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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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民政部 总后勤部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于一九八九年十四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用饮食供应站、军用供水站(以下统称军供站)的管理,保障军队平时、战时在运输途中的饮食饮水供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供站是人民政府支援过往部队的组织机构和战备设施,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 军供站的任务是保障成批过往的部队、入伍的新兵、退伍的老兵和支前民兵、民工等在运输途中的饮食饮水的供应及军运马匹的草料和饮水的供应。
第四条 军供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军区的要求,在铁路、公路、水路沿线设置。
第五条 军供站分为常设站和临时站。常设站设置在主要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大站、水路的重要港口等军事运输繁忙地方;临时站设置在大批或者紧急军事运输任务需要的地方,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
第六条 常设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有厨房、餐厅、仓库、锅炉房、办公室、宿舍、厕所、汽车库、平场,盥洗设施,并根据需要设置遛马场和饮马设备。常设军用供水站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有锅炉房、办公室、宿舍、厕所、盥洗设施。
第七条 军供站的基本建设、设施维修、设备购置和用于过往部队接待工作的经费,军供站固定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和公用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渠道,由地方财政安排解决。
第八条 常设军供站应当有少量固定编制的人员,其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军供站的军供任务和所处战略位置的需要确定,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编制总额中解决。
遇到大批军供任务,军供站工作人员不足时,由当地人民政府临时抽调人员协助工作。
第九条 国家在新建、改建车站和港口时,铁路、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总后勤部军事交通部的要求,将军供站列入工程计划之内一并修建。工程竣工后,铁路、交通部门应当将军供站移交给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对军供站的房屋和设备负责维修。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铁路、交通部门的军事代表办事处负责对军供站的业务指导。在有大批军供任务时,军事交通部门应当向军供站预先通报供应任务和注意事项,并指定专人与军供站保持联系。必要时,应当派遣军事代表常驻军供站协助工作。
第十一条 军供站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卫和保密教育,建立、健全保卫和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军供站按照正规化建设要求,实现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应变能力和快速保障能力,做好军供工作。
第十三条 对军供站供应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军供站应当根据供应通报和军事代表的要求,做到保质保量供应,保证部队按时用餐、用水。
(二)军供站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做好供应部队的饮食饮水的检查工作,防止食物中毒。
(三)军供站应当贯彻勤俭办事的精神,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并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和物资管理制度,防止贪污、盗窃和挪用供应部队的物资等违法行为。每次供应任务完成后,军供站应当按照供应成本向部队核收伙食费、粮食及马料票、马草用款。
第十四条 军供站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商业、粮食、供销、煤炭等部门,分别负责保证供应过往部队所需的主副食品、燃料、必要生活用品和马草、马料,并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在品种和价格等方面实行优待。
(二)卫生部门负责过往部队的饮食饮水的检验和伤病员的急救等工作,对不能随部队行动的伤病员负责收治。留在当地医院治疗的伤病员的医疗费、伙食费、归队差旅费和死亡丧葬费,由当地的武装部门垫支后,向所在军区的后勤部门实报实销。
(三)铁路、交通部门负责解决铁路、公路、水路沿线的军供站的供电、通信、给水等设备。
(四)交通部门应当按照对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减免军供站编制内的机动车辆的养路费。
(五)公安部门负责军供站周围的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和保卫、保密工作,防止可能发生的破坏活动。
第十五条 部队应当尊重地方工作人员,遵守军供站的供应制度和规定,凭供应通报就餐,并如数交付伙食费和粮票。使用马草马料,应如数交付马料票、马草用款。损坏餐具等物品应当照价赔偿。
第十六条 军供站在保证完成军供任务的前提下,实行平战结合,可以利用现有设施,为部队服务,为社会服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和总后勤部共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五年四月七日国务院批转总参谋部、内务部制定的《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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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机关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机关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宛政〔 2007〕36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南阳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南阳市行政机关服务承诺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八日


南阳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的服务水平,建立责任、有序、高效的工作机制,树立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为民、务实、高效、清廉”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相对人来行政机关(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办事或者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所询问的第一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一)不论行政相对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相关,都要热情接待,认真回答。
  (二)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即向当事人一次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三)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情,首问责任人要给予耐心说明,并负责指引承办部门或科室,交由承办部门、科室的负责人或经办人员办理。
  (四)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部门一同解决。
  (五)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首问责任人要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转告相关部门或科室办理,并告知来电人。
  (六)承办部门必须按服务准则和时限的要求,热心给予办理;属不能办理的,要耐心解释清楚。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行政相对人拟办事项认真答复,积极办理,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二)接待行政相对人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
  第五条 各部门应建立首问负责制登记簿,详细记录行政相对人拟办事项情况及办理结果。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未及时将行政相对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行政相对人,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给行政相对人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行政相对人举报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害的;
  (六)其他不履行首问责任人职责行为的。
  第七条 对上级领导的指示、命令、决定,比照本制度落实首问负责制。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的首问负责制具体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南阳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方便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行政机关(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必须实行审批时限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时限的,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提高效能的原则自行确定时限,并公布于众。
  第四条 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时限内给予书面答复,承诺时限少于法定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承诺时限内给予书面答复。没有给予书面答复,又无正当理由的,除责令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外,还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予许可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向行政相对人书面说明理由和法定救济权利及途径。
  第五条 对能够马上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的,责令有关人员向行政相对人赔礼道歉。属于故意刁难而拖延办理的,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向行政相对人赔礼道歉,并给予有关工作人员行政告诫处理。
  第六条 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对因不负责任、效率低下等原因致使决策棚架造成后果的,应严肃处理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将本单位所行使的各项职责逐项列出,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并制定确保时限落实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南阳市行政机关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行政机关(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对社会和人民群众实行承诺服务。
  第二条 行政机关要将服务内容、程序、标准、依据、监督办法等对社会进行公开承诺,并严格按照承诺办事。
  第三条 行政机关实行承诺服务应做到:
  (一)首问服务。收到服务要求的第一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对行政相对人要热情接待,并负责帮其将拟办事项办理到底,确保行政相对人拟办事项有满意结果。
  (二)即时服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三)承诺服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拟办事项按承诺内容办理。
  (四)全程服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拟办事项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保证服务收到实效。
  (五)规范服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依法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
  (六)高效服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行政相对人多办实事。
  (七)文明服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待人礼貌,服务周到。
  (八)廉洁服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条 服务监督。对服务事项、服务人员、服务过程、服务结果进行监督,纠错查误,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同时,接受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
  第五条 违诺处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犯服务承诺,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行政处分等相应处理,并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第九、十、十一期储蓄国债的公告

财政部


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第九、十、十一期储蓄国债的公告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第九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九期),2010年第十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十期)和2010年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是财政部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一种不可上市流通的人民币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国债,其中第九期期限为1年,年利率2.85%,发行额为60亿元;第十期期限为3年,年利率4.25%,发行额为150亿元;第十一期期限为5年,年利率4.60%,发行额为90亿元。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发行期为2010年11月15日至11月28日,公告日至发行截止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这三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

二、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从2010年11月15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11月15日支付利息,第九期于2011年11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第十期于2013年11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第十一期于2015年11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财政部通过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于付息日或到期日将本期国债利息或本金拨付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转入资金账户的本息资金作为居民存款由试点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兑付和办理各项业务,每个账户购买单期国债最高限额为500万元。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以流通转让,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四、投资者购买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试点银行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在试点银行网点开立个人国债账户,个人国债账户不收开户费和维护费用,开立后可以永久使用。已经通过试点银行开立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的投资者可继续使用原来的账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必重复开户。活期存折(或借记卡)的相关收费按照各行标准执行。

五、从2010年11月15日开始计算,持有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12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持有第十期和第十一期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十一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提前兑取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需按照兑取本金的1‰缴纳手续费。付息日(到期日)前2个法定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业务,付息日恢复办理。

六、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试点银行为40家2009年-2010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上述银行在全国已经开通相应系统的地区和营业网点销售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