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56:21   浏览:85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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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引资管理暂行办法》、《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水利、交通项目的实施可按行业管理要求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发改主管部门通过比选委托或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代理和施工代建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为国有控股公司。

  第四条 市发改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确定代建单位,并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与代建单位及使用单位3方签订《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委托合同》和《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代建委托合同》(以下统称代理代建合同)。代建项目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使用单位职责,签订代理代建合同。

  财政、住建、规划、土地、审计、监察、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行代建单位总揽制,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履行建设项目业主职责,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承担项目前期和施工代建管理工作,组织办理规划选址、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结(决)算和项目移交等相关工作,配合参与征地工作,负责协调项目参建各方的关系,对工程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控制等承担责任。

  第二章 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 前期代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

  (二)办理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配合提供项目征地所需的立项及规划选址资料;

  (三)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移交;

  (五)做好其他前期代理工作。

  第七条 施工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报批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二)负责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招标方案及相关法规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开展招标工作,并签订有关合同;

  (三)协调配合土地、住建部门和项目所在辖区政府,落实项目的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工作;

  (四)负责办理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结(决)算、移交和组织保修等工作;

  (五)做好其他施工代建工作。

  第八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市政府批示及政府投资计划,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提出意见,配合做好项目前期及施工管理工作;

  (二)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的评估审查工作;

  (三)参与工程质量及施工进度的监督工作;

  (四)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并负责产权接收工作;

  (五)对于承担项目资金自筹任务的使用单位,应建立项目建设专门账户,确保自筹资金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六)按要求做好使用单位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九条 市发改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拟定前期代理单位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与前期代理单位及使用单位3方签订《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委托合同》。

  第十条 前期代理单位组织办理项目的立项、规划选址、环评、节能减排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审批手续,前期工作完成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前期工作移交。

  第十一条 市发改主管部门根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拟定施工代建单位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与施工代建单位及使用单位3方签订《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代建委托合同》,报市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代建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进行限额设计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初步设计及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10%以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重新编制报批。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是项目投资控制和对代建单位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施工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和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预算须提交市发改、财政、审计、住建(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施工代建单位按照《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代建委托合同》约定对项目建设施工进行组织管理,并做好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结(决)算和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前期代理和施工代建单位必须按规范建立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并做好移交工作。

  第十六条 施工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项目质量缺陷维护,保修期满并办理移交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十七条 前期代理和施工代建单位每月定期向市重点办、发改、财政、住建(或行业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等报送《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代建工作月报》。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前期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款由前期代理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报市发改主管部门审批拨付。

  第二十条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代建委托合同》签订后,施工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向市发改主管部门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累计达到工程概算80%时暂停拨付资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市审计部门核准的竣工结算为依据办理结算,并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

  第二十一条 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以政府批准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1%-3%的费率计算。具体费率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分档确定(见附表)。

  前期代理单位管理费占代建管理费总额的20%。施工代建单位管理费预留10%待竣工验收1年后支付。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及违约责任。代建单位完成建设管理,工期提前且质量优良的,予以奖励;超出工期、概算或质量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代理代建的,市有关主管部门记入信誉档案,作为进入本市代建市场的优选资格,未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代理代建的,对违约信息进行公示并记入不良记录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 前期代理单位因工作质量缺陷造成工程损失和施工代建单位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以及虚高概算的,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限制或禁止参与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代建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施工代建单位未按批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或擅自不招标的,由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未按要求配合代建单位完成相关工作,致使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或不及时接收已验收合格项目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改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代建管理费取费费率表

  建安费+设备费总额
  费率
  基数
  代建管理费
  计算公式

  1000以下
  3.0%
  1000
  30
1000×3.0%
  1001-5000
  2.5%
  5000
  130
  30+(5000-1000)×2.5%

  5001-10000
  2.0%
  10000
  230
  130+(10000-5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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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计委《贯彻实施国家计委拟定的〈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计委《贯彻实施国家计委拟定的〈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委《贯彻实施国家计委拟定的〈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贯彻实施国家计委拟定的《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的意见
为贯彻实施国家计委拟定的《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计贸〔1987〕1924号,以下简称以产顶进办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凡要求以产顶进的,必须符合以产顶进办法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并按该办法的要求办理。
二、凡要求以产顶进的企业,在申报项目建议书的同时,提出以产顶进的申请。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明确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的内、外销比例,以及国产化的进度,并对以产顶进的可行性(包括分年顶替进口的产品数量和外汇金额)进行充分论证和评估。
三、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产品申请以产顶进,分别由中央、地方两级审批。限额三千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市计委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限额三千万美元以下(含三千万美元)的项目由市计委审批。
四、办理审批限额以上项目以产顶进的原则和方法:
(一)凡已列入国家批准的中长期中央进口计划的商品,除去对外已签长期贸易协议和必须安排进口的以外,还有可能供以产顶进的,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预批中央进口计划期内的以产顶进。
(二)没有列入中长期中央进口计划的商品,原则上不预批以产顶进。但是年度中央进口计划中有这类商品进口,且能以产顶进时,企业可经市计委向国家计委提出申请,批准后由经贸部门办理只在当年有效的以产顶进手续。
(三)没有列入中长期和年度中央进口计划的商品,如当年地方有进口,企业可向地方计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地方经贸部门办理以产顶进手续。
五、办理审批限额以下项目以产顶进的原则和方法:
(一)凡已列入我市的中长期和年度进口计划可供以产顶进的商品,可由市计委参照中央的审批办法,预批和办理本地区进口计划期内的以产顶进。
(二)没有列入中长期或年度进口计划的商品,但本市或其他地区有进口的,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径向进口这一商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我市)计委申报,经批准后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办理以产顶进手续。
(三)中央有关部门用自有外汇进口的商品,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同意后,向该部门申请,经同意后办理以产顶进手续。
六、上述经中央和地方计委(或部门)审批同意以产顶进的产品,属于在中长期进口计划内预批的,必须根据当年的进口计划情况,在年度中进一步核定落实。市计委定期公布已列入国家和天津市批准的中长期和当年中央与地方进口计划中可供以产顶进的产品目录。
凡经批准实行以产顶进的产品,国内用户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选用。否则,除特殊情况外,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用汇。
七、经批标的以产顶进产品,国内用户采购时,应按双方商定的条件,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支付全部或部分外汇。
八、机电产品的以产顶进,按原国家经委制定并公布的以产顶进目录和以产顶进管理办法,指导国内用户优先采购目录内的产品。
凡生产以产顶进目录内产品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以参加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或经国家批准的招标公司,含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组织的进口机电设备招标,中标的企业由该中心(或公司)出具证明,实现以产顶进。
九、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生产以产顶进产品所需进口的料件,按《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办理进口手续;上述产品供应给国内用户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办理。
十、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产品一俟批准以产顶进后,不能再重复将这部分产品纳入国产化物资分配计划。
附:(一)天津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 申请表
(二)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计贸〔1987〕1924号)

附(一)天津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产顶进申请表

---------------------------------------
| 产 品 名 称 | |企业名称| |
|------------|------------------------|
| 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以产 | |
| 顶进的论证评估意见 | |
|------------|------------------------|
| 产品性能、规格、主要 | |
| 技术参数 | |
|------------|------------------------|
| 产品技术和质量标准 | |
| (是否符合国际) | |
|------------|------------------------|
| 产品鉴定时间、方式 | |
|------------|------------------------|
| 产品用途和特点 | |
|------------|------------------------|
| 属 何 类 企 业 | |合资年限| |
| (先进技术型) | | | |
|------------|---------|----|---------|
| 合同规定的产品规模 |19 年|19 年|19 年|19 年|19 年|
|------------|----|----|----|----|----|
| 合同规定国外销售比例 |19 年|19 年|19 年|19 年|19 年|
| | %| %| %| %| %|
|------------|----|----|----|----|----|
| 国 产 化 比 例 |19 年|19 年|19 年|19 年|19 年|
| | %| %| %| %| %|
|------------|------------------------|
| 申请收取外汇理由、 | |
| 市计委意见 | |
|------------|------------------------|
| 市外汇管理局意见 | |
|------------|------------------------|
| 经办经贸部门意见 | |
|------------|------------------------|
| 备 注 | |
---------------------------------------

附(二)印发《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计贸〔1987〕1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南建省筹备组,各计划单列省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办、总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我委拟定的《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为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帮助企业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能够提供国内需要的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的生产型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
第三条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可申请以产顶进:
一、确属国内需要的技术先进型的合资、合作企业的产品,投产初期,在实现国产化进程中,外汇平衡出现暂时困难的;
二、上述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目前和今后几年中央、地方和部门需要进口的;
三、申请以产顶进的产品规格、性能、交货期和技术服务、培训应符合国内用户的需要,产品必须经过国家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鉴定,确认达到同类进口商品的质量标准,原则上价格不高于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第四条 凡要求以产顶进的企业,在申报项目建议书的同时,提出以产顶进的申请。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明确合资、合作企业产品的内外销比例,以及国产化的进度,并对以产顶进的可行性(包括分年顶替进口的产品数量和外汇金额)进行充分论证或评估。
第五条 按分级管理原则,合资、合作企业产品申请以产顶进,分别由中央、地方(部门)两级审批。中央审批的限额以上项目需要以产顶进的,由国家计委审批;地方和部门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需要以产顶进的,由地方计委和部门自行审批。
第六条 由国家计委审批的限额以上项目的以产顶进:
一、凡已列入国家批准的中长期中央进口计划的商品,除去对外已签长期贸易协议和必须安排进口的以外,还有可能供以产顶进的,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预批中央进口计划期内的以产顶进。
二、没有列入中长期中央进口计划的商品,原则上不预批以产顶进。但在年度中央进口计划中有这类商品进口且能以产顶进时,企业可向国家计委提出申请,批准后,由经贸部办理只在当年有效的以产顶进手续。
三、没有列入中长期和年度中央进口计划的商品,如当年地方有进口,企业可向地方计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地方经贸部门办理以产顶进手续。
第七条 由地方、部门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的以产顶进:
一、凡已列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长期和年度进口计划内可供以产顶进的商品,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参照中央的审批办法,预批和办理本地区进口计划期内的以产顶进。
二、没有列入本地区中长期或年度计划,但本地区或其他地区有进口的,可实行跨地区的以产顶进。企业可迳向进口这一商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申报,经批准后,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部门办理以产顶进手续。
三、部门用自有外汇进口的商品,企业可直接向该部门申请,经同意后,办理以产顶进手续。
第八条 上述经中央和地方计委(或部门)审批同意以产顶进的产品,属于在中长期进口计划内预批的,必须根据当年的进口计划情况,在年度中进一步核定落实。
凡经批准实行以产顶进的产品,国内用户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选用。
各级进口管理部门和进口审查部门,对合资、合作企业已能生产并符合以产顶进条件的产品,应指导和鼓励国内用户优先采购。
第九条 经批准的以产顶进产品,国内用户采购时,应按双方商定的条件,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向合资、合作企业支付全部或部分外汇。
第十条 机电产品的以产顶进,由国家经委制定并公布以产顶进目录和以产顶进管理办法,指导国内用户优先采购目录内的产品。
凡生产目录内产品的合资、合作企业可以参加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或经国家经委批准的招标公司)组织的进口机电设备招标,中标的企业,由该中心出具证明,实现以产顶进。
第十一条 合资、合作企业生产以产顶进产品所需进口的料、件,按《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进口手续;上述产品供应给国内用户时,按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其产品实行以产顶进的合资、合作企业,必须做到:
一、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比例和国产化进程的要求;
二、必须努力使产品的技术性能和质量保持先进水平;
三、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时间交货,因交货时间、交货数量和产品质量等问题造成用户经济损失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四、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合资、合作企业的产品一俟批准以产顶进后,不能再重复将这部分产品纳入国产物资分配计划。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七五”计划期间中央进口计划内可以实行以产顶进的商品目录
1.钢材 7.橡胶
2.生铁 8.化肥
3.木材 9.木浆
4.铜 10.腈纶
5.铝 11.锦纶
6.锌 12.人造丝



1985年5月1日
【案例概况】
  据新闻晨报报道,2004年4月,管女士与前夫离婚后来沪打工。2007年10月,经人介绍与黄某登记结婚。婚前,黄某与父母共同拥有沪太路4099弄一套住房的产权。婚后,因黄某身体原因,管女士与黄某只共同生活了两三个月 便分居,在没有办理离婚的情况下,管女士抛下患病的丈夫回老家,两人再无往来。此后,黄某及其父母均因病相继去世。黄某膝下无子,三人在患病期间由黄某的四个兄弟照料。2010年4月,管女士与前夫登记结婚,两个月 后又离婚。去年年底,管女士得知黄某去世,即向宝山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黄某及其父母留下的遗产。庭审中,黄某的四个兄弟均表示原告对房产无权继承,因为她抛弃了生病中的丈夫,没有尽到做妻子的责任,又与他人结 婚,所以已不是黄家人。而与之相反,虽然五弟从小送给别人家领养,但他没有与黄家断绝来往,长大后一直相互走动,也对父母尽到了孝道,应当享有继承权,故对沪太路的房产,主张应由四兄弟平均继承。管女士称,当 时因为黄某没有工作,自己想回老家找一份工作养活自己,此事也与黄某说过。她与黄某系合法夫妻,至于跟前夫另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由于双方为了处理之前共同房屋才补办的结婚登记,并非以结婚为目的,且没有以 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管女士人为其对黄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而且是黄某唯一的继承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对于黄某的遗产,管女士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本应由其继承,但根据法律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而管女士在与黄某结婚登记后,仅共同生活两三个月,双方就无往来,并且在与黄某夫妻关系仍然存 续的情况下,又与案外人登记结婚,更在黄某生病期间不闻不问,其已构成遗弃,丧失继承权,故判决房屋归四名被告按份共有,每人各享有1/4产权。
  【律师点评】
  按照《继承法》的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则丧失继承权。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法定继承人是否存在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而法律上对遗弃被继承人是如何认定的呢? 对此,杨东律师分析表示,首先,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本案中黄某既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且管女士存在拒不履行抚养义务都是需要举证的关键,无劳动能力可以从“病症及周期”等材料证明,无生活来源可以从“实际的工作收入”加以证明,而抚养义务可以提供第三方如居委会、邻居证明四兄弟照顾情况,当然管女士对自己的抚养义务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其次,从法条上来看,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只有在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会丧失继承权。
  第三,按照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本案中管女士并未得到黄某生前的宽恕,而且管女士在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案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涉嫌重婚罪,且也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为一般人都不能接受,更不要说黄某本人。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是从上述几点来认定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而一旦构成遗弃,依法则丧失继承权。

  (作者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 杨东律师 13482524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