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东风汽车公司等企业违规调整车辆质量参数及处理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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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东风汽车公司等企业违规调整车辆质量参数及处理的通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急 发改办产业[2005]12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东风汽车公司等企业违规调整车辆质量参数及处理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
  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我委发布了《公告》(2004年第31号),对在用“大吨小标”载货汽车质量参数更改工作进行了安排,明确了更正质量参数的有关规定。多数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对“大吨小标”载货汽车的质量参数进行了更正,恢复原车辆设计的质量参数。但是,也有少数企业不重视恢复“大吨小标”车辆质量参数工作,未将车辆的质量参数恢复到原设计参数,而是无原则的迎合部分用户不合理的要求,将部分车型的质量参数调大,成为“小吨大标”车辆,东风汽车公司将89个车型的质量参数大标,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将88个车型的质量参数大标,对此情况众多用户反映十分强烈,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进一步规范生产企业的行为,促进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31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的规定,对东风汽车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上述两企业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的所有违规车型;在2005年一季度内两企业申报的载货类汽车新产品实施公示2个月,经公示确认没有违规情况的产品才能列入《公告》;上述两公司内部要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各地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要以此为鉴,加强对本地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管理力度,整顿和规范汽车市场秩序;车辆生产企业也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和完善工作程序,按照国家安全、环保、节能等标准和规定设计、生产车辆,规范销售行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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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6〕178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按规定程序,由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委托或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管理机构(简称代建单位),按代建合同,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投资概算、建设进度、建设质量等进行监控管理,按建设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的一种制度。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安排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主要包括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中央及省等部门安排的资金,以及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是指政府信用担保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第三条 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试点项目首先在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进行,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开。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占总投资额3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向政府常务会议提交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中长期及年度计划);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职能;确定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实施代建制的项目选择代建单位的具体形式,以及代建的方式;研究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提出意见报协调小组研究;拟定项目管理方案上报协调小组批准并执行;组织代建单位的招标(选定)工作,代建合同的签订,项目概(预、决)算的审查,建设资金的管理;协调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建设资料整理等工作。
第五条 代建制管理的具体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经政府批准项目的立项;根据协调小组的决定,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项目建设采取的代建形式;监督检查代建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组织项目稽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市人代会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编制、下达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负责投资项目的概算、预(决)算审查、审核批复财务决算、委派财政现场代表等工作;归集管理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制定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三)市建设部门负责对参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日常监管和工程质量监督。
(四)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分阶段代建的,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并经审查通过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
第七条 代建制实行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确定后,协调小组办公室应组织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严格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等要求,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及三方的权利义务、奖惩办法等法律关系。代建合同须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具体履约保证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八条 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章 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

第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的性质、选址、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建议书中提出对代建单位的资质和经验要求,协助招标选择代建单位;
二、参与或组织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施工图设计。建设阶段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参与项目施工图设计,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对代建单位的资质和经验要求,协助招标选择代建单位;  
三、参与确定代建单位,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参与项目招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四、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提出资金拨付建议;
五、参与工程交工与竣工验收。
第十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项目建设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应的资质条件;
四、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原则上不能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十一条 项目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全过程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施工图设计。建设阶段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施工图设计;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选择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的单位;
三、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四、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定期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六、协助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按批准的资金价值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七、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期间行使项目建设单位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代建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协调小组确定需要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由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代建方案和方式,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建议书中要提出选择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方案,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审定招标方案。
  第十三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作为招标人或者授权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招标选定项目代建单位。全过程代建的,招标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进行。建设阶段代建的,招标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并经审查通过后进行。
  由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经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方可发标。
第十四条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评标分值所占权重为30—50%,商务部分评标分值所占权重为20—40%,价格部分评标分值所占权重为20—50%。其中价格标以项目的代建费、工程费和银行资金保函额的投标价折算的评标价作为主要评标指标。
  第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由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人将评标报告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全过程代建的,签订项目代建初步合同;建设阶段代建的,按照规定直接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项目代建初步合同或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出具银行资金保函。
  第十七条 项目代建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改委负责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全过程代建的,由项目代建单位根据项目代建初步合同组织编报。建设阶段代建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提出选择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方案。
第十八条 由项目代建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报项目初步设计,报市发改委进行审批,项目代建费纳入初步设计概算。全过程代建的,由项目代建单位组织编报。建设阶段代建的,由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编报。市发改委在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办理批复。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与项目代建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等控制要求,并明确项目实施的招标方案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
由项目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代建合同经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完工后,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使用单位进行交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自交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项目代建单位应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或授权市发改委)申请竣工验收;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项目代建单位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档案、资产移交手续,并将项目管理和使用权交给项目使用单位。财政部门将银行资金保函返还项目代建单位。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市财政部门开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财政专户”,对代建项目的所有建设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属拼盘项目的各类配套资金按工程进度同比例缴入专户,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拨款并监督使用。凡拼盘项目在项目立项审批前市财政部门要审核其配套资金的来源情况,督促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代建费由项目代建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向代建单位拨付代建费。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额不超过代建费投标价的75%;项目代建单位将项目管理和使用权交给项目使用单位后一个月内,拨付额不超过代建费投标价的90%;其余费用在一年后一次付清。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代建费在项目代建初步合同签订后开始拨付。建设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费在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开始拨付。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重大代建项目的全过程跟踪监督与管理,根据审核结果办理建设资金的拨付;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全过程跟踪监管的,委托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由市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完成进度和工作质量分批直接支付给中介机构。
第二十六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由项目代建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将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10%的建设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作为建设启动资金和代建单位签订各项合同的保证金。其余工程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可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拨付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代建单位应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分阶段用款计划和用款申请,财政部门根据跟踪评审意见或财政现场代表的审核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的包干投资额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使用单位同意,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报协调小组批准后予以调整。
  (一)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避免安全隐患的重大设计调整;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五)其它不可预见因素。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代建工作结束后,根据代建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三十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决算经审核批准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如工程决算比合同约定投资概算有节余的,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节余在批准概算的2%以内的(含2%),节余资金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留用。节余超过批准概算2%的,节余资金超过2%部分的30%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留用,70%部分上缴财政,用于当年建设项目支出。
突破批准概算,但不突破批准匡算的超支资金,50%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承担,50%按原出资渠道解决。
突破批准匡算的超支资金,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承担。
经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或因不可抗力事件形成的节余或超支除外。
第三十一条 项目代建单位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致使代建项目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者项目代建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其项目决算节余资金全额上缴财政,超支资金全部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负担。为达到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而采取补救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代建单位自行负责。其他相应的责任及经济处罚在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二条 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而不能按照合同工期交付使用的,应在代建合同中明确责任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一经确定,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如总承包单位进行除项目主体结构外的子项目分包,必须按合同约定进行,违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代建项目进行稽察、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该项目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投标。有关奖惩的其他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代建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管理和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08〕11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各级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 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省本级和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成。各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成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各预算单位预算由其所监管或所属企业预算组成。

  第五条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四)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各级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六条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本省有关规定,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非经相关程序,不得改变。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

第二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批主体,负责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审批事宜。省人民政府审查省本级和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及省本级和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批准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大调整方案。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决算草案,监督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 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根据所监管企业的经营管理、国有资本投入、资本运营和资本收益等方面内容编制本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一条 企业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各企业负责编制本企业财务预(决)算,执行下达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落实经济责任和奖惩措施,确保预算的顺利实施和完成。

第三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组成。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对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追加资本金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政府要求和安排,确定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收支科目、报表格式、编报方法等具体事宜。

  各预算单位按照本级政府和本级财政部门部署,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具体布置和监督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商国资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织上交。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不得擅自截留、抵减或缓缴。

  第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使用单位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预算单位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及企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检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分析报告或执行情况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各项支出应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变更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等,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较大困难,确需调整的,企业应及时向其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第二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经审计后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合并汇总编制各预算单位的财务决算报告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报告,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决算报告经本级政府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批复给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以批准后的决算为准,组织企业调整相关决算数据和有关财务账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预算单位、企业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造成国有资本权益损失的,各预算单位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隐瞒、挪用、非法转移、拖延缴纳、骗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