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划地方知识产权战略/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37:41   浏览:81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如何规划地方知识产权战略

王瑜


  我们的时代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在这个时代,知识产权成为主角。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重要财产,财富的多少以知识产权拥有数量以及质量来衡量;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市场的竞争不再比拼谁的资金实力强,谁的生产规模大,而是看谁对知识产权运用得最好;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核心竞争力,哪个国家或地区拥有的知识产权少,质量差,那么其核心竞争力就处于弱势地位,知识产权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对于一个国家中的不同地方而言,知识产权同样是该地方核心竞争力的表现,因此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成为各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方的产业已经形成群聚和集群化

  在知识经济时代粗放的工业生产只能沦落为代工厂,赚取微薄的加工费;零乱的产业布局将没有任何竞争优势,将使地域内整体经济限于困顿。现代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同行是冤家”是传统定势,相同的行业在一个地域范围内进行扎堆,由此形成一个地方的经济特色产业,比如牙刷生产厂家扎堆在江苏的一个小镇——杭集镇,这个小镇生产了全世界百分之八十的牙刷;打火机生产企业集中在浙江的温州,这里生产了世界百分之八十的打火机。这种同行业企业扎堆的现象称为产业群聚。同行业的群聚大大降低了生产、经营成本,形成规模优势,构成当地经济支柱,解决了当地大部分人口的就业,是主要的税收来源。一家大型企业的入住会带动许多该产业上下游企业围绕该龙头企业进行配套,形成以一家大型龙头企业为依托,连接上下游企业的产业集群,比如现代汽车入住北京的顺义区,带动了当地汽车相关配件的生产。无论是产业群聚还是产业集群都构成地方经济的支柱,为各地政府所推崇,各地政府纷纷调整产业结构,规划自己地区的产业群聚和产业集群。北京市各区县的经济规划中也逐步形成了各自产业群聚和产业集群。
  但是产业群聚或是产业集群存在另一个风险,就是把鸡蛋都装进了一个篮子,这就要求地方必须高度重视,科学规划当地的产业群聚或产业集群,并使之进入良性的和可持续性的发展,良性和可持续性产业发展需要一个完善的运营管理模式,这个管理模式非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莫属,因此我国2008年推出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年又要地方推行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地方产业群聚或产业集群分布图(举例)

如何制定地域性产业群聚/集群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规划的重点

  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应当根据当地产业群聚和产业集群整体发展规划进行重点设计。
  当工业产业已经在各地方形成了群聚和集群,当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间的竞争工具,已经成为各地方的核心竞争力的表现,在知识产权高度受重视的今天,政府考虑的不应再是对知识产权单纯地进行法律保护,不再是简单地用金钱奖励的形式刺激企业粗放、零散地进行创新,对知识产权战略必须要有全新的思维。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2008年颁布,2009年将着重推行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而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重点将是对当地产业群聚和产业集群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规划的要点

  产业群聚和集群在知识产权方面都有非常典型的特征,对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必须以该特征为要点进行。
  产业群聚基本由相同产业的企业构成,那么其在创新方面就有很多共性的东西,创新的技术很容易成为共性技术,意味着一个创新可以使用于产业群聚的所有企业,这将大大降低整体创新的成本;意味着由政府出面整合单个企业零散的创新行为,将产业群聚中的企业联合起来共同完成单个企业无法完成的产业技术发展规划成为可能。产业集群和产业群聚有些不同,集群主要由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政府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可以从龙头企业入手,工作相当群聚要容易开展一些。无论是产业群聚还是产业集群,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一般都由以下几大要点构成(本规划未涉及商标/品牌):
1、建立当地产业群聚的专利信息数据库;
2、利用庞大的专利数据库进行定向检索,再进行专利分析;
3、制作专利地图,规划产业群聚的技术开发方向,指导群聚企业进行创新,共同研发新技术,开发出有价值的前沿而且适用群聚产业的新技术;
4、规划最优的开发模式。
利用群聚中各企业的比较优势,对群聚企业内部进行合理分工,使得各企业充分发挥自己的长项在各自优势领域进行创新,再将技术进行优化组合,集成为专利池或上升为产业标准。
5、设计最大效益的使用规则。
充分发挥创新技术的边际效益,制定群聚中企业共性技术和其他技术的许可使用规则,使得单个企业单个创新在群聚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将单个创新技术放到整个产业群聚中,使效益最大化;
6、组建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最大限度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组成当地产业群聚的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对内共同维护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规则,对外共同打击侵权行为,使得产业群聚形成一个强大的合力得以与大型跨国公司形成抗衡;
……
※: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方案可以适用于行业协会以及大型集团企业。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6〕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扬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第1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州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经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扬州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扬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扬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扬州市知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自愿申请。

申请认定扬州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住所在本市境内;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能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国内行业先进标准,有明确的修理、更换和退货方式,消费者投诉率低;

(五)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六)未发生过违反《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重影响企业商标声誉的行为。

第六条 申请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定申请,也可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定申请。

第七条 申请认定扬州市知名商标,应当填写《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第八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三十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申请条件基本齐备,但需补正的,应通知申请人在限期内按指定内容补正,逾期不补正的,退回申请材料。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九条 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进行调查、论证,并可根据情况,对申请人所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向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调查核实。

第十条 对经调查、论证符合扬州市知名商标条件的,予以初步认定,并在有关市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对初步认定的知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异议,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由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认定为扬州市知名商标,发给申请人《扬州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本市境内有效期内的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经申请,由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认定为扬州市知名商标。

第十三条 扬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扬州市知名商标”字样,同时应当标明认定有效期。

第十四条 扬州市知名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自知名商标认定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扬州市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以造成混淆,引起购买者误认。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扬州市知名商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扬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前三个月由该知名商标所有人重新提出认定申请,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新认定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不按规定重新提出认定申请的,其扬州市知名商标资格自期满之日起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推荐已认定的扬州市知名商标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撤销其扬州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扬州市知名商标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用户利益的;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严重影响扬州市知名商标声誉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销该扬州市知名商标的建议。

第十八条 对侵犯扬州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认定和保护扬州市知名商标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扬府办发[2001]61号)同时废止,已认定的扬州市知名商标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
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干部任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除国家统一分配人员外,均应实行聘用制。
第三条 部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干部,须在编制定员或劳动计划指标内进行。从非在职人员中聘用干部须具有上级人事部门下达的增干指标。

第二章 条 件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工人、社会青年(含自费走读大学毕业生、“五大”毕业生、职业高中毕业生)、城镇复员退伍军人中择优聘用所需干部。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事业心强,作风正派;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知识或业务能力,对边远地区的地质勘探、工程施工等单位可适应放宽,但应具有相当高中或初中毕业文化程度;
四、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三章 手 续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增干计划内从社会上聘用干部,在征得当地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各单位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进行文化、业务考核。经考核或考试合格的人员,填写《聘用干部审批表》,由聘用干部的单位报化学工业部干部司审批。
从社会上聘用的干部应有一年试用期。
第七条 企业从在职工人中聘用干部,由用人单位审批,报主管局人事部门备案,无主管局的单位报化学工业部干部司备案。事业单位从在职工人中聘用干部,须按隶属关系报主管局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干部司备案;无主管局的事业单位,由化学工业部干部司审批。在专业技术岗位
上的工人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按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7〕56号文件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文件办理,并同时填报《聘用干部登记表》按上述规定报批。
聘用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干部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受聘人员应有的职责、权利和聘用期间工作应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任务;
二、受聘干部的试用期和聘用期限,第一次聘用期一般为3至5年;
三、受聘干部的工作报酬及福利待遇;
四、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聘用合同一式四份,由聘用单位、受聘干部、审批部门各持一份,存入受聘人档案一份。
聘用合同一经签定,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第九条 聘用合同期满自行终止。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续聘不再有试用期。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聘用干部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各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应定期对受聘干部进行考核,了解掌握其工作实绩、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履行职责等方面的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解聘、续聘的依据。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单方解除合同:
一、在聘用干部试用期内,发现受聘干部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受聘干部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三、受聘干部因伤、病休满一年,仍不能继续从事原干部岗位工作的;
四、受聘干部本人应征入伍,或经聘用单位同意自费考入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以及经批准出国定居或留学的;
五、受聘干部本人发生不可克服的困难,确定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六、聘用单位未履行合同规定的;
七、聘用单位撤销、合并或破产的。
第十四条 受聘干部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从判决之日起自行解除。
第十五条 单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必须提前1至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要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从社会上聘用的干部,办理解聘手续,须经审批部门同意后才能生效。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单方停止履行聘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负责监督检查聘用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上级主管人事部门仲裁。
第十七条 受聘干部在聘用期内经聘用单位同意转移工作单位时,应先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办理调动手续。
从本单位以外的在职工人中聘用干部,必须征得用人所在单位同意,先按工人调入聘用单位,然后再行聘用。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八条 聘用干部具有同级干部的权利和义务,享受同级干部的同等待遇(包括试用期)。
第十九条 从在职工人中聘用的干部解聘后回工作岗位的,其工资按从事工作的岗位重新确定。
第二十条 解聘或聘用期满不再续聘的不得再继续享受聘用期间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受聘干部在聘用期间计算工龄。受聘干部解聘前的工龄与重新聘用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对聘用干部退休基金统筹和待业保险作出规定之前,从社会上聘用的干部聘用期满不再续聘的,可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可定为:受聘干部在本单位连续受聘不满10年的,除发给本人下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外,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标
准工资;满十年的,从第11年起,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人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各单位也可参照当地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在职聘用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按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因受聘干部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而自然解聘的,不发给生活补助,不计连续工龄。
企业破产时,原从社会上聘用的干部聘用期未满的,应按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受聘干部在聘用期间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享受本单位同级干部的有关劳动保险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干部司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聘用干部审批表
┏━━━━━┳━━━━━━┳━━━┳━━┳━━━┳━━━┳━━━━━┳━━┓
┃ 姓 名 ┃ ┃性 别┃ ┃年 龄┃ ┃ 政治面目 ┃ ┃
┣━━━━━╋━━━━━━╋━━━┻━━┻━━━┻┳━━┻━━━━┳┻━━┫
┃ 本人成份 ┃ ┃ 文化程度 ┃ 工资级别 ┃ ┃
┣━━━━━┻━━━━━━╋━━━━━━━━━━━╋━━━━━━━╋━━━┫
┃ 聘用前何单位做何工作 ┃ ┃ 参加工作时间 ┃ ┃
┣━━━━━━━━┳━━━┻━━━━━━━━━━━╋━━━━━━━╋━━━┫
┃ 何时毕业何学校 ┃ ┃ 所学专业 ┃ ┃
┣━━━━━━━━╋━━━━━━━━━━━━━━━┻━━━━━━━┻━━━┫
┃ 拟聘单位及职务 ┃ ┃
┣━━━━━┳━━┻━━━━━━━━━━━━━━━━━━━━━━━━━━━┫
┃ 简 ┃ ┃
┃ ┃ ┃
┃ 历 ┃ ┃
┣━━━━━╋━━━━━━━━━━━━━━━━━━━━━━━━━━━━━━┫
┃ 受过何种 ┃ ┃
┃ 奖励处分 ┃ ┃
┣━━━━━╋━━━━━━━━━━━━━━━━━━━━━━━━━━━━━━┫
┃ 现 现 ┃ ┃
┃ 时 , ┃ ┃
┃ 表 必 ┃ ┃
┃ 现 要 ┃ ┃
┃ ∧ 时 ┃ ┃
┃ 包 另 ┃ ┃
┃ 括 附 ┃ ┃
┃ 文 材 ┃ ┃
┃ 革 料 ┃ ┃
┃ 中 ∨ ┃ 单位领导签字: ┃
┃ 表 ┃ ┃
┗━━━━━┻━━━━━━━━━━━━━━━━━━━━━━━━━━━━━━┛

┏━━┳━━━━━━━━━━━━━━━━━━━━━━━━━━━━━━━━━┓
┃ 业 ┃ ┃
┃ 务 ┃ ┃
┃ 考 ┃ ┃
┃ 核 ┃ ┃
┃ 情 ┃ ┃
┃ 况 ┃ ┃
┣━━╋━━━━━━━━━━━━━━━━━━━━━━━━━━━━━━━━━┫
┃ 聘 ┃ ┃
┃ 用 ┃ ┃
┃ 单 ┃ ┃
┃ 位 ┃ ┃
┃ 意 ┃ 年 月 日 ┃
┃ 见 ┃ ┃
┣━━╋━━━━━━━━━━━━━━━━━━━━━━━━━━━━━━━━━┫
┃ 主 ┃ ┃
┃ 管 ┃ ┃
┃ 单 ┃ ┃
┃ 位 ┃ ┃
┃ 审 ┃ ┃
┃ 批 ┃ ┃
┃ 意 ┃ ┃
┃ 见 ┃ 年 月 日 ┃
┣━━╋━━━━━━━━━━━━━━━━━━━━━━━━━━━━━━━━━┫
┃ 备 ┃ ┃
┃ 注 ┃ ┃
┗━━┻━━━━━━━━━━━━━━━━━━━━━━━━━━━━━━━━━┛
注:“业务考核情况”栏目不足可另附材料。
附表二
聘用干部备案登记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
┃ ┃ ┃ ┃ 政 治 ┃ 工 资┃ 参加工 ┃ 何时何校 ┃ 聘 用 情 况 ┃ ┃
┃姓 名┃性别┃ 出生年月 ┃ ┃ ┃ ┃ ┣━━━━━━┳━━━━━┳━━━━━┫备注┃
┃ ┃ ┃ ┃ 面 目 ┃ 级 别┃ 作时间 ┃ 何专业毕业 ┃ 单位及职务 ┃ 批准单位 ┃ 批准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8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