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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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

1989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汇票或汇款支票,冒名骗取汇兑款数额较大的,应依照刑法关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诈骗罪的规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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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切实推进建设系统普法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贯彻《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切实推进建设系统普法工作的通知



建法[2002]22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切实贯彻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建设系统“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加强建设系统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对推进学法用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逐步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切实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

  二、重点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

  领导干部是建设事业各项工作的组织者、管理者,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对培养和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建设系统法治化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部机关要采用案例分析、撰写论文、开卷或闭卷考试等形式,探索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考试考核制度。要把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和考试考核结果以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任免、晋升、奖惩的依据之一。对于不学法、不懂法的干部,不能提拔重用。

  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定期开展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考试考核工作,要逐步建立拟任岗位前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和任期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基层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工作,切实提高建设系统干部依法行政水平。

  三、制定计划,保障实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按照建设系统“四五”普法规划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法律知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有计划地组织学习《意见》中规定的学习内容和建设领域法律知识,同时应当及时将新颁布的与建设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纳入学习计划。

  《意见》中规定的学习内容包括: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等重要论述;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有关世贸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法律知识学习应以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读本》、中宣部和司法部编写的“四五”普法统编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为基本教材。

  建设领域法律知识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城乡规划与建设方面的法律知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方面的法律知识;住宅与房地产业方面的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学习应以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编写的建设系统“四五”普法指定教材《建设法规知识读本》为基本教材。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性质和专业特点,结合地方性法规有重点地学习建设领域法律知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切实承担起学习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和考试考核等日常工作。

  四、建立健全学法制度

  在学法用法工作中,部机关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起到表率作用。要建立法制讲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集中讨论、分析重大案例。要充分发挥法学专家、法律顾问的作用,立法、重要决策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都应听取法律专家的意见。法律知识学习要坚持自学与辅导相结合,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自学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要建立法律培训制度,定期举办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知识脱产培训班,法律知识培训应注重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

  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学法考核制度

  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资格考核制度。对新上岗的执法人员,未经建设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合格,不得申领执法资格证书;对于已经领取执法资格证书,但未通过建设法律法规知识考试的,要责成补考,补考不合格的取消其执法资格;对执法证书要实行年检,已取得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必须参加新颁布的建设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考试,对于法律知识培训达不到规定时间和内容要求的、考试不合格的、有违法执法行为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要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学法考试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内容中,法律知识考试内容不少于全部考试内容的20%。

  六、加强监督,确保实效

  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建立监督制约和激励机制,调动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学法用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推进建设系统的普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九月四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委、财政局、中保人寿保险广州分公司《广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委、财政局、中保人寿保险广州分公司《广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计生委、财政局、中保人寿保险广州分公司联合制定的《广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贯彻《办法》时,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力宣传推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是市委、市政府为帮助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解决老有所养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自
觉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关心。
二、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投保资金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投保资金列入每年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资金到位,专款专用。如地方投保资金不落实的,将取消当年市财政补贴资金。
三、各级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和保险公司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投保资金的管理和检查监督,切实保证投保资金专款专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共同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困难问题。
四、认真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办法》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各地要在今年内建立健全。对现有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各地应在1999年底前按《办法》的规定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五、各地开展工作中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计生委反映。


(广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中保人寿保险广州分公司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是指双方均属农业人口,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孩子,已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且落实了有效节育措施的夫妇。
本办法所称的纯生二女结扎夫妇,是指双方均属农业人口,只生两个女孩后,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夫妇。
第三条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是指以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为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
第四条 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实行各级财政拨款为主,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和监督。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及其各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办保险业务。

第二章 投 保
第六条 计划生育养老保险费最低标准为每对夫妇1500元(夫妇每人各享受750元)。
在地方财力许可情况下,各区、县级市可在上述最低标准之上适当提高保险费标准,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本人自愿增加保险费的,增加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七条 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最低标准保险费由各级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按下列比例共同承担:市财政承担20%,所在区(县级市)财政承担30%,所在镇(街、农林场)财政承担30%,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承担20%。
第八条 投保资金均集中到区、县级市(或镇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由其作为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独生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居住,享有与所在村农民同等待遇。外嫁女未迁户口的,原则上由男方所在地办理;市农工商集团公司属下的农村人口,由所在区、县级市办理。
第十条 凡符合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条件申请保险的,应填写一式三份的《投保养老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与投保人签订《办理养老保险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填写投保单。被保险人自愿增加投保金额的,可按规定同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办理保险:
(一)不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二)不填写《申请表》、《合同书》、投保单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投保人有权退保,并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计划外生育的。
(二)违反收养及计划生育规定收养他人子女的。
(三)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擅自取宫内节育器,或者进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

第三章 保险办法及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业务的具体保险办法和保险责任按《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保险(A型)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执行。
第十四条 夫妇双方均为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起始年龄为男方60周岁,女方55周岁。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每半年领取的方式向被保险人支付养老金。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自约定领取养老金之日起第十年的生效对应日终
止;若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至身故为止。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金前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保险(A型)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规定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和支付: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可由被保险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申请给付养老金:
1.保险凭证。
2.投保的计生部门出具的《养老金领取证明书》。
3.被保险人身份证。
4.如为委托代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领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二)保险公司将养老金送上门或通过银行等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计划外生育,或者违反收养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收养他人子女,或者再婚后生育,或者户口迁往省外的,其保险待遇自动丧失,保险手册同时作废,保险公司凭投保人的证明书及保险单作退保处理。退保金由投保人上缴区、县级市财政。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户口“农转非”的,可继续享受保险待遇。被保险人丧偶后未再生育的,可继续领取保险金。被保险人离婚的,按被保险人各自的保险金额领取保险金。被保险人户口在省内迁移的,可将保险关系随户口迁移。

第四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九条 已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已婚育龄夫妇,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规定。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规定自觉定期接受查环查孕。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女方落实结扎措施的,应在手术后半年内主动接受两次季度孕检;男方落实结扎措施的,女方应在男方手术后1年内主动接受4次季
度孕检。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镇级计生办的管理职责:
(一)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书》。
(二)建立被保险人档案管理制度。将保险单、《申请表》和《合同书》分类建档,并按照计划生育随访服务制度的要求组织查环查孕。
(三)对投保后已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对象,审查其投保期间的计划生育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养老金领取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
(四)负责提供养老保险业务的变更等有关证明。
(五)建立《养老保险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为半年报表。年中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镇级计生办上报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的时间分别为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
前。
第二十一条 区、县级市计生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收集市、镇、村的保险资金,并在收齐保险资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二)对所属镇或农林场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对镇(街道、农林场)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于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报市计生部门。
(四)每年年底对下年应投保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投保计划报送市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计生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对区、县级市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于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将《统计表》一式两份报省计划生育部门。
(二)每年年底将所属区、县级市计生局的投保计划汇总,并按本市应投入的投保资金预算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
(三)对各区、县级市办理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做好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
每年年初按计划生育部门制订的投保计划,将所需要的投保资金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并经审核后于30个工作日内,将投保资金拨到同级计生部门。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开展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并负责对计划生育部门协办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二)建立全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中心数据库,向被保险人发给保险手册,并及时向同级计划生育部门提供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情况。
(三)加强对计划生育养老保险费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增值,确保按期支付养老金。
(四)与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投保资金的管理和建立方便群众领取养老金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镇级计生部门拒不为符合投保条件的对象办理保险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计划生育部门投诉,经上一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镇一级计生部门应在接到上级计划生育部门通知后予以办理。不依时办理的,区、县级市计生部门可直接办理,并按规定追究镇级计
生办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应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造成养老保险工作不落实的,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拨给的投保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1999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