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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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2002.09.24
印发《江门市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1]9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执行。各市、区可参照市直的奖励办法,落实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奖励措施,提高外贸出口 企业的积极性,为2001年我市外贸出口实现正增长而努力。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江门市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一、为调动出口企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我市的外贸出口,力争完成我市今年外贸出口 任务,市政府决定对完成全年出口任务的市直出口企业实行奖励。



  二、奖励对象及条件:



  (一)奖励对象:江门市直所有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生产性自营进出口企 业、私营企业以及三资企业。



  (二)奖励条件:



  1、计算口径:以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口海关统计数为准。



  2、外贸企业、生产企业、私营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今年的出口任务并且出口额达100 万美元以上。



  3、三资企业:一般贸易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



  4、全年出口实绩在55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三资企业除外)。



  三、奖励项目



  (一)完成出口任务奖



  三资企业按一般贸易出口额计,其他企业按出口总额计,每出口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 币。



  (二)优化出口结构奖



  为引导出口企业调整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和市场结构,鼓励企业开展直接的远近洋出口贸 易和扩大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出口。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三资企业按一般贸易出口 总额计,其他企业按出口总额计,出口每1美元奖励0.01元(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或两个以上的 不重复奖励)。



  1、直接远近洋出口额(指除香港、澳门以外)占出口总额的70%以上;



  2、机电产品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70%以上;



  3、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18.5%以上(2000年全省平均水平)。



  (三)出口规模奖



  全年出口额达到或超过55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三资企业除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人民币。



  四、申报奖金时间及兑现



  奖金申报于2002年第一季度开始办理。企业填妥《2001年市直完成出口任务奖金申报表 》后,报送市外经贸局审核,由市外经贸局统一送江门海关签章确认,经送市财政局审批, 兑现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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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8年1月5日,劳动人事部

现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7〕3号文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申请国家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及所有检验、使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
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七类:
(一)头防护类;
(二)呼吸器官防护类;
(三)眼、面防护类;
(四)听觉器官防护类;
(五)防护服装类;
(六)手、足防护类;
(七)防坠落类。
第三条 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部,负责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其它各部门、地区和单位不得另行发放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
劳动人事部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
电话:421.3431转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四条 企业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与营业执照相符合。
(二)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分别达到各自有关的国家标准的要求,具体标准见附件6。
在上述标准执行的过程中对新制订的标准允许有规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仍可执行原标准,过渡期满后一律执行新标准。自新标准公布实施之日起,新设计、制造的产品一律执行新标准。
(三)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统一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并付诸实施,能指导生产。
(四)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保证质量稳定控制系统,并须按本细则附件1的有关规定考核合格。
第五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一)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本细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条件后,方可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3),申请书及附件(见附表)一式五份报省、市劳动部门,同时抄报地方(省、市)经委及生产许可证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新建和转产企业可按以上程序随时提出申请。
(二)由当地(省、市)劳动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申请企业的必备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五份申请书及附件报劳动人事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初审内容见附件1。

(三)劳动人事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接到地方劳动部门上报的企业申请文件后,进行审核,对具备申请取证条件的企业,派检验单位对企业进行质保体系审查及产品的抽样检验检测(按附件1、2的规定进行)。审查合格后,由劳动人事部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名单。
(四)经审查不符合领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企业,允许企业进行限期整顿,限期为三至六个月。第二次检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五)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现场审查结论或产品确认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形式按隶属关系向发证办公室提出意见,发证办公室在收到函件一个月内予以处理。
第六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
(一)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和产品合格证上标明国家统一规定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以及批准日期和有效期,标记和编号方法见附件4。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从批准之日算起,有效期为四年。
企业在许可证期满后,继续生产该产品时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更换许可证。经重新检验评审合格后,决定其延长许可证有效期或重新颁发许可证。若发证产品的国家标准作了重大修改时,生产厂应按新标准执行,并重新进行检查和评审。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转让或冒用生产许可证,违者除吊销生产许可证外,按国务院颁发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追究有关工厂和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四)对领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内,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复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1.产品质量下降,经抽查、复查不符合细则的要求,限期三至六个月整顿后,检验仍不合格者;
2.国家已公布淘汰或决定停止生产的产品;
3.企业生产方向改变,不再生产该产品者;
4.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人身、设备事故者。
已被注销的生产许可证应交回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七条 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定。检验单位为北京、武汉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以及劳动人事部认可委托的其它检验单位。
第八条 申请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按规定交纳生产许可证费用(见附件5)。
第九条 本细则由劳动人事部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审计署 等


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1997年11月21日,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
1996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会计工作秩序整顿。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整顿工作开展顺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会计工作秩序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仍然存在。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经秩序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精神,继续整顿和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各级财政、审计、经贸、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协作,紧密配合,实行齐抓共管和综合治理,切实抓好对会计工作秩序的监督和管理,实现会计工作秩序的根本好转。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
1996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精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会计工作秩序整顿。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顿工作开展顺利。各地区、各部门坚持边检查、边整改,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的同时,从加强会计基础、健全会计法制、提高人员素质等环节入手,促进会计工作秩序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会计工作秩序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如搞假报表、假决算、虚列成本、隐瞒利润等还没有彻底根治,影响会计工作秩序正常运行的因素仍未根本消除。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要求,继续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在实现会计工作秩序根本好转的同时,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为了切实解决会计工作秩序中的问题,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现就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切实贯彻《会计法》
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是保证财政经济工作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切实重视和不断加强会计工作,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会计法》的要求,定期检查会计工作秩序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要根据1996年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情况,结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清理预算外资金、清查“小金库”等专项检查,有重点地选择部分行业和单位进行抽查和复查,发现整改不彻底、顶风违纪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要针对会计工作秩序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实施措施和其他会计法规、制度,促进会计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继续贯彻和不断完善“两则”、“两制”,规范企业的财务会计行为,加强对企业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完善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规范企业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规范企业改组、改制和兼并、租赁、出售、清算、破产等会计处理办法,发挥会计在企业改革中的作用;逐步在上市公司实施具体会计准则,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业务,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要加强《会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会计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要结合“三五”普法,广泛开展会计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单位领导人、广大会计人员和其他经济工作者的会计法制意识。
二、改善基础管理,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整改,认真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的实际,提出规划,实行分类指导,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标准和工作程序,做好检查、考核、确认工作,督促各单位限期做到依法建帐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审计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对各单位依法建帐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通过3到5年的努力,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基本达到规范化的要求。当前,要重点抓好私营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会计基础工作,做到依法建帐。
三、实行分类指导,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原始记录、资金管理、财产清查、内部控制等基础管理制度。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成本核算制度,不断改进和加强成本核算管理;规范购销活动;明确财务收支审批权限和职责,加强对财务收支各个环节的控制和监督。国有企业要严格消费资金和生产经营资金使用,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加强资金管理和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加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进一步实行民主监督。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监督和指导。
四、健全总会计师制度,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推行总会计师制度,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配备总会计师,保证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参与重要经济问题分析等职责到位。要加强对总会计师队伍的培训,积极培养总会计师后备人才。同时,继续开展在职会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和观念,提高业务素质,更好地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加大职业道德宣传教育的力度,在会计战线树立敬业爱岗、坚持原则、钻研业务、搞好服务的职业道德观。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取消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和上岗资格。
五、单位领导人要对会计工作秩序和会计信息质量承担责任
各单位的领导人要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的“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执行本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的职责,组织领导本单位职工认真执行《会计法》,督促会计部门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健全内部会计监督,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并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所属单位领导人的监督和考核,对存在会计工作秩序混乱、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侵犯会计人员职权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要依据《会计法》和《刑法》的规定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要结合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和建设,加强对企业经营者财会法规等培训,进一步实行国有企业经营者定期审计制度,重点审查任期内的财务情况,并将审计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六、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督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的状况,制定会计工作发展规划和监管办法,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和健康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法规制度、会计队伍等建设,不断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继续深化会计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会计运行机制;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资金使用、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利润分配等环节的监督;规范和强化企业年度决算审查制度;继续推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发挥注册会计师在会计监督中的作用,同时,开展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整顿工作,加强监督和培训,提高执业水平。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在继续严厉打击增值税发票方面的犯罪活动的同时,加强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力度,督促用票人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配合搞好会计监督工作。要逐步理顺政府部门对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监督的关系,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