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55:10   浏览:82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4 号



为落实我委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关于深化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7件规章和《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等10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修改《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3ling/W020130925295215265975.pdf
     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3ling/W020130925295218663471.pdf


主 任:徐绍史
2013年8月20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08件)


序号
类型
名称及文号
发文单位及日期

1
规章
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煤办字[1995]第150号)
煤炭工业部 1995年3月29日

2 规章
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煤生字[1996]第128号)
煤炭工业部 1996年4月11日

3
规章
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7]500号)
电力工业部 1997年9月4日

4
规章
关于颁发《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9号)
电力工业部 1998年1月12日

5
规章
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133号)-附件四: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工业部 1998年2月21日

6
规章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10号)
国家经贸委 1999年6月16日

7
规章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3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6月24日

8
规范性文件
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
电力工业部 1979年9月27日

9
规范性文件
关于将地方计划生育部门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计社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 [1986]2124号)
1986年10月24日

10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水电财字[1988]1号)
水利电力部 1988年1月13日

11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通知(能源电[1988]37号)
能源部 1988年8月29日

12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47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 1989年1月21日

13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1545号)
国家计委 1989年12月13日

14
规范性文件
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电力建设行业管理的通知(能源计[1990]955号)
能源部 1990年10月26日

15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规定》的通知(能源安保[1990]961号)
能源部 1990年10月27日

16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检中心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能源技[1991]900号)
能源部 1991年9月29日

17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能源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能源外[1991]1021号)
能源部 1991年12月3日

18
规范性文件
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年4月23日

19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工作的通知(能源电[1992]622号)
能源部1992年5月30日

20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通知(电安生[1995]86号)
电力工业部 1995年2月14日

21
规范性文件
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煤生字[1995]第249号)
煤炭工业部 1995年5月16日

22
规范性文件
关于现有电厂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经[1995]336电力工业部号)
1995年6月6日

23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发电主机设备合同范本》的通知(电政法[1996]185号)
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1日

24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暂行)的通知(电建[1996]202号)
电力工业部 1996年3月26日

25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商投资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电经[1996]467号)
电力工业部1996年7月19日

26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电安生[1996]484号)
电力工业部 1996年7月29日

27
规范性文件
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营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电经[1996]635号)
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2日

28
规范性文件
关于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电经[1996]635号)
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2日

29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水电工程建设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暂行规则》的通知(电水农[1996]876号)
电力工业部 1996年12月18日

30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电外[1997]3号)
电力工业部1997年2月15日

31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办法》的通知(煤生字[1997]第74号)
煤炭工业部 1997年2月24日

32
规范性文件
关于外商投资电力项目的若干规定(电政法[1997]155号)
电力工业部1997年3月20日

33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电水农[1997]376号)
电力工业部1997年6月27日

34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邮电价格的通知(计价费[1997]1995号)
国家计委、邮电部 1997年10月28日

35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建设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电综[1997]607号)
电力工业部 1997年10月28日

36
规范性文件
关于明确水电工程安全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电综[1997]645号)
电力工业部1997年11月14日

37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计价费[1997]2485号)
国家计委、邮电部 1997年12月8日

38
规范性文件
关于降低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计价费[1998]422号)
国家计委、邮电部 1998年3月17日

39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219号)
电力工业部 1998年3月18日

40
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计价格[1999]134号)
国家计委 1999年2月10日

41
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药用阿片收购和调拨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142号)
国家计委 1999年3月5日

42
规范性文件
关于企业专用码头征收港口建设费问题的复函(计价格[1999]1998号)
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 1999年10月8日

43
规范性文件
关于停止向列入清理整顿范围的“五小”企业供电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1289号)
国家经贸委 1999年12月30日

44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火电厂烟气脱硫关键技术与设备国产化规划要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6号)
国家经贸委 2000年2月21日

45
规范性文件
关于茂名石化公司单点系泊系统征收港口建设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0]232号)
国家计委 2000年3月31日

46
规范性文件
关于价格指数统计、公布、使用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的通知(计经调[2000]267号)
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 2000年3月15日

47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
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00年10月24日

48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
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10月25日

49
规范性文件
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高技[2000]2433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 2000年12月27日

50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授牌暂行办法》的通知(计办高技[2001]311号)
国家计委 2001年3月29日

51
规范性文件
关于车用乙醇汽油定价原则的通知(计价格[2001]1134号)
国家计委 2001年6月29日

52
规范性文件
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国税总局公告[2001]第5号)
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7月3日

53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直供乙烯作价规则》的通知(计价格[2001]1850号)
国家计委 2001年9月29日

54
规范性文件
关于明确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设计变更和概算子项调整审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经贸[2001]1152号)
国家计委 2001年9月29日

55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1095号)
国家经贸委 2001年10月26日

56
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调整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项目概算工作的通知(计办经贸[2002]506号)
国家计委 2002年4月23日

57
规范性文件
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公告[2003]第12号)
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1月29日

58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下达 2003 年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计投资[2003]353号)-附件三: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农业部 2003年3月10日


59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价格预警预报工作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通知(计办价格[2003]244号)
国家计委 2003年3月12日

60
规范性文件
关于统一车型分类后合理调整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1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3年6月11日

61
规范性文件
关于新标准汽油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9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3年6月23日

62
规范性文件
关于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2004年1月5日

63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
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3月29日

64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4月13日

65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92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5月24日

66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88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9月3日

67
规范性文件
关于民用梯恩梯价格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191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9月8日

68
规范性文件
关于请编报2004年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国债)建设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04]1987 号)-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人口计生委 2004年11月2日

69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价格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3月18日

70
规范性文件
关于认真贯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00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6月7日

71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下达2005年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增效示范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506 号)-附件: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2005年8月9日

72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海水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156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财政部 2005年8月18日

73
规范性文件
关于按照“一矿(井)一证”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运行[2005]178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8月28日

74
规范性文件
关于塑料安瓿包装小容量注射液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41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11月8日

75
规范性文件
关于新疆天然气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5]253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11月22日

76
规范性文件
关于泛生舒复等药品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60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11月29日

77
规范性文件
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重组人胰岛素最高零售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84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12月23日

78
规范性文件
关于含玻璃酸钠系列滴眼液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1月6日

79
规范性文件
关于依法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35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3月1日

80
规范性文件
关于奥美拉唑注射剂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53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3月16日

81
规范性文件
关于更正枸橼酸氯米芬药品名称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70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4月7日

82
规范性文件
《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规范》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取得、变更、注销)格式与填表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第2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4月20日


83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下达2006年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726 号)-附件: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2006年8月28日

84
规范性文
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25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11月13日

85
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288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12月20日

86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矿井水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89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12月21日

87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9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12月24日

88
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7年1月5日

89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3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7年1月25日

90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59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 2007年3月19日

91
规范性文件
关于美洛西林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66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7年3月26日

92
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体水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80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7年7月27日

93
规范性文件
关于制定进口荧光素钠注射剂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03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7年8月16日

94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451号)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切实做好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相关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摆上重要日程,把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贯穿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之中,同时部署,同时组织实施。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重点整治没有正规设计、系统存在缺陷,井巷没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能行人的安全出口,顶板不稳固的采场没有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设备设施,井下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不落实,没有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通风系统、风质、风量、风速不符合规程要求,技术管理、现场管理不规范、不到位,通讯系统不到位、不可靠,采空区、火工品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等9个方面的安全隐患。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要重点整治一面坡和伞檐开采、不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边坡出现变形和滑动迹象,排土场排土工艺参数不符合设计规定,未建立排土场监测制度,排土场下游人员和重要设施受隐患威胁等5个方面的安全隐患。

  尾矿库:要加大对危库、险库、病库的治理力度,重点整治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没有正规设计,超量排放储存尾矿、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无主管单位或监管单位不明确,危库未停产抢险、险库未在限定时间内消除险情、病库未按照规程要求限期整改等7个方面的安全隐患。

  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重点对无井控设计,未配套防喷、节流压井管汇,钻开油气层前检查验收制度不落实,油气层钻井过程中的井控措施不到位,井涌、溢流处理等防井喷措施不完善不落实,含硫油气井的地质及钻井工程设计、井场及钻井设备的布置、井控装置、硫化氢探测报警、点火程序、点火器材配备等不达标不落实,油库群和地下储气库等重大危险源防火间距、泄压放空设施、消防设施、防爆工具、泄漏监测系统和防雷电防静电装置等不符合标准、措施不落实等7个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治。

  要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证照不全、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拒不执行停产整改指令擅自生产、私挖滥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建设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与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建设。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4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认真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工作。要逐步将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作为金属非金属矿山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加大推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的力度,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并积极探索在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减少对企业检查频率等方面采取鼓励措施,激励企业不断提高安全标准化等级。

  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重点围绕“设计建设合法,安全出口畅通,提升运输可靠,通风系统完善,水火防范到位,顶板边帮稳固,安全管理规范”7个方面,露天矿山要重点围绕“设计建设合法,开采工艺先进,排土有序规范,安全管理到位”4个方面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尾矿库企业要重点围绕“建设规范,筑放合理,排洪可靠,监测有效,管理到位”5个方面加强安全基础建设。石油企业要深化HSE管理体系建设,要在健全领导承诺制度,完善各类作业文件和程序文件,加强专业技术管理,落实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防恶劣气象灾害措施,加强应急管理,推动企业安全文化等方面做更加深入的工作,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

  三、积极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积极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逐步提高企业机械化水平。要继续大力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在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应用,推广使用机械铲装、液压锤二次破碎工艺,推行非电起爆系统等安全性能好的起爆器材;积极推广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和井下避难所技术;鼓励采用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鼓励和引导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的应用,率先在三等以上尾矿库推行示范;加强安全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推广视频系统、e安通等先进设备设施的应用。同时,要在地下矿山采空区监控、地压监测、通风系统完善、露天边坡监测与治理、安全先进采矿工艺研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强政府部门及科研院所间的合作,通过联合攻关,早出成果,搞好转化与应用,提高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对安全生产的贡献率。

  四、着力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过程中,不断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着力创新工作机制。

  一是创新分级监管机制。通过调查摸底,对各类企业进行定性、定量评估,确定安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更好地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二是创新联合执法机制。通过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细化执法责任、执法内容和执法形式,实现联合执法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常态化;通过建立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数据库,实现企业违法记录信息监管部门共享;通过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和部门间行政执法移交制度,让违法企业无藏身之地。

  三是创新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层层实行目标管理、领导干部安全述职和诫勉谈话、定期考评、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等做法,加强政绩业绩考核,促进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

  四是创新投入机制。通过完善安全成本切块、设立安全专项基金等制度,确保安全投入渠道畅通、资金充足;通过强化安全宣传教育投入、安全培训投入、安全科技投入、安全设施投入、隐患整改投入,逐步形成政府引导性投入与企业自主投入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

  五是创新事故查处机制。通过制定事故调查组工作规则,细化相关部门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强化调查组权威,落实“四不放过”原则,提高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的成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8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1号公布 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城市和镇规划区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二)土地权属没有争议;

(三)土地权利的行使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

(四)共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村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出让、出租和抵押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条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流转方式;

(三)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和使用条件;

(四)土地收益及支付方式;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理办法;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八)违约责任。

第八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九条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

第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可以参照当地的土地征收价格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租金标准可以参照当地土地征收价格折算的数额确定。

第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出租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所有权人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宗地勘测图,以及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形成的同意出让或者出租的书面材料,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所有权人拟订出让或者出租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方案经批准后,由所有权人委托土地交易机构在土地有形市场组织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出租;

(四)中标人、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与所有权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

(五)中标人、竞得人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支付凭证,向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的方式出让、出租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宗地勘测图,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形成的同意出让或者出租的书面材料,供地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批准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或者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

(四)受让人或者承租人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支付凭证,向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经所有权人和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双方当事人变更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

第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所有权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照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处理。出让、出租合同未约定的,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理办法处理。

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的六个月前向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并依法办理出让或者出租手续。

第十六条使用权人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在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前不得收回。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确需使用已经出让、出租的集体建设用地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所有权人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应当对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取得的土地收益属所有权人所有,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八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转租。

使用权人转让或者转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并且房屋建设工程的投资额达到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已开发土地面积达到应开发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九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受让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第二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和相关合同,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并将转让、转租情况告知所有权人。

第二十二条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抵押的形式作为债权担保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还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形成的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第二十三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灭失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转租、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转租、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租、抵押。

第二十五条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第二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