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改制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对策/郭俊然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2:04:51   浏览:85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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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对策
郭俊然 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目前我国集体企业改制的基本思路是建立股份合作制,形成“经营者持大股,职工参股”的新的产权模式。对于经营者而言,改制以后其不仅是管理者,而且也是持大股者。经营者在管理、经验、信息、地位等方面与参股者的职工相比都明显处于优势地位。那么如何保护职工的利益,如何防止大股东的专断和独裁,是切实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体现。笔者在改制实践中得出了以下几条建议,以期能够对现今集体企业的改制工作提供参考。
一、充分发扬民主,实行业务公开。
在改制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调动职工的改制和参与热情,让职工能够真正选出自己的代表。如此就必须强化监事会的职能,让职工的代表尽可能充当监事,以强化对经营者和大股东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也体现在在股东会中能够让职工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充当经营者。
所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防止暗箱操作,大股东的肆意专断,就必须推行业务公开。推行业务公开就是要让每一分钱花到明处,让每一分钱都能够体现到其应有的价值。那么实践中就要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同时企业改制后的章程中必须明确规定业务公开的方式、方法。
有的企业采取每二个月或三个月通报一次企业的经营情况。本阶段中公司发生了那些业务,支了多少钱,进了多少帐都应该让股东们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如此就能有效地制约经营者的违法乱纪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
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当然,股东会的权力如果能够充分发挥无疑是对大股东和经营者的最大制约因素。但是在小股东们不能形成多数优势的时候,股东会的作用就显得非常有限。
要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企业就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建立。公司章程必须明确具体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同时还要让职工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同时也要了解权利行使的途径和方法。
三、提其无效行为之诉。
对于公司董事会实施违法行为,违背诚实信用义务时,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有权提起诉讼确认行为无效,并有权要求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此外,《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还规定,董事违法以公司资产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还要承担责令取消担保、将非法所得收归公司所有及由公司给予处分等后果。
四、引入强制退股,职业禁入制度。
笔者认为:以上三点对惯于违法乱纪者难以起到预防和威慑作用,因此可以考虑修改现行法律,强制其退出部分或全部股份,以降低其在股东会的作用。这种方式可以由公司的章程予以规定,并明确其具体的行使方式和方法。
对于行为情节特别恶劣、严重者可以考虑一定期限和范围的职业禁入。如规定三年或五年,甚至终身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者,同时可对公司企业的性质和范围再作限定。
如此,通过事前事后、企业内外的各种制约,对于预防和惩治大股东的专断,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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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为民与服务 实现公正与效率
             
 范爱金

  近年来,大田法院建设法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深入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改进干警的工作作风,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把为人民服务化为平时的自觉行动。同时法庭立足审判,以调解为重点,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丰收。自2000年以来,全庭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637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的就占452件,调解撤诉率达71%,且上诉案件无一被改判和发回重审。在审判实践中,干警们结合农村实际,坚持“公正、效率、综治、为民”,先后开展了“走百村入千户,巡回办案万里行”活动,设立了诉讼指南、预约法官栏,坚持当天审结当天送达法律文书、双休日节假日值日法官驻庭等制度,有效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赢得了辖区群众的欢迎和广泛赞誉。保持了典型的长久生命力,仅2003年,法庭就被授予了“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2001-2002年度福建省十佳职业道德先进集体”、“全省五一奖状”、“2001-2002年度三明市十佳职业道德先进集体”称号。日前,大田法院建设法庭被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指导协调小组授予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一、公正。以公开促公正
  建设法庭是如何抓好司法公正呢?法庭先是让群众心中有本明白账:将立案条件、标准、当事人举证、诉讼须知、诉讼收费标准等28种制度制成33块镜框挂在法庭墙上醒目位置,并打印成一万余份宣传材料,分发给当事人和群众,以增强办案的透明度。前来办事的群众说:“法庭公开这些制度,让我们心里感到踏实。”
  法庭还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监督,开展向败诉当事人的回访工作,认真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为了把每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他们牢固树立办案质量是审判工作生命的意识,公正执法,杜绝错案的出现,同时着力抓好干警的业务培训。近三年来,法庭上诉案件没有一件被发回再审和重大改判。每每听到群众称赞“建设法庭,信得过”时,法官们常会笑着回答:“法律信得过!”
  二、效率。1小时40分钟办结案件
  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缩短办案周期,法庭尝试尽量减少以传票形式传唤当事人的做法。在立案时,即向原告方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联系号码和联系方式,在立案的当天或答辩期内与被告联系,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避免矛盾因时间拖延而进一步扩大。去年初以来法庭调解(包括撤诉)案件70件,调解撤诉率达71.4%,其中庭前调解的有34件,占结案数的34.7%。去年7月18日,原告大田县奇韬水泥厂起诉尤溪县管前镇经销户纪兴国拖欠水泥货款73371.25元,担心纪兴国转移财产,申请对被告的一辆货车进行保全。法庭收案后,当即赶到三明市交警支队,因货车已抵押给银行,保全不成。法官随即又赶往被告家中送达诉状副本并进行庭前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分批付款的协议,被告当即付给10371.25元。奇韬水泥厂厂长池其成高兴地说:“我们现在签的所有合同,最后一个条款就是把纠纷的调解约定在建设法庭,这一招真没白费。”太华镇张地村村民连某和陈某一同到法庭诉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他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促使原、被告之间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达成了协议,并当即制作打印了法律文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案件从立案到送达法律文书前后仅用了1个小时40分钟。当事人激动地说:“我在闽南打工,已经请了3个月的假,准备打这个官司,想不到你们这么快就解决了”。
  在工作中,法庭还积极尝试将高科技手段应用于审判工作。经过勤学苦练,全庭干警都能熟练操作电脑,庭审记录、文书制作全部实现了电脑化。每位干警都制作了个人网页,方便资料的查阅,有利于信息管理,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平均每个案件缩短办案时间10天。
  三、综治。办案兼当普法“老师”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建设法庭的法官们认识到,法庭的审判工作,更重要的是要提高辖区群众的法律意识,让群众不再饱受法盲的苦。因此,法官们加大法律文书的说理,克服过去对事实难以认定或难以叙述的案件,采取泛泛而谈或避而不谈的做法,把当事人纠纷争议的焦点作为写作的重点,说清说透。这样做工作量是大了,但却让当事人对判决更加心服口服。有的当事人看了法律文书后说:“建设法庭的判决书就是一份优秀的法律知识教材。”
  奇韬镇奇韬村的郑际明因6万多元的石灰石款被五龙岩城水泥有限公司拖欠,于去年9月25日求助到法庭,但他一度担心法庭拖拉误事,便提出要出钱给警车加油,可没想到,法庭不仅当即立了案,还迅速赶往奇韬进行财产保全,很快,一审判决后他拿到了全部欠款。
  法庭选择农村常发生的案件和审理过的一些典型案件,设计制作了“流动法制宣传栏”。把国家法律带到山乡僻壤,将先进的文化理念传播到群众的心坎。干警们的足迹走遍了辖区的每一个村落,每年行程4000多公里。年已花甲的建设村村民林某某,别人向他借款11000元,约定的还款期限即将超过二年仍不还,正想办法时,他看到了流动法制宣传栏上的有关时效的案例,就赶紧拿着借条到法庭问个究竟,法官耐心地给予解答,并当即立案调处了案件。事后,林某某对人说:“是建设法庭的宣传栏救了我,要不然我辛辛苦苦积攒了几十年的钱就可能成为废纸”。
  四、为民。把农民当成自己的亲人
  建设法庭收到锦旗无数,这是因为建设法庭6名干警把农民当成是自己的亲人,把农民的冷暖和疾苦贫困始终放在心上,并想方设法帮忙解决。由于辖区的村落分散,半夜归庭对建设法庭的法官们来说已是家常便饭。去年4月,文江乡大安村小孩廖某与伙伴们跟随着成人吴某去炸鱼,不料因使用不当,造成廖某右手连着手腕被炸了。事后,因赔偿问题,经当地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效,廖父便将始作俑者的吴某告上了法庭。建设法庭的法官们接案后,次日一早,便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与书记员4人赶往大安村,法官们围着廖家、吴某与提供炸药、雷管的小孩家长五人来回奔波,反复做工作。因为五人居住相距较远,加上提供炸药、雷管的小孩家长狡辩,法官整整在大安村跑上了12个小时,直到深夜12点多,原被告才达成协议,给受伤的小孩赔偿15000元。等到法官回到建设法庭,已是下半夜2点了。
  为群众着想,深入圩场、田间地头、大街小巷开办“流动法庭”,巡回办案,建设法庭已经坚持四个年头了。为了不给村里和当事人添麻烦,巡回办案的干警还自带审判桌椅。1999年7月开始,这个法庭开展“走百村入千户,巡回办案万里行”活动,法庭干警们带着自制的审判桌椅走遍了辖区内的每一个村落,把法庭办到了群众家门口。仅去年一年,他们克服交通困难,走访336户,行程4000多公里,巡回受理案件45件,巡回审结案件66件。
  法庭还经常开展便民专题活动,每隔一个阶段,由全庭干警共同选定1个为民服务的“热点”问题,有效地扩大了办案的社会效果。
  在“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竞赛活动中,法庭对干警的办案作风、效率要求、政治业务学习以及平时的一言一行都做了具体的要求,干警们也自我约束,不在法庭工作区、审判区内吸烟,谢绝当事人敬烟,不在工作日喝酒,不接受当事人吃请、说情、礼金等,被群众称为“无烟法庭”、“廉政法庭”,并提倡“四礼”庭风,即:起立招呼、以礼相迎,让座倒茶、以礼相待,听完讲话、以礼相尊,陪到门外、以礼相送。真正树立起“尊民”思想,让群众感到法庭不再是森严的衙门,而是时时处处都能感受到温馨和热情。
              
作者单位: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邮编:366100电话:0598-7295059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五日

 

郑州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劳动模范。

第三条 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市政府授予。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

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一般每5年召开一次,每次按本市总人口万分之零点六比例确定表彰规模。对确有特殊贡献者,经基层单位推荐,由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市政府批准,可随时命名表彰。

第四条 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总工会负责职工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职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职工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农民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县(市)区农业局负责本地农民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条件:

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在本职岗位上开拓创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为企业改革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2.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带动农民致富做出重大贡献的;

3.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4.为控制人口、保护环境做出重大贡献的;

5.为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做出重大贡献的;

6.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出重大贡献的;

7.在其他方面对国家和人民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六条 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对象重点是工作在各条战线的一线优秀职工、农民群众。对经营者、领导干部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在数量和标准上严格控制。

第七条 职工劳动模范由职工所在单位或所在社区民主推荐,报市产业工会或主管部门批准、市总工会审查;农民劳动模范由村民民主推荐,经乡镇讨论通过,县(市)区农业局评审,市农业局审查。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对劳动模范人选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颁发劳动模范奖章、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 劳动模范在命名表彰之后5年内享受下列待遇:

1.被评为市劳动模范者,由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3000元。

2.劳动模范每两年检查一次身体。职工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没有单位的职工劳动模范由所在的社区组织实施,费用由所在区财政负担;农民劳动模范由县(市)区农业局组织实施,费用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3.职工劳动模范在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其所在单位应优先解决,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应优先安排;农民劳动模范住房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给予照顾。

4.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和乡镇应有计划地选派劳动模范到大专院校学习深造。劳动模范在报考各类高等院校时,其所在单位和乡镇要积极支持。市属各类学校应适当降低分数线优先录取。

5.企业裁减人员,一般不应安排劳动模范下岗;在安置破产、倒闭企业职工时,应优先安置劳动模范。

第九条 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各级政府和各级劳模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关政策待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劳动模范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自动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筹备建立市劳动模范协会和劳动模范基金。基金主要用于对劳动模范在生活、医疗及其他特殊困难时单位和个人无力支付费用的资助,以及对劳动模范在保护国家财产、见义勇为、发明创造等方面突出贡献的奖励。基金由本级工会负责管理,政府给予一定的资助,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劳动模范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不断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认真落实劳动模范的各项待遇,努力为劳动模范提供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三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和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参照本办法分别享受省、市劳动模范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