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海外代表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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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海外代表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海外代表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外代表处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代表处的财务管理包括经费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海外代表处的帐务核算原则是海外代表处与总行国际业务部共同进行各项费用支出的帐务核算。具体操作方法是海外代表处负责日常的往来帐核算,按月报送各种规定报表,总行国际业务部根据海外代表处报表进行各项海
外费用支出及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并汇总编制国际业务部统一的会计报表。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 经费开支范围
根据总行外汇会计制度,海外代表处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费用支出和其他支出两大类,费用支出包括业务宣传费、公杂费、旅差费、外事费、印刷费、邮电费、修理费、工资、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律师费、审计公证签证费、房租水电租费、保险费、租赁费、税金、其他费用等16项,其
他支出包括违约金及罚款等。各费用项目的核算内容如下:
业务宣传费:填报宣传建行业务方面支出的费用;
公杂费:分项填报报刊订阅费、小费、办公用品购置费;
旅差费:填报因公务在代表处所在城市支出的市内交通费和从海外代表处所在城市到驻在国其他城市、回国往返、去第三国公出的交通、住宿等费用(不含因私事外出的交通费);
外事费:填报外事接待费用支出和礼品支出;
印刷费:填报各种文件、印刷品的印刷费、运杂费等项费用;
邮电费:填报电话、电传、国际函件等支付费用;
修理费:填报固定资产修理中发生的费用;
工资:分项填报外派人员基本工资、外派人员各项津贴、当地雇员工资、临时佣工支出及其他工资性的支出;
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填报领用低值易耗品摊销的费用;
律师费:填报聘请律师支付的费用;
审计公证签证费:填报因审计、评级、公证、调查等业务聘请会计师、资信调查公司、评估公司等支付的费用;
房租水电费:填报所支付的办公室及住所的租金和办公室的水、电、暖、气等项费用(不含住所);
保险费:填报海外代表处及外派人员在当地的各项保险费及按规定可列支的外派人员零星医药费;
租赁费:填报租赁汽车、办公设备、数据传输终端机等支付的租赁费;
税金:填报海外代表处及外派人员在所在地缴纳的各项税款;
其他费用:填报所列各项费用项目以外的其他费用支出。
其他支出项下:
违约金及罚款:填报海外代表处发生的违约金与罚款。
第四条 计划、审批权限与拨付
各海外代表处应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将本年经费计划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海外处,该经费计划应列明各项费用开支预算。总行国际业务部海外处报经国际部分管总经理批准后于每年1月预拨部分经费。各海外代表处经费计划经总行分管行长批准后,由总行国际部拨付其余经费(经费
计划表参照“经费收支月报表”格式)。在执行中,因特殊需要,经费开支超过年初计划时,应提前向总行国际部提交经费追加报告。如追加的费用是租赁费,或者是追加额超过2000美元的其他任何费用,总行国际部报经分管行长批准后予以增拨。其他费用的增拨,则由总行国际部根
据情况审核后,调整计划,增拨经费。
海外代表处的经费由总行通过“预拨费用”(外汇会计科目代号4510)科目核算,按海外代表处设户,每个代表处分别设置“日常费用”和“固定费用”两个户,经费拨付时,借记“预拨费用——××代表处日常费用”科目。
第五条 支出与核销
海外代表处日常经费支出由各机构负责人批准支付,并由经手人和批准人在各项支出的原始单据背面双签。海外代表处不设专职会计与完整帐簿,但日常设专人(兼职)登记银行往来帐与现金日记帐,月末按费用支出项目分类装订原始单据,并加具月结单封面(月结单格式附后),按
照月结单金额填报“经费收支月报表”。
总行国际部海外处收到各海外代表处“经费收支月报表”,经审核并经部领导批准后,由国际部财会处做为原始凭证,借记“营业费用——外事费”,贷记“预拨费用——××代表处日常费用”。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海外代表处固定资产包括金额在300美元以上,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的下列项目: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与外派人员居住用房;
购置房屋附属设备:包括桌、椅、床、柜;
汽车:包括新车与二手车;
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字机、电话机系统等;
贵重物品:包括电视机、音响设备、录像机等。
第七条 审批与购置
海外代表处购置房屋、汽车及其他单位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需事先向总行国际部上报采购计划,经总行分管行长或总行党组批准后,由各海外代表处根据审核批准的计划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由各海外代表处根据总行批复的年度经费计划进行购置。
海外代表处购进固定资产后,在当季“固定资产季报表”中反映购进价格与日期,并将购进发票与有关费用凭证复印件做为当季固定资产季报表附件,一同上报总行国际部,总行国际部收到海外代表处“固定资产季报表”及发票复印件后,经部领导签批后,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帐,借记
“预拨费用——××代表处固定费用”,贷记“预拨费用——××代表处日常费用”。
第八条 管理与折旧
各海外代表处负责所购进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维护,并按季向总行国际部报送“海外代表处固定资产季报表”,反映在用固定资产的名称、数量和购进原值。
总行国际业务部根据“海外机构固定资产季报表”计算应摊销金额,计入当季成本,借记“营业费用——外事费”,贷记“预拨费用——××代表外固定费用”。
第九条 报废及清理
海外代表处固定资产发生报废,应于当季“海外代表处固定资产季报表”中填报,并附情况说明。报国际部领导签批。
海外代表外应抓紧固定资产报废后的保险理赔、残值处理等项工作,保险赔款、残值收入与各项清理支出应在当季“海外代表处固定资产季报表”中分项填报,同时计算轧差额,作为总行拨入经费的调增或调减数,列入当月的经费收支月报表。
总行国际部领导签批当季固定资产报表后,由总行国际部根据轧差额调整海外代表处“预拨费用”科目。

第四章 帐簿与报表
第十条 帐簿与报表种类
各海外代表处应按不同开户行设立银行存款(含信用卡存款)日记帐,并设立现金日记帐,逐笔记载所有的款项收付事项,手中存有的旅行支票、银行本票等随时可以兑付等额现金的票据视同现金,记入现金日记帐。
每月根据银行存款日记帐与现金日记帐的记载及有关开支的原始单据和凭证,编报“经费收支月报表”,于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的报表传真报送总行国际部,报表原件随后寄总行国际部。
每季编报“海外代表处固定资产季报表”,于季度末最后一天前传真报总行国际部,原件随后邮寄总行国际部。
第十一条 经费收支月报表编报说明
经费收支月报表是以经费结存的月初余额与月末余额为主线,分项反映当月款项收付的明细表,不是一张资产负债表式的平衡表,经费收支月报表的用途,一是供总行及时掌握海外代表处经费收支情况,二是作为总行国际部进行帐务处理,列支外汇成本的原始凭证。经费收支月报表的
编报要求如下:
1.编报口径
银行存款(行次1)栏目下的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应分别填报各开户行银行往来日记帐的月初余额与月末余额。
现金(行次6)栏目下的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应按现金日记帐月初余额与月末余额填报。
收入(行次10)栏目下本期发生栏中要分别填报;
本期总行拨付的款项金额,包括预拨的经费和专项下拨的款项;
本期收入的经费存款利息;
其他的收入金额,如固定资产清理收入。
本年累计栏中填报以上三项收入本年度以来的累计金额,表中数字要与以前各期的经费收支月报表数字相衔接。
暂付款(行次14)栏目下分别填报租房押金,设备购置预付定金等项暂付、垫付、抵押等项临时性的、日后可以收回的经费支付。本期的支付数填入本期发生栏,本期的收回数以负数填入本期发生栏。期末余额栏填报截止到本期末尚未收回的暂付款金额。
当期固定资产购置(行次18)栏目下填报本期内发生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只填本期发生数。
费用支出(行次19)和其他支出(行次44)栏目要按有关费用项目月结单金额逐项填报,月结单应与所附单据装订在一起。
2.货币折算
以所在国货币支付的各项支出、所在国货币现金和所在国币种银行存款要同时填报原币种金额和折合美元金额,当月所用的美元对所在国货币汇率要在表中规定栏目内加以注明。
3.表间平衡关系
经费结存期末余额合计数 (第9行D列)
应等于:
经费结存期初余额合计数 (第9行B列)
加:各项收入本期增加数 (第10行B列)
减:各项暂付款本期增加数 (第14行B列)
减:当期固定资产购置本期发生数 (第18行B列)
减:经费支出本期发生额合计数 (第46行B列)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季报表编报说明
固定资产季报表是一张综合反映海外代表处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折旧、报废及清理情况的报表,报表用途有两项:一是用于总行及时掌握海外代表处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和在用状况;二是做为总行进行外汇固定资产的购进、折旧、清理、核销等项帐务处理的原始凭证。
固定资产季报表的编报口径如下:
固定资产名称及件数栏目内要逐项填报,同一日期内以同一单价购进的同种固定资产可以归并填报,并注明数量。填报时应按新购固定资产、清理中固定资产和在用固定资产的顺序依次归类填报。新购固定资产填报购进价格和购进日期项目,在用固定资产填报购进价格、购进日期和已
用年数项目,清理中固定资产填报购进价格、购进日期、已用年数、报废日期项目。清理结束的固定资产,在清理结束当季一次性填报购进价格、使用情况、清理情况、净残值等栏目下的全部项目,经总行批准核销后,下期报表即不再填报该项固定资产。
购进价格栏目内要分别填报以当地货币表示的实际购进价格和按购进当时汇率折算的等值美元价格,折算的等值美元价格一经确定,在以后季度的报表中不能再作改变。直接以美元购进的,不必再折算等值的当地货币价格。
使用情况栏目内要分别填报购进日期和已经使用的年数。
清理情况栏目内除填报报废日期外,还要填报保险赔款、残值收入、清理费用的实际发生币种和金额。
净残值栏目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列:
保险赔款+残值收入-清理费用=净残值

第五章 审计与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海外代表处会计档案包括月结单及其所附原始单据、银行存款日记帐及银行对帐单、现金日记帐、各月的经费收支月报表和各季的固定资产季报表。会计档案应长期保存,超过所在国(地区)规定的会计档案保存期限后,应移交总行国际部保存。有关人员调任时应办理清点
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海外代表处的日常帐务审计由总行审计部委托国际部比照总行现有规定进行。日常审计可随时进行,除各海外代表处每月经费收支月报表由总行国际部领导审核批准外,每季度由国际部分管总经理组织对各海外代表处经费开支审查一次。
海外代表处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由总行人事部、审计部和国际部组织进行,具体办法由总行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199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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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劳动定员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邮电部


邮电企业劳动定员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1月11日,邮电部

第一条 劳动定员定额(以下称定员定额)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了加强邮电企业定员定额管理,充分发挥定员定额工作的作用,在确保通信生产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和使用劳动力,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电企业定员定额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邮电部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邮电定员定额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定员定额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组织制定邮电企业定员定额管理规定、办法和示范标准,监督检查邮电企业定员定额工作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局)以及部直属各总公司负责所属企业的定员定额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邮电部有关定员定额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标准,组织制订本省和本公司的定员定额管理规定和标准,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定员定额工作情况。各地、市、县邮电局及部直属各总公司所属的公司、工厂负责本企业的定员定额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部、省及总公司有关定员定额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标准,组织开展本企业的定员定额工作。
第三条 邮电企业的定员定额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综合管理。
第四条 邮电企业定员定额工作要同改革劳动制度、调整劳动组织,搞好职工调配相结合;要同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相结合;要同加强企业管理、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相结合;要同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搞活企业内部分配相结合。
第五条 邮电企业中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班组或人员,都要有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实行定额管理。没有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不能实行超额奖和计件工资。在制定劳动定额时,要运用先进、科学的工作方法和手段,以提高劳动定额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邮电通信企业定员定额标准实行部,省局,地、市局三级管理。邮电部成立邮电行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邮电行业劳动定员定额示范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各省局根据邮电行业示范标准,并依照先进合理的原则,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省的定员定额标准,报部备案。本省的标准可以高于或低于邮电行业示范标准。各地市邮电局可根据邮电行业示范标准和本省的标准,制定本企业的定员定额标准,并报省局批准。
第七条 根据邮电通信的需要,邮电行业定员定额标准,一般五年修订一次,省局定员定额标准一般三年修订一次,地市局定员定额标准一般一年修订一次。因生产条件的变化对定员定额标准水平影响较大时,应适时进行修订。对于新开办的业务和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在生产基本正常以后应及时制定定员定额标准。
各级定员定额标准的制、修订应有通信业务主管部门参加讨论。
第八条 部直属各总公司所属公司、工厂的定员定额标准,由各总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报部备案。
第九条 各邮电企业要按照定员定额标准配备人员,做到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对于已经达到邮电行业示范标准水平的,应当制定更为先进的定员定额标准。各省局及部直属各总公司应根据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变化情况,每年对所属企业的定员人数进行一次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部。
第十条 邮电企业定员人数应包括除六个月以上长期病假人员、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人员,出国援外人员以外的全部职工。
第十一条 各级邮电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定员定额管理制度,做好定员定额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分析工作,不断改进和加强定员定额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省局及部直属各总公司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定员定额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定员定额执行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定期进行检查评比,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定员定额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十三条 各级邮电企业都要加强定员定额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定员定额人员,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定员定额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以及定员定额工作水平。要保持定员定额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各级邮电企业都要加强对定员定额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计划,各有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把邮电企业定员定额工作经常、持久地开展下去。
第十五条 各省局及部直属各总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国家科委系统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系统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5月6日,国家科委

第一条 为正确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及其变动,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委系统各单位(包括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第三条 凡是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以下简称占用单位)发生下列经济行为,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产评估:
(一)实行兼并、租赁、联营,转变为股份经营和以本单位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抵押、经济担保;
(二)企业增加投资方或对股份制企业追加投资;
(三)拍卖、出售资产(包括企业资产折股出售);
(四)同外商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
(五)企业新承包或承包到期,进行新一轮的承包;
(六)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用于经营。
第四条 资产评估工作遵循公平、科学、真实及简易原则。
第五条 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立项的核准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并委托国家科委科技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以下简称体改所)承担资产评估的组织与审核工作。
第六条 承担资产评估的机构应具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条件,由占用单位或由占用单位委托体改所选择。
第七条 资产评估按立项、评定估算和审核确认三个阶段顺序进行:
(一)立项
1.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需将资产评估申报书送体改所;
2.体改所接到资产评估申报书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核,并向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是否准予立项的意见;
3.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到资产评估申报书后,应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立项,并通知体改所和占用单位;
4.申报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选择承担资产评估的机构,与之签订评估合同书,并抄送体改所。
(二)评定估算
评定估算由承担资产评估的机构独立承担,并在资产评估合同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体改所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承担资产评估的机构在评定估算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评估对象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包括国家有关法令、条例、政策文件,有关财务统计报表,财产帐目、卡片等;
2.对待评估的资产进行帐帐、帐实的清理和核对。如对占用单位的资产进行整体评估,还需全面清查债权、债务;
3.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原则和方法(在国务院颁布国有资产评估条例前,按照(89)国家财字119号《转发〈关于颁布“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执行。)进行评估。
(三)审核确认
1.体改所接到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在一个半月内组织审核、验证,并向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是否确认的意见;
2.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半个月内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向当事各方下达确认通知书。
第八条 占用单位对资产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确认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复议,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仲裁。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体改所在资产评估及其组织与审核工作中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资产评估所需费用,凡有产权转让收入的单位,在产权转让收入中支出。企业单位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经营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事业单位经批准用于经营的资产评估费用,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占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故意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与承担资产评估的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占用单位或承担资产评估的机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承担资产评估的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严重失实,或因失密造成对委托单位的损害,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取消该机构承担国家科委系统资产评估工作资格,占有单位可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拒绝支付评估费用,并提请有关部门索赔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