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实施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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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实施暂行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实施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工程、建筑、工业、物资、通号总公司,中土公司,发包公司,京九办,南昆指,各院校,两经中心,机关服务中心:
为推进铁路改革与发展,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中,加强投资控制,提高投资效益,现发布《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实施暂行规定》,请按照执行。“九五”期间,拟先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项目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开。
各铁路企事业单位小型基建、技术改造、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或项目法人责任制。

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实施暂行规定
为深化铁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在铁路建设中建立投资约束机制,有效控制建设投资,发挥投资效益,现对铁路建设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暂作如下规定:
一、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是遵循“合理定价、打足投资、静态包死、政策调整、动态管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产出能力四个指标,向铁道部全面负责的建设承包责任制。
二、实行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的范围,主要是以铁道部投资为主的新建铁路、增建第二线、既有线改造及电气化铁路,新建或扩建独立枢纽、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以及新建、改建或扩建铁路工业、文教和卫生等部管大中型建设项目。
三、实行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建设的方针、政策。
四、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铁路基本建设程序,具备建设条件,有国家批准的开工报告,有部批准的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和总概算,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已列入国家建设计划。
五、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项目,必须选择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必须与铁道部签订《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书》(见附件),明确包保责任和条件。要通过投资包干,有效控制建设投资、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建设工期。
六、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书,由建设单位与承担该建设项目投资包干保证责任的铁道部计划司、财务司、建设司、工程设计鉴定中心、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中心等部门签订。
七、铁道部授权建设司作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甲方代表单位,负责协调、处理投资包干责任书履行中的有关事宜。其他建设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作甲方代表。
八、为保证投资包干责任制的顺利实施,铁道部有关保证责任部门,应为建设项目创造必需的条件,包括:
(一)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工程勘测设计质量。对因勘测设计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扣减设计费,并由原设计单位无偿补作处理所需的设计文件。
(二)制定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对设计总概算的审定做到科学、合理,打足投资。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合理建设工期。
(四)按照建设项目总进度的要求,确保连续建设所需的投资和资金以及统配物资(含使用外资采购的材料与设备)。
(五)做好建设过程中有关环境和条件方面重要事项的协调和服务。
九、严格执行《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部颁法规,认真推行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建设单位应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订有关合同和协议,落实经济承包责任制,以确保投资包干责任指标的完成。
十、《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书》是铁路大中型项目建设单位与铁道部签订责任书的范本,由铁道部建设司统一印制。
十一、前发《关于公布〈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84〕铁基字767号)、《关于签订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协议(或合同)的补充规定》(〔85〕铁基字952号)同时废止。
十二、本暂行规定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书

建设项目名称:----------------------------
责任书编号:------------------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甲方代表单位):----------
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乙方):------------------
根据国家和铁道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有关规定,遵循“合理定价、打足投资、静态包死、政策调整、动态管理”的原则,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益,确保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全面落实,签订本责任书。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范围:----------------------------
(四)主要工程数量:(见附表《工程项目及数量一览表》)
(五)资金来源:----------------------------
二、包干依据
国家计委或铁道部批准的建设项目技术设计(含修正总概算)或扩大初步设计(含总概算),以及与本项目有关文件。
1.----------------------------------
2.----------------------------------
3.----------------------------------
4.----------------------------------
5.----------------------------------
三、铁道部授权的铁路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为投资包干责任制的甲方,在投资包干中承担保证责任。铁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投资包干责任的乙方,在投资包干中,承担包干责任。
四、乙方包干责任
(一)包投资
本工程项目按铁道部------------------文批准的设计总概算(或修正总概算)----------万元。其中:
静态投资(基期到概算编制期,按《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第一章至第十一章费用加基本预备费)为----------万元,一次包死。
动态投资(包括工程造价增涨预留费、建设期内投资贷款利息)为----------万元,包干中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调整。
经营性建设项目铺底流动资金为----------万元。
(二)包工期
1.按照国家计委(或铁道部)----------------文批准的建设工期,本工程于:
--------年----月----日开工,
--------年----月----日竣工验收,
--------年----月----日交付运营。
2.根据国家计委(或铁道部)----------------文的要求,按照“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原则,本工程从--------年----月----日起,----------------段开通使用。
(三)包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工程质量达到铁道部颁布的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四)包产出能力
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同步建成,工程建设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标准,形成综合能力,达到初期设计输送能力和规定的行车速度要求。
五、甲方保证责任
(一)保建设投资
根据项目建设总工期确定的工程进度要求,在包干总额范围内,保证连续建设所需投资及分年度建设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二)保国家统配物资和专用物资、设备。
根据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的需要,对国家统配物资和关系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的重要物资、铁路专用物资以及根据铁物〔1996〕70号文件规定,由部物资部门实行专供和其他集中采购的物资,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三)保外资贷款采购的材料、设备
使用外资贷款的建设项目,其外资采购的材料、设备进货时间,应保证工程进度和工期的需要。在外资采购的材料不能保证工程进度要求时,由物资采购供应部门负责进行串换。
利用外资贷款采购的材料、设备的价格及有关费用按《铁路基本建设工程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设计概算编制暂行规定》(铁建〔1994〕30号)办理。实际清算价与概算的价差、汇差,由建设单位挂帐,待项目销号的年度,纳入总概算并据以调整投资计划。
六、包干投资的调整
在投资包干实施中如遇下列情况,可按审批程序申请调整设计概算,经部批准后,相应调整包干投资。
(一)经部批准的建设规模、方案、设计标准的重大变动或修改。
(二)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经济政策、法规及价格调整。
(四)建设计划有重大调整,引起总工期变动。
(五)经部批准,同意调整的其他费用。
七、甲、乙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认真履行本责任书中约定的保证责任。
2.监督、检查乙方对本责任书约定的包干责任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4.考核乙方执行投资包干责任的结果,负责落实包干结余的分成,或包干超标的经济处罚。
(二)乙方责任:
1.按照《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建设单位的各项责任。
2.认真履行本责任书约定的包干责任,确保包干内容和指标的完成。
3.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基建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建设银行1989年第四号规章通告,铁道部财基〔1989〕92号文转发并补充)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
4.根据《加强铁路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和部物资部门的要求,及时组织提报物资计划,协调料款的结算。
5.根据《铁路基本建设工程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设计概算编制暂行规定》,及时组织编制项目外资总概算,并报规定批准单位(或原批准单位)审批。
6.定期向甲方报告本投资包干责任书执行情况。
八、奖罚
(一)当投资包干责任全部落实,各项包干指标已经实现,并经甲方核查确认后,包干投资如有结余,按国家规定包干节余资金实行“五五”分成,即上交国家50%,乙方留成50%。留成部分由乙方按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支配和使用。
(二)由于甲方原因影响建设进度,导致包干指标难以完成,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三)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包干指标,造成突破投资包干总额,或拖延建设总工期,或工程质量低劣、达不到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要求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列入包干范围,应由乙方自己承担。
(五)由于违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方失职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本责任书签订后,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严格履行责任书条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与纠正。
十、本责任书自双方签订后生效。在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结清投资、提报建设决算并经双方确认后即行失效。
十一、本责任书正本两份,由签订双方各持一份。副本--------份,分送铁道部计划、财务、建设司,审计局,工程设计鉴定中心,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中心各一份,存档--------份。

附表:
工程项目及数量一览表
第 页 共 页
------------------------------------------------------------------------------
| 章节号 |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 单 位 | 数 量 |备 注|
|----------|--------------------------|------------|----------|--------|
| | | | | |
|----------|--------------------------|------------|----------|--------|
| | | | | |
------------------------------------------------------------------------------
制表: 复核: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甲方代表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会签单位:
铁道部计划司:(盖章)
代表:(签字)
铁道部财务司:(盖章)
代表:(签字)
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盖章)
代表:(签字)
铁道部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中心:(盖章)
代表:(签字)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盖章)
代表:(签字)
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帐 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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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转发团中央宣传部《关于广泛开展婚事新办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转发团中央宣传部《关于广泛开展婚事新办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
(1981年11月21日)



共青团中央通知:

  团中央宣传部《关于广泛开展婚事新办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已经团中央书记处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抓住时机,迅速落实。希望城乡各级团委在党委领导下,密切配合妇联、工会组织,主动取得宣传、民政、商业、司法及党的纪律检查部门的支持和指导,把这件有利于社会、有利于青年、有利于千家万户的事情办好。

  近年来,城乡婚事大操大办的风气愈演愈烈,在群众心目中已经成为一大“社会公害”。据武汉抽查,八十一对男女青年结婚花费十七万元,平均每对二千一百元,这在全国仅属中等水平。上海黄浦区二十八家饭店去年共办结婚酒席七万七千桌,今年将达十四万桌,增加近一倍。农村包办婚姻和变相买卖婚姻严重回潮,借婚敛财的现象多所发现,各种婚姻陋习和封建迷信也沉渣泛起。这股歪风的蔓延,严重影响了青年的切身利益、家庭关系和社会风气,酿成不少个人悲剧。湖北蕲春县自去年以来,因备不齐彩礼而解除婚约的有七百七十二对,因反抗包办婚烟外逃的有八十七人,被迫自杀的有四十五人,因筹措财礼而犯罪的二十三人。“过去养儿怕抽丁,现在养儿怕娶亲”。群众强烈不满,却又难于抵制;许多党员、团员、干部明知不对,但无法摆脱,也只好忍痛随俗。目前,我国正进入婚龄高峰,结婚“旺季”将到。一九五四年至一九六一年间出生的婚龄青年近一亿五千万。北京今年上半年结婚的青年共十万八千对,比去年同期增加四万五千对。天津预计,明年元旦、春节期间结婚的青年将达六至七万对。足见此事牵动面之广,煞歪风、除旧气非大抓一下不可。

  在最近中宣部、团中央召开的十二城市宣传部长和团委书记“五讲四美”活动座谈会上,各地同志一致认为当前很有必要集中一段时间,掀起一个浪潮,在全国城乡广泛开展提倡婚事新办、反对大操大办的宣传教育活动。为此,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十二月起发动,以明年元旦、春节前后为高潮,用两三个月时间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从团中央起,各级团委和团的基层组织都要以此作为一九八二年“五讲四美”活动的第一个浪潮,作为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倡导共产主义道德风尚的一件大事来抓。重点放在提倡婚事新办的新风,煞住大操大办的歪风;同时,也要宣传维护青年的正当权益,大声疾呼地反对农村中的包办、买卖婚姻以及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城乡都要形成一定声势,力求做到家喻户晓。首先阻止不良风气的蔓延,进而为社会主义家庭婚姻道德的进一步确立和婚姻嫁娶新风的进一步发扬打下基础。

  二、向群众做好宣传工作,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这次活动,对广大青年及其家长,主要是通过宣传《婚姻法》、婚事新风和正确的婚姻观,进行正面教育。要宣传、表彰那些在婚姻问题上情操高、心灵美的典型,同时也要批评、解剖一些反面事例,在树新风中煞歪风。要反复宣传婚事新办既有利于个人幸福和家庭和睦,也有利于社会风气的改善;宣传婚姻是纯贞爱情的结合,婚姻自主是男女青年不可剥夺的权利;宣传婚姻要以共同的理想和劳动为基础,不能以金钱来提高个人的“价值”和地位;宣传婚姻、家庭问题的有关政策和党、政府、群众团体对青年婚事的关怀。近期内,妇联、工会、团中央等单位拟联合发出深入宣传、贯彻《婚姻法》的通知。团中央还将就倡导婚事新办向全国共青团员和团的干部发一封公开信。希望各报、刊、电台、电视台,在日常宣传的基础上,陆续发表文章、通讯,组织专题报导,在元旦、春节之前有一个相对集中的宣传声势。基层单位要运用广播、板报、墙报、画廊、橱窗,突出宣传婚事新办。文艺工作者、业余文艺爱好者可举办曲艺专场、相声晚会,或通过电视剧、漫画、摄影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

  三、倡导婚事新办一定要实事求是,合情合理。我们的出发点是关心青年,保护青年,帮助青年本着“文明、节俭、热闹”的要求,把他们的“终身大事”操办得更好、更有意义。有量力而行的前提下适当把婚事办得好一点,是可以的。要划清购买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铺张浪费、赠送纪念品和凑“份子”、亲友间正常的馈赠和大要彩礼、民族风俗和陈规陋习等界限,各地、各基层单位要总结群众喜爱的一些新婚仪式,如集体婚礼、短途旅行结婚、团组织主持家庭婚礼、婚姻介绍服务部门帮助举办婚礼等,应因人制宜加以采用和推广。对履行登记手续而不举行婚礼的青年,要给予支持。还可以组织青年之间的互助,为准备结婚的男女青年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帮助整理、粉刷新房、制作家具等。对一些应当解决团组织又无力解决的问题,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建议。

  四、团的组织、团的干部要充分发挥组织作用和带头作用,团的干部要做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的模范。每个基层团委、团支部要作好调查、摸底,对本单位元旦、春节期间准备结婚的青年及其家庭情况,都要心中有数。逐个进行家访,上门去做工作,必要时请党政负责同志出面召开家长、青年座谈会进行宣传解释,帮助做好安排。如果发现买卖、包办婚姻和拐卖妇女、抢亲、换亲、订童养亲等,要站出来进行斗争,维护青年正当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妥善解决。还要逐步制定和完善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经过群众讨论,把婚事新办订入有关的行为守则和乡规民约,使之逐步成为群众的自觉习惯。

  五、在党委领导下,主动争取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青年的婚姻自主和婚事新办。一些地方党政负责同志出面为集体婚礼主婚,效果很好。一些领导干部为子女节俭办婚事,带头树新风,社会反应较好。只要党委重视,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互相配合,问题并不难解决。建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对借婚剑财、干涉婚姻自主、大操大办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严肃处理。希望商业、交通部门处理好增加收入与倡导新风的关系,积极支持婚事新办,如规定不准动用公家机动车辆送嫁妆、接新婚,招摇过市;婚礼退酒席免收手续费;为晚婚和婚事新办者提供旅游优待等。

  

  

 


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消防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事业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防为安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各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消防经费的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使消防设施、装备水平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消防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设立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公用、邮电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铁路运营系统、民航系统以及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监督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宣传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消防知识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九条 消防组织由公安消防队、专人、民办消防队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组成,并形成网络。
第十条 公安消防队应当加强业务建设和技术训练,保持消防器材、装备的完好,随时做好灭火准备;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迅速赶赴火场,有效扑救火灾。
第十一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中型企业、专用仓库以及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管理单位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应当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指挥。
第十二条 城镇和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民办消防队,负责本地区的灭火工作。民办消防队要加强管理和训练,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加强消防业务训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将消防 队(站)、消防给水、消防通道、消防通迅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逐级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和落实。
第十六条 各级系统、各行业要把消防知识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计划。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企业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以及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新建居住区、开发区、重要易燃易爆设施以及旧城改造等心须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消防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应当有市公安消防机构参加。
城市新建的各种建筑,应当建设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控制建设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严格限制建设四级耐火等级建筑。
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当纳入城市改造规划,逐步改造或者外迁。
第十八条 从事建筑工程防火设计的单位,必须持有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其防火设计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
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消防技术规范。
参照境外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防火设计,心须经本市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从事消防设施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其资质等级由市公安消防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并发给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机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检查。
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参加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高层建筑和居民住宅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定期维护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下工程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利用地下工程开办旅馆、商店等公共活动场所,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审查合格。
第二十三条 古建筑的管理单位必须严格火源、电源管理,配备消防器材和报警设备,安装避雷,并设置消防通道和足够的消防用水设施,禁止引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禁止开展影响消防安全的一切活动。
第二十四条 大型展览、展销、文艺、体育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制定防火安全方案,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必须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作业证件。
第二十六条 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必须符合相应的技术条件和要求,并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登记。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并经本市或者国家指定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进口的消防产品或者引进与生产设备相配套的消防产品的,应当事先将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市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批准不得使用或者引进。
第二十七条 火灾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安排检测、调试、维护和更换。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禁火标志场所擅自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按规定输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持证上岗并采取严密的消防安全措施。
使用安装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电气安装标准,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条 对有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生产经营活动,公安消防机构有权责令停止、经营,限期消除隐患。
第三十条 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和影剧院、歌舞厅、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企业火灾险和公众责任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消防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改变消防设施的用途;
(二)偷窃、毁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堵塞消防通道;
(四)其他影响消防设施使用的行为。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情都应当迅速准确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人员提供方便。
不得谎报火情或者有意延误、阻挠报警。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为扑救火灾提供帮助的义务。在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前,有关单位应当迅速组织力量扑救, 减少火灾损失。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接到火灾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
消防车辆在前往火场途中,地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可以使用限制通行的空地,其他车辆、人员必须让行,不准穿插、超越或者阻碍。
交通民警应当为消防车辆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必要时可以实行区域临时性交通管制。
紧急情况时,对于阻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和车辆可以实施拆除和强制让道。
第三十五条 公安人员负责指挥、维护火场秩序。火灾发生后,参加灭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调动,执行火场总指挥员的灭火命令。
禁止擅自清理火灾事故现场。
第三十六条 为了灭火救助的紧急需要,火场指挥员有权决定:
(一)就近使用各种水源和通迅、运输工具及其他设备;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疏散警戒区内的人员、物资,限制人员和交通工具进入;
(四)为阻止火势蔓延,必要时可以拆除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要求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医疗救护、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提供协助;
(六)为灭火救助所采取的其他紧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在保障灭火执勤备战力量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灾火救助和紧急救援。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实施灭火,不向失火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消防车免交养路费,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免交道路、桥梁、隧道通行费。
第三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民办和义务消防队因支援其他单位灭火所消耗的燃料、器材和灭火剂,经公安消防机构确认批准后,由失火单位按价支付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下罚款:
(一)不制定或者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
(二)未经批准利用地下工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三)宾馆、饭店、商场、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不按规定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影响消防安全的;
(四)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
(六)用电、用火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七)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从事消防设施设计、施工或者设计、施工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八)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
前款规定的罚款,具体数额由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火灾发生或者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忏属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规划、城建、交通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公安消防管理监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九日起施行。



199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