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经贸部、海关总署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局 经贸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局、经贸部、海关总署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局、经贸部、海关总署
为正确贯彻执行出口产品退税政策,完善出口产品退税审批制度,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口企业的退税登记
凡经批准有出口经营权、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均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填具“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附件一),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新开业、拆并、变更的出口企业,应当自批准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办理退税
登记之后,方可申请退税。
二、出口产品的退税鉴定
凡经营出口产品的企业,均应填具“出口产品退税鉴定表”(附件二),报经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出口企业的贸易性质、经营方式和经营品种若有变更,应当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申报修订退税鉴定;出口产品退税的税种、税目、税率、计退税依据以及有关退税政策调整时,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三十日内,重新修订出口
产品退税鉴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出口产品的费用扣除
外贸企业(包括工贸企业)购进出口商品,应在库存出口商品帐上将产品的出厂金额与购进等各项费用分开记帐(具体办法及执行时间另行下达)。产品出口后,出口商品销售帐能反映出厂金额的,均应按帐上记载的出厂金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据以计算退税;出口商品销售帐不能反映
出厂金额的,应按库存出口商品帐上记载的各项费用采取核定费用扣除率的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扣除。
费用扣除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库存出口商品帐 上年结转金额
+
本年费用累计额 中所含费用
费用扣除率=--------------×100%
本年购进金额+上年结转金额
四、出口产品的退税申报
凡经营出口产品的企业在产品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后,按月、旬或按批如实填具“出口产品退税申请表”(附件三),报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同时附送或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附送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出口销售发票”。办理退税后,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盖“已退税”章。对出口量大、报关次数多、距报关海关远的省级以上外贸公司,由公司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审
核后,由国家税务局商经贸部批准,可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销售发票”按出口时间顺序编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审核。
“出口销售发票”为对外结算正式发票的副本,必须详细列明合约号或订单号码、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重量、单价、贸易总额、运输工具和起止地点,并有发货人的签名或印章。
2.提供进货发票。进货发票必须有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并盖有供货单位的印章。
3.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产品,还应附送“代理出口产品证明”(附件四)和“代理出口协议书”。“代理出口产品证明”由委托企业据实开具,并经受托企业所在地市、县以上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审核盖章。
4.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报实际进口的料、件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征免税比例、进口成本等有关资料(附件五)。
5.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货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属于出口样品展销,还应附送“收汇通知单”。
五、出口产品退税的审核批准
(一)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后,应到出口企业逐项进行审核。
(二)审核内容和要求:
1.对自营出口销售帐的审核。要认真审查和严格划分境外销售和境内销售的销售收入;审核出口产品销售成本的核算和结转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审核申请退税的出口产品与“出口产品退税鉴定表”的产品名称、规格等是否一致。
2.对“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为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原件。报关单中的产品名称、规格等应与出口发票一致;报关单中的“经营单位”应与申请退税单位一致;属于代理出口的,则应有“代理出口产品证明”。报关单中“贸易性质”栏注明“来料加工
”、“转口贸易”的,不予退税,注明“进料加工”的,则应从退税中抵扣进口料、件的免税额;“结算方式”栏中注明“出口不结汇”的援外物资、替换国外退货的产品和无偿赠送的样品展品,不予退税。
3.对出口发票的审核。出口产品数量、贸易总额应与销售明细帐、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和申请退税产品数量,销售收入一致。属于工业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应审核出口产品的离岸价格,确定退税的计税依据。
4.对进货发票的审核。进货发票所列的价格、金额应为产品的出厂销售单价、出厂销售金额(即工厂产品税、增值税计税金额)。凡购进金额中包含购进等其他费用,则应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分别确定费用扣除率计算扣除。
5.出口产品退税率的审核。退税税率应与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鉴定的退税税率一致。出口企业将不同税率的出口产品放在一起核算的,由企业分别不同的产品按适用的税目、税率计算申请退税。划分不清的,退税税率一律按从低的原则办理。
6.对“出口产品退税申请表”的审核。“出口产品退税申请表”的数据计算必须准确,横向与纵向的逻辑关系必须清楚正确。
(三)出口产品退税的批准:
按规定直接由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的退税,由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处领导审批。其他地区办理的退税,一律由市、县以上税务机关领导审批。
六、退税专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核签程序
(一)报关单位出口产品如需要申请退税,应增填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在右上角自盖3厘米×6厘米长方型“申请出口产品退税专用联”印章。海关于验放货物出口后,加盖验讫章退还申报单位。海关按原外贸部(79)贸关货字第267号《关于签发货物进(出)口证明书
并收取签证费的通知》中的相应标准收费。出口后要求海关办理证明者不予受理。
(二)凡属转关出口产品要求退税的,报关单位应按转关运输管理办法再增填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启运地海关在办理出口手续后,可直接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批注,加盖验讫章后退回报关人,以便办理退税,出境地海关不再予以签章。
(三)如经海关签印证明已出口报关的货物发生退关,海关有权将已签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撤回或调整其出口货物数字并重新签印。转关出口货物发生退关,应由出境地海关通知启运地海关按上述办法办理。
七、出口产品退税的检查
1.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按期办理退税后,于每季度末还应将本季度所退全部税款进行一次复查。
2.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对出口企业上年出口产品的种类、数量、金额、税率、费用扣除和退税进行一次全面清算,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
八、违章处理
1.各有关税务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出口退税法规政策,严格按规定办理退税。对由于不正确执行出口退税规定或不认真审核造成多退或少退税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对违章案件都应当立案,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3.出口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和申报出口产品退税鉴定的;
(2)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帐册、票证的;
(3)不按规定提供出口退税资料、凭证的;
(4)拒绝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
4.出口企业有意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而造成多退税款的,视同偷税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
二、“出口产品退税鉴定表”
三、“出口产品退税申请表”
四、“代理出口产品证明”
五、“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减免金额计算表”
1989年9月12日
中小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
中小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
青教字〔2002〕44号
中小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旨在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促进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培养学生的群体意识、集体主义观念和勤俭朴素作风,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增强组织纪律性和自我约束能力,树立我市中小学生良好的形象,同时,规范全市中小学学生装生产市场,降低成本,减轻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
第二条 统一着装范围 全市全日制中小学(含私立学校)在校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青岛市教育局成立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全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
2.负责教育外部有关部门的协调以及教育内部、学校与厂家之间的管理、协调工作;
3.指导、检查学校统一着装工作的日常管理及与德育工作结合情况;
4.监督学校统一着装工作的落实及所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条 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下设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学生装专业委员会由技术监督部门、服装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社会监督员、学校校长代表和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专业委员会成员由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聘任,聘期为一年。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学生装面、辅料和服装质量、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检验、检查;
2.负责学生装面辅料和加工厂家的招、投标;
3.负责拟定统一着装工作所需要的标书和各种合同文本;
4.负责全程监督所签订的全部合同的履行情况;
5.负责对学生装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向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办公室反馈。
第五条 各学校应建立统一着装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担任组长,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使统一着装工作有领导,有制度,有检查。
第三章 学生着装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生着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以及参加重大节日庆祝活动、升旗仪式、大型集会、集体活动时,应按要求统一穿着学生装;
2.学生装穿着应严谨、规范,不得敞胸露怀,衣着不整;
3.学生装应配套穿着,不得与其他衣服混穿;
4.学生装应勤洗、勤换,保持干净整洁。
第七条 市教育局将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列入对学校的视导、督导和评估等工作的内容,加强学生装穿着和日常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学校应建立必要的检查制度,加强学生统一着装的日常管理,并与落实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礼仪常规和遵守社会公德相结合,确保工作的落实。
第四章 学生装款式
第九条 学生装制服实行“六个统一”,即:统一款式;统一面、辅料;统一商标与标志;统一规格、型号;统一缝制加工工艺标准;统一价格。
第十条 学生装制服款式的确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举办学生装制服款式展示会(每三年一次),向社会公开征集学生装款式;
2.组织学生、学生家长、学校代表和专家投票评选;
3.根据投票结果并参考专家的意见,向社会公布学生装制服入围款式;
4.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各年级的学生装制服款式。
第十一条 学生运动装的统一着装应在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任何学校不得强制学生统一运动装。
第十二条 运动装款式的确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与学生装专业委员会组织召开运动装展示定货会(每年一次),由学生装专业委员会招标确定的生产厂家提供样衣参展;
2.组织实行运动装统一着装学校参加的展示会,通过投票,确定入围运动装的款式;
3.学校从入围款式中选定学校采用的运动装款式。
第十三条 学生装制服和运动装制作的年级为:小学一年级新生、四年级学生;初中一年级新生;高中一年级新生。
第十四条 对学生装制服、运动装以外的其他统一服装的制作,应坚持从严掌握的原则。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允许学校增加其他服装。确因参加各种活动必须统一的学生服装,应提前上报,并通过学生装专业委员会招标确定面、辅料供应厂家和生产加工厂家。
第五章 厂家招标
第十五条 面、辅料厂家的招标按以下原则和程序进行:
1.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制定学生装面、辅料供应厂家投标条件和管理办法及学生装所使用面、辅料的工艺质量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2.企业依据投标条件、管理办法及面、辅料工艺和质量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3.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对申请的企业资格及其提供样品进行考察、检测、审定;
4.公布符合条件的学生装面、辅料供应厂家;
5.在符合条件的面、辅料厂家中进行招标,确定当年的面、辅料供应厂家和价格;
6.向社会公布面辅料供应厂家和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生产加工厂家的招标按以下原则和程序进行:
1.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和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制定《青岛市中小学学生装生产定点企业条件》(包括运动装,下同),定期向社会公布;
2.企业依据《青岛市中小学学生装定点企业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3.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资格审定和实地考察;
4.公布符合条件的学生装生产厂家;
5.在符合条件的生产厂家中进行招标,确定当年的学生装生产厂家和学生装价格;
6.向社会公示学生装生产厂家和学生装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未中标的企业,不得参加当年的学生装生产。
第六章 合同的签定
第十八条 学生装专业委员会提供统一的合同文本,分层次签订合同。
1.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与中标的面、辅料厂家和生产加工厂家签订合同,对其供货和生产进行监督和制约;
2.各学校与学生装生产加工厂家签订合同,规定学生装的数量、生产时间、质量要求、售后服务办法及学校交付学生装款项的时间等;
3.学生装生产加工厂家与面、辅料供应厂家签订合同,规定面、辅料供货时间、质量标准、付款办法等。
第十九条 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向中标厂家收取监管资金,专项用于以下方面:
(1)厂家违约赔偿;
(2)学生装设计、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可列入成本的费用;
(3)售后服务费用;
(4)根据减免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学生减免费用。
监管资金剩余部分,在学生装单个周期运作完毕后,退回厂家。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挪用监管资金。
第七章 学生装的发放
第二十条 为保证学生装生产及时,发放有序,学校应做好以下工作:
1.每年新生入校后,协助厂家及时统计学生人数及服装型号;
2.协助厂家做好学生装通号服装的试穿工作;
3.组织特体学生的量体工作;
4.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收缴学生装款;
5.按合同规定将学生意见及时反馈生产厂家,保证售后服务按时完成。
第二十一条 生产厂家应按照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印制并发放学生装规格表;
2.按合同要求生产加工学生装通号服装,并在新生报到期间,进行通号服装的试穿、发放;
3.每年新生入学报到20日内,进行学生特体服装的量体、制作和学生秋装通号的发放;
4.按合同规定做好学生装的售后服务,使学生、学生家长、社会满意。
第八章 减免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持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家庭子女学生统一着装费用实行减半的优惠政策;对以下4种特殊家庭子女统一着装费用实行全部减免政策。
1.烈士子女;
2.父母双亡,且抚养家庭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家庭的;
3.父母一方患绝症,且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家庭子女的;
4.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且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家庭子女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学生,由学校核实并于每年新生入学报到5日内,报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确认后减免。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个人申请;
2.特困家庭子女有关证件;
3.学校盖章的特困家庭子女名册;
4.全部减免的学生提交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家庭子女证件的同时(烈士子女除外),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运作。
1.实行学生装面辅料供应厂家和生产厂家的招标工作程序、招标厂家标准公开制度,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
2.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增加学生统一着装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投诉与监督中心”。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并协调解决学生、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学生装的投诉;
2.监督生产厂家在服装发放中的服务质量;
3.协调做好以下工作:
(1)外地来青人员子女需购置服装的;
(2)学生身体发生变化需重新购置服装的;
(3)因服装丢失等其他原因需购置服装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学生统一着装社会监督机制。聘请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为学生统一着装工作社会监督员;特邀物价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对学生统一着装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的,由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组织核查,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给予年度评估、考核降等次的处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统一着装的;
2.借统一着装自立项目、增加收费的;
3.没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的;
4.超出合同规定向生产厂家索取、收取费用的;
5.统一制作服装后,不要求学生穿着的。
第二十八条 面、辅料供应厂家和生产加工厂家有以下行为的,由学生装专业委员会组织核查,视情节轻重,依合同责成赔偿损失或扣罚监管资金、取消面、辅料供应厂家或生产定点厂家资格等。
1.不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面、辅料,且出现问题不及时解决,造成生产工期延误的;
2.因自身原因不按时保质保量生产、发放学生装,造成一定影响的;
3.不及时解决学生装存在的问题,学生、学校和家长反映较大的;
4.企业中标后将服装转移到其他加工点制作的;
5.没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的;
6.不履行合同其他规定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区应成立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区的实施意见,保证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健康、稳步地发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