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六五号
《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移交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2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一
2005年8月30日
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中的作用,保证城建档案规范、齐全、及时报送、移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原始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移交、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建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资料,建立健全城建档案各项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城建档案理论研究和专业人员培训;
(四)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
(五)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查处。
市建设委员会下设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市)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市政公用、规划、人防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城建档案资料必须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一)城市市政公用、交通基础设施;工业、民用建筑;园林、风景名胜;城市防洪、抗震;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隐蔽工程;人防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下管线工程等各类建设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
(二)城市规划、市政公用、风景名胜、消防、民用建筑建设、地下管线专业管理、人防(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单位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资料。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七条 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建设单位须建立声像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完整的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的工程声像档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档案资料应当是原始件。工程档案的各项签证手续必须完备,整理、编目等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在档案验收合格五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加盖“城建档案接收专用章”后返还建设单位。
第九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全部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时,应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并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房屋因拆迁等原因灭失后,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档案整理归档完毕后15日内书面通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编制的工程档案材料提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吉林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在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档案合格的建设工程发放《吉林省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档案不合格,没有领取《吉林省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编制和报送各类建设工程档案的部门和单位,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逾期3个月以下的,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二)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三)逾期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50000元至80000元罚款;
(四)逾期9个月以上的,处8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五)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额的5 %至10 %罚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档案原件的,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本办法,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使建设项目档案丢失,造成损失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湖州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州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1]31号
现将《湖州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一日
湖州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
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湖州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包括核准、审核、登记)暂行办法。
一、一般事项的直接办理制
1、一般事项的范围
一般事项指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主要包括下列申请事项:
(1)市公安局受理的户口申报、迁出、立户、移居、注销,分配调动户口迁入,边境通行证等;
(2)市计委受理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等;
(3)市经委受理的市级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技术改进)非限制类简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4)市外经贸委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等;
(5)市城建委受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登记核发等;
(6)市财政局受理的会计证核发和税务登记等;
(7)市国税局受理的税务登记;
(8)市劳动局受理的起重机械进场施工及准用证等;
(9)市粮食局受理的粮食关系正常迁移等;
(10)市林业局受理的木材运输证核发等。
2、一般事项的办理
一般事项采取直接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批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补办材料,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特殊事项的承诺办理制
1、特殊事项的范围
特殊事项指涉及1—2个主管部门,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主要包括下列申请事项:
(1)市公安局受理的户口迁入的投靠类、户口变更更正、申领正式身份证、农转非及各种出国出境证和消防管理证照等;
(2)市计委受理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等;
(3)市土管局受理的土地登记发证等;
(4)市城建委受理的建设项目供水、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建设项目证书核发、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等;
(5)市工商局受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注册登记等;
(6)市环保局受理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等;
(7)市卫生局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等;
(8)市劳动局受理的特种设备使用证等;
(9)市交通局受理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航运营运证、许可证、所有权证书等;
(10)市林业局受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等。
2、特殊事项的办理
特殊事项采取承诺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中心”有关窗口提出申请;
(2)“中心”有关窗口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应出具《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应出具《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3)窗口工作人员应将承诺事项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向“中心”和主管部门报告;
(4)主管部门领导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踏勘,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转交服务窗口;
(5)服务对象在时限到时,凭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如对办理持有异议,可向“中心”督查处投诉。
三、重大事项的联合办理制
1、重大事项的范围
重大事项指所有基建项目、技改投入500万元以上项目和其他需由2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
2、重大事项的办理
重大事项采取联合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应按不同的申请内容向窗口责任部门提出申请;
①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等重大事项的受理窗口责任部门为市计委;
②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的受理窗口责任部门为市经委;
③城市公用事业的受理窗口责任部门为市城建委;
④个体商贸业的受理窗口责任部门为市工商局;
⑤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把关部门为责任单位;
(2)责任窗口受理重大事项后,必须按“联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办理;
(3)“中心”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重大事项。
四、上报事项的负责办理制
1、上报事项的范围
上报事项指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
2、上报事项的办理
上报事项采取负责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窗口部门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应出具《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的办理时限;
(3)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要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办理结果及时报“中心”业务处。
五、控制事项的明确答复制
1、控制事项的范围
控制事项指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湖州市的总体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
2、控制事项的办理
控制事项采取明确答复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有关窗口部门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控制事项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并将申请事项按“退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在承诺时间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作出明确答复;
(3)服务对象如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中心”业务处投诉。
窗口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及时办理各类申请事项。窗口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门人员办理“中心”转交的各类申请事项,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如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可按规定顺延办结时间。
本暂行办法由湖州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