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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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奋斗目标。 为认真贯彻《决定》精神,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当前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它直接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顺利实现。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多种
手段。民政工作是社会行政管理工作,民政部门通过解决社会矛盾发挥社会稳定机制的作用,对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是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要
亲自动手,真抓实管,真正把这项工作落实到基层,抓紧抓好。
二、明确职责,积极配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需要各个部门各个方面积极有效地配合。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范围,主动找准自己的位置,明确自己的职责,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共同维护社会治
安的应有责任。
民政部门在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时,要结合民政工作实际,从维护社会稳定的总体要求出发,认真分析当前民政工作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有针对性地做工作。要通过发挥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和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狠抓落实,重点治理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各级民政部门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加强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组织建设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关键。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组织保证,使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群众
中去,真正做到群防群治。在农村,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切实加强村级组织建设,依法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发挥村民自治的功能,认真整治软弱涣散的村级组织,推进农村基层的民主政治建设,通过制订和健全村规民约,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减少民间纠纷:在城市,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在民事调解、治安防范、帮助失足青年、安置无业人员和残疾人以及管理流动人口等方面的作用。在评比表彰先进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先进个人时,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
项重要条件。
(二)加强收容遣送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是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突出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依法收容流浪乞讨人员。各收容遣送站要对被收容人员加强管理,对可疑人员重点查询,发现违法分子立即交公安部门处理。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遣
返工作,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的民政部门要协助政府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做好安置工作。
(三)搞好救灾救济,促进灾区社会稳定。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救灾工作。一旦出现灾情,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妥善安置灾民,发放好救灾款物,防止逃荒、要饭等非正常现象发生,确保灾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五保户和特困户,要做好供养和救济工作,防止由此而引发的社
会问题。
(四)依法严格管理社团。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社团的管理,依法行政。当前,要着重抓好社团的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工作,严格社团审批制度;要加强对社团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制止社团不健康的活动,对各类违法社团组织,坚决予以取缔,保证社团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发
展。
(五)要认真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保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要认真贯彻《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做好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要制止婚丧事大操大办和封建迷信活动,充分发挥红白事理事会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
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望及时告部办公厅。



199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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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政办发[2005]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十九日



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市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道路交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

第三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筑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 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六条 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七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筑项目规划允许用地范围以内,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可另作特殊处理)。

第八条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第九条 应保证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配建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得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应有不小于100米的距离,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入口应有不小于80米的距离。基地临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距离道路交叉口最远处设置出入口。

第十条 临城市道路两厢的建筑如底层设置门面,又未建地下停车库或立体车库的,其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须在《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00]46号)要求退让距离的基础上增加4米的退让作为地面停车用地。

第十一条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要求控制(具体见附表,附表所列配建停车位指标均为建筑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第十二条 附表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第十三条 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配建停车场(库)车位指标按附表规定执行在技术上无法做到的,以及按附表规定执行,停车面积总规模超过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在附表规定配建指标基础上适当折减,折减率最大不超过30%。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须按本标准要求增配停车位。

第十五条 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机动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

第十六条 多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应按各部分使用面积比例且考虑各部分峰值时特征综合确定配建停车位。

第十七条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第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装卸车位:

1、宾馆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2、办公类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3、商业建筑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

4、批发交易市场按每30个摊位设置1个装卸车位。

5、工业厂房区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最低不得少于每幢厂房或每单元(排屋式厂房)设置1个装卸车位。

6、金融类建筑每10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且装卸车位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

第十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出租车位:

1、办公类建筑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5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

2、剧院每300个座位应设置1个出租车车位。

3、各类交通建筑每400名,日设计旅客容量设置1个出租车车位。

4、住宅区入口处应按每100户设置2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200户设置1个出租车位。

5、超市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

租车位超过10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

6、旅馆每100间客房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10个时,每增加200间客房设置1个出租车位。

7、餐饮、娱乐类建筑每5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

8、体育场馆每3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20个时,每增加10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30个时,每增加100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

第二十条 医院每100个床位应增配一个救护车位。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长沙市规划管理局长规发[2002]6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长沙市各类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















注:

(1)I类区:指湘江以东、三一九国道以南、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的范围。



(2)II类区:指I类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3)工厂办公(包括生产办公、综合楼等),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类建筑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的配建指标折减10%,但最高不得超过50%的折减率。



(4)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以批发为主的其他交易市场。



(5)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6)交通类建筑的配建停车指标仅供参考。具体设计时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7)一类住宅指户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二类住宅指户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包含户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公寓式住宅)。



(8)商住综合楼的配建停车指标也可按商业与住宅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朝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朝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6〕2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朝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辽政〔2005〕3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北票市桃花吐镇、朝阳县孙家湾乡和柳城镇四家子村划归朝阳市双塔区管辖。
  二、将朝阳市双塔区站南街道八里堡村、朝阳县大平房镇和联合乡划归朝阳市龙城区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务院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