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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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2月3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它履行职责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新的主席团为止。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至十一人组成。
主席团成员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由新一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本级人民政府的职务。
第五条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副主席。
主席团常务主席、民族乡常务副主席,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提名,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合在主席团成员中提名,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主席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常务副主席候选人数应多一人,
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选举主席团常务主席、民族乡常务副主席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持会议。
新一届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的时候,在主席团常务主席选举产生以前,由上届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在新一届主席团成员中推选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五)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视察;
(六)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七)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根据乡长、镇长的提名,决定副乡长、副镇长的个别任免,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九)受理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在常务主席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主席团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民族乡主席团常务主席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务副主席履行常务主席职责。
在乡长、镇长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副乡长、副镇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十)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通告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主持选区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
(十一)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下届当选代表和本届补选代表的资格,予以公告,分别向下届和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十二)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十三)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做好主席团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根据主席团会议的议题和主席团的职责组织调查研究;
(四)检查督促主席团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五)督促有关承办单位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六)了解代表活动情况,总结交流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的经验;
(七)接待处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八)办理主席团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主席团决定问题,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根据需要,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立办公室,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活动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未建立乡级财政的乡、民族乡、镇,由县级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8月26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199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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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部、委、办、局、直属单位,本局各处室:

  为贯彻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市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更好更快地落实各项财政政策措施,我局研究制定了《市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市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牢固树立“分配与管理并重、投入与绩效并重”的理念,加强市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更好更快地落实各项财政政策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结余指标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支出预算(以下简称“支出预算”)是指经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审查和批准的一般预算支出的年度调整预算,包括年初预算(即当年财力安排的支出预算),以及上级专款补助、上年结余结转、超收财力、地方政府债券和调入资金安排等。

  经市人大批准的支出预算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 支出预算执行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制。预算单位要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意识,建立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切实负起严格预算执行的责任和义务,提升预算执行管理水平。

  (二)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衔接制。预算单位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应将当年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支出预算结余情况(历年结转指标及资金结余)与下年预算编制统筹考虑。

  (三)预算执行分析和信息反馈工作日常制。市级部门要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的分析、监督和信息反馈机制。

  (四)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制。市财政局定期对市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预算执行管理工作较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执行管理问题较多或工作措施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同时报送市有关领导。

  在支出执行过程中,市级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负责支出预算管理的各相关处室(以下简称“局相关处室”)必须厉行节约、讲求效率,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支出预算执行的组织工作,具体组织事宜由局相关处室实施。市财政局内部建立分处室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考核制度,进度考核指标列入局年度综合考评目标。

  市级预算单位和局相关处室应按本办法规定,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支出预算执行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预算编制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制定筹集和分配预算资金年度计划的预算活动。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决定了预算执行效率。

  第六条 各预算单位要科学合理编制本单位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照定额管理要求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要提高精细化水平,将项目绩效管理与项目预算编制相结合,对跨年度项目要根据项目进度分年安排,推动项目的滚动管理。

  第七条 完善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相结合的机制,预算单位编制预算、市财政局审核预算既要考虑上年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又要考虑预算单位支出预算的结余情况,对预算单位年底形成的结转指标和结余资金应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提高预算到位率,切实把预算细化到部门,细化到基层单位,细化到具体项目。市财政局要提高本级财政年初批复预算的到位率和年度预算执行中代编预算的下达进度。对于年初预留及专项支出预算,相关预算单位要切实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实现按预算编制时间和要求同步编制投资计划或项目实施计划。

  第九条 严格预算调整,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事项。对预备费、当年预计要安排的超收收入,市财政局提前做好支出安排预案,并严格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及时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理调整预算工作,预算调整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9月30日前。

  第三章 预算下达

  第十条 预算下达是指根据批准文件,批复部门预算、安排或调整支出预算指标的活动。具体由市财政局预算处(以下简称“局预算处”)会同局相关处室办理。

  第十一条 部门预算,局预算处会同局相关处室应在市人大批准之日起15日内批复到预算单位。年初预留及专项支出预算,局预算处根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要求下达。

  第十二条 上年结转指标,局预算处原则上在1月底前下达到局相关处室。

  第十三条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预算追加(减)、科目调剂、调入资金等预算调整事项,局预算处应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局相关处室。

  第十四条 上级专款补助指标,局预算处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局相关处室。

  第四章 指标执行

  第十五条 指标执行是指对已下达的预算按规定的用途组织实施和分配使用资金的活动。具体由局相关处室会同市级各预算单位办理。

  第十六条 局预算处会同局相关处室、局信息处应在1月1日前,将当年部门预算指标导入预算执行管理信息系统。

  为保证年度开始后、部门预算批复前市级预算单位正常支出的需要,局相关处室会同局预算处应按规定预下部分年度预算指标。

  第十七条 基本支出预算应按年度均衡性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局相关处室应在收到局预算处下达的年初预留预算指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下达完毕。

  第十九条 属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支出预算,局相关处室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原则上在10月底前下达完毕。需要下发专项支出申报指南的,原则上在3月底前下发。

  第二十条 对专项支出预算指标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下达的,由局相关处室(或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在时限截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局长和局长做出书面说明,提出处理意见。

  对当年不需使用但按规定必须结转的预算指标,可按结转处理;对当年不需使用、次年预算仍有安排的预算指标,作收回处理。

  经批准后的处理意见,抄送局预算处和国库处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追加安排的支出预算指标,局相关处室原则上在收到追加安排指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下达完毕。

  第二十二条 局相关处室在收到局预算处下达的上级专款补助预算指标后,应及时(或会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下达。对不需要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的,应在收到指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下达;对需要再次分配的,应尽快提出分配意见,原则上在收到指标之日起1个月内(对少数资金量大、涉及面广的,不超过2个月)下达完毕。上级有时间规定或资金管理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计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计划执行是指用款单位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根据支出需要或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经审核下达的活动。

  依据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用款计划分为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

  第二十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根据界定的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划分范围由市财政局国库处(以下简称“局国库处”)按序时进度,每季季末10日前自动生成下一季度用款计划并下达到预算单位。

  第二十五条 项目支出用款计划,预算单位根据界定的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划分范围由基层预算单位于每月15日前自行编报下月用款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经局相关处室于19日前审核后,局国库处于25日前审核完毕、26日前批复下达。逾期未审核完毕的,系统视同审核同意自动转入下一程序。局相关处室对单位上报的非税收入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进行审核时,要结合预算单位上交政府非税收入和基本支出已自动生成用款计划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采购资金用款计划的编报,统一按月度用款计划的报送要求从网上进行填报。为防止出现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已报,但政府非税收入尚末到位的现象,上报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用款计划,必须经过局国库处最后确认后汇总、下达到预算单位。

  实行实物配送的政府采购项目用款计划严格按《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配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局相关处室和国库处、政府采购处收到用款计划应在相关规定期间完成复核下达。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

  第二十八条 由市财政局直接列报的支出,包括安排给非部门预算单位的补助资金和进入专户管理的资金,局相关处室应在预算指标下达后及时编制用款计划,以便办理资金支付。

  严格控制通过列支进入专户管理的资金。12月20日之后,局相关处室原则上不得提交列支进入专户管理的用款计划。

  第二十九条 局综合处、国库处会同局相关处室应加强对纳入预算管理非税收入的征管,局国库处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年度终了后出现支出数大于入库数,属未及时将财政专户资金缴库的,局综合处、国库处应作出说明;属短收的,局相关处室(或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应作出说明,并相应核减下年度非税收入收支预算安排数。

  第六章 资金支付

  第三十条 资金支付是指局国库处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列报财政支出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用款单位在收到批复的用款计划后应及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和办理财政授权支付。

  第三十二条 局国库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完成资金拨付手续。局国库处应及时列支。

  第三十三条 对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局国库处应在每日支付终了后及时与代理银行确认。局国库处应及时列支。

  第三十四条 局国库处应加强库款管理,合理调度资金,保证支付需要。

  第三十五条 局国库处应及时清理预拨、暂付、调度等资金,并通报局相关处室。对应列支事项,局相关处室要及时会同局国库处办理列支手续。

  第七章 结余控制

  第三十六条 严格控制预算结余结转。市级各预算单位和局相关处室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尽可能减少年度预算结余结转。

  第三十七条 对预算执行后形成的年度预算结余结转,在市财政局组织清理确认的基础上,除上级专款补助、按规定应专款专用和已组织政府采购但未支出款项予以结转外,依据预算执行的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基本支出结余

  1.人员经费除需年度考核后发放的考核奖、13月工资、绩效工资外,一律不予结转。

  2.日常公用经费结余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可以作为预算单位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与下一年度预算单位当年预算一并执行。

  (二)项目支出结余

  1.项目支出净结余不能结转使用,由市财政局收回预算。

  2、项目支出专项结余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与下一年度当年预算一并执行。属每年都安排的专项支出预算,年度执行有结余的,原则上按结余数减少该专项支出下年度预算安排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专项支出,予以收回,下一年度预算不再安排。

  基本建设项目结余,按照中央和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进度考核

  第三十八条 建立支出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制度,对市级各部门的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通报,对局相关处室的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市级各部门要做到预算执行分析和信息反馈工作日常化,要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规范执行预算,密切关注基层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加强与项目承担单位的沟通协调,定期统计分析预算执行的相关信息,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问题,建立预算执行的分析、监督和信息反馈机制。

  局相关处室负责预算执行具体组织事宜,加强与预算执行单位的沟通协调,根据主管部门预算执行分析、信息反馈和处室预算执行管理情况作处室的支出预算执行分析,对照各时点预算执行进度目标任务找差距、分析原因,并提出科学、合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按支出功能科目、市级各部门和局相关处室分别予以定期通报。上半年按季通报,下半年按月通报(支出预算执行进度通报表式附后)。

  第四十条 支出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由局国库处牵头负责。局预算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局信息处做好技术服务。

  第四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通报的支出进度连续三次低于平均进度的局相关处室,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报告分管局长和局长。

  第四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通报的支出进度连续三次低于平均进度的市级部门,应向市财政局作出书面说明。局相关处室应约谈或上门访谈该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年终支出进度低于平均的局相关处室,在年度机关工作综合考评中相应扣分。

  第四十四条 对年终支出进度连续两年低于平均的市级部门,原则上其下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不得增加。

  对年终支出进度前列的市级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对执行管理问题较多(或工作措施不力)、年终支出进度低的予以通报,同时报送市有关领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市财政局有关支出预算执行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晋城市<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晋城市《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
专用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山西省政府令第212号),进一步规范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晋煤经发[2008]57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公路运输无煤炭销售票和票吨不符出现量差煤炭的处置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委托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晋城分公司所属的煤焦销售营业站、出省煤焦管理站负责查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对发现无煤炭销售票或票吨不符出现量差的煤炭,负责进行处罚,并出具《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以下简称煤炭稽查票)和财政处罚收据。

第二章 煤炭稽查、财政处罚收据的印制

第四条:煤炭稽查票由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印制,是对无煤炭销售票和票吨不符出现量差的煤炭,在按规定对其处罚后,为其开具的通行证明票据。

第五条:财政处罚收据是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与煤炭稽查票配套使用,同时开具,两票吨数必须相符。

第三章 煤炭稽查票、财政处罚收据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煤炭稽查票和财政处罚收据由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晋城分公司统一向晋城市煤炭工业局领取,发放至所属各出省煤焦管理站和出市(县)煤焦销售营业站,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各出省煤焦管理站和出市(县)煤焦销售营业站工作人员查验销售票,要以晋城市煤炭工业局提供的本市(县)区域内合法煤炭生产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开具的磅单作为鉴定是否为合法企业生产煤炭的依据。

第八条:各出省煤焦管理站和出市(县)煤焦销售营业站指定专人对煤炭稽查票进行严格管理,对票据的领、用、交、存实行专人负责、专账记录、专柜(库)保管。要制定票据领用、发放、交接管理制度,对于当班未使用完的票据要按程序办理交接手续,任何工作人员不准带票离开管理站(营业站)。

第九条:开具煤炭稽查票和财政处罚收据时必须严格按规定开具,使用深蓝色圆珠笔认真填写,字迹工整清晰,时间、数量要求顶格大写,不准留有空缺,不许拆本使用,更不准“一票两开”和使用空白票据。

第十条:各出省煤焦管理站和出市(县)煤焦销售营业站,对无煤炭销售票或运输吨数与票据不符,出现量差的运煤车辆,严格按照省厅有关处罚规定,对能说明所拉是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按20元/吨的标准处罚;对不能说明是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按50元/吨的标准处罚。

第十一条:各出省煤焦管理站和出市(县)煤焦销售营业站必须出具处罚吨数与车辆无票运输煤炭数量等量的煤炭稽查票,严禁处罚后存在票吨不符现象,并由专人进行核对,同时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明细表》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汇总表》后予以放行,途经营业站点不得进行二次处罚。

第十二条:无计量设施的站点不得对无煤炭销售票或者持有票据与运输吨数不符的车辆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沿途焦煤销售营业站负责对接受处罚的过站运输煤炭车辆所持的煤炭稽查票和财政处罚收据进行查验并加盖验票章,出省煤焦管理站负责验票和回收。

第十四条:出省煤焦管理站作为查验煤炭稽查票和财政处罚收据的终端站点,对持有煤炭销售票和煤炭稽查票与运输吨数不符的车辆可进行二次处罚后予以放行。

第四章 煤炭稽查票、财政处罚收据的回收上交

第十五条:每月5日前各出省煤焦管理站和出市(县)煤焦销售营业站将上月煤炭稽查票的存根联、回收联进行分类整理、造册,与明细表、汇总表一并上交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晋城分公司。

第十六条: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晋城分公司对上交的各类票据和报表进行核对,确定无误后,汇总报表,于每月的10日前上交晋城市煤炭工业局。

第十七条:处罚收据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由晋城市煤炭工业局统一向市财政局领取并加盖专用印章后,与煤炭稽查票配套发放给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晋城分公司使用。未加盖晋城市煤炭工业局专用印章的一律无效。晋城市煤炭工业局按照规定负责罚没票据的回收、统计、核销、上报。

第十八条:罚没款全额上缴国库。各出省煤焦管理站和出市(县)煤焦销售营业站,对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处罚后所罚款项在48小时内上缴国库。晋城市煤炭工业局每月根据煤炭稽查票存根联、使用明细汇总表、罚没收据存根进行数量核对、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罚没款核对及入库。

第五章 煤炭稽查票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十九条:晋城市纠风办、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晋城分公司联合成立督导检查组,定期不定期对煤炭稽查票和财政处罚收据的保管、发放、使用、回收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规违纪问题将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条:各出省煤焦管理站和出市(县)煤焦销售营业站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严禁利用查验处罚职能直接或间接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擅自向运输户以外的用户、企业或个人开具煤炭稽查票;坚决杜绝“收黑放黑”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全市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及煤炭纠察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如发现煤炭生产、销售、洗储、终端企业,不按规定开具和收取煤炭销售票,依据本办法进行处罚,所开煤炭稽查票由市煤炭工业局统一开具。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二○○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