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15:24   浏览:82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无锡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 令第29号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及交付使用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条 无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计划、规划、房管、市政、公安、教育、环保、财贸、供电、绿化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 住宅小区竣工的综合验收,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建配套项目等组织全面验收。



  第五条 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凡未按规划要求实施、工程质量不合格、公建及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未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并领取《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不得交付使用和办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手续。



  第六条 住宅小区竣工,各单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



  第七条 住宅小区申请综合验收,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审核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定点图、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公建配套项目批文及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



  (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资料和分项验收报告;



  (四)竣工资料和技术档案资料,包括住宅小区实测竣工总平面图、公建配套竣工图和地上、地下管线竣工平面图;



  (五)其他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后60日内,完成综合验收工作。综合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成由有关专业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



  (二)验收小组听取建设单位汇报住宅小区建设情况,审阅有关资料、图纸,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科学评价,提出综合验收意见。



  (四)验收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第九条 住宅小区必须达到下列要求方可交付使用:



  (一)小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均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设计要求建成并达到满足使用的标准。



  (二)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



  (三)小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四)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五)小区按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电、商业服务、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齐全(因住宅项目建设周期影响暂未配建的,附近区域应有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



  (六)住宅小区公共消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符合规定。



  (七)住宅小区施工完毕,场清地平,周边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



  第十条 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方能申请复验。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不得分配,不得办理商品房注册登记手续,不得办理户口入迁手续。



  第十二条 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用。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公建配套项目必须与住宅建设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进行分期验收。



  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必须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以确保入住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住宅小区未按规定进行交付使用监督管理,造成居民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五条 住宅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住宅小区,造成入住居民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单位和住宅建设单位未按住宅配套合同要求完成配套建设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符合交付使用要求但未按规定进行竣工综合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擅自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未按规定执行规划设计或者配建市政、公用设施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为建设,住宅建设单位承担代为建设费用并按代为建设费用的10%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擅自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未按规定配建公共建筑设施的,责令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或无法补建的,除征用相应建筑面积的住宅作为未配建公共建筑设施的补偿,由有关部门落实安排相应的公共设施外,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交付使用住宅小区情节严重的,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建设单位,降低或者撤销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其他住宅建设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单位和公民有权对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小区进行监督,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以及旧城改造中的零星住宅和公建配套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江阴、锡山和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和规范人感染猪流感的临床诊疗和救治工作,应对可能发生的人感染猪流感疫情,我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在参考其他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人感染猪流感防控资料的基础上,研究拟定了《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现印发给你们,以指导人感染猪流感的诊断和治疗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

  猪流感(Swine Influenza) 是甲型(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猪或人的一种急性、人畜共患呼吸道传染性疾病。这种病在猪中经常发生,很少导致猪的死亡(猪的病死率为1-4%)。人类很少感染猪流感病毒,但也发现一些人类感染猪流感的病例,大多数是与病猪有过直接接触的人。2009年3月,墨西哥和美国等先后发生人感染猪流感病毒,为A型流感病毒,H1N1亚型猪流感病毒毒株,该毒株包含有猪流感、禽流感和人流感三种流感病毒的基因片断,是一种新型猪流感病毒,可以人传染人。人感染猪流感后的临床早期症状与流感类似,有发烧、咳嗽、疲劳、食欲不振等,还可以出现腹泻或呕吐等症状。病情可迅速进展,突然高热、肺炎,重者可以出现呼吸衰竭、多器官损伤,导致死亡。

  一、病原学

  猪流感病毒属于正粘病毒科(0rthomyxoviridae),甲型流感病毒属(Influenza virus A) 。典型病毒颗粒呈球状,直径为80 nm~120 nm,有囊膜。囊膜上有许多放射状排列的突起糖蛋白,分别是血凝素HA、神经氨酸酶NA 和M2蛋白。病毒颗粒内为核衣壳, 呈螺旋状对称, 直径为10nm。猪流感病毒为单股负链RNA 病毒,基因组约为13.6 kb,由大小不等的8 个独立片段组成。尽管不同亚型之间可以组成很多种流感病毒血清型,但是可造成人感染猪流感病毒的血清型主要有H1N1、H1N2 和H3N2。

  猪流感病毒为有囊膜病毒,故对乙醚、氯仿、丙酮等有机溶剂均敏感,200 mL/ L乙醚4℃过夜,病毒感染力被破坏;对氧化剂、卤素化合物、重金属、乙醇和甲醛也均敏感,10 g/ L 高锰酸钾、1 mL/ L 升汞处理3min,750 mL/ L 乙醇5min,1 mL/ L碘酊5min,1 mL/ L 盐酸3min和1mL/ L甲醛30min,均可灭活猪流感病毒。猪流感病毒对热敏感,56 ℃条件下,30min可灭活;对紫外线敏感,但用紫外线灭活猪流感病毒能引起病毒的多重复活。

  二、流行病学

  在1976 年美国发生所谓的“新泽西事件”中, 大约500 人感染了猪流感H1N1亚型病毒, 该病毒与当时从猪体内分离的病毒相同,首次证实了在自然条件下, 猪流感病毒可从猪传播给人。1999年10月,香港1名10月龄女婴感染了猪流感病毒H3N2,现已完全康复。这些年来,世界各地都有人感染猪流感病毒不同病毒株的报道,但并没有大规模流行。近日墨西哥及美国等部分地区暴发了人感染猪流感疫情。世界卫生组织指出,墨西哥和美国感染的病例属于H1N1亚型猪流感病毒的一个相同毒株。

  (一)传染源。

  主要为病猪和携带病毒的猪,感染猪流感病毒的人也被证实可以传播病毒。感染这种病毒的动物均可传播。

  (二)传播途径。

  主要为呼吸道传播,也可通过接触感染的猪或其粪便、周围污染的环境或气溶胶等途径传播。某些毒株如H1N1可在人与人之间传播,其传染途径与流感类似,通常是通过感染者咳嗽或打喷嚏等。

  (三)易感人群。

  普遍易感。患者多数年龄在25岁至45岁之间,目前报道以青壮年为主,应注意老人和儿童。

  (四)高危人群。

  从事养猪业者、在发病前1周内去过养猪、销售及宰杀等场所者以及接触猪流感病毒感染材料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为高危人群。

  人感染猪流感常发生在冬春季节,猪感染猪流感一般发生在夏秋季节。

  三、临床表现

  潜伏期一般1至7天左右,较流感、禽流感潜伏期长。

  (一)临床症状。

  人感染猪流感后的早期症状与普通人流感相似,包括发热、咳嗽、喉痛、身体疼痛、头痛、发冷和疲劳等,有些还会出现腹泻或呕吐、肌肉痛或疲倦、眼睛发红等。

  部分患者病情可迅速进展,来势凶猛、突然高热、体温超过39℃,甚至继发严重肺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肺出血、胸腔积液、全血细胞减少、肾功能衰竭、败血症、休克及Reye综合征、呼吸衰竭及多器官损伤,导致死亡。

  (二)体征。

  肺部体征常不明显,部分患者可闻及湿罗音或有肺部实变体征等。

  (三)预后。

  人感染猪流感的预后与感染的病毒亚型有关,大多预后良好;而感染H1N1者预后较差,病死率约为6%。

  (四)实验室检查。

  1.外周血象:白细胞总数一般不高或降低。重症患者多有白细胞总数及淋巴细胞减少,并有血小板降低;

  2.血清学诊断:可使用间接ELISA、抗原捕捉ELISA、荧光免疫法等;

  3.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由于PCR技术具有简便、快速、灵敏、特异性强等特点,已用于猪流感病毒基因的检测和分子流行病学调查等;

  4.病毒分离:从患者呼吸道标本中(咽拭子、口腔含漱液、鼻咽或气管吸出物、痰或肺组织)分离猪流感病毒。常用的方法有鸡胚接种法和细胞培养法。现有的诊断方法中,病毒分离法是较敏感的,但需要2-3周时间。

  (五)胸部影像学。

  合并肺炎时肺内可见片状影像。严重病例片状影像范围广泛。

  四、诊断

  人感染猪流感的诊断主要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病原学检查等,临床上早发现、早诊断是治疗的关键。

  (一)人感染猪流感的诊断标准。

  1.医学观察病例:曾到过猪流感疫区,或与病猪及猪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史,1周内出现流感临床表现者。列为医学观察病例者,对其进行7天医学观察(根据病情可以居家或医院隔离)。

  2.疑似病例:曾到过疫区,或与病猪及猪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史(也可流行病学史不详),1周内出现流感临床表现,呼吸道分泌物、咽试子、痰液、血清H亚型病毒抗体阳性或核酸检测阳性。

  3.临床诊断病例:被诊断为疑似病例,且与其有共同暴露史的人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者。

  4.确诊病例:从呼吸道标本或血清中分离到特定病毒;RT-PCR对上述标本检测,有猪流感病毒RNA存在,经过测序证实,或两次血清抗体滴度4倍升高,可确诊为人感染猪流感。

  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流程见附件 (二)人感染猪流感的鉴别诊断。

  人感染猪流感应注意与流感、禽流感、上感、肺炎、SARS、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巨细胞病毒感染、军团菌肺炎、衣原体、支原体肺炎等鉴别。

  五、治疗

  (一)对症支持。

  对疑似和确诊患者应进行就地隔离治疗,强调早期治疗。

  对人感染猪流感目前主要是综合对症支持治疗。注意休息、多饮水、注意营养,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发病初48小时是最佳治疗期,对高热、临床症状明显者,应拍胸片,查血气。

  (二)药物治疗。

  1.抗病毒治疗:应及早应用抗病毒药物,可试用奥司他韦(oseltamivir 达菲)。达菲是一种神经氨酸酶抑制剂,对猪流感病毒可能有抑制作用,剂量75mg/d, 疗程5天,儿童慎用。从美国最近的猪流感病毒感染者中分离出的病毒对奥司他韦和扎那米韦(zanamivir)是敏感的,对金刚烷胺和金刚乙胺耐药。

  2.抗生素:如出现细菌感染可使用抗生素。

  (三)中医辨证治疗。

  1.毒袭肺卫。

  症状:发热、恶寒、咽痛、头痛、肌肉酸痛、咳嗽。
  治法:清热解毒,宣肺透邪。

  参考方药:炙麻黄、杏仁、生石膏、柴胡、黄芩、牛蒡子、羌活、生甘草。
  常用中成药:莲花清瘟胶囊、银黄类制剂、双黄连口服制剂。

  2.毒犯肺胃。

  症状:发热、或恶寒,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头身、肌肉酸痛。
  治法:清热解毒,化湿和中。
  参考方药:葛根、黄芩、黄连、苍术、藿香、姜半夏、苏叶、厚朴。
  常用中成药:葛根芩连微丸、藿香正气制剂等。

  3.毒壅气营。

  症状:高热、咳嗽、胸闷憋气、喘促气短、烦躁不安、甚者神昏谵语。
  治法:清气凉营。
  参考方药:炙麻黄、杏仁、瓜蒌、生大黄、生石膏、赤芍、水牛角。
  必要时可选用安宫牛黄丸以及痰热清、血必净、清开灵、醒脑静注射液等。

  六、预防

  (一)控制传染源。

  开展人间和猪类流感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猪类或其它动物感染猪流感病毒,应按照《动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对疫源地进行彻底消毒,对病人及疑似病人进行隔离。

  (二)切断传播途经。

  对发现有病猪的养殖场、曾销售病猪肉的摊档、患者所在单位、家庭等进行消毒,对病死猪等废弃物应立即就地销毁或深埋;收治病人的门诊和病房按禽流感、SARS标准做好隔离消毒;标本按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求进行运送和处理。

  (三)保护健康人群。

  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充足睡眠、勤于锻炼、减少压力、足够营养; 避免接触流感样症状(发热,咳嗽,流涕等)或肺炎等呼吸道病人;注意个人卫生,经常使用肥皂和清水洗手,尤其在咳嗽或打喷嚏后;避免接触生猪或前往有猪的场所;避免前往人群拥挤场所;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遮住口鼻,然后将纸巾丢进垃圾桶;如在境外出现流感样症状(发热,咳嗽,流涕等),应立即就医(就医时应戴口罩),并向当地公共卫生机构和检验检疫部门说明。

  (四)加强院感控制措施。

  对于疑似病人或确诊病人进行隔离并佩戴外科口罩;医务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加强手卫生,使用快速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发热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等重点部门的医务人员应佩戴外科口罩,必要时佩戴护目镜或防护口罩;对发热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等重点部门应当加强室内通风。
  猪流感疫苗:目前只有用于猪的猪流感疫苗,还没有专门用于人类的。就目前情况看,普通的流感疫苗对预防人类猪流感没有明显效果。

  附件: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流程.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yzs/cmsrsdocument/doc4270.doc

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物资总公司


(1986年8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计划外物资)市场价格管理,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防止就地转手倒卖,价格暴涨暴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计划外物资的单位,应贯彻薄利多销,为生产服务的方针,积极组织资源,搞活物资流通。经营计划外物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作价销售,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条 经营计划外物资的单位,应按下列原则制订销售价格:
(一)各级物资主营单位应根据采购价格和当地供求情况,按照略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的原则,制定有货可供的市场挂牌价。
(二)物资主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经营单位,应以物资主营单位的市场挂牌价(即指导价格)为基础,视当地市场行情作价。但上浮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三)当地物资部门无货供应,由其他经营单位组织的物资,如进货渠道合理而成本偏高,可按实际进货成本加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毛利率(包括管理费、利息、仓储费、利润及零售税金,下同)作价,并公开挂牌销售。
(四)因特殊情况,计划外物资在同一个城市销售超过一个环节时,其最终销价的毛利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四条 采用补偿贸易、贷款投资、联营等方式,以及通过横向经济联合,建立货源基地所组织的计划外物资,可将未偿还的本息列入销售成本,按第三条规定的原则作价销售。
第五条 利用留成外汇进口当地紧缺物资投放市场的,应按规定报当地计委批准,办理进口报批手续,按第三条规定的原则作价销售,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进口石油成品油〈包括燃料油〉、进口汽车〈包括组装车〉,由进口单位提出订价方案,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销售给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计划外物资,参照当时同类产品进口到岸价格加合理费用和盈利,由供需双方协商作价。
第七条 为支持拳头产品生产,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将计划外物资按计划供应价销售给生产企业,其高进平出的价差,由当地财政部门从生产企业增加的销售收入和利润中给予补偿。
第八条 各级物资部门组织的计划外物资,在货源及价格上,应给本系统(特别是山区)所属单位予以照顾,发挥物资部门稳定市场价格的主渠道作用。
第九条 各级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物资贸易中心采取“四代一调”方式组织成交的物资,其价格和服务收费按国家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汽车贸易中心的价格和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贸易中心的价格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上述企业自营的计划外物资购销业务,参照当地物资主营单位作价办法执行。
第十条 各级物资主营单位应设立市场价格管理小组,实行集体定价制度,严禁个人定价、因人设价。同一城市有几个物资主营单位的,可组成当地物价协调小组,根据物资供求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挂牌价格。凡没有实行集体定价制度的,其销售价格应征得当地物资主管部门同
意后执行,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贯彻兼营服从主营的原则。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应将物资主营单位有货可供的市场挂牌价,印发给各兼营单位,作为当地物资市场的指导价格,由物价、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物资部门必须遵循以诚取胜、薄利多销、顾客至上、优质服务的宗旨,公开挂出计划外物资的品种、质量和供货地点、销售价格,做到有价有货,供需见面。
第十三条 名级物资经营企业应将计划内和计划外两种物资分开考核。计划外物资数量及销售收入,单独列帐,品种规格之间的价差,允许以盈补亏;年终实现的盈余,应作为企业销售利润,如企业有困难,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留部分结转下年,用作以盈补亏,但不得擅自截留。


第十四条 省确定为重要生产资料的计划外物资批发业务,由国营物资、供销部门和生产这种产品的单位及其委托代理业务的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时,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经济特区计划外物资价格管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各级物价、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86年9月1日起执行。



198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