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40:46   浏览:87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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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
                                        2013年4月3日






附件下载: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zsc/201305/W020130521044531.doc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
  一、工程概况 ..….1
  二、合同工期 1
  三、质量标准 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2
  五、项目经理 2
  六、合同文件构成 2
  七、承诺 3
  八、词语含义 3
  九、签订时间 4
  十、签订地点 4
  十一、补充协议 4
  十二、合同生效 4
  十三、合同份数 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6
  1. 一般约定 6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6
  1.2语言文字 11
  1.3法律 11
  1.4 标准和规范 12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2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3
  1.7联络 14
  1.8严禁贿赂 15
  1.9化石、文物 15
  1.10交通运输 16
  1.11知识产权 18
  1.12保密 18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19
  2. 发包人 19
  2.1 许可或批准 19
  2.2 发包人代表 20
  2.3 发包人人员 20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0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22
  2.6 支付合同价款 22
  2.7 组织竣工验收 22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22
  3. 承包人 23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23
  3.2 项目经理 24
  3.3 承包人人员 26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27
  3.5 分包 27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29
  3.7 履约担保 29
  3.8 联合体 30
  4. 监理人 30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30
  4.2监理人员 30
  4.3监理人的指示 31
  4.4 商定或确定 32
  5. 工程质量 32
  5.1质量要求 32
  5.2质量保证措施 33
  5.3 隐蔽工程检查 34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35
  5.5 质量争议检测 36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36
  6.1安全文明施工 36
  6.2 职业健康 40
  6.3 环境保护 41
  7. 工期和进度 42
  7.1施工组织设计 42
  7.2 施工进度计划 43
  7.3 开工 44
  7.4测量放线 44
  7.5工期延误 45
  7.6 不利物质条件 46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47
  7.8 暂停施工 47
  7.9 提前竣工 49
  8. 材料与设备 50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50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50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51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52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8.6 样品 53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54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5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56
  9. 试验与检验 56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56
  9.2取样 57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57
  9.4 现场工艺试验 58
  10. 变更 58
  10.1变更的范围 58
  10.2 变更权 58
  10.3变更程序 59
  10.4变更估价 59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60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61
  10.7 暂估价 61
  10.8 暂列金额 63
  10.9 计日工 64
  11. 价格调整 64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64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68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68
  12.1 合同价格形式 68
  12.2 预付款 69
  12.3 计量 70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72
  12.5 支付账户 76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76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76
  13.2竣工验收 76
  13.3工程试车 79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81
  13.5 施工期运行 81
  13.6 竣工退场 82
  14. 竣工结算 83
  14.1 竣工结算申请 83
  14.2 竣工结算审核 83
  14.3 甩项竣工协议 84
  14.4 最终结清 85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86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86
  15.2 缺陷责任期 86
  15.3 质量保证金 87
  15.4 保修 88
  16. 违约 90
  16.1 发包人违约 90
  16.2 承包人违约 92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94
  17. 不可抗力 94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94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95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95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96
  18. 保险 97
  18.1 工程保险 97
  18.2 工伤保险 97
  18.3 其他保险 98
  18.4 持续保险 98
  18.5 保险凭证 98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98
  18.7 通知义务 99
  19. 索赔 99
  19.1 承包人的索赔 99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100
  19.3 发包人的索赔 100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101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01
  20. 争议解决 102
  20.1和解 102
  20.2调解 102
  20.3争议评审 102
  20.4仲裁或诉讼 103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103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04
  1. 一般约定 104
  2. 发包人 108
  3. 承包人 109
  4. 监理人 112
  5. 工程质量 113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14
  7. 工期和进度 114
  8. 材料与设备 116
  9. 试验与检验 117
  10. 变更 118
  11. 价格调整 119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0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23
  14. 竣工结算 124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25
  16. 违约 126
  17. 不可抗力 128
  18. 保险 129
  20. 争议解决 129
  附件...........................................................................................13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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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锦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政办发〔2007〕54号

关于印发锦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锦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区域概况
   2.1 自然地理
   2.2 社会经济
   2.3 防御现状及重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组织指挥体系
   3.2 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3.3 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4 预测、预警与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 预警
   4.3 预防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5.2 应急响应行动
   5.3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5.4 应急结束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抢险与救援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电力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物资保障
   6.8 资金保障
   6.9 技术保障
   6.10 宣传、培训与学习
  7 善后工作
   7.1 灾后救助
   7.2 抢险物资补充
   7.3 损毁工程修复
   7.4 灾后重建
   7.5 保险与补偿
   7.6 总结与评估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 预案的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锦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防御台风工作,促进防御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地开展,全面提升防御台风灾害能力和社会公共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御台风预案编制导则》、《锦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锦州市行政区域,涉及内容主要是防台风的组织指挥、预防、预警、应急响应、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等。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指导方针。

  1.4.2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坚持“防、避、抢”相结合的原则。

  1.4.4 坚持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2 区域概况

  2.1 自然地理

  2.1.1 地理位置及地形地貌

  锦州市位于辽宁省西部,地处东经120°42′~122°36′和北纬40°49′~42°08′之间,东接辽河平原,与盘锦市、沈阳市相连,南临辽东湾,西连葫芦岛市,北与朝阳市、阜新市毗邻。东西长143公里,南北宽114公里,全市总面积为10301平方公里。地貌结构为“三山一水三分田,三分道路和庄园”。地势西北高、东南低,从海拔400米的山区,向南逐渐降到海拔20米以下的海滨平原区。山脉连绵起伏,东北部有医巫闾山脉,西北部有松岭山脉,大、小凌河横贯境内。

  2.1.2 流域分布

  辖区内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共有38条,河流总长1336.7公里,其中大型河流3条:绕阳河、大凌河、小凌河;中型河流5条:东沙河、羊肠河、西沙河、女儿河、细河。现有堤防总长1511公里。境内还有4座中型水库和26座小型水库。

  2.1.3 水文气象

  锦州地处欧亚大陆东部,属暖温带半湿润气候,大气环流以西风带和副热带系统为主,为大陆性季风区。气候特点是春季温和多风,夏季高温多雨,秋季温凉晴朗,冬季寒冷干燥,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7.8~9.0℃,自南向北降低。年平均降水量为560毫米,降水四季分布不均,60%~70%降水集中在夏季。

  2.2 社会经济

  2.2.1 基本情况

  锦州市下辖凌海市、北镇市、义县、黑山县4个县(市)和古塔区、太和区、凌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5个区,共有建制镇48个、乡33个,1637个村委会。全市总人口308.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91.6万人,非农业人口116.7万人。2005年地区生产总值达384.7亿元。全市保持了国民经济平衡增长的趋势,城乡市场商品充裕,居民消费心理稳定,财政金融运行平稳。

  2.2.2 工业和重要设施

  锦州市是辽宁省重要的工业港口城市,是辽宁西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是联系华北、东北两大区域的走廊。交通便利,拥有铁路、公路、航空、海运、管道运输等多种运输方式,已形成综合性立体交通网络。锦州是京哈、锦承、锦阜、锦通、秦沈专线等铁路的交汇点,京沈、锦朝、锦阜高速公路已经开通,国家级公路102线及地区间的公路网四通八达,海上运输及小岭子机场都已具规模。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金、发电、机械制造、医药、纺织、电子等行业在全省占有重要地位。

  2.3 防御现状及重点

  绕阳河防洪标准50年一遇,大凌河防洪标准10~20年一遇,小凌河防洪标准20~50年一遇。中小型河流中除东沙河、羊肠河、西沙河沈山铁路以下段堤防标准达到了20年一遇外,其余河流防洪标准都很低,大部分不足5年一遇标准。

  我市有海岸线97.7公里,现有防潮堤40.48公里。其中盐场保护盐池的海堤21.5公里,凌海市管理的海堤11.1公里,开发区管理的海堤7.88公里,堤高均在2.5米以下,标准10~20年一遇。

  全市共有水库30座,其中中型水库4座:龙湾、友邻(在阜新境内)、老龙口、靠山屯,小㈠型水库11座,小㈡型水库15座,总库容2.3亿立方米。龙湾水库防洪标准1000年一遇,老龙口、靠山屯水库防洪标准2000年一遇;友邻水库防洪标准300年一遇;小型水库防洪标准均在500年一遇以下。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组织指挥体系

  锦州市人民政府设立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为本行政区域防御台风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全市的防台风应急事务。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驻锦部队的首长、建委主任、水利局局长等担任,各县(市)区、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台风工作。

  3.2 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市的防台风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有关防台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拟定防台风工作规章制度。及时提出防台风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定实施全市防台风工作方案及抢险救灾。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落实防台风责任制,组织开展防台风安全检查,组织调配全市防台风物资和队伍,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防台风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市发改委负责防汛重点工程建设重大事项及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委负责归口行业企业的防台风工作,组织、协调工业企业生产防汛物资。

  市水利局负责所属已建、在建江河堤防、闸坝、水库、分洪区等各类防洪工程的管理,水利工程防台风方案的制定以及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负责台风预警和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和台风灾害评估工作,组织专家委员会研究会商台风发展趋势,对台风造成的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按时向防汛指挥部门提供长期、中期、短期气象预报和有关公报。在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锦州分局负责各水文站网的测报、报汛。当流域内降雨和河道、水库水位、流量达到一定标准,应及时向防汛指挥部门提供雨情、水情和有关预报。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制定我市海域风暴潮预案,并组织、指挥渔业船舶、渔港和渔业生产的防台风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和预防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对重大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勘察和防治以及抢险、救灾工作。

  锦州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台风工作,保障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尤其要保障指挥机构和抢险现场电力供应。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协调市内各电信运营商通信设施的防台风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做好紧急情况时应对的通信手段,优先保障水情站网通讯、防汛指挥和抢险现场通信畅通。

  市建委负责协调全市城市(城镇)各城建工程及市政设施的防台风安全管理,组织抢险、救灾和城区排涝工作。

  市房产与公用事业局负责城乡房屋建筑物的防洪、抗风安全。负责本系统所辖供水、供气、供暖等设施的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负责为抢险救灾和撤离人员及时提供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市商业局负责归口行业企业的防台风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市供销社负责归口行业企业的防台风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沈铁锦州办事处负责本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台风安全和防灾救灾工作;汛期优先支援运送抢险物料和防疫人员。

  市交通局负责本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台风安全和防灾救灾工作;汛期优先支援运送抢险物料;为紧急抢险及时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和装载工具;负责海上救护队的组织及抢险物资运输车辆的调度落实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协助防汛指挥部做好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清除工作,确保河道行洪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防汛、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防范工作,紧急情况下组织好教师和学生的逃险和转移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安排灾民的生活,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和发放救灾款物;组织核查并上报灾情。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并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

  市粮食局做好本系统重点单位的自保防范措施,确保粮食不受损失,负责灾民的粮食供应。

  市农委负责指导灾后农业救灾与生产恢复,及时准确地统计和反映农业等灾情信息。

  市广电局负责发布台风警报,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对抢险、救灾防疫工作的宣传报导,按市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雨水情、风暴潮等信息,跟踪报导抢险和救灾防疫活动,以及向社会宣传防台风、救灾防疫、抗灾自救知识。

  驻军、预备役部队、市武警支队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上级有关指示,协助地方防汛抢险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紧急时负有执行重大防洪任务的使命。

  其他有关部门均应根据防台风工作的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完成各自承担的抢险救灾、防疫等任务。

  3.3 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审查批准重要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组织实施主要河流、水工程防洪排涝调度方案和防台风方案;组织协调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实施防汛抗洪责任制,参与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防汛通讯及其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计划,并监督实施;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必要时发布雨水情信息、水情预报和汛情公报;提出全市防汛抗旱参谋意见,供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决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防汛抗旱重大事故和表彰先进。

  4 预测、预警与预防

  台风是热带低气压的一种,从整体上来看,又是个很强的对流体。其特征是在其周围极易造成雷雨、暴雨、大风的天气,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台 风 等 级 划 分
  台风名称 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等级 风速(米/秒)热带低压 6~7 10.8~17.1热带风暴 8~9 17.2~24.4强热带风暴 10~11 24.5~32.6台风 12~13 32.7~41.4强台风 14级以上 41.5~50.9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气象部门负责监视、收集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过程,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降雨过程、范围、强度等信息及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向社会发布。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传达国家和省发出的风暴潮和海浪的监测及预报;水文部门负责江河水情的监测和预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监测;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报告。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台风信息,分析台风与降雨发展趋势,提出防御对策。

  4.2 预警

  当台风正在发展,预计影响我市时,由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消息;当台风正向我市逼近,预计48小时内影响我市时,由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当台风在24小时内影响我市时,由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紧急警报。

  4.2.1 预警等级

  根据台风威胁和严重程度,台风预警等级分Ⅰ、Ⅱ、Ⅲ、Ⅳ四级标准,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分别代表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

  1.Ⅰ级(红色)预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影响,其强度达到国家气象局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标准,将给我市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2.Ⅱ级(橙色)预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影响,其强度达到国家气象局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标准,将给我市造成严重影响的。

  3.Ⅲ级(黄色)预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影响,其强度达到国家气象局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标准,将给我市造成较重影响的。

  4.Ⅳ级(蓝色)预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影响,其强度达到国家气象局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标准,将给我市造成一般影响的。

  4.2.2 预警及发布

  气象部门负责台风的预警,发布有关台风信息,并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河流水情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工程安全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建设或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城区易涝区、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养殖、渔船避风等方面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港口、航道、渡口、码头等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报警与预警工作;新闻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预警信息、有关台风与防御台风信息等。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接警和处警,发布处警指令,同时视情况向市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3 预防

  台风预防主要包括受台风影响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有关方面的预查、预检与防御台风措施的落实等活动,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各单位与公民应积极做好相关的自我防范工作。

  4.3.1 防台风检查

  (1)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在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台风检查,发现防台风安全隐患问题的,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处理和整改。

  (2)水利、城建、电力、交通、通信、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重点领域设施的防台风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

  4.3.2 防台风巡查

  水利部门应建立水库、堤防、等工程的巡查制度,监督与落实日常及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交通部门应加强公路、港口以及在建工程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城建部门和公用事业部门应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领域和部位的防台风巡查工作;教育部门应加强中小学校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其他部门应做好相应工程或设施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Ⅰ、Ⅱ、Ⅲ、Ⅳ四级。

  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Ⅳ级(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各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启动。

  5.2 应急响应行动

  Ⅰ级应急响应为最紧急响应,其次是Ⅱ级、Ⅲ级,Ⅳ级为最低级响应。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响应行动内容包括信息报送与处理、指挥与调度、群众转移与安全、抢险与救灾、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等。

  5.2.1 Ⅳ级应急响应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加强值班,关注国内外气象预报成果,密切监视台风动向,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重点做好海上船只和沿海作业等人员的保安工作。掌握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时将台风信息报告市政府,通报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明确与做好相应工作。

  5.2.2 Ⅲ级应急响应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水利、气象、等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参加,部署防御台风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雨情、水情、工情,做好江河洪水预测预报,监督指导台风影响区域内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高度,掌握有关地区的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等情况,组织人力、物力做好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准备与实施。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将防台风信息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副指挥,并报市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各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准备工作。

  5.2.3 Ⅱ级应急响应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防御重点、措施和建议,海洋与渔业、国土、建设等部门提出各自防御对策。防汛、水利、气象、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加强预报,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将最新消息报送有关部门;国土、交通、电力、城建、海事、旅游、农业、教育等部门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水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城建、民政等部门派工作组到台风影响地区检查、督促和指导防台风工作。

  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各级政府要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到防台风工作,落实防台风各项措施,做好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等各项工作。

  5.2.4 Ⅰ级应急响应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全力做好防御台风工作。水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城建、民政等部门派工作组到台风影响地区检查、督促和指导防台风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明确与做好相应工作,各级政府要把防台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责任人到位,落实防台风各项措施,特别要做好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工作。

  5.3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防台抗灾等信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后发布。

  防台抗灾的有关新闻报道,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门共同商定宣传报道意见。对我市有重大影响的洪涝、台风灾害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报道,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道。

  5.4 应急结束

  当台风灾害或险情基本消除时,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情况,宣布结束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防台抗灾现场通讯保障,确保与外界的联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路,加快信息传输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要防洪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及时畅通传输。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应配备通信设施。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台风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

  6.2 抢险与救援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突击力量。县以上人民政府应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抢险队伍,乡镇、社区、村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工作。水利、公安、消防、卫生、市政、电力等部门应当组织专业应急抢险队伍。

  6.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落实措施保障防台抗灾人员与人员转移运输、救灾物资运输、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台风救灾的顺利进行。

  6.4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台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求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特别应落实大面积停电、各级防汛指挥部停电与抢险现场等电力的应急保障措施。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落实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救护和救助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传播,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防台风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6.7 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物资仓库,贮备足够数量的防台风物资、器材与设备(包括救助设备),必要时调用社会物资与设备。

  6.8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民政、水利、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和信贷。

  6.9 技术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快和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水雨情测报、洪水预报、灾害预警水平。同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洪水预报、高度水平和抗洪抢险能力。

  6.10 宣传、培训与学习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采取多种方式组织防御台风公众宣传、教育与人员培训,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御台风应急学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企事业单位、公民应积极参与防台风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台风灾害风险意识与自我防御能力,有义务自觉配合各级政府与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防御台风预案的各项工作。

  7 善后工作

  发生台风灾害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灾后救助

  发生重大灾情时,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财政、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和发放。水利部门负责水毁工程的修复。交通部门负责水毁公路的修复。电力部门主要负责灾区供电需要。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负责组织紧急救援遇难船只和遇险群众。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农业部门迅速安排救灾农资,组织生产自救。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当地政府应组织环保等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 抢险物资补充

  当灾情发生时,各地组织积极抢险救护,根据各地抢险物资的消耗情况和灾情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紧急情况下,在向上级申请物资调拨的同时,可以就近征用国有或私有物资,灾情过后给予相应补偿。

  7.3 损毁工程修复

  有关部门要检查损毁工程,制定修复计划,并及时上报,争取专项资金,尽快完成修复任务。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损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由市政府领导和组织灾后各项安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各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灾后重建工作,修复受损坏的电力、通讯、供水、公路、铁路、桥梁、民房等设施。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 保险与补偿

  灾害发生后,各保险部门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及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7.6 总结与评估

  每年市防汛指挥部应针对防台风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台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以及防台风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台工作。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编制和管理,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预案进行评估。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修订,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其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也要根据本预案要求,编制相应的防御台风抢险、救灾预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台抗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辽宁省推荐表彰。对防台抗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监督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及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承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任务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监督。
  第三条 市监察、审计、财政、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征收土地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征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经依法批准,征地拆迁工作必须按照预征地公告、调查登记、征地公告、补偿登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组织听证、支付补偿、限期搬迁腾地、处置争议等工作程序统一组织实施。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听证规定”、“张榜公示”等制度,全方位、全过程地接受被征地拆迁单位、群众和全社会的监督,确保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程序合法。
  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调节资金必须足额缴入征地拆迁专户。
  第七条 征地调查由所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土部门、乡镇、村、建设用地方及相关部门人员参与。调查数据的丈量、记载、绘图由两名以上国土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乡镇、村人员负责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建设用地单位参与调查鉴证并协助对被征地范围土地及房屋现状拍照、摄像。各部门人员按职责,对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各项调查数据、房屋合法违章鉴定结果、补偿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标准计算的补偿结果应予以张榜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支付补偿资金,确保各项补偿公开、透明。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标准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包括会议纪要、红头文件等)擅自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或变相提高补偿安置标准。
  第十条 各项补偿费用由市国土部门按征地拆迁进度拨付,采取银行存折形式点对点直接支付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严防贪污、挪用、虚报冒领征地拆迁补偿费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及社会保障安置工作。
  第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应切实加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对各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 监察、法制等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征地拆迁各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及委托无法律主体资格单位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由市监察部门实行行政问责,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市国土资源部门停止所辖区域的土地报批及征地拆迁工作。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调节资金未按规定存入专户,不得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对调查数据采取抽样复核,调查数据误差超过3%的应重新调查。抽样复核总数中有40%的误差超过3%的,应对项目重新全部调查,并对国土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第十七条 调查数据及补偿结果公布后接到举报经核实,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十八条 违反《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规定标准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的,由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前,国土部门应对补偿对象及补偿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抽查核对,如查实有套取补偿费行为的,应停止资金拨付,依纪依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没有建立全方位的生活安置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措施,同时没有监管集体经济组织将补偿费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由国土部门停止所辖区域的土地报批及征地拆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工作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的,由市人民政府对区政府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征地拆迁工作各部门人员徇私舞弊,经查处情况属实的,按人事管理关系由其直接管理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监督单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和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加强对各区人民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措施、补偿费用的使用管理、参与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及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应结合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建设工程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加强对征地拆迁调查复核、补偿支付、征拆工作组织管理等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的组织、拨付、发放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国土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和征地拆迁程序合法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的组织、拨付、发放,拆迁农民补偿安置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征地拆迁工作的举报并跟踪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