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九五年全国外汇金融监管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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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九五年全国外汇金融监管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

外汇管理局


关于下发《九五年全国外汇金融监管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
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1995年(杭州)全国外汇金融监管会议精神,现将修改后的会议文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局。各分局要认真学习《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银发(1995)81号《关于禁止金
融机构随意开展境外衍生工具交易业务的通知》、银传(1995)32号《关于对自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进行全面检查的紧急通知》和(95)汇管函字第049号《关于调整对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审批程序的通知》。
《对金融机构境内外外汇资产质量实行重点监管的实施意见》暂缓下发,请各分局继续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附件一:进一步加大金融监管力度保证外汇体制改革健康发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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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政府二届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保证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和公民都应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计划。
宣传、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拥军优属活动和先进典型,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保障部队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营房建设等任务。对部队提出的问题和要求,按政策规定及时研究答复,妥善解决。
为了支持部队更好地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巡逻放哨、查验值勤等任务,市政府给驻深部队在编官兵每人每月一定的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军队驻深办事处以及搞经营的部队单位不列入补贴范围。
第五条 各级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以及各院校应当积极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帮助驻深部队搞好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积极扶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和优抚对象发展生产经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国家征集兵员的规定,把好兵员质量关,将优秀青年输送给部队,保证部队兵员质量。
第八条 挂部队牌号的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行驶,一律免费通行,有条件的收费站应设定部队车辆专用通道。在公共场所停车场停放的挂部队牌号的车辆,一律免予收费。
第九条 依法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在建设开发或施工的过程中,如涉及军事设施时,应事前与部队协商解决,未经协商同意或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毁坏军事设施。
第十条 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应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地方领导应主动与部队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做好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志愿兵和退出现役的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及退伍义务兵、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
接收安置转业干部按《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指令性安排为主、鼓励自谋职业为辅的办法,保证其第一次就业。对异地入伍的符合政策规定在我市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免收城市增容费。
退出现役的二等、三等伤残军人由征集地政府列入就业计划,安排在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的企事业单位工作。
本市驻军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深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执行。对随军前无工作且在半年内仍未安排工作的随军家属,由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按不低于当地居民生活保障线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未接受组织安排而未工作的不予补助。
经批准随军而未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就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帮助解决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移交我市安置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随军遗属的生活、住房等方面的困难。
对移交我市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住房建设,按国家和《广东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对移交我市安置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征集地或配偶(无配偶的为父母)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并按规定发给抚恤金和护理费。
对移交我市安置管理的随军遗属,按规定由原籍或常住户口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十三条 本市驻军干部子女入园入学,按《关于深圳市驻军干部子女入园入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96〕292号文)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部队随军家属,采取双向选择、保底安置的办法,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组织、人事、劳动和安置部门按规定分配的安置任务。
第十五条 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符合政策安排工作的伤残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不得安排到已经批准关、停或濒临破产的单位工作。
任何单位不得裁减伤残军人,并在安排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个别因身体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按不低于同级职工的平均工资和各种生活补贴发给生活费,保障其基本生活。
烈属(含因公牺牲)、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子女,符合入学或就业规定和条件的,当地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入学或就业。
第十六条 家居城镇的现役军官(含文职干部)、志愿兵未随军家属住房困难或未分配(含自建、自购)住房的,在分配或购买住房时,应当享受双职工家庭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或安排购房。
家居农村、住房有困难需要自建房屋的,当地政府应优先安排住宅基地。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服务行业对现役军人(含伤残军人)优先服务。车站、港口、机场要设立现役军人、伤残军人优先购票窗口。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国内飞机,其票价优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革命烈属、伤残军人以及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老复员军人,到各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时,分别凭“抚恤优待金领取证”、“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优抚对象补助优待金领取登记证”,优先看病,免收门诊挂号费。医院应设立明显的优先、优惠标志。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
指导,督促落实。
移交我市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参加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把抚恤补助经费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建立优抚经费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与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二十条 优抚对象的优待金采取政府财政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家属、城镇户口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以户计算)的优待金按规定的标准由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宝安区、龙岗区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入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统筹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积极支持部队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战士,由当地镇(街道)和基层单位到军属家中慰问、报喜,并按《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不少于五十万元的拥军优属保障金,用于开展经常性的拥军优属活动、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突发性的生活困难。拥军优属保障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1998年7月29日

印发珠海市外事局(珠海市侨务局、珠海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珠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珠海市外事局(珠海市侨务局、珠海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珠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5〕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外事局(珠海市侨务局、珠海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珠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外事局(珠海市侨务局、珠海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珠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经市委常委会议、市编委会议研究,原珠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与外事局合署办公,外事局加挂珠海市侨务局、珠海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珠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牌子,是负责全市外事、侨务和侨联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原归国华侨联合会的工作和职能全部划归外事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外事和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拟订地方性外事和侨务工作规章制度及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外事和侨务工作的重大问题,了解和掌握外事和侨务工作动态,了解和掌握国际及港澳地区重大动态。
(三)组织接待外国来访的党宾、国宾、友好知名人士和其他重要外宾,管理来珠海从事公务活动的驻华外交人员和外国记者;办理邀请外国政府、使领馆官员和外国记者的来访申报手续并参与接待;承办市领导的对外交往事宜;协调、指导各区、市直各部门的重要外事和侨务活动。
(四)负责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承办审批、审核中央授权范围内的单位派遣团(组)出国赴港澳和邀请外国人来珠海访问的有关事项;承办市级领导出访报批工作;负责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护照、港澳通行证的颁发及签证(签注)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的友好城市和民间对外友好交往工作,指导市对外友好协会的工作。
(六)指导、协调涉港澳事务及官方、半官方、重要民间往来事宜;协调处理边境事务及涉外案件。
(七)参与引进海外资金、技术、人才的工作;协助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归侨、侨眷兴办文教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或投资兴办实业。
(八)开展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九)指导华侨农场的侨务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归国难侨的扶贫、救济工作。
(十)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开展对外宣传、文化交流及海外华文教育工作。
(十一)在中央和省委、市委对台工作方针的指导下开展海外对台工作。
(十二)参与协商和推荐人大、政协归侨、侨眷代表、委员人选,了解反映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其参加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活动。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外事局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档案、保密、党务、人事、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财务、接待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工作,为市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提供国际形势、重大问题及对外政策的宣传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
(二)礼宾科
组织接待来访的国宾、党宾、友好知名人士和其他重要外宾,管理来珠海从事公务活动的驻华外交人员和外国记者,办理应邀外国政府、使(领)馆官员和外国记者的来访申报手续并参与接待。指导、协助和培训各区外事机构礼宾接待、翻译方面的工作,统筹安排市领导的外事活动。
(三)出国(境)管理科
管理、审批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境)有关事宜,承办市领导出访报批工作。
(四)签证科
办理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护照和港澳通行证;负责申办出国签证和办理通行证签注工作,管理因公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办理应邀来访的外国人士的签证通知函电。
(五)港澳事务与涉外科
协调处理边境事务,参与边境会晤、会谈,指导、协调和组织安排与边境事务有关的活动及官方、半官方、重要民间交往事宜;承办广东省港澳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协调处理涉外案件。
(六)国际交流科(对外友好协会办公室)
负责与缔结友好关系的外国城市及其他友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办理与外国缔结友好城市的报批手续;负责民间对外友好交往活动,接待外国来访的民间友好团体、知名人士和组织各界人士出访;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实施高层次管理人才赴国外培训计划。
(七)侨政科
依法保护华侨、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的合法权益,检查、督促侨务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拟定全市的侨务法规和政策;负责有关华侨、华人、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的来信来访,收集侨务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做好为侨资企业服务的工作,维护侨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承办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市正确做好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管理工作;协助华侨农场做好归侨、难侨的扶贫、救济及其子女升学等工作。
(八)宣传联络科
负责国外侨情的调查研究,提供国外侨务工作信息并提出开展国外侨务工作的意见,开展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友好工作,开展海外留学生和新侨民的工作;做好引进华侨、华人、港澳同胞资金、人才、技术的工作;做好侨务宣传工作;开展海外华文教育,负责筹办海外华裔青少年夏令营的工作;负责市海外交流协会的日常工作;通过侨务渠道开展海外对台工作。
(九)侨联工作科
根据市委要求和侨联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密切与归侨侨眷、海外侨胞的联系;开展对外联络、对外交流工作,组织各种社团联谊和社团活动,做好日常接待与信访工作;推荐侨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组织侨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参政议政考察活动,撰写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及时反映归侨侨眷、海外侨胞的意见和心声;组织归侨社团参与社区文化活动;开展“侨心工程”奖学和扶贫济困活动;编辑《珠海侨联》杂志,以及负责市侨联的其他日常业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外事局机关行政编制3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科室科长(主任)9名,副科长(副主任)5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