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值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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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值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5〕11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值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政务值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政务值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政务值班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保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准确及时有效地处理日常公务、群众投诉、紧急政务、各类突发事件,建立健全覆盖面广、反映灵敏、传递迅速、处置准确的应急指挥系统,更好地为推进富民兴渝、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工作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务值班工作考核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不断推进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形成高效运转的政务值班网络。

政务值班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值班工作考核对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考核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

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公开电话工作的考核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四条 政务值班工作在市政府目标考核保证分10分中占1分,由市政府值班室将其分化为基本分100分,实行归口考核。

考核实行倒扣分制度。

第五条 值班制度不健全,硬件设施不完善扣5分;没有按规定对值班干部定编、定岗扣5分。

第六条 市政府值班室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值班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无人值班或脱岗,1次扣5分;无正式在编干部值班扣2分。

第七条 全国和全市重大会议、重大活动及“五一”、国庆、元旦、春节期间,未安排领导带班或干部值班的发现1次扣10分。

第八条 未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暂行办法》规定,对各类紧急政务和重大突发事件出现漏报、瞒报1次扣10分,迟报、错报1次扣5分;未按要求通过重庆电子政务办公业务网的值班信息窗口进行网上报送的,1次扣2分。

第九条 对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回复落实情况而未按规定要求办理和回复的,1次扣5分。

第十条 对市政府值班室(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书面交办件未办理回复的,1次扣8分;对办理不认真,退回重新办理的,1次扣5分;未经同意超时限回复的,1次扣5分。

电话交办未按要求办理的1次扣5分。

第十一条 因处理群众反映问题不认真、态度差或敷衍塞责被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1次扣5分。

第十二条 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视具体情况扣减一定的分值。



第三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 年度倒扣分后获得80分以上(含80分)者为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年度得分在80分以下者,扣减该单位在市政府目标任务考核中保证分的相应分值。

第十四条 年度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者,以得分高低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办理书面或电话交办工作情况、值班工作任务繁重程度等因素,评选政务值班工作先进集体(同时参照本暂行办法评选公开电话工作先进集体)。

第十五条 被评为先进集体的单位原则上可推荐1—2名值班工作先进个人候选人;所在单位没有被评为先进集体,个人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推荐为值班工作先进个人候选人。

第十六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七条 年度得分在60分以下者,视为政务值班工作严重不达标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有关单位要提出整改措施报市政府值班室并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政务值班工作考核由市政府值班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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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版党代会、党中央全会和全国人代会文件及学习辅导材料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


关于出版党代会、党中央全会和全国人代会文件及学习辅导材料的暂行规定
1991年4月2日,新闻出版署

有关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全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件及其学习辅导材料的出版,关系重大。经请求中宣部同意,为了保证出版质量,特重申过去的有关规定,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全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件只能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各地方人民出版社如需安排出版,可向人民出版社租型。
二、有关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全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件的学习辅导材料,按照专业分工的原则,限由人民出版社、中央党校出版社、红旗出版社、中国工人出版社、中国青年出版社、解放军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新华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出版社安排出版;民族文版限由民族出版社出版;外文版限由外文出版社出版。
三、上述出版社安排出版有关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全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件的学习辅导材料,书稿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涉及重大问题、内容难以把握的,应报告请示中央政策研究室或国务院研究室。
四、上述会议文件的学习辅导材料,只能在会议文件正式发表之后出版发行。凡在会议文件正式公布之前征订出版会议文件学习辅导材料的,严禁泄漏未发表的会议文件内容。
五、按照历来规定,为保证党和国家重要文件出版工作的严肃性,上述公开出版发行的学习辅导材料不得收进会议文件或以摘录形式变相收进会议文件。
六、公开出版发行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全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件的学习辅导材料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出版社必须慎重对待,要认真审稿,确保图书质量。出版社宣传作者情况不得乱打旗号、盗用名义,违反者将视具体情况,严肃处理。
七、上述公开出版的各种会议文件及有关的学习辅导材料,均限由新华书店发行,不得以协作出版和以代印代发方式出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4]54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4-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使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新《企业会计制度》接轨,方便涉外企业填写,降低其遵从税法的成本,在广泛征求征纳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总局对建立在旧企业会计制度基础上的申报表进行了适当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申报表自涉外企业办理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结算申报时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200号)同时废止。
  二、新申报表仍按征收方式分为A类和B类两种。如果同一涉外企业存在两种征收率,需要分别填报两张A类申报表的,应在15位税务登记号码后分别加挂“—1”和“—2”予以区分;需要同时填报A类和B类申报表的,应在15位税务登记号码后分别加挂“—A”和“—B”予以区分。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1992]215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申报表》和《扣缴所得税申报表》仍继续使用。
  四、新申报表由各省(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总局制订的表式自行印制。
  五、各地应加强对新申报表印发使用的管理工作,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征纳双方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用纸规格:A3)(略)
附表1:《营业收入表》(A01)(用纸规格:A4)(略)
附表2:《营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02)(用纸规格:A3)(略)
附表3:《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表》(A03)(用纸规格:A4)(略)
附表4:《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长期摊销资产表》(A0301)(用纸规格:A4)(略)
附表5:《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用纸规格:A4)(略)
附表6:《财务费用情况表》(A05)(用纸规格:A4)(略)
附表7:《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表》(A06)(用纸规格:A4)(略)
附表8:《营业外收支情况表》(A07)(用纸规格:A4)(略)
附表9:《其他损益明细表》(A08)(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0:《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A09)(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1:《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情况调整汇总表》(A10)(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2:《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经营情况年度申报表》(A1001)(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3:《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表》(A1002)(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4:《其他应税项目调整明细表》(A11)(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5:《外国税额扣除计算表》(A12)(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A)(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B)(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8:《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纳所得税情况表》(A14)(用纸规格:A4)(略)
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AA1)(用纸规格:A3)
附件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用纸规格:A3)(略)
附件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B类)(BB1)(用纸规格:A3)(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