医疗机构、医学科研单位和医学院校,眼角膜捐献接受机构应当是有眼角膜临床移植能力的医疗机构;
(二)有从事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接受工作的机构和专业人员,并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与从事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接受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专用车辆或者相应运输条件;
(四)有从事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接受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捐献人死亡后,捐献执行人应当按照捐献人意思表示和捐献登记表中约定的时限通知接受机构,并持捐献人死亡证明、捐献登记表、志愿捐献卡等资料与接受机构办理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接受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接受工作。眼角膜接受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取眼角膜的,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代为提取。遗体或者眼角膜接受后的运输、保管、利用、处理等费用由接受机构承担。
第十九条 有百列情形之一的,接受机构可以不予接受:
(一)遗体捐献人死于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的:
(二)捐献的遗体毁损不能利用的:
(三)眼角膜捐献人患有甲类传染病或者通过眼角膜移植可以传播的其他法定传染病的:
(四)捐献的眼角膜失去移植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接受机构接受遗体或者眼角膜后,应当向捐献执行人出具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证明,并通知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向捐献执行人颁发捐献纪念证书。遗体捐献证明与遗体火化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在接受、运送捐献的遗体和眼角膜时,公安、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应当提供方便。
省红十字会与省公安部门应当为运送捐,献遗体的车辆核发专用标志。收费站等有关单位应当对运送捐献遗体和眼角膜的车辆给予优先通行。
第二十二条 遗体接受机构应当尊重并妥善保存接受的遗体,在首次利用遗体前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举行尊重遗体的仪式。
  第二十三条 眼角膜接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接受的眼角膜。眼角膜移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尊重捐献人意思表示原则,遵守有关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眼角膜捐献人没有特殊意思表示的,眼角膜移植顺序应当按照申请移植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
眼角膜捐献人的近亲属临床使用眼角膜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改变遗体和眼角膜的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捐献的遗体和眼角膜,不得将捐献的遗体和眼角膜用于商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 接受机构应当建立遗体和眼角膜利用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遗体或者眼角膜利用情况档案,并定期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利用完毕的遗体,由接受机构负责送殡葬单位火化后妥善处理;仅捐献眼角膜的捐献人遗体由眼角膜捐献执行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以上红十字会应当积极协调接受机构及相关部门为遗体和眼角膜捐献人集中营造纪念林或者建造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得捐献人生前同意或者在其死亡后近亲属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已经实施捐献人姓名镌刻于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上。市以上红十字会可以将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者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授予“红十字青少年教育基地”称号,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建立相关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爱国主义、人道主义教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从事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法律和专业知识,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尊重捐献人的人格尊严,实行规范、文明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登记机构。接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保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对登记机构、接受!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确认公布擅自接受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以上卫生行政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接受的遗体或者眼角膜交有资格的接受机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限接受遗体或者眼角膜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取消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接受资格。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眼角膜捐献人特殊意思表示执行或者眼角膜捐献人没有特殊意思表示,未按照申请移植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眼角膜移植顺序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改变捐献的遗体和眼角膜用途,或者以任何形式买卖捐献的遗体和眼角膜或者用于商业活动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对接受机构,取消其接受机构资格。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受机构未建立遗体和眼角膜利用制度,未建立真实、完整的利用情况档案,不按照规定备案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接受机构资格。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轰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捐献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捐献用于医学教学、医学科研或者将眼角膜捐献用于临床移植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同意将其遗体的全部捐献用于医学教学、医学科研或者将眼角膜捐献用于临床移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执行人,是指捐献人生前指定并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捐献执行人可以是其近亲属,也可以是其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或者捐献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近亲属,是指捐献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
第三十八条 捐献登记表、志愿捐献卡、捐献证明和捐献纪念证书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晋城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晋城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1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晋城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扶持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深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决策,瞄准国际、国内产业前沿,抢抓我国产业转移机遇,加快引进技术成果,以支持鼓励新技术、新产品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核心,着力提升我市经济增长的科技支撑水平,全面推动由资源拉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由资源依赖向科技依托转变,培植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抢占发展的制高点,有效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明显提升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财政资金扶持的非煤产销领域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科技研发、技术引进、新产品试制、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招商引资、市场拓展、商贸物流、现代化管理和现代服务业等新建扩建项目。

第三条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扶持的原则:

(一)激励增量发展,引导社会投资。扶持项目应是具备规定标准的新增投资、新增技术、新增产品、新增项目和新开发的领域;

(二)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对非煤产销领域的新的经济增长要素给予全面支持,重点是新技术应用、新产品扩产、新投资落地和新项目投产;

(三)整合财力资源,强化统筹管理,明确部门职责,推行联合评审,着力提升扶持项目的科学决策水平;

(四)拓宽扶持领域,引导投资方向,促进发展要素结构优化;

(五)健全组织体系,规范运行程序,强化定性定量标准,提升公开、公平、公正的透明水平;

(六)强化监督,完善机制,建立项目申报、审核、公示、确认、执行和跟踪问效的全过程监督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晋城市人民政府成立“晋城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扶持资金管理领导组”(以下简称为“领导组”),领导组成员由市政府领导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城镇经济联合社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转扶办”),转扶办由领导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转扶办设在市财政局。

第五条 领导组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确定我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的财政支持措施;
(二)组织领导全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工作,适时调整和确定市本级重点扶持的领域、产业、项目类别及标准;
(三)确定市本级财政分年度扶持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专项资金预算;
(四)研究决定我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项目扶持方式或办法;
(五)审定转扶办上报的拟扶持项目;
(六)研究和解决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转扶办的职责:

(一)执行领导组的决议、决定,落实和完成领导组安排的工作任务,做好市政府扶持项目相关的统筹协调和日常事务工作;

(二)研究并向领导组提出推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相关政策、制度、措施等建议,编制年度项目扶持和项目管理工作计划;

(三)对各经济组织申报的项目进行受理、初审、联审和公示;

(四)对需要专家进行论证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五)整理拟扶持项目的相关资料,并以书面形式上报领导组;

(六)对领导组审定的扶持项目进行全过程服务与协调,并分类分项目建立项目台帐或项目库,及时掌握项目的推进情况和绩效情况;

(七)加强对扶持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核实有关问题,严厉打击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转移资金、改变用途等行为。

(八)转扶办设综合组、技改节能组、科学技术组、商贸流通组、现代服务业组和监督组等六个工作组,各工作组任务分别为:

综合组主要任务:负责组织落实领导组的决议、决定和相关工作任务;协调内部工作运行机制和保障性事务;负责综合报告和公务性文稿的起草及重要会议组织;提出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当年收支预算草案,筹集、调度和拨付资金(由市财政局相关人员组成);

技改节能组主要任务:负责对申报的加工制造业方面的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和新建扩建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扶持意见(由市经信委和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相关人员组成);

科学技术组主要任务:负责对申报的科技研发和引进的科技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扶持意见(由市科技局相关人员组成);

商贸流通组主要任务:负责对申报的商贸物流、外向型经济和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扶持意见(由市商务局相关人员组成);

现代服务业组主要任务:负责对申报的现代服务业类项目和列入市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新建的商贸流通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扶持意见(由市发改委、调产办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监督组主要任务:负责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由市监察局和市审计局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扶持范围及方法

第七条 扶持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非煤产销领域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并能明显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总量增加,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生命力,在我市同行业具有领先水平,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投资等增量项目。

(一)自主研发或有偿引进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归属明晰,转化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需求;

(二)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原有产品实现了结构、材料、工艺及性能等方面的根本性改进,节能减排、增产增效效果明显;

(三)已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部门奖励和认证,并许可生产或应用的产品、技术、发明等;

(四)新建、扩建的加工制造和商贸流通项目在我市同行业里具有领先水平;

(五)明显推动市场建设、社会进步和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公共服务、信息服务、中介服务、金融保险、旅游文化、娱乐保健、科技咨询、创业就业等现代服务业。

第八条 扶持方法主要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扶持的对象及标准

第九条 当年新增的自主研发技术成果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1.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扶持50万元;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扶持40万元;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扶持30万元;

2.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扶持25万元;获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扶持20万元;获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扶持15万元;

3.获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扶持10万元;获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扶持8万元;获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扶持5万元。

第十条 当年被市级及以上机构认定的科技孵化平台、科技研发中心、检测实验平台、企业技术中心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1.被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级检测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200万元;

2.被认定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检测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100万元;

3.被认定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工程实验室、市级技术研发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检测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50万元。

第十一条 当年有偿引进的专利、技术、新产品及自主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并已投入应用和生产的,按该项专利、技术、产品引进或研发费用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采用先进装备、先进技术对关键的生产工艺进行技能的提升改造,取得明显的扩大产能、提高产品档次、增加产品品种、节能降耗或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的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当年新建的加工制造业项目,单项目投资总额达5000万元,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达50%以上或完工投产的项目,给予100万元扶持,累计累加,扶持限额为500万元。

第十四条 当年扩建的加工制造业项目,单项目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达50%以上或完工投产的项目,给予100万元扶持,累计累加,扶持限额为300万元。

第十五条 当年新建的购物商场、物流园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生活资料批零市场等商贸流通项目,单项目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达50%以上或完工投入运营的项目,给予50万元扶持,累计累加,扶持限额为300万元。

第十六条 当年扩建的购物商场、物流园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生活资料批零市场等商贸流通项目,单项目投资总额达1000万元,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达50%以上或完工投入运营的项目,给予50万元扶持,累计累加,扶持限额为200万元。

第十七条 当年建设或改造的农村物流配送中心经营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和“万村千乡”乡级示范店达800平方米以上,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达50%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一次性扶持。

第十八条 当年投资建设的社区标准化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分解中心、畜禽屠宰加工、规范的二手车市场、报废汽车拆解市场、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库(冷库、恒温库)、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等单项目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达50%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一次性扶持。

第十九条 鼓励省外、境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当年向我市加工制造、商贸物流、旅游产业、文化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投资的省外、境外资金单项目达1000万元,并已转化为该项目的工程形象投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项目法人融资前期费补助,累计累加,补助限额为100万元(投资者为世界500强跨国公司,按本条确定补助标准的两倍执行)。

第二十条 鼓励本土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外向型企业自营出口创汇额(折合人民币)比上年增长20%和增加100万元,给予适当鼓励。

第二十一条 商品生产、商品经营和现代服务业等经营性经济组织因扩大生产能力或经营能力而取得银行及金融机构支持,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比上年实际净增加额达1000万元,并做到专款专用,按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该企业当年新增贷款应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扶持。

第二十二条 以前年度开办的正常运营的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组织以市本级机构为考核奖励对象,当年向全市各类经济组织发放的贷款余额增长幅度达到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水平的,按以下额度向该机构经营决策层予以奖励。

1.增长幅度在20%以内,贷款余额增加一亿元,奖励3万元;

2.增长幅度在20%以上(含20%),贷款余额增加一亿元,奖励5万元。

第二十三条 非国有经济成分创办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商会、典当业、创业投资机构等准金融机构,当年贷款(投资)发生额达3000万元,按当年贷款(投资)余额的2‰奖励法定代表人,奖励限额为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各类科技及信息服务组织当年向全市各类经济组织和独立从事产品生产或商品经营的自然人提供的契约式的并投入应用的科技及信息服务,当年直接增加的有效产值达500万元,按当年实际增加的有效销售收入金额的2%对提供科技及信息服务的组织给予自身功能建设扶持。

第二十五条 鼓励多成份、多领域发展文化产业,为最大程度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提供政策支持。对各种非国有性质的从事表演、创作、培训、俱乐部、影视、戏剧、歌舞、动漫、曲艺、书画、文学等的法人组织,当年营业收入达50万元,按当年实际营业收入的10%予以扶持补助。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向旅游产业投资开发。被依法确认的从事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在经市级旅游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景区内进行的基础设施和景点建设,当年货币投资和当年项目完工投资分别达1000万元,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给予融资扶持,同一法人、同一景区当年扶持限额为2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支持相关旅游业做强做大、提升品位,当年被国家、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证挂牌的景区、酒店按以下标准扶持:

1.当年获准升级的旅游景区扶持标准为:获三A级的奖补20万元,获四A级的奖补30万元,获五A级的奖补50万元。

2.当年获准升级的旅游饭店(酒店)扶持标准为:获三星级的奖补20万元,获四星级的奖补30万元,获五星级的奖补50万元。

3.当年获准升级的农家乐、休闲渡假饭店(酒店)扶持标准为:获三星级的奖补5万元,获四星级的奖补8万元,获五星级的奖补10万元。

第二十八条 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对非国有投资者当年投资创办的经营性组织,吸纳就业员工达50人,按当年实际平均从业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创业融资费用补助。

第二十九条 支持职业介绍中介服务。专门从事职业介绍的中介服务机构,当年介绍就业人数达100人,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从业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有效用工合同,按实际介绍的当年就业人数给予300元/人的鼓励性补助。

第三十条 支持法律事务、会计事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投标代理、广告设计、家政服务、科技推广示范服务、人才培训、现代信息技术等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和提升社会服务水平的独立法人服务组织,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领先水平,并没有违法经营不良记录的,按当年经营收入的5%-10%给予自身功能建设扶持补助。

第三十一条 鼓励项目建设主体抢抓积极财政政策机遇,最大程度地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的支持力度,被国家、省扶持的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相关项目,并明确要求我市市级出具相关书面承诺和给予资金配套的,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将严格按要求出具有效承诺并按时足额安排配套资金。

                                   第五章 项目扶持资金负担级次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隶属于市级独资或控股的国有企业的项目扶持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其他项目的扶持资金,按项目实施主体驻地行政区域划分,由市级和相关县(市、区)按以下标准和比例分别负担:加工制造业项目应扶持资金达50万元和其他项目应扶持资金达20万元的,市与相关县(市、区)的负担比例分别是:开发区、泽州县、高平市、阳城县、沁水县为5:5,城区、陵川县为7:3。其他应扶持资金不达本条规定金额的,县(市、区)不予负担。

                                   第六章 项目的申报、审定程序

第三十三条 申报本办法扶持项目的实施主体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晋城市境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内部规章制度;

(三)依法经营,具有规范的经济核算基础和完整的会计记录、纳税记录并按规定时限向税收征收机关和规定的相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四)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的扶持范围和条件;

(五)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向受理窗口提交以下资料:

1.《晋城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4.能证明申报项目真实性的相关支撑性凭据或资料(相关的批准文件、拨款凭据、贷款凭据、购物发票、授权证书、获奖证书、契约文书和有法律效力的会计报告等);

5.县(市、区)申报项目应由本级负担的扶持资金的到位凭据。

第三十四条 受理及申报的时间、地点。

市转扶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市政府政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负责受理相关项目的申报事宜。受理时间分别为2月、5月、8月、11月的1—15日(节假日顺延)。

项目申报主体:市级直属企业的项目申报主体为项目实施的法人组织;隶属于县(市、区)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县(市、区)政府确定的从事该项工作的专门机构。各项目申报主体的申报资料一式两份,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分别向转扶办窗口和项目归口职能部门窗口报送。受理窗口要对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不具备受理条件的统一由转扶办窗口以标准文本格式向申报主体一次性告知,并在规定时间内补报。

第三十五条 项目的审核与确认。

(一)转扶办本着不重、不漏的原则对转扶办窗口和相关职能部门窗口受理的项目资料进行核实认定,统筹分理并明确各专业工作组负责审查核实的具体项目。

(二)转扶办各专业工作组对所承接的项目的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是否给予扶持和具体的扶持意见。

(三)转扶办组织各专业工作组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对各专业工作组的项目审核情况和拟定的扶持意见进行联合评审;对个别难以决策或有争议的项目组织必要的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结果提交转扶办组织联合评议,以署名表决的方式进行决策。

(四)转扶办经联合评议,提出拟扶持项目及扶持意见,提交领导组进行研究审定。

(五)转扶办对经领导组审定的扶持项目在《太行日报》和《晋城在线》进行公示,对被公示项目有举报或反映虚假的,转扶办责成监督组对相关项目进行核实。

(六)转扶办根据公示结果和监督组核实结果,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下发执行文件,并拨付资金。

                                   第七章 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新时期党中央和国务院做出的重大战略性决策,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县(市、区)要把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作为本级政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参照市政府的工作模式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运行机制,确保转型项目的归集、论证、审核、申报、实施、服务、监督等全过程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

第三十七条 各级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管理的岗位责任制、目标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完工验收制、资金使用公示制、项目绩效评价制等适应工作需要的各项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各成员单位要高度负责、稳定人员,认真做好本部门承担的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一切从加快推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程去谋事、做事,不得推诿、扯皮。

第三十八条 监察审计部门要对项目的申请、受理、初审、联审、公示、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进行全过程监督。要建立具有针对性和约束力的首问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过错追究制等确保权力规范运行的机制。

第三十九条 对举报或发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转移资金、骗取资金的线索或案情,要进行严肃的核查审理,确属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非既定领域的项目扶持意见

第四十条 为适应市场变化,及时有效地扶持一切应给予扶持的成长性较好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在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对口专项资金的20%以内,对本办法第四章规定以外的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填补我市空白的、可明显促进我市科学技术水平提升、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公共服务能力提高的项目,按照规范、公开、公正的程序和注重效果的原则对应扶持的项目进行论证、筛选,并提出具体的扶持项目和扶持意见,经转扶办组织各工作组联合评议确认后,报领导组批准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晋市财行[2006]70号《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08]25号《晋城市工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晋市政发[2009]19号《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晋市工联经[2009]20号《晋城市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晋市政发[2010]3号《晋城市外向型经济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转扶办负责解释。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