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三亚市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活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是经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为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咨询、商务等服务的机构,集中进行包括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出让招拍挂、国有产权(物权)等项目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
第三条 进入市场交易的各方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正常秩序,不得非法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职责和义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为入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招标公告发布、开标及评标的场地服务;
(三)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的信息网络,实现信息收集、发布功能,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高效的网络信息服务;
(四)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咨询服务,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和工程建设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五)受委托对评标专家信息库进行维护,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和见证,并将记录抄送相关主管部门;
(六)负责进场交易项目的招标投标文件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为有关部门及单位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七)负责管理保证金专户,办理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
(八)对进场交易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
(九)负责建立入场交易各方主体诚信档案;
(十)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按照规范、有序、缜密、完善的要求,加强交易活动日常管理,保障交易活动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保障交易活动顺利进行;
(十一)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停止办理交易手续,根据招标人的要求,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和调整具体项目的交易时间。
第七条 交易流程:
(一)入场交易登记;
(二)开、评标时间预约;
(三)发布招标公告(政府采购公告);
(四)资格预审(如采用);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踏勘现场、招标答疑;
(七)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收取;
(八)投标文件递交、收取、封存;
(九)开标;
(十)评标专家抽取、评标;
(十一)评标结果公示;
(十二)打印统一格式中标通知书、领取《入场交易证明书》;
(十三)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
(十四)合同备案后,退还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
第八条 依法需要履行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入场交易登记时,应当提供项目招标备案批准文件,否则不予办理入场交易登记手续。
第十条三亚市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ztb.sanya.gov.cn/)是三亚市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发布平台。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在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发布招标公告,工作日15:00时以后登记项目,公告时间从次日计算。招标人对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和招标文件补遗领取通知应通过三亚市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ztb.sanya.gov.cn/)发布,潜在投标人按通知要求领取。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开立保证金专户,按招标文件要求办理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手续。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于开标当日持市行政监督部门审核通过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在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通过专家抽取系统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监督人员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操作人员在《评标专家抽取情况统计表》上对抽取结果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开标室,与开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投标人参加开标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参加开标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应当于开标前到达开标室,做好开标前准备工作;
(二)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佩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核发的交易员卡入场;
(三)开标期间应当关闭通讯工具或者设置为静音状态;
(四)开标期间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当征得主持人同意后发言,不得大声喧哗;
(五)开标期间严禁吸烟和随意走动;
(六)不得扰乱正常的开标秩序。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封闭评标区,与评标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一般不得超过3人,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通讯工具应当放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专用寄存箱,不得带入评标区,参加评标的人员确需对外联系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使用评标区专用录音电话;
(二)评标专家必须通过身份识别后才能进入指定评标室;
(三)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必须挂牌或者持证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随意进入其它评标室或者擅自离开评标区;
(四)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从事与评标无关的活动,评标时使用专用稿纸,不得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五)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当独立评分,不得互相询问评分情况、发表诱导性言论和打默契分,工作人员不得对评标工作发表意见;
(六)依法应当回避的,评标专家应当向招标人提出并回避。
第十七条 进入评标室人员应当在《评标现场人员签到表》上签名,评委应当在评标前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根据招标人提供的《评标结果公示表》在三亚市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http://ztb.sanya.gov.cn/)发布中标公示。
第十九条 参加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各方主体如有以下行为,视情况由有关部门处理:
(一)招标人不按规定公示中标结果;
(二)评委私自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三)随意进入其它评标室或者擅自离开评标区;
(四)私自将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
(五)恶意损坏设施、设备;
(六)提供虚假信息和虚假材料;
(七)其它干扰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行为。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不按交易服务规范要求提供交易服务和组织交易活动,影响交易效率,造成交易纠纷或者引起交易投诉的;
(二)在交易服务过程中,违反廉洁自律管理制度,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对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者放任纵容的;
(四)在交易服务过程中,串通有关人员,利用计算机或者其它手段设定评标专家或者评标前泄露评标专家名单,给他人提供舞弊帮助的;
(五)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导致出现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打探并泄露招标投标有关情况,造成招标人或者投标单位重大损失的;
(七)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招标投标相关主要材料丢失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省政府令第261号
《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级人民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过明确管理权限、简化管理程序和依法下放权力等方式,加强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对依法有权管理的事项,应当积极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审批的有关事项,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可以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审批。
依法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有关事项,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可以通过法定委托、授权等形式交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办理,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确定的原则和方式,制订和公布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具体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的建议方案,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省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
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目录的建议。需要调整的,依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目录制定指导意见,明确本系统各级部门的工作内容、要求、权限、依据和程序。
第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目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依法承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赋予管理权限的事项,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做好衔接工作,避免重复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依照目录承担的行政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规定实施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处理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减少层级、简化程序、提高效能的要求,加强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十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清理工作,依法及时修改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本省的规章或者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