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陵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6:09:20   浏览:94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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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铜陵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铜陵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铜陵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铜陵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市物价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合法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支持物业服务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加快发展。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综合服务费是指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通风、供电、给排水、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小修、养护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含室内车库)内,为维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清理运输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垃圾所发生的人工、运输费用等。

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提供的户内维修、家政服务、代收代缴服务等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别墅类(含联排、叠加、双拼)的综合服务费、非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代收代办服务、特约服务费等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利润不得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5%。

第十条 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

物业服务等级由高到低设定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具体分等定级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约定的服务和收费标准提供服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物业综合服务收费基准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其具体浮动幅度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双方约定,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相应等级基准价的20%。双方约定不成,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附件,经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综合服务费的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应根据住宅小区确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执行相应等级的政府指导价,并在建设单位销售物业前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根据《铜陵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定级标准》,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对照规定标准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收费前,应当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双方约定不成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行业协会可定期公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类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水平,促进各方合理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利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节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办理物业交付使用手续之日起,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综合服务费。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业主应及时到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物业综合服务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约定交纳,但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综合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计算;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以销售合同中的约定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面积计算。

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

第十七条 纳入物业服务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综合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已售出因业主的原因暂未入住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权利人全额交纳。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五保户和实行生活低保的住户,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商定,可以减免物业综合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普通住宅小区,原则上执行同一个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未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一律不得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其建设期间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规划配置用于停放的共用车位、车库,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可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住宅小区内确因车多、车位(车库)少,为缓解停车难的问题,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可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其收入的分配,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对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检修、救护车辆等临时停放不得收取停车费。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运行电费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列帐纳入代收代支费用,按实际支出和约定方式公开合理分摊。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二条 设有集中供暖系统的物业小区,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收费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收取,同时,实施收费前应将具体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在供暖期结束后,应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结余部分结转下一供暖期使用。

第二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严格执行《铜陵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最高限价管理。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批准后,业主在改变房屋内部结构时,拆除墙体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另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单位收取任何形式的装修装饰管理费、保证金。

不产生装饰装修垃圾的或自行处理装饰装修垃圾的不得收费。

第二十五条 实行物业综合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综合服务费、经营性收益、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的运行电费分摊、物业维修资金等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实行物业综合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每年不少于两次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公布物业服务收费的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为及时掌握物业服务成本收支情况,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住宅小区作为成本监审对象,对其物业服务成本进行监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服务成本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六条 物业综合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收取,经与业主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外包给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综合服务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综合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前,应当申请《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遵守年度审验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无证收费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企业有权拒付。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制作公示牌,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项目内容、服务等级标准、计费方式、收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举报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不进行收费公示的不得收费。

第三十二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有效期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

2010年7月28日《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铜陵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铜政办〔2010〕71号文)、2006年6月6日铜陵市物价局和铜陵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铜陵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铜价房〔2006〕72号)、2006年6月14日铜陵市物价局印发的《铜陵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暂行)》(铜价房〔2006〕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综合管理服务标准

2.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

3.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

4.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

5.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

服务标准

6.铜陵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分等定级收费标准

7.(一)铜陵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二)铜陵市住宅小区外来车辆临时停放收费标准

8.铜陵市住宅小区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




附件1

综合管理服务标准



级别



内 容
服 务 要 求

一级
1
机构设置
小区内设立管理站。

2
管理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管理员持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2)管理人员挂牌上岗。

(3)能够发现一般问题,及时报告,并给予处理。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在指定地点进行业务接待。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服务规范应符合《安徽省住宅区物业管理规程》要求。

(2)8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二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三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七天内答复处理。

(4)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监督装修过程,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5)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每年公布二次财务收支状况。

(6)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设施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档案等)。

(7)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8)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9)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0)可采取走访、恳谈、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30%。

(11)对违反小区《管理规约》(临时)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级别



内 容
服 务 要 求



二级
1
机构设置
小区内设置管理处,配置简单办公设备,配有电话。

2
管理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管理员持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

(3)发现问题能够独自处理。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在小区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服务规范符合《安徽省住宅区物业管理规程》要求。

(2)12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二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五天内答复处理。

(4)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监督装修过程,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5)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每年公布二次财务收支状况。

(6)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档案等)。

(7)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9)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

(10)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1)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50%。

(12)对违反小区《管理规约》(临时)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级别



内 容
服 务 要 求

三级
1
机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3)配置一般的办公用品(如办公家具、电话、电脑等)。

2
管理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管理员持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有三年以上物业管理工作经历。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

(3)具备发现问题和及时处理问题的能力。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在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服务规范符合《安徽省住宅区物业管理规程》要求。

(2)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一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三天内答复处理。

(4)制定小区房屋装修申请、审批、巡视、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象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

(5)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每年公布二次财务收支状况。

(6)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等]。

(7)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9)建立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10)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

(11)能提供二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二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

(12)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3)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60%。

(14)对违反小区《管理规约》(临时)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级别



内 容
服 务 要 求

四级
1
机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3)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相应的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2
管理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物业管理员持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经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二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

(3)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果断处理一般情况。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每天10小时在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服务规范符合《安徽省住宅区物业管理规程》要求。

(2)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一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处理。

(4)制定小区房屋装修申请、审批、巡视、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象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5)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每年公布二次财务收支状况。

(6)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齐全的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或使用人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

(7)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建立健全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9)制定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10)运用计算机进行内部事务管理(含业主档案、收费管理、设备管理等)。

级别



内 容
服 务 要 求

四级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1)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服务内容、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

(12)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3)能提供三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三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的社区活动。

(14)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或进行满意度测评,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80%。

(15)对违反小区《管理规约》(临时)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五级
1
机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有专门的接待区域。

(3)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2
管理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管理员持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经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

(3)综合素质高,能应对各种问题并及时处理。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每天10小时在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服务规范符合《安徽省住宅区物业管理规程》要求。

(2)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急修。接到任何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预约除外)。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处理。

(4)制定小区房屋装修申请、审批、巡视、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象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并有记录。

(5)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每年公布二次财务收支状况。

级别



内 容
服 务 要 求

五级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6)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齐全的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或使用人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

(7)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建立健全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9)制定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10)广泛运用计算机进行内部事务管理(含业主档案、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管理等)。

(11)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服务内容、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

(12)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3)能提供五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五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每年组织二次以上的社区活动。

(14)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或满意度测评,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常住住户的90%。

(15)对违反小区《管理规约》(临时)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备注:

每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一级除外)。










附件2

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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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持有人对于承运人无单放货寻求司法救济可能遭遇的抗辩

陈笑凡*


内容提要:

本文首先阐述无单放货情况增多的贸易背景,提出某些特殊的法律事实可能使提单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受到削弱。分别对记名提单与指示提单下成运人是否可以以这些特殊的法律事实作为无单放货的抗辩事由进行分析论述。

引言

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正是在提单可以代表运输途中的货物并代替货物本身进行转让的基础上,国际贸易才得以从单一的实物交易发展成活跃的单证交易。提单与信用证制度跨越了国际贸易中巨大的空间和时间距离使买卖双方的权利能够同时得到保障。但是随着现代航运技术和物流体系的高速发展,提单等单据的流转却反而时常滞后于船舶货物的周转。于是承运人往往被要求无单放货,在近洋运输中,承运人凭银行保函加副本(传真件)无正本提单放货的做法甚至有成为托运人与收货人及承运人三方默认的航运惯例的趋势。这些虽然尚不能颠覆传统的提单信用证制度,但也迫使司法实践在具体的无单放货案中不再坚持传统的只要是无单放货,就是违约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观点,而开始考虑是否存在某些特殊的法律事实可能使提单丧失某项功能,承运人则可以此作为抗辩事由,从而摆脱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本文的目的即是探讨哪些特殊法律事由可以阻却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而提单持有人又是否可以应对这些抗辩而获得相应的司法救济。

记名提单下以货物交付地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抗辩

关于记名提单的性质和功能各国立法一般分作两种:一种明确规定记名提单可以转让,除非提单上有禁止性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和韩国①。另一种则规定记名提单不可转让,如美国,或干脆不将这种单据称作提单,如英国和英联邦国家②,而在这些国家又往往规定向不可转让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无须其提供提单,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即可。而国际惯例,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等,一来并未给提单下明确的定义,并加以分类;二来仍有不少国家并未加入如上述国际惯例;所以对记名提单是否仍需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问题自然容易产生冲突。在此类冲突中,法院是适用货物交付地法律,还是托运人所在地法律,关系着提单持有人最终可否获得司法救济。笔者认为法院在对于这种较复杂的无单放货之诉时不能流于机械,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区分。
一 提单持有人(此提单持有人不同时为提单上所记载的托运人)提起无单放货之诉时
1.
因为提单同时是货物所有权凭证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法院须首先识别无单放货是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如果此提单持有人并非为提单上所记载的托运人,则此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法院即可以排除违约之诉而依照侵权之诉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原则,适用承运人无单放货地法;同时法院也可以通过确认该提单持有人主张的是提单所代表的物权,而依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现时货物所在地法.
即无论从哪个角度最终都实际适用承运人无单放货地法,也就是支持承运人以以货物交付地法律规定为由提出的抗辩,而驳回提单持有人的诉讼请求。
2.
不过该提单持有人此时应考虑从托运人或其前手处受让提单的效力,而此效力主要是受转让行为发生地法律约束.即如果是在承认记名提单的转让效力的国家受让提单,那么该提单持有人可以向托运人或其前手追索从而得到司法救济,反之如果受让地法律也规定记名提单不可转让,则说明无论在货物交付地还是在提单受让地都认为记名提单是向专人发出的单据,只有相对于专人才可能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托运人同意出具记名提单本身就意味着特意确保记名收货人对此货物的所有权,则由此即可推定该提单持有人为非适法提单持有人。

二 提单持有人(此提单持有人同时为提单上所记载的托运人)提起无单放货之诉时

当提单持有人同时为提单上所记载的托运人,也就是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在承运人违反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时自然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货物运输合同的准据法除当事人双方所合意选择的法律之外一般适用交货地法律,所以只要法院在这种条件下容许提单持有人(托运人)选择违约之诉,承运人就很难以收货地法律规定为由抗辩。法院支持这种择诉的思路为:1.在通常大多数的提单纠纷中,当当事人有择诉之嫌时,法院一般将重点放在避免提单持有人选择侵权之诉上,因为选择侵权之诉除去本文上述一节无单放货的情况之外,一般都可得到比选择违约之诉更多的司法救济,如延长诉讼时效,加重被告的举证责任,扩大赔偿范围和排除责任限制等①。作为一种平衡,法院在此情况下不应反对提单持有人(托运人)选择违约之诉,即基于债权而非物权来获得较少的司法救济。2.更深层次法理在于,
既然交货地法,或运输合同签定地法规定记名提单可以转让,那么即可推定托运人与承运人均同意承运人有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承运人无单放货既是违反该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另一方面因为提单是由承运人单方面签发,本身不是合同,只是运输合同的一种书面凭证,当提单与运输合同不一致时,应以合同为准②,所以即使提单背面所印刷条款规定适用其他的法律,也可以予以排除。

但是不能将上面所述提单持有人仅仅在同时具有托运人这一层身份时才可以获得司法救济的原因归于因为法律适用这一诉讼程序上的不同,应认识到其实质原因是在跟单信用证体系下的国际贸易中,托运人往往就是商品贸易中的卖方,此时如果贸然否认卖方(托运人)所持提单代表的物权,很可能会将卖方置于无法收回货款的危险境地。所以为了体现交易一方有权获得对价的原则有必要给予同时为托运人的提单持有人司法救济。


指示提单下承运人以依据提单记载的指示人的指示无单放货为由主张抗辩

我国海商法及我国海商法的范本《汉堡规则》中都规定承运人应向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记名提单下的货物交付我们在上一节已加以讨论,本节则讨论当后两种交付义务出现冲突时,即当承运人明白无误地得到指示提单的指示人的交货指示,无单放货给指示的提货人后,正本提单的持有人又向承运人主张货物权利要求提货时的情况。

虽然在法条中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这两种交付义务是并列列出的,但并不意味着这两种义务之间没有先后之分。因为指示人就是提单上的托运人(SHIPPER),也就是与承运人签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所以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可以认为是承运人是在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而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则是承认提单所代表的货物所有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后者也就应该优先于前者。具体到上述情况中,即作为指示人不能再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的违约责任,但承运人却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的持有正本提单的第三人,而须承担无单放货的侵权责任。所以近年来,在实务中已有越来越多的承运人规定,指示人指示无单放货时,必须先同意将原指示提单改为记名提单,再出具所谓的电放保函,此处的保函实际上就是托运人对于承运人向提单上的记名收货人无单放货的特别授权。这样一来,既不再存在前述的指示提单下的侵权问题,也不用担心会遭到托运人的违约之诉。(参见上一节论述)

提单持有人除向无单放货承运人追究侵权责任之外是否可以同时追究无单提货人和指示人的侵权责任?理论上因为提单所代表的是货物所有权,是一种对世权,所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都必须承担侵权责任,无单放货承运人,无单提货人和指示人应为共同侵权人而承担连带债务。提单持有人可以视情况向其中任意一方或一方以上提起诉讼以寻求司法救济。然而有以下几点须加以注意:
1.
指示人发出无货放单指示时,是否是该提单的适法持有人。如果指示人是在转让提单之前就发出指示,(此点应由指示人与承运人负责举证)提单所有人至始就没有取得该提单下货物的所有权,虽然提单持有人仍然可以基于欺诈对指示人与承运人提起侵权之诉,但至少相对于无单提货人就谈不上对提单所有人的侵权,不能同时对无单提货人提起诉讼。提单持有人只能在法院基于欺诈或违法认定指示人先前放货指示行为至始无效,并确认无单所放之货确实为所持提单下货物之后才可以以不当得利将无单提货人追加入诉讼要求其返还货物。但此时因无单提货人为善意收益人,其返还范围仅以利益尚存部分为限。所以笔者与一般观点①不同,认为确认指示人是否为提单的适法持有人对于追究指示人与承运人的责任意义不大,其意义主要是在于确认无单提货人的责任。

2.
在实务中,当提单持有人就是卖方,而无单提货人是买方时,提单持有人在得知无单放货后,有时会选择先向无单提货人(买方)索赔,而不是向承运人索赔。此时法院会认为虽然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构成侵权,但托运人和收货人协商改变货款支付方式,无论此协商结果是否得到实际履行,都标志着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认可,和对无单提货人现时占有物权的确认,从而导致所持提单的物权功能的丧失,承运人也随之不再承担侵权责任。被称为中国海事审判史上承运人无单放货胜诉第一案的“华润纺织诉湛江船代等无单凭保函放货侵害其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纠纷案”的审判体现的就是这种观点。②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宜扩大为原则,理由是:首先这种观点只应适用于特例,即提单持有人与无单提货人为买卖双方,法院可以将双方间的索赔协商认为是双方对原买卖合同的支付方式变更的确认;而如果提单持有人与无单提货人之间并非买卖合同关系,那么他们之间也就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双方间的索赔协商只能是基于侵权的赔偿,那么这丝毫不应影响提单持有人同时或随后就所得赔偿不足货款部分向另两方侵权人提出要求。其次当提单持有人得知得知无单放货后,无论先选择哪一方交涉,主观客观上都是为了防止损失扩大,有助于纠纷的解决,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如果否认这种行为的法律积极性,一来容易导致损失扩大,二来使承运方易于摆脱责任,从而对实际承担责任的一方不公平。

结束语

提单的流转环节众多,有运输环节,信用证结算环节,贸易流通环节,而与此相对应则分别具有不同的功能:在运输环节是运输合同证明,货物收据,
提货保证;在信用证结算中则体现担保物权;贸易流通中则是物权(所有权)
凭证①。而因为各个环节的链接,重合与交叉使提单可能同时具有两种或良种以上的功能,从而同时体现多种法律关系,而从不同角度调整这些相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包括不同国家的)之间无可避免存在着冲突,而对于某些特殊的法律事实是否可以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而产生争议可以说就是这种冲突的一种典型表现。但是笔者认为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避免对提单法律性质的简单定义,而代之以细分提单对于其所代表的不同法律关系来决定各自应适用的法律原则与法律条文,另一方面则需要坚持公平合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充分利用法力,以免因对具体法条的割裂理解而使提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卫生部、全国爱卫会、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第十五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全国爱卫会、国家体育总局


卫生部、全国爱卫会、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第十五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爱卫会、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爱卫会,全国爱卫会各委员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今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第十五个世界无烟日,主题是“无烟体育——清洁的比赛”。
烟草和体育是不相容的。体育是对生命质量的促进,给人们带来健康的生活、健康的竞争和健康的心理,而烟草则给生命带来疾病和死亡。世界卫生组织号召将所有与烟草有关的问题,包括烟草消费、被动吸烟、烟草广告、促销和销售等从体育运动中清除出去。在世界卫生组织的努力下,国际奥委会、国际足联、国际赛车联合会等国际和地区性体育组织以及一些世界级的运动员已加盟世界无烟体育运动。无烟奥运从1988年加拿大冬奥会变成现实,此后每届奥运会也都已经或将会成为无烟的运动会。即将在韩国和日本举行的2002年世界杯足球赛将是有史以来第一次无烟的世界杯比赛。
据1996年的调查,我国15岁以上烟民有3.2亿,目前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近100万。我国《广告法》有“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和在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的明确规定,但调查显示,我国80%以上的青少年有机会接触到烟草广告,其中最多见的是外国烟草广告,赞助体育活动已成为变相烟草广告的主要形式之一。尽管对体育的赞助没有特别针对青少年,但这些体育运动或活动对青少年有巨大吸引力。印有烟草品牌的运动衫、帽子、手提包等促销物品,甚至参赛汽车等误导青少年把运动的力量、速度、优雅、乐趣、刺激和成功与烟草相关连,从而诱导他们吸烟。
为积极推进奥运体育精神,推动我国无烟体育工作开展,进一步提高社会对吸烟有害健康的认识,把北京2008年夏季奥运会办成无烟奥运,现将第十五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安排如下:
一、各级卫生、爱卫和体育部门要结合今年世界无烟日主题,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无烟体育宣传活动。广泛动员和鼓励各部门、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控烟,形成支持性的社会环境。在成功创建无烟学校、无烟单位的基础上,重点开展创建无烟体育场所、无烟体育评比等活动,并加强制度化建设。
二、认真贯彻《广告法》、《烟草专卖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在5月31日前后重点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做好公共场所,尤其是比赛场馆禁止吸烟工作。反对在体育活动中出现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
三、坚持做好控烟宣传。各新闻媒体要结合本次世界无烟日主题及时宣传报导各地控烟活动。体育频道应重点介绍国内外“无烟体育”的情况和努力避免电视节目中的吸烟镜头和烟草企业的软广告。
四、组织参与第5次国际戒烟竞赛活动。国际戒烟竞赛(英文名:Quit & Win)是由世界各国自愿参与,通过积极的奖励措施来鼓励人们戒烟的一项国际控烟活动。从1994年开始,每两年举办一次。我国分别于1996年、1998年和2000年组织参加了国际戒烟竞赛并有1人获得1996年的国际大奖。今年,我国已经报名参加将于5月举行的第5次国际戒烟竞赛,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国控烟办公室。国内竞赛组织工作以城市为单位自愿向竞赛组委会办公室报名,一切活动经费自筹(详见附件),报名截止日期为2002年3月31日。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国控烟办公室 联系人:杨 焱 严迪英
电话:010-63045571 010-63186655-2619
传真:010-63170894,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7号
E-mail:capmncd@public.bta.net.cn yanyang@yeah.net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2002年世界无烟日活动,并于6月20日前将活动总结报卫生部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
附件:1、2002年国际戒烟竞赛规则(译文)
2、2002年国际戒烟竞赛中国方案(纲要)

卫 生 部 全国爱卫会 国家体育总局
二OO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