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2:57:52   浏览:98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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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关于发布《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通知
省政府同意省地名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发布〈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1号文),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地名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望按照执行。

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城镇街道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纪念地、游览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以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人工建筑物等名称。
第三条 全省地名管理工作实行统一归口、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市(地)、县(市、区)地名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地名工作的机构。各级地名委员会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地名委员会的指导。各级地名委员会对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等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地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本地区地名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地名工作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
(三)承办地名命名、更名工作,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组织和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
(五)调查、收集、整理地名资料,建立健全地名档案,开展地名咨询,组织地名书刊的编辑出版。
(六)开展地名学理论研究,总结和推广地名科研成果,培训地名工作干部。
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要方便使用,注意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省范围内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市、地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镇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省内著名的山、河、湖泊、岛屿等自然地理实体也应避免重名、同音。
(四)行政区划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以及纪念地、游览地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派生地名应与主地名统一。城镇街道名称,要注意相关性、系统性。
(五)新建居民地、城镇街道以及台、站、港、场等必须在施工前按审批程序确定名称。
(六)地名用字要使用规范的简化字,并以一九六四年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避免使用生僻字。读音要以《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为准。
第六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害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文化大革命”中乱改的地名,原则上要恢复原名。原名不符合命名原则的,应进行妥当处理。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三、四、六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四)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五)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一般不改,以保持地名的稳定。
第七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我省境内在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邻省、市的山、河、湖泊、海湾、岛屿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地名委员会会同民政、外事等有关部门协商或征求邻省、市意见后,经省政府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审批。
(二)乡、镇名称,位于一个市、县境内的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山、河、海泊、岛屿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所在市(地)、县(市、区)地名委员会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地名委员会审批。
(三)跨市(地)、县(市、区)的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相关市(地)、县(市、区)地名委员会协商提出意见,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联名报省地名委员会审批。
(四)位处我省境内的台、站、港、场等名称,纪念地、游览地名称,铁路、干线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水库、闸坝等人工建筑名称,按隶属关系,由各专业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当地或省地名委员会同意后,报专业主管部门审批;报批件和批复件要抄送当地或省地名委员会。
(五)城镇居民地和城镇街道名称,由市、县地名委员会会同城建、民政、公安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报上一级地名委员会和民政部门。
(六)自然村和村民委员会名称,城镇居民委员会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研究拟定,报县、区地名委员会审查,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报上一级地名委员会和民政部门。
(七)报批地名,要填写统一格式的“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五份。对命名、更名理由,新旧名称涵义、来历,群众意见等项要详细说明。
(八)调整、恢复、注销地名,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八条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审定(含政府授权地名委员会批准和审定)的地名,由同级地名委员会负责汇集出版。其中行政区划名称,民政部门可以汇集出版单行本。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地名时,都以地名机构或民政部门编辑出版的地名书籍、资料为准,不得擅自改变标准地名的文字书写形式和汉语拼音形式。有关单位公开出版地图、书刊时,不准使用自行收集或地名、民政部门尚未正式公布的地名资料。如公开出版物确需
用上述资料时,须经同级地名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少数民族语地名、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都要做到规范化,按照中国地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县以上地名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地名档案馆(室)。地名档案的保管和使用,要按照中国地名委员会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城镇街道,集镇、村庄,交通要道、叉路口,以及其他有必要设置地名标志的地理实体,均应设置地名标志。地名标志由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设置。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确定地名或更改标准地名的,违反第五条第五款规定在施工前不按审批程序确定名称的,以及移动或毁坏地名标志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以致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地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一九八0年十一月八日发布的《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同时废止。



198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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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析当前国际法领域的基本热点问题


—— 窦希铭 ——

(本文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欧盟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法学博士、北京大学访问学者)









二??八年七月








【摘要】

一般而言,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的法律体系,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大分支所构成。为深入剖析国际法的内涵、外延及其体系构成,本文首先对国际法体系的内部构成及其与国内法体系之间的关系,在现有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作出了必要而又扼要的梳理,然后详细介绍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和组成部分,并以此为基础,比较了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分析与确定了其间的法律效力位阶关系;最后,列举了目前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基本热点问题,并一一做出简要的法律评析。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结合着国际法学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导师的启示,本文独辟奇径地提出了对于国际法及其构成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之间法律效力位阶高低关系的全新见解,并且深入具体地探讨了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及其内涵、探讨了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的其它三大分支之间的上位与下位位阶关系,并且还得出了“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相互并列但却相辅相成地隶属于整个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位阶关系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加以确定”的结论。


【关键字】 国际法 概念 体系构成 

目录
引言 1
一、国际法的概念及其内涵与外延 1
(一)国际法的概念 1
(二)国际法的内涵 1
(三)国际法的外延 1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及其意义 2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位阶划分的现有理论 2
1.国内法优先说 2
2.国际法优先说 2
3.国际法国内法平行说 2
4.我国学界通说 3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再梳理 3
1.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法律体系 3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教学〔2006〕10号


各市、县(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高等学校:
现将《安徽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高校在贯彻落实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

安徽省教育厅
二○○六年十月十日



安徽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安徽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以下简称“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为毕业生提供优质、便捷的就业服务,根据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9号)精神以及现行的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历考试毕业生是指我省参加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完成学业的合格毕业生。
第三条 省教育厅是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的主管部门。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政策。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办理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手续的日常工作,并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

二、数据统计、审核和报送

第四条 省教育厅高教处、省自考办分别负责相关学历考试毕业生数据的统计、审核和日常管理维护,负责建立学历考试毕业生电子档案。
第五条 学历考试毕业生信息统计统一使用安徽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结构见附件1、2)。
第六条 各高校和市、县(区)自考办要认真做好学历考试毕业生信息统计工作,确保毕业生数据准确无误,并按要求及时将数据分别上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和省自考办。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毕业生数据报送时间为每年上半年4、5月份,下半年9、10月份;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数据报送时间为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与发放毕业证书时间相一致。
第八条 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配合省教育厅高教处、省自考办审核并接收学历考试毕业生数据,该数据将作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核发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依据。

三、就业程序

第九条 核发《就业报到证》的对象为取得我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证书(经过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非在职、毕业后两年内在全省范围落实了就业单位的专科以上毕业生。
第十条 本着“规范、周到、便捷、高效”的原则,办理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对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毕业生,一般由各高校集中办理;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实行个人办理,其中,属于脱产自考助学的毕业生一般由办学单位集中办理。
第十一条 学历考试毕业生在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时,需对个人非在职情况作出承诺,并认真填写《安徽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非在职情况承诺书》(见附件3)。凡承诺不实,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学历考试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一般应使用省教育厅印制的《安徽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议书》,由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发放、审核和鉴证。
第十三条 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统一使用“安徽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加盖“安徽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第十四条 学历考试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培养单位办理档案转递手续,到用人单位办理报到手续。

四、就业调整改派工作

第十五条 就业调整改派对象是指毕业时已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现要求到新接收单位就业的学历考试毕业生。
第十六条 学历考试毕业生办理改派需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考试毕业生与原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函;
3、学历考试毕业生与新接收单位签订的就业证明或协议书。
第十七条 学历考试毕业生调整改派期限原则上为2年(自报到证签发之日起),特殊情况可放宽到3年以内。
第十八条 改派后的学历考试毕业生信息数据于当月底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发布,供高校和用人单位、毕业生查询。
第十九条 学历考试毕业生在办理报到手续过程中,如《就业报到证》遗失,可自《就业报到证》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补发。补办《就业报到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在省级报刊声明原《就业报到证》作废的材料。

五、附 则

第二十条 《就业报到证》仅限在安徽省内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办理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手续费用参照省物价局皖价服〔2001〕209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