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安置帮教措施 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林青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1:34:00   浏览:93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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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安置帮教措施 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近年来,大田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采取围绕一条主线,把好两道关口,强化三项管理,落实四条措施,抓好五个环节,积极探索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新路子,取得显著成效。自1999年以来,全县共有刑释解教人员562名(其中刑释422名,解教140名),目前已安置530名,安置率94%;建立帮教对象档案545宗;列入帮教对象545名,帮教率97%;重新犯罪率为1.8%。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围绕一条主线
近几年来,我们围绕县委、县政府“保稳定,抓经济,促发展”的工作思路,把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和减少他们重新违法犯罪,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抓好“三个落实”:一是落实机构。县成立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由县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县人大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在县司法局。各乡镇、各企业集团也相应地成立了工作协调小组及办事机构,在村(居)委会中建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全县各级现已成立安置帮教机构299个,建立帮教小组290个,确定帮教人员1530名;二是落实责任。把安置帮教工作列入责任书(状)的重要内容,通过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形成县、乡(镇)、村帮教小组工作责任网络,并实行“三包”,即包帮助安置、包考察教育、包思想转化。三是落实经费。近年来,我县在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每年仍挤出1万元列入县财政预算,确保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把好“两道关口”
(一)把好接茬关。做到“五个及时”:一是及时造册建档,收到监所寄发的通知书后,县“两劳释解人员安置帮教”办随即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接茬准备工作。在接茬时,对其在监、所的表现情况,家庭状况作了详细的记录,为今后开展安置帮教 工作准备了资料;二是及时家访,释解人员回家后,村(居)帮教领导小组随即指派帮教人员到其家中进行家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动员其家人共同做好思想转化工作;三是及时签订帮教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帮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四是及时进行法制教育,通过赠送法律常识读本,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促使他们遵纪守法;五是及时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根据各人的不同情况,制定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使他们能够自食其力,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
(二)把好安置关。主要采取五种安置形式:一是回乡安置,对家住农村的回归人员,由村一级帮教小组具体负责落实责任田,让他们有地可耕,目前共安置243人;二是基地安置,我县积极与外商合作创办临时安置生产基地,目前全县已建立安置基地15家,安置刑释解教人员56人;三是输出安置,根据刑释解教人员的专长,县“两劳释解人员安置帮教”办主动与劳动服务部门联系,帮助推荐他们到厂矿就业,通过这一途径安置人员146人;四是回原单位安置,对部分刑期较短,罪行较轻,改造较好的释解人员,服刑前有单位的,释放后一律由原单位接收安置;五是鼓励自谋职业,对一部分一时找不到工作的人员,尽量为他们创造条件,鼓励他们从事个体经营,这类人员有58人。
三、强化“三项管理”
(一) 专项管理。县综治委每年均组织人员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一次排查清理。一是认真清查。将清查出来的人员与监所提供的人员名单进行核对,不一致的,进行再次清查,经过反复排查核实,2001年我县刑释解教人员与原掌握的底数多排查32人,占原总数的14%。二是规范排查。全县统一下发《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卡》、《刑释解教人员排查清理工作统计表》、《重点对象排查清理情况统计表》,进行登记造册、分类梳理、回访考察,全面掌握了全县刑 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情况。三是突出重点。把原确定为重点人口管理 人员和漏管脱管人员作为工作重点来抓 。为查清去向不明、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我们及时发出 信函,请求兄弟单位协查,直到全部查清,并从中发现重新违法犯罪线索27条,破获刑事案件6件,查处治安案件17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1名,捣毁犯罪团伙1个3人。
(二)规范管理。及时制定下发了《大田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则》,对有关工作机构的职责、制度和要求予以明确,并统一实行了“四表二书一卡”管理制度。“四表”即《乡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人员登记表》、《村(居)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登记表》、《刑释解教人员情况统计分类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情况登记表》;“两书”为《接茬通知书》、《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议书》;“一卡”即《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记录回访卡》。
(三)重点管理。把抓好刑释解教人员的排查清理工作与清理整顿出租房屋和“严打”斗争有机结合起来。对参与经营和长期在特种行业、娱乐场所活动的刑释解教人员,责任区民警结合日常治安管理,逐一将这一部分释解人员纳入重点管理对象,对那些可能危害社会治安实施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及时报告公安部门。自去年以来,通过全面排查清理,共获取线索36条,侦破刑事案件6起,查处治安案件13起,抓获违法犯罪人员28人、逃犯2名。
四、落实“四条措施”
一是更新观念。由以政府行为为主逐步转变到全社会共同关心,做到“三不”、“四个一样”,即不嫌弃、不歧视、不纠缠旧罪过;政治上一样对待,经济上一样支持,工作上一样信任,生活上一样关心。迄今为止全县有6名刑释解教人员被选任村委会主任职务;二是政策扶持。全县各级、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积极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提供便利条件。如县劳动就业部门对刑释解教人员采取提供就业信息、培训劳动技能、减收免收劳动就业信息费、管理费、培训费等办法,使一大批释解人员重新找到了工作。如我县上京镇政府为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参加开发性农业生产,制定出了“谁种谁有,谁开发谁受益”,在税收上实行“减三免三”的帮扶政策。近年来该镇释解人员共开发果园面积达800多亩;三是技术扶持。县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协调农业等有关部门举办实用技术培训班,开设优质瓜果种植、食用菌栽培、家畜家禽养殖以及药材种植等门课程,首期报名参加培训人员达42人,每位释解人员通过培训后,都能掌握1—2门实用技术。同时,县关工委及时组织农业科技指导团,经常深入基层进行实地指导,帮助部分释解人员解决生产中遇到的难题;四是资金扶持。针对部分释解人员回归后因家庭生活困难,发展生产缺乏资金的问题,许多乡镇安置帮教协调小组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通过干部集资、发放小额信贷等形式,积极扶持他们发展生产,鼓励自强自立。如上京镇延京村陈某刑满释放后,帮教小组立即帮其联系了一个可开采的煤洞,并帮助贷款4000元作为启动资金。如今他不仅成为远近小有名气的煤炭经营户,年创产值20多万元,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上,而且还帮助解决了包括当地刑释解教人员在内的30余个剩余劳动力。
五、抓好“五个环节”
一是抓早。为了做到把帮教工作向前延伸,县综治委每年都组织人员深入监所开展以“故乡在呼唤”为主题的帮教活动,与在押的大田籍服刑人员进行座谈,组织他们观看专题录像片,激发他们安心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如服刑人员林某由于妻子和幼子在家没有经济来源,无依无靠,使他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没能安心改造,帮教团想办法帮助其妻在城区开办一间饮食店,解决其子的入托入学问题,林某深受感动,在改造中表现突出,先后被减刑3次,连续五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据有关监所统计,去年我县348名“两劳”人员中,表现好的有238名,获减刑108人次,减刑率达31%。二是抓实。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中,我县采取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挂钩乡镇,乡镇挂钩村,村挂钩户,并紧紧抓住农业综合性开发的有利时机,动员帮助刑释解教人员积极参加,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如上京镇黄城村曾某刑释后,在挂钩上京镇的县委副书记黄少春与有关部门的积极协调下,一次性划给山场30亩,联系果苗1800多株,并出钱帮他解决生产用肥等。如今,曾某开发种植的果园已成规模,走上了守法致富正路。三是抓重点。针对释解人员外出务工增多造成管理难问题,我们一方面采取由乡镇综治办、司法办、公安派出所与驻村干部组成的帮教小组配合,实行定期回访及与其家属探望警示相结合的办法;另一方面采取发函形式与所在地公安、综治部门联系,将其纳入当地的管理与范畴,定期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制教育和帮教工作,有效地促进了这部分人员的思想转化和预防重新违法犯罪。部分“二进宫”、“三进宫”以及曾经参与杀人、伤害、强奸、绑架、放火、爆炸、劫持、抢劫和集团犯罪等的释解人员,则确定专人负责,严密防范。四是抓难点。近些年,城区青少年犯罪率上升,这些人刑释解教后就业难度加大,我们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搞好安置的同时,借助县关工委的力量,组织城区离退体老干部来共同关心帮助这一特殊群体,我县城区成立了8个安置帮教工作片区,每个片区由5至7人离退休干部组成,他们跑劳务市场,找居委会、工商、税务部门,动员城区刑释解教人员到市场摆摊、踩三轮车以及到帮忙公司、个体企业从事体力劳动,同时对具备专业特长的人员采取劳务输出的形式,到泉州、福州、厦门等地安置就业。许多老同志都把做好这项工作当作自己的份内事。五是抓典型。我们注重培植典型,通过发现典型,宣传典型,让刑释解教人员学有榜样,教有题材,有力地促进了安置帮教工作的全面开展。如均溪镇福塘村陈某,发展食用菌生产,现已初步形成规模,年收入近20000元。同时还主动帮助其它释解人员共同走上致富的道路。又如吴山乡吴山村刑释人员陈某从替人家代销水泥到自已办厂,现已发展成为我县规模较大的一家复合包装纸袋厂,不仅安排几十位残疾人在该厂就业,同时还接收了11位刑释解教人员,解决他们的生活出路,为了及时总结推广他们的致富经验,县综治委专门组织了部分刑释解教人员到陈某的食用菌生产基地、复合包装纸袋厂参观学习,并召开了现场会听取了陈某的经验介绍,使得这些刑释解教人员受益匪浅、深有感触,决心放下包袱,走守法、勤劳致富之路。
通过几年的工作实践,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要求,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抓好这项工作,不仅需要发挥有关职能部门作用,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只有齐抓共管,集智聚力,不断开拓进取,才能取得更大的成效。
作者:林青旺 林书设 胡建国 地址:中共大田县委政法委  邮编:36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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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废止)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昆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1月11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市长 章振国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昆明市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应遵守本办法。
  法定委托组织及其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的管理权限,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分解到各执法岗位,明确责任人,并对其违法执法行为进行追究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实施执法责任制,要坚持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和实行公正、公开,有错必纠,教育与惩罚相结合,责任与处分相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负责。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行政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并负责查处违法执法行为工作。

第二章 执法部门责任





  第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各内设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确定执法权限,并制定具体的考评奖惩办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负责实施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依法贯彻执行的责任,各部门应当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行政执法部门对其他执法部门在本行政管辖范围内依法实施的执法行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利用职权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期限未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委托组织必须依法成立,具有行使相应职权必备的法定条件;
  (二)委托合法,并履行书面委托手续;
  (三)委托事项在委托机关职权范围以内;
  (四)人民政府委托执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受委托组织应当严格依照委托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规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项目或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的;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申诉、举报、控告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三)应当立案、撤案而未予以立案、撤案的;
  (四)应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者无故拖延的;
  (五)应当提请、实施行政拘留而未予提请、实施行政拘留的;
  (六)超过规定时限,无故拖延办案的;
  (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以及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无故不办理的;
  (八)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行政决定、裁定的;
  (九)应予处罚、强制执行而不处罚、强制执行的;
  (十)应当依法征收的税费而不予征收或者不应当征收的税费而予以征收的;
  (十一)应当给付、发放的款物而不予给付、发放或者无故延迟给付、发放的;
  (十二)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的;
  (十三)应当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件而不予颁发的;
  (十四)应当履行保护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安全职责而不履行的;
  (十五)应当依法发放抚恤金、养老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而不发放的;
  (十六)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彻底的;
  (十七)其他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
  (一)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二)实施处罚,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单据的;
  (三)挪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或将罚没财物据为已有的;
  (四)使用或者故意损毁扣押财物的;
  (五)超越管辖范围、法定期限的;
  (六)滥用职权或越权执法的;
  (七)违法干涉下级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的;
  (八)违反回避规定的;
  (九)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
  (十)不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三章 管辖与受理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时,行政执法部门层级之间职责的划分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依法确定,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认为重大、复杂、疑难的事项,由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直接处理。
  同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享有的行政执法权存在重叠、交叉,职责划分不明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违法执法行为,本部门应当自行纠正。同级政府、上级部门有权予以纠正和监督。


  第十四条 法制督察员和特邀法制督察员在本地区或本系统范围内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巡查和现场检查;情况紧急时,应当现场制止、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公正执法。


  第十五条 对违法执法行为的管辖,由本单位、本部门在原建制内负责。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办公会对本单位的违法执法行为进行处理并作出决定。
  因行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而导致违法执法行为的,由上级行政办公会或同级政府予以处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行政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违法执法行为,可向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行政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逾期未给答复或处理的,可向同级政府的法制机构或上级执法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法制机构或本部门行政监察机构应认真登记,建立受理、收件回执和书面答复制度。

第四章 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对符合管辖范围内的检举、投诉和上级机关要求予以调查的行政违法执法案件,要指定专人负责,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等程序进行。
  调查处理人员与案件或者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可申请调查处理人员回避。


  第十九条 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一条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期限为60日。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可再适当延长。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领导责任和工作人员责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法定程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被人民法院判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且已生效并应当给予赔偿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予以追究。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可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对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受追究的有关责任人员,按下列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一)具体承办人直接作出的行为,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具体承办人已经履行岗位执法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工作不深入、反映情况不真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
  (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造成或者导致违法执法行为,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过抵制意见并经调查核实的,不承担责任;
  (四)经过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过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力的;对行政违法执法责任人查处不力的;本部门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者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该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根据前款规定承担全部责任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承担主要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承担次要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承担领导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年内违法执法超过2次或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部门一年内累积有3次以上违法执法行为,应当由本级政府对该部门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并责令重新进行全员或者部份人员培训学习。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违法执法行为,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责任人主动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未造成相对人损失的;
  (二)责任人受他人欺诈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下列行为不予追究: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导至适用出现偏差的;       
  (二)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者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三)因相对人、当事人的过错造成错误裁决和处理的;
  (四)因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原处理决定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追究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法执法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处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通知本人,本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考评,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本级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或直属机构中,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机构和人员,由本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公示制度,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标准、原则、时限、程序及收费依据以专栏、网站、汇编成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定期进行综合执法和专业法培训,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完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报告制度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填报制度。
  下级政府报上级政府、下级机关报上级机关和同级政府的行政执法报告,每年于12月15日前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登记表,每半年上报一次,分别于每年7月初和1月初上报。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应当送本机关法制机构把关审查,方能发布。规范性文件出台后的一个月内应向指定机关备案,所需报送材料为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说明、依据各10份。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建立和落实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依法赔偿制(简称“三制”)的情况,于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本级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层级监督制度和执法检查制度。执法检查通过普查和抽查结合进行,同时,对责令整改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举报、投诉、回访制度和执法督查员制度、执法评议制度、执法人员回避制度;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以及社会新闻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宣传制度,将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以方便宣传和执法。
  对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送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及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机构,经本级政府或部门的授权,对下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违法执法行为、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及作出的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责成限期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变更。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查书》的15日内将纠正情况书面报告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的法制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199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4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是指风景名胜区以及可供人们参观、游览的公园、陵园、寺庙、博物馆(院)等。
第三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经营。严禁无照经营。
第四条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举报电话牌。
流动经营或者不便悬挂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佩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服务胸卡。
第六条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和扩大营业面积。
第七条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不得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第八条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不得转借、出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
第九条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纠缠消费者并向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二)销售商品短尺少秤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条件;
(三)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示价格;
(四)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五)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六)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七)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八)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九)从事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建立值班制度,加强对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依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八)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内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3日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二十一条中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改为“一万元以下。”



199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