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啤酒量杯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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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啤酒量杯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内贸易部 中国轻工总会


关于加强啤酒量杯监督管理的通知

技监局发(1995)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商业(贸易)厅(局、集团总公司)、轻工业(一轻、二轻)厅、局(总会、总公司):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全国啤酒生产、销售迅速增加, 除罐装、瓶装啤酒外,散装零售啤酒也大量投放市场,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但是由于销售散装啤酒使用的玻璃啤酒杯种类繁多,规格不一,并以概念不清的非法定单位“扎”做为贸易结算的计量单位,再加上一些不法经营者以此欺骗消费者,谋取暴利,广大消费者对此十分不满,反映强烈。

为规范市场计量行为,加强对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国际建议的有关文件规定,现对销售散装啤酒饮用量杯管理的有关问题及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销售散装啤酒的量杯,必须使用有固定标称容量和明显刻度标记的定量容器,它是与“液体量提”具有同样性质的,作为酒类销售用的定量容器,属于贸易结算用的强检工作计量器具。

二、在销售散装啤酒时,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L(升)标价和结算,禁止使用“扎”等非法定计量单位。

三、啤酒量杯的标称容量及允许误差

(1)根据我国目前市场上使用啤酒量杯的情况,额定标称容量暂定四种规格,即0.5、1.0、1.5、2.0L(升);

(2)标称容量的最大允许误差

当标称容量小于1L(升)时,最大允许误差为其标称容量的3%;当标称容量等于或大于1L(升)时,最大允许误差为其标称容量的2%。

四、盛装刻度标记

啤酒量杯必须明显刻有盛装刻度标记,以表示该标记下实际容量值。刻度标记是一条长度大于15mm、线宽为1mm的水平线,距离容器的上边沿至少20mm。同时,应在刻线右边标注相应的标称容量,它包括额定标称容量值和单位符号L(升)。

五、首次检定和检定标记

(1)制造啤酒量杯的企业,必须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其产品应按《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要求,在出厂前进行全数额的首次检定。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加强质量管理。

(2)经首次检定合格的,应在容器上印刻“中国强制检定”标志CCV,不需再印刻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CMC)标记。

(3)对于目前市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啤酒量杯,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采用限期淘汰或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印刻上述相应标记后继续使用,也可作其它使用。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 ,自行确定尽快实施的日期和具体办法。

请各地技术监督和商业、轻工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内贸易部

中国轻工总会

199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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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府办函〔2008〕368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遂宁市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遂宁市群体性性食物中毒事故
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明确单位和个人在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中的责任,查处渎职、失职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是指集体就餐场所一次食物(含生活饮用水)中毒有死亡或中毒人员超过30人以上的事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集体就餐场所,包括宾馆、饭店、酒店、集体食堂、学生供餐单位、建筑工地临时就餐点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者、管理人员、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应当履行食品卫生工作职责。对因未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后,经有关部门调查,由监察部门对渎职、失职的直接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监督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根据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肇事者责任。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查明原因后,肇事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管理人员责任。管理人员和单位领导对食品卫生工作负有管理责任。管理人员和单位领导未尽管理责任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由管理人员和单位领导承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八条 主管部门责任。建筑工地临时就餐点、集体食堂、学生供餐单位、宾馆、饭店、酒店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对食品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和检查,未进行食品卫生管理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由主管部门承担间接领导责任。
(一)建设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就餐点的管理。施工现场临时就餐点应当达到《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条件,建设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现场施工单位和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检查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加强对管理人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法律和预防食物中毒知识的培训,消除食物中毒事故隐患。建设行政部门未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建设行政部门负间接领导责任。
(二)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集体食堂和学生供餐单位的管理,要求学校集体食堂和供餐单位按照《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条件,督促学校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学校应当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各项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卫生法律和预防食物中毒知识的培训。加强对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的重要环节的管理,严把食品准入关。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负间接领导责任。
(三)宾馆、饭店、酒店、食堂的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餐饮单位的管理,要求所属餐饮单位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条件,督促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及时督查所属餐饮单位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加强对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的重要环节的管理,严把食品准入关。宾馆、饭店、酒店、食堂的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未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的宣传和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办理和发放卫生许可证,按规定频次进行巡回监督,对每个区域、所有单位明确监督责任,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依法采取措施。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加强对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法律和预防食物中毒知识的培训,提供技术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未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追究卫生监督人员、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
第十条 其他管理部门责任。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其他行政部门许可营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许可营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食物中毒事故分级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食物中毒有关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情况,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食物中毒的调查和治疗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不及时抢救治疗,干扰事故调查和其他致使危害加重的有关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对失职、渎职者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为食品卫生监督执法营造良好的环境。对设立地方保护政策、以各种借口妨碍正常行政执法,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或中毒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新闻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要求向社会报道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情况,因报道不实而造成社会恐慌或者严重负面影响的,追究新闻单位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监察、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对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涉及需要追究行政人员责任的,由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并做出处分决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全国煤矿安全大检查具体安排及要求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全国煤矿安全大检查具体安排及要求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煤安[2000]第18号

2000年7月10日 签发: 王显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对广东省江门市烟花厂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

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下发了《关于搞好煤矿安全

生产开展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煤办字[2000]第102号)。为搞好

全国煤矿安全大检查,现就安全大检查的具体安排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l、江总书记对广东省江门市烟花厂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

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及有关会议精神、文件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

现场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情况。

3、煤炭企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是否健全完善

规章制度,并有相应的考核、奖惩规定。

4、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及事故隐患监控、整改情况。今年以来发

生的事故是否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的调查处理,煤矿伤亡事

故是否按规定要求统计上报。对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地区、部门、单位

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者和领导者、管理者的责任。

 

5、安全监察、安全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在机构改革中,煤矿安

全职能落实情况,安全工作是否得到加强,有关部门是否做到各司其职。

6、煤矿瓦斯煤尘重大事故防治情况。矿井"一通三防"是否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特别是矿井通风防尘系统是否完善可靠;"一

通三防"的措施是否落实。

7、煤矿火工品厂安全生产情况,以及矿井火工品运输、储存、使

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8、煤矿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煤矿新工人是否按规定培训后

下井;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煤炭企业法人是否经过安

全专业技术培训,是否具备应有的安全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是否持有

《矿长资格证书》。对未持有《矿长资格证书》的,令其停产整顿。

二、检查的组织安排

l、各企业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自查,覆盖率要达到100%。不留

死角,并根据检查情况,制定整顿措施,切实消除隐患,检查情况要向

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2、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企业自查情况,抓住重点,对重点

企业进行抽查,并要及时逐级汇报检查情况。

3、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6个安全检查组,

由局领导带队,对重点地区进行安全检查。

检查分组安排:

第一组:组长吴道荣 副组长李文俊

成员:安监司李伟敏、装备司李德波、整顿办吕敬民、

劳保学会孙学伟

检查地点:黑龙江省(重点鸡市、鹤岗矿务局)

第二组:组长尉茂河 副组郭福善

成员:整顿办蔡英勃、人事司朱志林煤炭报李江、

煤炭工业协会陈奇

检查地点:甘肃省(重点白银币、靖远矿务局)

第三组:组长付建华 副组长成家钰

成员:安监司陈国新、整顿办纪国友、企改司雷长群、

监察局陈万起

检查地点:河南省淮南市(重点平顶山市、

淮南矿业集团)

第四组:组长梁嘉琨 副组长窦永山

成员:安监司商登莹、办公室孟连仲、整顿办常进军

检查地点:山西省(重点吕梁地区、大同矿务局)

第五组:组长姜庆俊 副组长吕金枪、王浩

成员;安监司孟斌成、装备司李福龙、劳保学会郭松林

检查地点: 四川省(重点攀枝花市、攀枝花矿务局)

第六组:组长邬荣康 副组长张志康

成员:经济运行中心邹维纲、周彬、周寅生、朱新秋

检查地点:湖南(重点郴州地区、资兴矿务局)

检查时间安排:7月12日至22日。25日各检查组汇报。

三、检查的具体要求

l、各检查组要在认真听取企业自查情况汇报基础上,确定检查重

点,依据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程》,深入井下生产现场,

严格进行检查。

2、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安全检查工作,准备好汇报材料并配备有关

专业人员,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3、检查中要贯彻边检查、边整改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不

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即:(1)、"两证"不全和矿长没有安全资格

证的;(2)、独眼井;(3)、矿井没有采用机械通风;(4)、没有合理的

防排水系统;(5)、没有使用专用的防爆电器设备;(6)、生产矿井人员

升降没有使用专用容器;(7)、开采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小煤矿;(8)、井

采高硫高灰煤层(含硫大于3%,灰分大于40%)的小煤矿,要坚决停

产整顿。对检查中查出的隐患要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限

期停产整改;对屡次停产不整顿的要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决不姑息迁就。

4、检查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安

全监察局,各有关企业要认真总结,7月25日前将书面汇报材料报安全

监察司。

5、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6个安全检查组要按

要求认真总结,7月25日前将书面汇报材料报安全监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