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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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

财政部


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

1980年9月3日,财政部

为了调动农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坚持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把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更好地完成各项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为农业现代化服务,对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农业各部门(包括农业、农垦、畜牧、林业、农机、水利、水产、气象等)举办的属于国家预算内管理的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均可试行预算包干办法。
二、原来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后,可以改按“支出包干、节余留用”的办法管理,即支出按上级核定的年度预算指标包干使用,年终节余全部留归单位支配。
有些单位实行支出预算全额包干有困难的,可以对单位预算中的一项或几项支出实行预算包干。不宜包干的专项支出或其他一次性临时支出,不实行预算包干。各项补助社队的资金不得列入预算包干范围。
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办法后,利用自有设备,组织一些临时性的收入,可以实行收入留成办法,数额较少的也可全部留给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收入的计算,应扣除为取得收入而支出的各项直接成本费用。原来规定应上交财政或抵充有关开支的,不计入收入留成范围。各单位的收入留成比例,以及上交收入留归主管部门调剂使用和上交财政的比例,由财政部和主管部门,本着既保护单位干部职工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又提倡为国家多作贡献的原则精神,具体商定。农口各部门直属科研单位的收入留成办法,按财政部、国家农委已发的试行办法执行。
三、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后,可改按“定收定支,定额补助或定额上交,增收节支留用,短收超支不补”的办法管理。即按国家规定的收入和支出指标,支大于收的确定一个补助数额,收大于支的确定一个上交数额,超收和节余的资金留归本单位支配,短收和超支不予弥补。
有定额上交任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应按规定上交财政,也可留一部分交主管部门作调剂使用,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主管部门商定。
四、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包干数,应当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经批准的人员编制及各项开支定额,参照上年执行情况,按照量力而行和尽力而为相结合的原则,予以核定。核定时人员经费和专项业务费要分列,人员经费不能挤占业务费。
各单位的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计划要互相衔接,不衔接的要根据核定的预算包干指标修订事业发展计划,使预算包干有依据,工作好坏能考核。
核定的包干预算,应抄送农业银行作为拨款依据。
五、试行预算包干的农业事业单位,凡是对外承担科学试验,电子计算机计算,供应技术资料、技术图纸等项业务,都应当合理作价收费。国家有统一价格的应当执行统一价格;没有统一价格的要根据生产成本,比照同类产品或同行业收费标准合理定价。
实行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也应采用收支包干办法。不实行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提供的劳务或产品,也应计价,实行内部转帐结算,以利事业单位进行费用指标考核,进一步加强经济核算。
各单位要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保证各项事业计划的完成和超额完成。一切有条件组织收入的单位,都要积极挖掘潜力,从扩大服务项目中,合理地组织收入,以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促进事业的发展。
组织收入要在保证完成年度事业计划、搞好协作、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条件下进行,要注意防止偏离工作任务和协作任务,单纯追求收入的倾向。
六、试行预算包干办法以后,财政上对各单位的经费支出按银行支出数列入决算。属于包干节余资金归本单位支配;没有完成事业计划而结余的开支,不能算作包干节余,其资金应结转下年度继续专项使用。
七、为了搞好预算包干,各农业事业单位根据上级布置的任务制定出当年事业计划,提出完成计划的要求和措施,年终必须对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严格的检查,以考核支出是否真正在完成事业计划前提下有所节余,收入是否合乎政策要求取之合理。农业事业单位对在完成事业计划前提下所得的包干节余和收入留成,要坚持“先存后用”。安排使用的原则应当是大部分用于发展事业,添置仪器、设备、材料和改善工作条件;小部分用于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和职工奖励。各单位应按照上述原则精神,提出使用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后使用,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备查。经审批的使用计划均应抄送农业银行。
对职工的奖励应根据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增收节支任务完成情况核定。参照行政、文教事业单位的规定,全年奖金总额合计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总额。单位组织的收入和包干节余合并计算,不得重复发奖。今后国家对事业单位奖金有统一规定后,应严格按统一规定办理。发给职工个人的奖金,要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对贡献大的多奖,贡献小的少奖,没有贡献的不奖。对职工奖金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要有具体的考核指标,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不得因发放奖金而增加国家开支;不得巧立名目,滥发奖金。
八、试行预算包干以后,农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制度,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随意增加职工人数、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搞计划外工程。
九、试行预算包干的单位,应当健全财务机构,配备适当的财会人员,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原始记录,做好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特别是各项经费定额的基础工作,为预算编制和预算包干指标核定提供数据。
十、本规定从一九八0年起执行。中央农业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拟定对直属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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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克政办发〔2008〕18号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克州应急管理工作,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全面提升克州应急管理工作水平。经克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四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促进规范化管理,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督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二、考核的依据和目的

考核依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关于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新政发〔2005〕7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1号)、《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7〕22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8号)和《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克政发〔2006〕47号)等。

考核目的:强化各级政府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中的责任意识,理顺和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强化应急联动机制,促进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不断提高各级政府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克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考核范围是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考核方法和主要内容

克州政府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进行考核,抽查县(市)的部分乡(镇)。基础分为100分,分项目逐项计分,根据单项工作完成情况计算相应分数,最后按实际分数进行排序。考核的主要评价指标县(市)共7大项,20小项(详见附表1)、州直部门共7大项,16小项(详见附表2)。

五、考核奖惩

应急管理目标考核工作在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的基础上,将应急管理工作的整体效果作为衡量同级政府和部门是否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标准,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县(市)、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的依据。

参加考核的各县(市)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考核实际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奖优罚劣。对应急管理工作做得好的通报表彰,对应急管理工作完成不好的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县(市)、部门(单位)要向克州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制定整改意见。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考核的组织和领导

应急管理目标考核工作在克州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克州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协调和组织各县(市)、相关部门组成检查考核小组,每年10-11月份开展考核工作,各县(市)、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提前组织做好本级考核。按照自治区和克州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工作安排,每年抽考不同内容,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以当年通知为准。克州应急管理办公室可视情况组织交叉考核。

各县(市)各部门要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积极争先创优,努力提升克州应急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构建和谐克州。



附表1:克州县(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指标



附表2:克州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指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告


颁布日期:20020328  实施日期:20020328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2002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理顺农村分配关系,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调动和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农村税费改革遵循的原则是: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改革后全省农民负担总体上有明显减轻;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法,采取以农业税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统筹安排,配套改革,精简乡镇机构,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合理调整农村教育布局,量入为出,调整支出结构,减少政府开支。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是:
  取消乡统筹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两工”取消后,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调整农业税政策。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为依据确定;农业税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粮食作物的平均产量核定;农业税税率为7%。
  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原则上只征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品相对集中的县(市、区),需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征收农业特产税,但不得再征收农业税。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
  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费和村委会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
  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元。
  原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农民农业税、乡统筹和村提留的,农村税费改革后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任务落实到户,通知到户,结算到集体经济组织。
  农业税及附加原则上征收代金,按亩以货币计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征收代金或征收实物及夏、秋两季征收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管理统一由财政机关负责。粮食部门优先接收农业税实物,及时结算价款,不得拒收、限收和压级压价。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广大农民群众要按照国家规定,自觉履行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纳税义务,不缴、少缴或抗缴农业税应纳税款及附加的,征收机关应当依法追缴。
  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咨询电话:
  (0371)5740832
  (0371)5711122—2307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