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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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等


关于印发《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卫办科教发〔2012〕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财务局,卫生部、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建设,保证全科医生培养质量,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局组织制定了《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为做好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卫生、教育、财政和中医药部门要高度重视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工作,将其作为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合格全科医生、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予以切实落实。

二、各省级卫生、教育、财政和中医药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办法,对培训目标、培训实施措施、年度计划等作出具体安排,完善培训组织管理机制和相关政策制度,落实工作经费,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建设和培训工作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会同教育部、财政部根据需要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附件: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意见(试行).doc
http://www.moh.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3/01/20130116125843624.doc


卫生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19日




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含中医全科医学师资,下同)队伍建设,规范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特制定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依据全科医生(含中医类别,下同)岗位职责和培养标准,以全科医生培养需求为导向,通过提高全科医学师资培训能力和水平,保证全科医生培养质量。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级协同。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的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开展全科医学骨干师资培训;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制订本地区培训规划和实施计划,落实本地区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工作。
    (二)突出重点,按需施教。
    根据全科医学师资培训需求,以临床师资和基层实践师资为重点开展培训。全科医学理论培训主要由具有理论授课能力的临床及基层实践师资承担,有针对性地做好各类师资的相关理论和指导带教技能的培训工作。
    (三)统一标准,保证质量。
    各省(区、市)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大纲要求,规范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考核和培训管理,并在培训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确保师资培训质量。
   三、主要目标
    通过全科医学师资培训项目的实施,到“十二五”末,初步形成一支数量适宜、结构合理、分布均衡、胜任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的师资队伍。“十二五”期间,共培训各类全科医学师资6万人(基层实践培训师资不少于2万人),其中骨干师资0.6万人。
   四、总体要求
   (一)培训对象。
   全科医学师资培训以临床师资和基层实践师资为重点。临床师资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医疗和临床教学经验以及较强的全科医学理念和全科医疗临床思维能力,热爱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熟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基层实践师资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基层临床医疗和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经验丰富。全科医学理论培训主要由熟悉全科医学理论和具有授课能力的临床师资、基层实践师资承担。
   骨干师资培训对象应主要来源于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全科医学科以及内科、儿科、急诊科等专业方向与全科医学相近的综合程度较高的临床科室,其中包括来自城乡基层实践基地负责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的资深全科医生或全科医生骨干,且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培训内容与要求。
    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制度、全科医学师资的职责和主要任务、全科医学理念、全科医疗卫生服务技能及其特点、全科医学思维以及全科医学指导带教方法等。临床师资要树立全科医学理念,熟悉基层全科医生服务的内容、方式与特点,掌握全科医生培养临床指导带教内容和方法,能结合本专科实际正确指导带教,帮助全科医生巩固专业思想并掌握相关业务技术技能。基层实践师资着重加强全科医生指导带教基本理论知识和具体技能方法的培训,理解掌握全科医生培养标准、教学大纲,胜任基层指导带教工作,规范指导带教行为。承担理论培训的师资还应掌握全科医学和公共卫生相关理论,并能够紧密结合全科医生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实践予以正确阐述。骨干师资还应掌握全科医学培训体系设计、全科医学师资培训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指导帮助全科医学师资热爱全科医生培养工作,掌握正确的指导带教方法,培养合格全科医生。随着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不断推进,临床培训基地全科医学师资和基层实践基地承担师资职能的全科医生的素质能力逐步实现同一。
    (三)培训方式与时间。
    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面授与远程培训相结合、教学示范与教学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对临床师资、基层实践师资以及专兼职理论师资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其中,要安排一定时间的集中理论与实践技能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基层实践师资培训时间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骨干师资培训还可采取分次集中授课、小班教学及带教示教实践等方式。
   (四)培训管理。
   参训师资应当按照选派单位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参加培训,并努力学习以提高有关能力和水平,培训期间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培训基地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培训基地和选派单位的管理。参训师资的学习情况,纳入选派单位的人员年度考核。
   (五)培训基地。
    培训基地应当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和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工作方面有较为丰富的组织实施经验,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组织管理和师资等条件。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具备条件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或高等医学院校中,择优组织认定一批区域性国家级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责成其负责完成骨干师资培训任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认定省级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要充分发挥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高等医学院校及有关行业学会协会在师资培训中的作用。
    区域性国家级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主要负责区域内的骨干师资培训,对区域内各省级师资培训基地教学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区域性国家级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骨干师资培训计划并报卫生部,经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定的专家组审议论证后予以实施。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其教学工作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督导检查。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的指导监督。
    (六)培训考核。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骨干师资培训考核工作,并建立全国骨干师资信息库。对完成培训考试合格者,颁发全科医学骨干师资培训合格证书。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师资培训考核工作,对完成全科医学师资培训考试合格者,颁发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并建立师资信息库。
    全科医学师资实行动态管理,探索师资资质再认证。已取得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证书认可的全科医学师资,应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参加培训等方式更新知识、提高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
    各级卫生、教育、财政和中医药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工作,将其作为全科医生制度建设的重要工作,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进度,确保培训落实并取得良好效果。鼓励承担全科医生培养任务的综合医院设立全科医学科、全科医学教研室开展相应培训工作。师资培训纳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培训合格者授予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协调优质资源,帮扶薄弱区域。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师资培训力量薄弱的省(区、市)特别是西部省(区、市)的支持力度,根据当地需求,重点给予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各省(区、市)应重点加强基层实践基地师资队伍建设,积极探索有效措施,大力充实加强基层师资队伍,推动基层指导带教水平尽快实现跨越。
    (三)强化经费保障,确保专款专用。
    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按一定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补助,东部地区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师资培训经费优先满足基层实践基地师资培训需求。鼓励社会资金支持师资培训。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培训经费,保证专款专用、合理使用。卫生部、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会同财政部适时对培训工作进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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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抗震设防质量检查情况总结》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抗震设防质量检查情况总结》的通知



建质[2004]1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首规委、市政管委、农委、房屋土地管理局:

  根据我部《关于开展全国抗震设防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建质[2003]174号)要求,各地于2003年8月至12月开展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工作。我部于2003年11月至12月组成五个工作组,赴山东、江苏、陕西、甘肃、天津、内蒙古、重庆、云南、福建、江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此项工作进行了抽查。现将《全国抗震设防质量检查情况总结》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结合各自的检查,找出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工作,解决抗震设防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全国抗震设防质量检查情况总结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工作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在各个环节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我部于2003年8月27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抗震设防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建质[2003]174号)(以下简称《通知》)及《2003年全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要点》,在全国部署了抗震设防检查工作。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查、抽查的基础上,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我部邀请有关专家和中国地震局的同志参加,组成五个工作组,对山东、江苏、陕西、甘肃、天津、内蒙古、重庆、云南、福建、江西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抽查,共抽查了20个城市的60个工程项目。

  现将全国抗震设防质量检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各地抗震设防质量检查工作基本情况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抗震设防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对检查工作部署周密,在两个多月的时间内完成了检查的工作部署,各地市开展了自查,省(区、市)进行了抽查。陕西省共检查各类工程项目4591项,其中大型公共建筑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415项、已竣工住宅项目1491项、在建砖混和钢筋混凝土房屋建筑2403项、村镇建筑中的公共建筑282。江苏检查勘察设计项目2273项,施工、监理项目207项。福建共检查工程2113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非常重视,一些地方还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进行了通报,要求其建设各方主体认真研究改进措施。江西、山东、天津、江苏等地在检查结束后立即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我部报告了整改情况。我们认为,各地检查的情况基本反映了近几年全国工程抗震设防的全面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各方主体的抗震意识明显增强。在这次抽查中,绝大多数建筑工程能够按照法定基本建设程度开展工程建设,落实责任制,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33-95)及新老《建筑抗震设计规划》(GB1-89、GB50011-2003)的规定,采用正确的抗震设防标准,在执行强制性条文等方面合格或基本合格。各地均结合新规范的学习,开展各种培训,努力提高技术人员对抗震技术标准的理解。不仅一些老抗震设防区对规范执行得比较好,重庆市、江西省南昌市等新抗震设防区,建设各方主体也对工程抗震设防规范的执行比较认真。

  (二)加强管理,抗震设防的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近几年各地对抗震设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执法力度也随之加大。如陕西省抗震办在对渭南国贸中心工程进行超限审查时发现该工程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擅自改变设计层数,造成严重的结构隐患,省建设厅及时发出通知,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并明确在结构安全隐患解决方案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复工,不得验收,不得预售、销售和交付使用,并由渭南市建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在陕西建设行业引起了很大的震动。云南在抽查中严格把关、严格要求,对红河州等地存在设计质量问题的项目通报全省,要求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责成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实施完成后报省厅备案。

  (三)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与施工图审查制度为把好抗震设防关起到了重要作用。建设部于2002年颁布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北京、上海、江苏、福建、甘肃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令,较好地开展了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如北京今年共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7项,江苏12项,对在抗震设计中易出现问题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就把了一道关,为在施工图阶段进一步进行抗震设防和结构安全性审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此次抽查的项目中,很多2001年施工图审查制度建立实施以前的项目,都把抗震设防的内容作为管理、把关的重要内容。各地的主要做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江苏、云南等省的做法,按照地方法规对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实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完成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以后,方可进入施工图审查程序。二是福建、甘肃等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做法,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对抗震设防严格把关。

  (四)重视对小城镇和村镇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各地根据我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建抗[2000]18号)精神,明确提出了在编制村镇总体规划时增加抗震防灾的内容;并明确将村镇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公共建筑、中小学校、乡镇企业、三层以上的房屋工程作为抗震设防的重点,必须按照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如云南省建设厅出台了《云南省高烈度小城镇建设抗震工作要求》,要求位于高烈度区的小城镇在城镇规划、城镇建设和农房建设中考虑抗震防灾要求,并在总结村镇震害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带有不抗震房屋震害图片和抗震房屋正确建造方法的农房抗震图集。内蒙古通过编制农村民用住宅抗震样板图集、对乡镇助理员进行抗震知识的培训等活动,加强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同时,还建立了鄂尔多斯市柴登乡、泊江海子镇生态移民的民房抗震试点工程。江苏、江西、福建等地因地制宜,编制村镇建设抗震图集或是建立专门的抗震示范小区。

  二、抗震设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抗震设防管理发展不够平衡。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抗震防灾意识和建设管理力度不同,使得城市与村镇、老抗震设防区与新抗震设防区、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抗震设防管理水平有较大差距。村镇建设、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抗震设防管理尤其薄弱。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的抗震设防管理有待加强。特别是一些地方的开发区项目自行管理,并享有“特事特办”等优惠政策,导致抗震设防的管理措施难以落实。

  (二)抗震设防的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1.勘察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主要有:

  (1)勘察深度和工作量不够,特别是钻孔数量不满足规范要求,标贯试验次数少,勘测点取样不足,对砂土、粘土试验工作不够,分析评价简单等。

  (2)不做波速测试,建筑场地类别划分主要依据经验判别,缺少依据,个别场地土类别划分甚至存在明显错误。

  (3)液化评价准确性差或计算方法错误,对液化地基的地基基础设计建议不合理或未做建议。

  (4)不了解地基基础的分析在抗震方面的要求,勘察报告中没有将抗震设防内容放到应有的位置,对不利地段地基基础设计建议不合理或未做建议。

  (5)勘察人员及管理人员对规范的使用在理解和运用上滞后,有的甚至使用已废止的规范。

  2.设计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主要有:

  (1)结构设计总说明不规范。在总说明中遗漏应说明的内容,术语不妥,材料要求不明确等,有的甚至引用过期的规范或图集。

  (2)对抗震概念设计掌握不够。有的工程平面或竖面不规则严重,导致扭转效应或薄弱层,又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有的多层砖房纵横向墙体布置差别很大。有的高层建筑剪力墙分布不均匀导致刚度偏心严重。有的钢筋砼建筑梁的截面过大,导致“强梁弱柱”等。

  (3)计算书审查责任制不到位。有的工程无计算书或计算书内容不全,缺周期、剪力、轴压比等主要计算结果。有的结构计算书无计算人和审核人签字。

  (4)对计算结果的分析判断不够。有的结构设计不合理或计算模型不符合实际,输入参数不对,导致计算结果明显不合理,又没有引起注意,也就没有采取相应的调整、优化或加强措施,造成质量隐患。

  (5)审图机构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施工图审查发现不了问题,意见书不规范或过于简单,对审查意见的落实没有提出要求。

  3.施工、监理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主要有:

  (1)对资料重要性认识不足,施工过程的记录没有严格按照规范规定形成资料,缺项目,缺数据,缺内容,缺签字。如钢筋、水泥等原材料材质证明未注明进场批量,隐蔽验收纪录未注明材料批次,焊接试验没有焊工姓名等,不利于追朔。

  (2)不重视施工组织方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甚至引用作废的标准。

  (3)质量管理的责任制不落实,技术方案的控制、预防措施不力,造成工程钢筋定位、箍筋间距、保护层厚度、钢筋锚固长度、竖向钢筋接头错开做法等不满足规范要求。

  (4)缺少必要的检测,如没有回填土密实度检测报告,未进行结构实体强度检测等。

  (5)监理大纲、规划、日志、监理通知单、施工方案及施工日志的编制、填写内容简单,缺乏指导性,无法准确反映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状况。监理工程师监理不到位的情况比较严重。

  三、关于今后工作的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抗震设防质量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我国的地震形势依据十分严峻,抗震设防质量管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抗震设防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在各个环节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也是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加强全国城乡建设统筹管理的具体体现。

  (二)加强对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管,力争做到抗震设防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一是要把抗震设防管理工作落实到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各级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对开发区、新区、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抗震设防的管理。

  二是要特别加强对村镇建设及位于城乡结构部、城中村项目抗震设防的指导和管理。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该管的,必须做到管理到位,对于未纳入建设管理范围的工程,如农民自建房等,应加强指导。

  三是要加强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防震减灾法等法规的检查,从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依法抓好抗震设防好管理工作。各地要针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还应提出今后管理上的具体措施。

  (三)提高责任意识,保证抗震设防质量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对抗震设防应有明确的责任意识。建设单位要加强质量管理,认真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要求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还应加强对超限高层建筑抗震建筑专项审查必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确定的超限高层建筑范围,主动报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和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新规范、新标准的学习,严格把关,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抗震设防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保证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正确把握审查尺度,不断提高审查水平。要在执行新规范、新标准和法规方面严格把关,对抗震规范中禁止采用的结构体系要明令禁止,保证审查图质量。

  质量监督部门要把抗震设防内容作为质量监督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

  (四)加强学习,提高抗震设防技术水平

  要鼓励技术人员之间的学习、交流、研讨,增强技术人员对强制性条文的理解;要及时研究工程抗震设防中出现的技术问题,鼓励技术创新;有条件的单位还应为开展抗震科研创造条件,为相关抗震技术标准的制订和修订以及整个行业抗震设防水平的提高贡献力量。

  要定期组织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技术交流,统一思想,对标准规范中未明确规定的技术问题,及时向规范标准管理组咨询或组织专家集体讨论,提出符合地方实际、切实可行的审查指南或制定地方标准。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府办发〔20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宜春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细则》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宜春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细则

督查工作是政府领导和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督查工作是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强化政府机关参谋助手作用的必然要求。为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细则。
一、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进行,贯穿于抓工作落实的全过程。督查的重点是督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级或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决议、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中,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本级政府的办公会议、常务会议、全体会议以及综合性工作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上级领导或机关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批办事项,以及本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需由本级政府答复的有关建议、提案。
(五)新闻媒介提出的重要批评或建议、意见。
(六)本级政府主要领导下基层检查、调研时提出的要求。
(七)督查人员发现的事关全局的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八)各地、各部门上报材料中反映或提出的重要问题。
二、督查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1、实事求是。全面真实地了解和反馈情况,既总结经验和成绩,又反映问题和不足。坚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2、突出重点。在抓好政府工作日常督查的同时,集中精力重点督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了解反映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3、讲究时效。对督查事项应及时立项、及时催办、及时反馈,防止拖沓延误。
4、分工负责。根据各科室职责,分别负责各自对口系统的督查落实和情况反馈。
三、督查工作的一般程序
1、立项。凡拟督查事项,先由办公室督查科或有关科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办公室分管领导审定后即可立项,重大督查事项需报政府领导审定后方可立项。
2、拟办。凡立项督查的事项均应登记、编号,根据内容和业务分工,提出拟办意见,并填写《督查事项处理单》,明确督查内容、主办单位、办结要求,交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3、转办。需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办理的督查事项应当及时转办。上级部门和领导同志批示的督查件只转原件的复印件,填写《领导批示转办通知单》后交有关单位办理。
4、催办。《督查事项处理单》发出后,要适时进行催办。催办可采用打电话、发函、约请汇报、实地检查督促、开协调会、现场办公等方式进行。催办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
5、办结。从《督查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提交办结报告之日止,原则上不超过20天。急办事项,限时办结。对不能按规定时间回复的,承办部门应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时,但最多不得超过1个月。
6、归档。督查结果需要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行文回复的,由主办单位写出办结报告,呈有关领导阅批。所有督查事项及有关材料连同办结报告一并由承办单位负责整理,定期归档。
四、督查工作的职责分工
1、市政府办公室的督查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督查工作。
2、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①督查科负责办公室督查工作的具体协调、督促、综合和反馈工作。主要负责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议、全体会议,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和市政府、市政府办领导批示交办的其它督查事项。
②各业务科室负责市政府召开的各有关会议、文件布置的督查事项和市政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批示交办的有关督查事项。
③上级领导和机关批示和通知的督查事项由内容涉及的对口科室负责承办。
④凡内容涉及几个科室职能的督查事项由办公室分管领导明确主办科室,由主办科室商有关科室负责承办。
3、对重要或重大的督查事项,政府办公室可统一组织督查小组,实行直接督查。
五、督查工作制度
1、督查工作报告制度。各科室要经常整理、分析和综合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报送的报告、简报和工作反馈材料,坚持每季度末将本季度督查工作情况向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报告。督查科及时将重大事项的督查情况进行综合整理,报告有关领导。
2、考核评比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政府办、本办科室的督查工作实行考核评比。考核评比的具体办法依照全年的工作安排和实际需要制定。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对先进单位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扬表彰。对工作出现失误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
3、审核签发制度。向上级报送督查反馈材料和公开通报督查情况,必须经本办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大事项须报市政府领导审签。
4、检查调研制度。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