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讨在农村加强法治建设重要性的实践论文/蔡敏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00:32   浏览:86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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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讨在农村加强法治建设重要性的实践论文

蔡敏峰


摘要:

  农村地区一直以来都是各类案件的高发区,而且大部分的刑事案件私了现象发生在农村。在某些农村地区国家的法律法规甚至还不如当地村干部的“指示”有力度。更有甚者,在农村地区出现了“打自己儿子不犯法”,“捡来的东西不是偷的,不用归还”等等荒唐的言论。那么,是什么导致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成为法律很难触及的“盲区”?我利用暑期时间通过调查问卷及走访农民的方式,结合实际阐述农村法治情况,指出在农村加强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和急迫性,提出了解决的方法和值得我们思考的观点。

关键词:农村地区 ;发案率高 ; 法律意识淡薄 ;加强法治建设 ;重要性


  最近,在农村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治建设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更加深入地了解农村的法律状况,我利用暑假期间,在家乡附近的农村地区展开了实践调研。
  首先,我制作了20份“法律知识调查表”(见附表1),发放给农民及农村基层干部。我通过村民对问卷的填写,发现了很多问题。例如,第一题中,有些受访者认为儿子要比女儿分得多一些;第三题中,大部分人认为,男方无权要求女方归还戒指;第六题中,绝大多数农民选择找村干部进行调节;而关于第九题,九成的受访者表示“不太了解”。
  通过调查问卷及询问受访者,我发现现阶段农民的法律知识非常匮乏。有些在我们看来是常识性的法律知识农民却不理解,在他们看来,在农村地区,道德规范往往起决定性作用。他们很少接触法律,有些农民甚至从没有与法律打过交道,这是农民的生活环境及地域环境有很大关系的。下面我想通过对调查问卷的结果加以分析,结合理论知识,谈一谈农村地区的法治现状及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在我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和根本性问题。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要使农村成为我国经济的一个新增长点,就必须重视法律的作用。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宪法确认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农  业及农村的地位极为突出,13亿人口中,9亿多是农民,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加强农村法治,在依法治国方略中处于特殊地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法治建设有了很大进展,已制定和颁布了10多部农业方面的法律、4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340多部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和政府还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框架。经过四个“五年普法”教育,农村的执法工作和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建设也有了一定的加强。但是农村法治建设尚不适应新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不能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伟大工程。
  现今,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农村地区法治状况非常糟糕,法治现状亟须改善。在广大农村地区出现了许多令人很难想象的情况。湖北某村的村干部郑某,把赌场设在了村委会办公室,而他竟理直气壮地对记者解释道:“夏天家里热,办公室里有空调。”;安徽一位农民,在屡次要债未果后,竟带人冲进债务人家中,将其家中洗劫一空;重庆某村一名男青年,因为触犯“家法”,竟被其父亲活活打死;陕西省洛川县某村居委会竟然为一男子开了一份“休妻证明”。这类事件在农村地区绝非鲜见,这不禁令我们担忧,农村的法治状况为何如此落后,又有什么有效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 我国农村地区现阶段的法律状况:

  首先,农村各类案件的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拿石家庄举例,2008年,全市各类案件中有80%出自农村地区。农村地区成为各类案件频发的“重灾区”,我国农村的发案率之高可见一斑。
  其次,农民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十分匮乏,农民“不学法”、“不懂法”、“不用法”,甚至“不信法”,他们对“族规”,“村法”的依赖度明显高于法律法规。这一点可以从我所做的调查问卷中清晰地反映出来。
  由于农村一般地域狭小,人口流动性不强,基本上属于“熟人社会”,农民处理已发案件的方法往往是“方便快捷”的“私了”。这无疑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和隐患。

(二) 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

  第一,从观念看,对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法治建设放到重要的位置。在日常生活中约束农民的往往不是法律法规,而是在村民中形成的习惯或是道德。许多人认为在农村地区不用过分强调法治,依靠习惯或道德足以形成良好的社会关系,而这正是与农村地区的高发案率互相矛盾。
  第二,从立法上看,因为农村的生活相对单一,远远没有城市复杂。立法者非常容易忽视关于调整农村及农民关系的法律法规,所以我国还没有制建立非常完善的农村法律体系。
  第三,从执法上看,现阶段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面临着执法“人员少”、“素质低”,“不规范”等诸多弊病。导致在有些地方法律形同虚设,人们不犯重罪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更使一些人肆无忌惮,目中无法,三番五次的触犯法律。
  第四,从司法上看,在农村发生的案件(除刑事案件外)一般标的小、告状难、打官司难。尤其是农村经济纠纷,其起因很多时候就是因为一棵树,一只羊等等。人们往往觉得这种小事不值得打官司,不如“私了”来得快,而法院等司法机关也觉得连这种小事也要“对簿公堂”,显然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第五,从法治宣传教育看,基层普法治理领导和办事机构大都是非常设机构,职能不协调。比如说在我所进行调研的村,普法领导小组就是村干部的原班人马,而且没有独立的办公室。规章制度不完善,责任不落实;普法经费不到位,在我所调研的村,普法经费为零;工作发展不平衡,存在大量的盲区和死角。
  第六,从农村法治研究来看,在农村从事法律研究的人员寥寥无几,农村法治机构更是难得一见,农村法治研究课题基本为零,这导致法律在农村根本没有良好的生存土壤。
  第七,从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的法律素质来看,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人情大于法理的情况。有些农村基层干部不依法办事,甚至出现“以劝代法”,“以言代法”和“以权谋私”的现象,任意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广大农民则因为不懂法,不用法,无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导致了这种情况愈演愈烈。
  第八,从农村的意识形态来看,因为农村地域一般都比较小,而且人口流动少,大部分人都是相处了很久了的“老街坊”。在这样一个“熟人社会”中,大家养成了“息讼”的传统,发生了案件一般会选择“私了”的方式。
  总之,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还在初期阶段,大部分的农村地区经济上和思想上还比较落后。农民还比较贫穷,农村法治甚至社会主义法治任重道远。

(三) 这种现象的危害

  第一,法律知识在农村地区的匮乏使广大农民缺乏对法律的了解和掌握,农村地区成为了法律的“盲区”,在农村,法律甚至没有村干部的“指示”有力度,法律成了某些人为非作歹的“保护伞”。
  第二,农民在发生纠纷后,往往通过调节,妥协的方式来解决。当调节与妥协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人们便会选择放弃或降低自己的合法权益来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这样,非但不会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反而会被一些别用用心的人所利用,欺骗,从而导致自身合法权益的进一步丧失。
  第三,农村普遍受约束于习惯和道德,由此便产生了“村规”,“族法”等封建制度,而这些封建制度又常常与法律相违背。当农民们所遵循的“村规”与庄严地法律相抵触时,人们往往会不知所措,从而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发生。

(四) 我所想到的解决办法

  第一,转变观念。要使法律在农村地区正真普及并深入人心,最根本的就是彻底转变。这里的转变包涵两层意思,首先是立法者的观念,让立法者充分认识到农村法治的重要性。加强农村立法与城市立法的协调性与差别性,从成熟的城市立法中批判地吸收有益经验用于改善农村立法;其次是改变农民的观念,让农民充分地理解法律的重要性及权威性,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地位,让他们自主地服从于法律的约束。
  第二,加强法治教育,增强自我发展智力支撑能力。农村法治落后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法律方面的人才,农村地区本来就缺乏本土法律人才,而且一旦有了法律人才又往往留不住。所以,我认为农村地区一定要加大教育扶贫、科技扶贫、人才扶贫,文化扶贫,大力培养本土法律人才并努力使他们留下为家乡做贡献,增强农村地区的后续发展力量提高现有的法律人才水平。
  第三,加强农村法治建设,还要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法律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但正如我前面提及的那样,我国农村立法存在着缺陷,还需继续完善。一是农村立法内容不够全面,有些地方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二是立法质量不高,一些法律法规带有较为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三是立法层次低,调整农村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停留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层次上,等等。所以,建立健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律体系,立法、改革、废除的任务还很重。
  第四,保障法律实施,规范农村行政执法。要提高农村行政执法水平,加强农村行政执法力度。首先要实现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责任法定化,明确农村执法部门的职责,不让农村的“普法领导小组”成为一个摆设。其次要通过多种方式,培育执法人员执法为民的理念,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再次,要加强公安派出所和乡镇司法所等基层政法机构建设,充实力量,完善制度,使之成为解决农民实事的基层机构。司法是公平正义的一道最重要的防线,要保障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必须解决农民告状难、打官司的问题。同时,提升基层法院法官的素质,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证高效公正司法。最后。一定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保证司法终局裁判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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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吉交发[2006]24号 


  各市(州)、县(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防止招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和质量,贯彻诚信原则,逐步完善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下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及时反馈省厅,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二○○六年六月九日 
        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防止招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和质量,贯彻诚信原则,逐步完善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与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行的施工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勘察设计、监理及材料、设备采购等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投标活动)实行信用记录制度,是省交通厅对施工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信用记录由省交通厅建立并实施,同时进行监督和管理,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厅直相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参与进行。 
第二章 信用记录的建立和更新 
第五条 施工单位参与招投标活动时,须在省交通厅建立的信用记录(书面材料,条件成熟后实现网上申报)中进行记录。 
  施工单位对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按照国家规定须年检、年审和变更的信息(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从业资质证书、年度财务审计数据和相关证书等),应当在规定年检和变更后一个月内进行更新。 
  省交通厅在投标人填报或更新基本情况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主要证明材料原件(需验证原件的主要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进行查验,经查验与原件相符的信息将在信息记录中予以确认。 
第六条 信用记录(施工单位)包括的如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含投入项目主要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情况;受处罚或受通报的不良行为情况(包括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违反廉政合同,发生重大或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弄虚作假、串通、违规分包和转包等违规违法行为,行贿等)的记录; 
  (三)已完工和在建项目履约考核记录等。 
第七条 市(州)和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区域内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作出的奖励决定,处罚或通报决定,以及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及时报送省交通厅。 
第八条 省交通厅根据收集和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对施工单位奖励、处罚或通报、决定等(含交通部和我厅2001年后发的相关内容及在此其间有效的内容)信息在信用记录中进行相应记录。 
第九条 招标人(项目法人)应当加强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行情况管理和考核,制定合同履约考核办法,对施工单位履约情况,统一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将招投标情况和考核结果以及存在的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所列的不良行为及时上报,经审核后将结果及时记入信用记录。 
第三章 信用记录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招标人(项目法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通告时,应当明确要求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在省交通厅建立信用记录。 
  在投标报名阶段,已建立信用记录的施工单位,应向招标人出示并交验信息卡;尚未建立信用记录的施工单位,应当向招标人(项目法人)提供信用记录中应填报的主要信息证明材料原件,并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到省交通厅建立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已在省交通厅建立信用记录的施工单位,可领取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信息记录管理卡(以下简称信息卡,条件成熟后再发)。持信息卡的施工单位在参加投标时,资格预审申请书及投标文件中可不再出具已记入信息卡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招标人(项目法人)有特别要求且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资格预审和评标阶段,评标(审)委员会对投标人业绩、信誉的评价,应当以信用记录的信息为主要依据。 
第四章 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考核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履约考核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每个季度考核一次,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履约考核结果按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国省干线项目同时报省公路管理局)核实后,由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在信用记录中予以记录。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履约考核的内容应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廉政情况,以及合同履行中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满足下列条件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为优: 
  (一)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 
  (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 
  (三)履约项目的记录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五)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六)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以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认定结果为准,下同)。 
  (七)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满足下列条件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为良: 
  (一)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基本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 
  (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基本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 
  (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五)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六)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 
  (七)基本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十七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为中: 
  (一)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但尚未对项目总体进度造成不可挽回影响的; 
  (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但通过采取措施可以补救的; 
  (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不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将对交、竣工文件的编制产生影响的;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未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或不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但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 
  (六)虽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但不严重且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为差: 
  (一)有违法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影响的; 
  (二)有严重违约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五)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信用等级的评定和应用 
第十九条 省交通厅每年对施工单位的信用等级评定一次,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汇总项目法人上报的考核意见,结合其他相关情况提出信用等级意见上报交通厅。 
  每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确定后,在信用记录中予以标注,同时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使用新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同时具备相应信用等级条款之一的,以信用等级低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承担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没有不良行为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A级: 
  (一)一年内在吉林省范围内(下同)同一个项目中履约考核每个季度连续均为优,且在其它项目上考核等级无中或差的(下同); 
  (二) 最近一年内在履约方面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两次(包括两次)的以上; 
  (三) 最近一年内在履约方面(下同)受到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适用于二级资质及以下)两次以上(含两次,下同); 
  (四)已完工同类工程质量被评为部级及以上等级优良工程(自评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的; 
  (五)在每年一度厅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公路建设项目的评优工作中受到表彰的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评为B级: 
  (一) 一年内在吉林省范围内(下同)同一个项目中履约考核有50%及以上季度考核为良及以上的等级,并且无“差”(包括其它项目)的季度考核等级(下同); 
  (二) 最近一年内在履约方面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一次及以上的; 
  (三)最近一年内在履约方面(下同)受到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适用于二级资质及以下)一次以上(含一次,下同); 
  (四)已完工同类工程质量被评为省级优良工程(自评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的; 
  (五)首次承担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且以往两个年度无不良行为的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评为C级: 
  (一)在投标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其它性质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二)一年内对在建项目的履约考核有70%的项目(次)评为中及以上等级,且同一个项目仅有一个季度评为差的; 
  (三)在建项目发生一般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的,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五)在履约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招标人、交通(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拖欠分包人项目款和农民工工资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 
  (八)在项目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 
  (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评为D级: 
  (一)在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的; 
  (二)在建项目发生重大或特大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已构成犯罪的;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恶意拖欠分包人项目款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和违法占用土地的; 
  (六)在项目变更设计中严重弄虚作假的; 
  (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被劳动主管部门处罚和认定的; 
  (八)对有行贿行为记录,或其主要从业人员有行贿行为记录的投标人的(自行贿犯罪行为被审判机关认定的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 
(九)其它被查处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省交通厅于每次评级后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和B级的施工单位名单在吉林省交通网站中公布。 
  对于两次信用等级评定期间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原评定信用等级标准的,省交通厅将适时依据本办法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降级调整。 
  对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和D级的施工单位,省交通厅向其发出抄告单(格式见附件2),并抄送有关项目法人。其中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施工单位名单由省交通厅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向招标人提供。收到抄告单的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整改,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次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为高于本年度的等级。 
  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和D级的施工单位,次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级。 
第二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有异议的施工单位,在接到抄告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辩书面意见,交通厅在接到书面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评定后的信用等级纳入项目的评标(审)细则,并按相应的信用等级对信誉进行扣分,扣分的比例由评标(审)委员会确定。评为A级的施工单位,资格评审委员会在资格预审时,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通过资格预审;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在综合评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推荐其为中标人候选人。建议对信誉扣分比例为:A级不扣分,B级最多扣10%,C级扣10%—40%。 
第二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施工单位投标时,招标人(项目法人)应拒绝其投标,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交通厅依法取消其投标资格(具体年限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上报交通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信用记录均作为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时的重要依据,同时联合体成员中信用等级最低的成员的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记录建立 
备案需验证的证明材料清单(将原件扫描至信用记录中)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近三年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具有资格的专业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出具,并有执业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印章)原件; 
4、企业近5年已完工代表项目的证明材料(已进行交工或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供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书,未发质量鉴定书的提供合同和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未验收的工程,必须有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工程合同书和相应级别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5、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已完工代表项目的证明材料(交工或竣工鉴定书上有名字或项目开工时监理组签发批准的开工报告上人员名单中注明)原件; 
6、需备案的相关技术、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在建项目的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合同及施工许可,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应提供监理组签发批准的开工报告)原件。 
 
附件2: 
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抄告单(格式) 
 
———————— (单位名称): 
因————原因,按照《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  条第  款的规定,给予你单位在吉林公路建设项目的信用记录等级评为       级,按办法第  条第  款规定自即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你单位在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将会受到下列第 项对待: 
一、评标委员会或资格评审委员会将给予你(单位)信誉分按一定比例扣分; 
二、招标人将拒绝接受你单位的投标和资格审查申请。 
  请于收到本抄告单之日起  日内针对上述原因进行整改。如不服处理决定,请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诉材料。具体受理部门为吉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抄告。 
 
             
          吉林省交通厅  
          年  月  日  




伊春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伊春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

伊春市人民政府第 3 号


《伊春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十二届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爱文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伊春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管理,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购买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均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妻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年收入低于3万元(含3万元)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二)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棚户区改造涉及被拆迁居民家庭。
  第五条 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夫妇双方的年收入之和计算,单亲家庭及单身申请人的年收入按一人年收入计算。申请人的年收入是指下列收入税后所得之和: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劳务报酬等其他所得。
  申请人年收入按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第六条 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0%的申请人。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身申请人或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口人(不含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到当地区政府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领取《伊春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核准表》(以下简称《核准表》)。
  第九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核准表》,到其所在街道办事处和所在工作单位审核盖章,再由当地区政府核准盖章。
  第十条 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由当地区政府对申请人及配偶姓名、审核盖章单位及可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等情况,在指定区域或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再次公示。
  第十一条 《核准表》经相关单位审核、盖章后,申请人应持以下证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二)身份证;
  (三)现住房的产权证明;
  (四)审核盖章后的《核准表》;
  (五)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和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需提供《住宅房屋货币拆迁补偿协议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持户口或身份证和经批准的《核准表》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企业购房,买卖双方签订《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申请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需提供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核准表》。
  第十三条 《核准表》从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超期的需重新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证后》,不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出售,已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坐落位置的评估标定地价的20%确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市政府收取。
  购房者在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并换领《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五条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购买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
  第十六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经查实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予以收回或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伪造购房所需相关证件而触犯法律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审查不严,发生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予以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盖章单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向未取得审批资格的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