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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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根据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我省建筑业要以实现高效率、高质量、高效益、高信誉为目标,努力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提高质量和投资效益。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面推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凡建设大、中型项目都要实行投资包干制。由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层层包死,不留敞口。包干的形式,可根据不同的工程对象灵活多样,即可以按概算、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亦可按平方米造价或单位生产能力造价包干。过去没有实
行投资包干的在建大、中型项目,要力争在今明两年内按照批准的概算或修正的概算,由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包干协议,实行包建;接近完工的项目要核定未完工程的投资,实行收尾包干。
二、实行招标承包责任制。除某些特殊工程由主管部门指定施工单位外,都应实行招标投标,允许建设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和施工单位。
建设项目的标底,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投资额以内由招标单位提出,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评标、定标由招标单位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基建综合部门、建设银行等共同审定。
凡经审查具备投标资格的施工单位,都可以参加投标。中标单位与发包单位要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奖惩条款,一切按合同办事。
三、改革建筑材料供应方式,实行包干包料。按照人、财、物统一的原则,把现行的建筑材料随投资走的供应方式改为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和少环节的流通体制,由物资部门将材料按分配计划供应给承建单位。承建单位按施工图预算和材料消耗定额实行包工包料,对建设单位全面负责
,超耗不补,节约归已。在目前材料普遍有缺口的情况下,对材料缺口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工程,允许由物资部门和承建单位组织议价采购,实行议价来议价去,差价进入工程成本。
实行包工包料后,施工企业要加强物料管理,实行材料节约奖。施工企业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定额节约的国拨“三材”,按实物计价,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节约奖。奖励资金从材料费项下支付,并计入成本。
四、实行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要积极开展可行性研究,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杜绝“三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力争资金、材料打足,不留缺口,一次安排,分年度实施。在不超过投资总额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年
度限制。
项目确定后,坚持按施工程序施工,建立项目责任制,按工期定额,考核项目建设。提前工期而节约的资金归承包单位,延误工期而多耗的资金由承包单位负担。
五、改革建筑业的管理体制,建立专门组织项目建设的工程承包公司。工程承包公司既管设计,又管定设备,也组织施工。由它对国家承包,然后再对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分包,逐步发展到从可行性研究到竣工投产的全过程的总承包。工程承包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经营,自负盈
亏。各地区、各部门对所属的工程承包公司只在行政上进行领导,不得干预其正常经营活动。
国营施工企业内部除实行层层包干外,普遍推选包工队承包制,即国营施工企业所有制不变,按集体经济办法组织混合包工队,以单位工程为承包对象,创全优为目标,以施工图预算或平方米造价包干为依据,扣除工程成本必降率后,进行包工期、包质量、包消耗、包费用,把包产的
责任落实到个人。包工队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自愿组合的原则组建,民主选举产生队长,实行队长负责制。
六、建筑安装企业普遍推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资含量根据平均先进的原则,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共同核定,其总额随产值浮动,增减人工资总额不变。在核定的工资含量包干范围以内发放的工资和奖金,计入成本。实行工资含量包干,企业内部要以最终产品为对象,
建立严格的经济承包责任制,使完成产值与工程质量、工期、成本、利润、安全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紧密挂钩,防止片面追求产值。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工资分配形式,既不封顶,也不保基本工资。
七、改革用工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结合的队伍体系。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建筑业用工制度实施办法》,我省国营施工企业原则上不再增加固定工,只保留技术、管理骨干和少数特殊工种的工人,主要依靠合同工、临时工和乡镇建筑队。合同工的合同期限可根据施工任务
的需要,一年一定或几年一定。
要积极扶持集体施工企业的发展,提倡各种形式的联合,逐步形式以国营施工企业为主导,集体施工企业为骨干,农村建筑队为补充的建筑队伍体系。
调整好企业的组织结构,对富余人员要开辟多种渠道,妥善安排,使之尽快成为新的生产力量。同时,改变建筑业落后的生产方式,按经济合理原则,以城市或地区为中心,统一布局,把建筑业的各个部门组织起来,实行专业化、商品化生产。
八、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实行企业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工程任务比较大、重点项目比较多的地区要建立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机构,代表政府履行监督职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规和标准,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检查、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指导基层
单位质量检查人员的工作、检验质量测试手段等。监督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所需经费原则上向委托单位收取。今后,竣工工程不经监督机构检查验收,不准交付使用。
九、勘察设计单位实行企业化经营。勘察设计单位全面推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承担任务一律要签订承包合同,按项目或劳务收取设计费。收取的设计费,除向国家缴纳税金或利润外,留成部分参照企业利润留成办法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在保质、保量和保
工期的前提下,按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实行浮动工资和收入分成。
十、为完善我省建筑业后方基地、更新生产手段、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放宽企业专用资金的支配权,企业按规定提留的固定资产折旧、设备大修理和新产品试制等专用资金,允许捆起来使用。




198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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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违法案件计算非法经营数额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商标违法案件计算非法经营数额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字[2002]第178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标违法案件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问题的请示》(闽工商法[2002]16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目前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商标违法案件中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未对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的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方法作出司法解释,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时,应当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94]第329号)第10条的有关规定计算非法经营额,并据此确定所查处案件是否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OO二年七月十九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办〔2004〕53 号
部内各司(局),干部教育中心:
  为加强我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做好培训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精神和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我们对我部2001年颁布的《财政部公务员培训工作暂行办法》(财人[2001]1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做好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公务员培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财政改革与发展服务,为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服务。
  第三条 财政部公务员培训工作应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根据财政部公务员岗位素质规范和公务员队伍的知识结构、能力状况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各部门要支持、鼓励公务员参加培训。公务员要积极参加培训,完成规定培训任务。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财政部公务员培训激励机制。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做到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提拔,不培训不评优。

第二章 培训类型

  第六条 财政部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七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转业进入财政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开展的培训。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不少于20天。
  第八条 任职培训(岗位培训)是指对晋升司、处级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
  第九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财政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业务及技能方面的培训。培训时间和方式视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人员以更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天。

第三章 培训形式

  第十一条 财政部公务员培训采取脱产培训和非脱产培训两种形式。
  第十二条 脱产培训。脱产培训可以在国内组织进行,也可以在国外组织进行。主要包括:
  一、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岗位培训)。
  二、业务技能培训。
  三、专题讲座和研讨班、培训班等形式的培训。
  四、国际合作培训。
  第十三条 非脱产培训是公务员培训的一种重要形式。主要包括:
  一、业余培训班。即不占用工作时间,利用晚上和周末时间进行的培训。
  二、网上培训。即通过网络进行的学习培训。
  三、自学。即根据需要向公务员提供音像和文字培训教材、资料,用于自学。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的指导机构是人事教育司,管理和组织实施机构是干部教育中心,部内 各司局是培训的协作配合机构。
  第十五条 人事教育司在公务员培训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的有关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司、处级干部参加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等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和出国培训;
  三、为公务员发放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
  四、对财政部公务员培训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给予指导;
  五、定级、任用、提拔、年终考核时审核公务员参加培训情况;
  六、对未完成规定培训、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公务员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干部教育中心在公务员培训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的制度及具体实施办法;
  二、拟定财政部公务员培训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的实施方案;
  三、负责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的组织实施;
  四、建立财政部公务员全员培训登记制度,统计、汇总财政部公务员每年参加培训情况;
  五、对未完成规定培训、无故不参加规定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公务员,提出处理意见;
  六、负责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七、负责部内培训课题研究的组织,协调工作;
  八、负责管理财政部用于公务员培训的各项经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开支使用。
  第十七条 部内各司局在公务员培训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司局的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提出培训需求;
  二、支持、督促本司局人员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三、提供有关的培训师资;
  四、参与相关培训班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有关培训信息的反馈工作。

第五章 培训考核

  第十八条 参加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是公务员任职定级、晋升的必要条件。初任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任职定级;凡晋升职务或竞争上一职级岗位者,应完成本职级任职培训。否则,一般不能晋升或不具备竞争上岗资格。
  第十九条 公务员参加培训情况是年终考核的必要内容之一。未完成培训任务、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不合格者,年终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
  第二十条 未完成规定培训时间的人员达到本单位总人数3O%的司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被评为优秀。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公务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司和干部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公务员培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人〔200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