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宗教事务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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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宗教事务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宗教事务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落实宗教团体的房产政策,有利于我国天主教、基督教独立自主方针的贯彻,有利于同外国宗教势力的渗透作斗争,也是解决宗教团体自养和宗教职业者经济生产问题的妥善办法。因此,对这项工作,要从政治上着眼,作为特殊问题来处理。

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1980年7月3日)
国务院:
最近期间,一些省、市、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和宗教事务部门陆续反映,原来依靠教会、寺庙房租收入维持生活的宗教职业者,自文化大革命以来因房租收入停止,有些劳动基地也被接收,生活来源无着,经济政策长期不能落实,一些地区十几年来扣发宗教职业的生活费也未补发,用于
正常的宗教活动经费也难以解决,致使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不能切实贯彻,政治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同时给国外基督教会和天主教罗马教廷留下了向我进行渗透的缺口。中央(79)10号文件虽然规定“凡属宗教团体收取房租的,仍应按文化大革命以前的办法办理”,
而一些地方的房管部门认为,1963年中央批转《第七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到:“教会、庙观出租的房屋,应按私人出租房屋改造的规定办理”,因而继续采取1966年9月1日起停发资本家定息的办法,对宗教团体出租房屋的包(定)租费停付,至今未予恢复和补发,文
化大革命期间被占用的房屋也不付房租。目前,许多地区宗教团体原有的存款已经或即将用尽,有的存款自文化大革命以来尚未解冻或被其他单位挪用,某些违反政府政策法令的现象一直得不到解决。有关地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恢复和补发文化大革命以来停付和未付的房屋包(定)租费
,解冻或归还宗教团体的存款,已成为当前宗教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现将主要情况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解放以来,中央和国家机关对教会、庙观的房产曾经制定了一些基本的政策。1951年3月5日中共中央关于积极推进宗教革新运动的指示曾明确提出“切实帮助教会的各个单位实行自养”,“替他们想些办法(由公家占用的房子给以房租,帮他卖掉一些产业以取得资金,甚
至部分减轻其某项捐税等)”。原内务部《关于寺庙房产处理的意见》(地字第7号)也明文规定“现有僧道管理使用的寺庙房产,不论其自住、出租或作生产福利事业之用,经当地政府审查,仍准其维持原状、并负保管与修缮责任”。为了帮助各宗教团体实现自养并维持宗教职业者的生
活,人民政府除允许教会、庙观出租房屋外,还免收教堂、庙观等宗教活动志气和宗教职业者自住房屋的房地产税。后来,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总形势下,许多城市宗教团体出租的房屋逐渐由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实行包租(或定租),按月付给宗教团体一定的包租和定租费,以维持宗
教职业者的生活和一些教堂、庙观的维修。采取上述政策,对于贯彻中央“有步骤地实现教会摆脱帝国主义影响和经济关系,把教会变为中国人自治、自传、自养的宗教事业”的指示,对于扩大宗教界的反帝爱国统一战线、巩固三自爱国运动的成果、抵制外国教会和罗马教廷的渗透、团结
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走社会主义道路,曾经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是完全正确的。
(二)对宗教团体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应服从党对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作为特殊问题处理。1963年中央批转《第七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纪要》所提“教会、庙观出租的房屋,应按私人出租房屋改造的规定办理”,其上下文的整个精神是从解决宗教职业者生活来源和教
会经费出发的,并不是断绝其来源。特别是中国天主教、基督教会出租的房屋,原来由外国教会所控制,如果由政府房管部门出面接收这些房产,在我对外关系上可能造成被动。为此,1956年1月13日外交部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根据1954年中央批准外交部党组关于处理美国在华
财产的原则联合下达的通知中说:“对外国教会房地产的处理,原则上不由政府出面收回,而是随着宗教界爱国运动的发展,逐渐转移为中国教会所有”。从实际情况来看,外国教会房地产转移的条件早已成熟,应明确为中国教会所有。佛教和道教的庙观及所属房产为社会所有(僧道有使
用和出租权),带家庙性质的小尼庵为私人所有,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及所属房屋由为信教群众集体所有,其性质也与资本主义所有制不同。如果取消了宗教团体的房租收入,而采用政府拨款解决宗教职业者生活费的办法,则易造成我们没收教会房产和“官办教会”的不良影响,而且严重地
妨碍自养方针的坚持贯彻,在政治上和对外关系上极为不利。因此,如何处理宗教团体的房产和存款,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最近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发(80)22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这个问题要从政治着眼、作为特殊问题处理。
(三)根据中发(80)22号文件精神,为了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落实对宗教界人士的统战政策,坚持天主教的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基督教自治、自养、自传方针,有利于同外国宗教势力的渗透作斗争,对宗教团体房产等问题应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1.将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全部退给宗教团体,无法退的应折价付款。其出租部分是继续采取文化大革命以前由地方房管部门包(定)租的形式,或由宗教团体收回自己经营,可因地制宜,由各地有关部门协商决定。包(定)租费仍按文化大革命以前的标准付给,如因房租费降低,房
管部门如数支付有困难时,可由当地有关部门协商妥善解决办法或适当增加宗教事务费予以解决。
2.文化大革命以来停付的包(定)租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结算,所收房租,除去维修费、房产税和管理费外,多退少不补。
3.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占用的教堂、寺庙、道观及其附属房屋,属于对内对外工作需要继续开放者,应退还各教使用,如宗教团体不需收回自用者,由占用单位或个人自占用之日起付给租金,房屋被改建或拆建者,应折价付款。
4.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宗教团体被冻结上交财政的存款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退还,被其他单位挪用者应当偿还。
如国务院同意上述意见,请批转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有关部门执行。



198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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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12]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2]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5号





  为进一步提高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质量,推进基金信息披露XBRL(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应用工作,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2号〈净值公告〉》(以下简称《净值公告XBRL模板》),现予公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请各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遵照执行。

  《净值公告XBRL模板》发布之后,基金管理公司须在对外公开披露以及向我会报备的基金净值公告中应用。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净值公告披露当日上午9时之前,向我会电子数据报送平台(data.csrc.gov.cn)的“基金XBRL信息接收系统”,报备基金净值公告的XBRL文档。我会接收的净值公告XBRL文档将通过基金信息披露网站(fund.csrc.gov.cn)对外展示,各公司应确保报备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各托管银行应确保复核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2号〈净值公告〉》.doc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2号《净值公告》

目 录

§1 非货币市场基金封闭期内净值公告/非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净值公告/非货币市场基金半年末和年末净值公告
§2 货币市场基金封闭期收益公告/货币市场基金节假日收益公告
§3 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收益公告/货币市场基金半年末和年末收益公告
§4 分级基金上市前每周净值公告/分级基金半年末和年末净值公告/分级基金上市后证券市场交易日净值公告


§1 非货币市场基金封闭期内净值公告
/非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净值公告
/非货币市场基金半年末和年末净值公告
(0002)

估值日期:××××年××月××日(2022)
公告送出日期 :××××年××月××日(0003)
金额单位:××元
基金名称 (0009)
基金简称 (0011)
基金主代码 (0012)
交易代码 (0014)/(0015)
基金管理人 (0186)
基金管理人代码 (1743)
基金托管人 (0213)
基金托管人代码 (1744)
基金资产净值 (0505)
基金份额净值 (0506)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0508)
价值增长线/价值增长线累计数值/动态资产保障线 (1745)/(1750)/(1751)
下属各类别基金的基金简称 (0011) (0011) (0011)
下属各类别基金的交易代码 (0012)/(0014)/(0015) (0012)/(0014)/(0015) (0012)/(0014)/(0015)
下属各类别基金的资产净值 (0505) (0505) (0505)
下属各类别基金的份额净值 (0506) (0506) (0506)
下属各类别基金的份额累计净值 (0508) (0508) (0508)
基金实施分红等事项的特别说明 除息日 分红金额
(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其他事项说明
(2836)
(场内) (2759)
(场外) (2641) (2931)
注:(1748)

§2 货币市场基金封闭期收益公告
/货币市场基金节假日收益公告
(0002)

封闭期/节假日期间/最近一周 :××××年××月××日(2020)至××××年××月××日(2021)
估值日期 :××××年××月××日(2022)
公告送出日期:××××年××月××日(0003)
金额单位:××元
基金名称 (0009)
基金简称 (0011)
基金主代码 (0012)
交易代码 (0014)/(0015)
基金管理人 (0186)
基金管理人代码 (1743)
基金托管人 (0213)
基金托管人代码 (1744)
封闭期最后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0505)
封闭期/节假日期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0339)
封闭期最后一日/节假日期间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0341)
下属各类别基金的基金简称 (0011) (0011) (0011)
下属各类别基金的交易代码 (0012)/(0014)/(0015) (0012)/(0014)/(0015) (0012)/(0014)/(0015)
封闭期最后一日下属各类别基金的资产净值 (0505) (0505) (0505)
封闭期/节假日期间下属各类别基金的每万份已实现收益 (0339) (0339) (0339)
封闭期最后一日/节假日期间最后一日下属各类别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 (0341) (0341) (0341)
基金资产净值 (0505)
合同生效日至估值日/最近一周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0339)
7日年化收益率 (0341)
下属各类别基金的资产净值 (0505) (0505) (0505)
最近一周下属各类别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0339) (0339) (0339)
下属各类别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 (0341) (0341) (0341)
注:(1748)


§3 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收益公告
/货币市场基金半年末和年末收益公告
(0002)

估值日期:××××年××月××日(2022)
公告送出日期:××××年××月××日(0003)
金额单位:××元
基金名称 (0009)
基金简称 (0011)
基金主代码 (0012)
交易代码 (0014)/(0015)
基金管理人 (0186)
基金管理人代码 (1743)
基金托管人 (0213)
基金托管人代码 (1744)
基金资产净值 (0505)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0339)
7日年化收益率 (0341)
下属各类别基金的基金简称 (0011) (0011) (0011)
下属各类别基金的交易代码 (0012)
/(0014)
/(0015) (0012)
/(0014)
/(0015) (0012)
/(0014)
/(0015)
下属各类别基金的资产净值 (0505) (0505) (0505)
下属各类别基金的每万份已实现收益 (0339) (0339) (0339)
下属各类别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 (0341) (0341) (0341)
注:(1748)

§4 分级基金 上市前每周净值公告
/分级基金半年末和年末净值公告
/分级基金上市后证券市场交易日净值公告
(0002)

估值日期:××××年××月××日(2022)
公告送出日期:××××年××月××日(0003)
金额单位:××元
基金名称 (0009)
基金简称 (0011)
基金主代码 (0012)
交易代码 (0014)/(0015)
基金管理人 (0186)
基金管理人代码 (1743)
基金托管人 (0213)
基金托管人代码 (1744)
基金资产净值 (0505)
基金份额净值 (0506)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0508)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0011) (0011) (0011)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12)
/(0014)
/(0015) (0012)
/(0014)
/(0015) (0012)
/(0014)
/(0015)
下属分级基金的份额参考净值 (1746) (1746) (1746)
下属分级基金的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1747) (1747) (1747)
基金实施分红或份额折算等事项的特别说明 (2931)
注:(1748)

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购[2005]27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监察局、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级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二○○五年七月一日


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记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归入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以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加强项目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销毁的管理,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存放有序、查阅方便,严防毁损、散失。

  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音像、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记录。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具体包括:

  (一)项目的前期准备材料。

  1.采购项目计划书;

  2.采购项目计划批复书(含采购方式批复书);

  3.委托代理协议;

  4.招标文件论证资料;

  5.招标文件确认函;

  (二)项目的招标(询价、谈判等)文件材料。

  1.已发出采购文件(包括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有关文件、资料、样本、图纸等);

  2.已发出采购文件的必要澄清或修改的文件;

  3.采购公告(包括招标公告等)、邀请招标函、询价函或者谈判邀请函;

  4.购买招标(询价等)文件的登记记录(包括不足三家的情况记录);

  5.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6.邀请招标的供应商邀请过程记录;

  7.询价及竞争性谈判的邀请对象确定理由等材料;

  8.答疑会议记录和纪要;

  9.现场踏勘记录;

  10.缴交投标保证金情况表;

  (三)项目的开标文件材料。

  1.收取投标文件的登记记录;

  2.参加开标会议的供应商签到名单(或开标情况确认表);

  3.开标会议议程(含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名单);

  4.开标时间、地点、过程的有关记录;

  5.评审专家形成过程和名单;

  6.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废标材料记录;

  (四)项目的投标(报价等)文件材料。

  1.投标文件的正本(包括投标、报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文件、资料等);

  2.已提交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已经撤回的文件记录;

  (五)项目的评审文件材料。

  1.项目评标小组(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组成人员、监督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签到表;

  2.评审过程记录及打分表;

  3.评审报告及附件;

  4.项目废标报告及处理意见;

  5.评审纪律材料;

  6.现场监控录音、录像材料;

  (六)项目的中标文件材料。

  1.确定采购供应商的文件材料(含采购人对采购结果的确定文件、采购结果通知书等);

  2.质疑投诉处理材料(包含供应商质疑书、代理机构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材料);

  (七)项目采购阶段的文件资料。

  1.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包括合同的订立、补充、修改、终止执行等);

  2.项目的验收文件材料;

  3.资金支付文件及证明;

  (八)其他文件材料。

  1.项目工作总结;

  2.项目效益评估书;

  3.其他与采购项目、采购过程及采购项目完成情况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交付验收完成后,按照归档内容要求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收集、整理、立卷、装订、编制目录、归档。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展采购项目时作出的或接收的文件资料属于其归档的范围。

  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应由其内部负责档案管理的机构或人员统一管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项目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其他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因监督检查需要可以查阅或复制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外,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原则上不得查阅、复制和借出。特殊情况确需查阅或复制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人员,严禁在档案资料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按照年度项目编号顺序进行组卷。

  卷内档案材料按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的顺序排列,依次为项目立项准备、项目招标、项目开标、项目评审、招标结果、项目合同、项目验收的文件材料及其他资料。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第九条 保管期满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可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销毁。

  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项目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按规定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经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因解散或被终止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应将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移交给该项目采购单位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办理双方交接手续。

  移交项目档案手续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

  移交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

  交接双方按照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应作永久保管。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检查。

  第十三条 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的项目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