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测绘管理局《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10:23   浏览:97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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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测绘管理局《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测绘管理局《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测绘管理局《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确保耕地占一补一,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的征收标准和程序。
(一)耕地开垦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全省非农业建
设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在办理用地手续时都要按规定先缴纳耕地开垦费,“先补后占”的用地单位除外。今后用地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的,返还耕地开垦费;不能自行开垦的,耕地开垦费不予返还,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统一开垦。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 ̄10倍)的1.5倍征收,占用其他耕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同等标准征收。
耕地开垦费由有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征收,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土地复垦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根据土地被破坏的程度和复垦需要投入资金的多少,缴纳土地复垦费,具体标准由物价、财政、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复垦工作量确定。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三条 收取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专项收费收款收据”。
第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整理、土地复垦。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使用拨款程序。
(一)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必须专款专用,实行项目管理。省、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耕地补充方案编制项目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用款计划审核后,及时将款拨给省、市、州、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属上下级之间的耕地开垦费的拨付,必须通过
财政专户内运行。省、市、州、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将款及时拨给补充耕地承担单位。直接拨款给补充耕地承担单位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并与补充耕地承担单位签订补充耕地合同,明确补充耕地的位置、数量、质量、灌溉设施、开工竣工日期、付款方式、验收标
准等。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州、县一律不得用耕地开垦费到本省行政区域外实施耕地开发整理项目。
(二)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土地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用款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拨付,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所需的业务费,可按不得高于缴入财政专户总额的3%拨付。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的收支情况,实行季报制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收支情况报表》。
第八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对违反财政纪律、财务制度,截留、挪用、拖欠、挤占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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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专利权的法律分析及认定
商家泉
一、滥用专利权的法律分析及认定:
1、专利权人具有滥用专利权的典型行为:
(1) 滥用专利权进行恶意诉讼、恶意申请实施诉前禁令和财产保全措施等;
(2)对明显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起侵权诉讼或投诉;
(3)将非必要专利权纳入“专利池”,并进行捆绑许可收费;
(4)故意将国家或行业标准、公知技术注册为专利,并阻止他人使用;
(5)利用先行专利制度的特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进行实质性审查),故意将公知技术申请为专利,在获得专利权后,恶意提起诉讼;
(6)其他以问题专利或垃圾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或投诉的行为。

2、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具有恶意
(1)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标准申请专利并行使权利的;
(2)专利权人明知某一产品或产品的制造方法系现有技术,却将之申请专利并行使权利的;
(3)对以存在其他方式的在先使用或在先权利为由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不宜一概认定为专利权人具有恶意。

二、滥用专利权的典型案件分析
(一)袁利中诉扬州通发公司侵犯专利权案
1、基本案情:
原告于2001年提出“消防用球阀”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被授权。2003年8月,原告以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为由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被告在答辩期内就原告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4年8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认为本专利与现有技术1999年7月1日实施的《水暖用内螺纹连接阀门》国家标准相比不具有新颖性,宣告本专利无效。袁利中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维持了审查决定。
在审查决定生效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但被告提出损害赔偿反诉,认为原告担任厂长的吴江市高中压阀门厂与被告系同业竞争企业,原告作为该厂厂长,基于竞争需要将早已公开的国家标准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申请为实用新型专利权,并起诉被告。原告作为生产、销售阀门产品企业的负责人,以该专业领域中公知的国家技术标准内容申请专利并以此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明显存在恶意,使被告为应诉聘请律师参加专利诉讼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对被告造成了损害,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处理结果:支持权利滥用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以恶意申请并应当被认定自始无效的专利权对被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致使被告在诉讼中遭受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原告赔偿被告律师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费、差旅费等2万余元。

(二)、北京明日公司诉维纳尔公司损害赔偿纠纷
1、基本案情:
被告将早已进入公知领域的“熔断器式隔离开关”系列产品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权。2005年2月,被告起诉原告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在答辩期内,申请宣告涉案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经审查,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均被宣告无效。原告认为,被告利用我国专利授权制度中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定,在明知涉案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冻结了原告的银行账户,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原告还为此支付了律师费用。被告的行为具有恶意,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处理结果:未支持权利滥用观点
法院认为:鉴于涉案四项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原因在于被告维纳尔公司在其生产的相关产品的宣传广告和宣传册中公开了相关外观设计,而非将其他自由公知设计或已有设计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故据此不能得出被告维纳尔公司恶意申请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结论。
鉴于被告在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时,依据的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合法授权的、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最终被宣告为无效时,被告也及时申请撤回起诉。
且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性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指控其生产、制造的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有其他来源,故原告主张被告明知涉案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而提起侵犯专利权的诉讼并以此方式恶意侵害原告的相关权利,依据不足。

(三)、本田公司诉双环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1、基本案情:
2003年9月,原告以被告生产、销售的“来宝”汽车侵犯了原告CR-V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销毁该产品图纸、专用设备、模具、专用工具及产品资料;在公开发表承认侵权声明并向本田公司致歉;赔偿原告损失1亿元人民币。 2004年12月,被告以原告专利与在先设计外观相近似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2006年3月,原告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原告虽提起行政诉讼,但无效决定被维持。

2、处理结果:一审支持了专利权滥用的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其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后,仍然坚持对被告的侵权请求,具有明显的过错和恶意性质。遂判决除确认双环不侵犯本田专利权外,还判决本田公司赔偿双环公司因停产、推迟涉案产品上市时间等造成的损失2579万元。


关于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通知


近日,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通知》,通知说,近年来,我国电视剧的创作生产和播出呈现出持续发展繁荣的良好态势,收看电视剧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和全国省级卫视综合频道在电视剧播出上起到了垂范和表率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播出的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播出秩序,促进卫视综合频道健康发展,并有效推进电视剧产业的科学转型,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播出管理工作。电视剧作为当今社会最具影响、最大众化的文艺形式,在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和审美品味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着特殊的地位。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卫视综合频道要从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省级卫视电视剧播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手段,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卫视综合频道的职责和性质,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全国各级电视播出媒体,是重要的思想文化宣传阵地,必须要强化媒体责任,特别是卫视综合频道,要坚持以宣传为中心,坚持新闻立台。不能把卫视综合频道类同于“电视剧频道”和“家庭影院”等性质的频道。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电视剧播出必须首先遵守宣传纪律和宣传要求,全国卫视综合频道在编播电视剧时,必须明确电视剧播出属于宣传管理,不能混同于单纯的商业行为,更不能搞无序的商业竞争。

三、为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的播出,特对全国卫视综合频道做出如下规定:

(一)电视剧每天播出时间总量不得超过每天播出电视时间总量的45%;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下同)期间,电视剧每天播出时间总量根据本通知的总体精神自行掌握。

(二)同一部电视剧每天播出总集数(包括重播集数)不得超过6集(每集不超过46分钟,以下同);双休日同一部电视剧每天播出总集数(包括重播集数)不得超过8集;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同一部电视剧每天播出总集数根据本通知的总体精神自行掌握。

(三)同一部电视剧在19:00至24:00之间,播出总集数不得超过3集(包括重播集数)。

(四)任何一级电视播出媒体,均须严格遵守《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总局40号令),按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批准的长度播出。如有特殊编播需要对剧目长度进行调整,应首先获得电视剧版权方的同意,并征得同时拥有该剧播出权的机构的同意,最后须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的电视剧办事大厅上报广电总局电视剧司认可备案(备案表附后)。

(五)上述规定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须事先上报总局批准。

(六)总局将对各地执行情况严格监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全国卫视综合频道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自2010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

此通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转发所属省级电视台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