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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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渔发[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为加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我部制定了《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3年1月8日


附件:
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doc
农渔发〔2013〕2.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301/P020130118340847756164.ceb


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提升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水平,切实保护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级、省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考核,市、县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统一部署,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机构设置、制度建设、日常管护、资源环境监测、科研宣教、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第五条 考核周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
   第六条 考核结果由基础计分、平时计分、年度计分相加而成,满分150分。
   基础计分30分,主要考核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机构设置、基础设施及制度情况。
   平时计分70分,主要考核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日常管护、资源监测、科研宣教等工作开展情况。
   年度计分50分,主要考核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工作开展情况、工作质量、保护成效等。
   第七条 基础计分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进行评估。
   第八条 平时计分由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根据年初工作计划和工作开展情况,每月在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网站上自行打分,并附每次工作记录和有关材料。
   第九条 年度计分由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综合评价相加而成。
   国家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最高赋分35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最高赋分15分。
   省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最高赋分15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最高赋分35分。
   第十条 每年9月10日前,各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向本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考核材料,包括机构设置、制度建设、本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可附相关影像、图片等资料,同时提供保护区下年度工作计划。
   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平时计分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保护区机构设置、基础设施及制度情况、本年度工作质量、保护效果进行打分,并于9月20日前将基础计分、年度计分、年度考核材料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
   第十一条 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组织专家结合专项行动、现场抽查、年度计划总结等情况进行综合打分。
   第十二条 对平时计分中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考核材料、对涉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工程建设隐瞒不报的保护区管理机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在年度总分中扣除30分,不重复扣分。
   第十三条 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对国家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考核结果进行通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将根据考核结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管理基础计分表
   
序号 分值类别 指标名称 满分 考核内容 得分
1 管理基础分 机构及人员设置 10 1.有专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编制落实,管理经费到位。 (10分)
2.内设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编制落实,管理经费基本到位。(8分)
3.内设管理机构,无专门管理人员,运转不正常。
(4分)
4.尚无管理机构及人员编制,处于批而不建状态。
(0分)
2 基础建设 10 1.已划分功能区,界碑、宣传牌等标识完善,实施分区目标管理。 各项设施(指管护站卡、巡护道路、交通等)完备,能满足工作需要。(10分)  
2.虽已划分功能区,但标识设置不完善,尚未完全实施分区目标管理。各项设施基本完备,可保障主要管护任务的需要。 (8分)
3.虽已划分功能区,但有界无标识,尚未实施分区目标管理。 有部分设施,完成主要管护任务存在一定困难。(4分)
4.未划分功能区,无界无标识,管理无具体目标。 因无基本设施不能开展有效的管护工作。(0分)
3 制度建设 6 1.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职责明确,管理工作科学有序。
(6分)  
2.规章制度基本健全,岗位职责较明确,管理一般化。 (4分)
3.规章制度不健全,岗位职责不明确,管理松懈。
(2分)
4.尚无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不够明确,管理混乱。
(0分)
4 总体规划 4 1.已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并实施。
(4分)  
2.已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但未实施。
(2分)
4.尚未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 (0分)
总计 30    

附件2
平时计分表
序号 考核内容 累计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 日常巡护(20分)                          
年初计划次数                          
组织实施次数                          
所得分数(实施/计划*20)                          
2 资源环境监测(20分)                          
年初计划次数                          
组织实施次数                          
所得分数(实施/计划*20)                          
3 科普宣传(20分)                          
年初计划次数                          
组织实施次数                          
所得分数(实施/计划*20)                          
4 其它(10分,由保护区根据自身工作自行确定)                          
年初计划次数                          
组织实施次数                          
所得分数(实施/计划*10)                          
  
附件3
国家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年度计分表
保护区名称:    
序号 分值类别 指标名称 满分 考核内容 部水野办评分(赋分35分)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评分(赋分15分) 综合评分
1 工作效果及质量评价分 资源管护 50 对日常巡护、生物救护、应急、涉保护区工程监管、资源调查及监测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2 科研宣教 对所开展的科普、宣传、科研等完成情况及效果进行综合评判
3 总结计划 对年度工作计划的安排、实施及总结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判
4 开拓创新 对开展工作的能动性、创新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判
评价部门:
省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年度计分表
保护区名称:    
序号 分值类别 指标名称 满分 考核内容 部水野办评分(赋分15分)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评分(赋分35分) 综合评分
1 工作效果及质量评价分 资源管护 50 对日常巡护、生物救护、应急、涉保护区工程监管、资源调查及监测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2 科研宣教 对所开展的科普、宣传、科研等完成情况及效果进行综合评判
3 总结计划 对年度工作计划的安排、实施及总结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判
4 开拓创新 对开展工作的能动性、创新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判
 评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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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6〕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八日  




晋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和使用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必须申领到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主体资格证(以下简称主体资格证)。执法人员在实施具体执法行为时,必须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

  禁止无主体资格证的机关、组织及无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 申领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件程度;
  (五)经过市政府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
  (六)所在单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生分离、合并或撤销的,应将原执法主体资格证上交市法制办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本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登记管理。

  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离本机关,执法机关要将其执法证件及时收回,交回市政府法制办进行销毁。

  执法人员执法岗位或职务发生变动,执法机关要将情况上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变更登记并换发证件。

  执法人员遗失执法证件,要由行政执法机关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后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六十日,公告期满后,予以补发执法证。补发后再次遗失者,不再发放执法证。

  第八条 执法证件只用于持证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

  执法证只限于执法区域内的执法活动。不得跨区域使用。

  执法证只限于部门业务内的执法活动。不得跨部门使用。

  第九条 执法证不得转借、租用。一旦发现执法人员有转借、租用,立即没收执法证件,并不再发放。

  第十条 建立执法证年检制度。

  持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执法证年检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年检通过;培训考核不合格,执法证暂停使用,直至考核合格,年检通过。

  未加盖年度检验专用章的执法证为无效执法证。

  连续两年未年检的执法证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劳动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国营农垦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劳动部 农业部 财政部


劳动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国营农垦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1991年11月29日,劳动部、农业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农垦部门、农垦农工商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营农垦企业从建立之日起开始实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各地农垦企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进行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有的参加了所在地区的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有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以省级农垦部门为单位组织统筹,在业务上接受劳动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实行了不同形式的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对于保障农垦企业退休职工生活,缓解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维护社会安定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
最近,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部署,在总结各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现结合农垦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营农垦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进行。除对国营农垦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外,对农垦系统的集体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养老保险制度,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二、由于目前国家对国营农垦企业继续采取扶持政策,实行财务包干,加之有的农垦企业远离城市,因而各地在制定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时,要充分考虑到农垦企业的特殊情况,因地制宜,在确定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照顾。
国营农垦企业职工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财政部门对企业原定的财务包干指标不变。
三、国营农垦企业都要参加所在省、市、县组织的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个别确有困难的,可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以省级农垦部门为单位组织统筹,但在业务上要接受省级劳动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以后再逐步过渡到参加省级统筹。
四、各地劳动、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加强与农垦主管部门的联系,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中给农垦企业以指导和帮助。
五、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组织工作,切实保障农垦企业退休职工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农垦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劳动、财政等部门的联系,积极主动地搞好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农垦系统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