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凌河朝阳城区段风景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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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凌河朝阳城区段风景区管理办法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政发〔2004〕39号

关于印发《大凌河朝阳城区段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大凌河朝阳城区段风景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大凌河朝阳城区段风景区管理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4年9月29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凌河朝阳城区段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凌河朝阳城区段风景区(简称大凌河风景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大凌河风景区是指大凌河朝阳城区段右岸南起朝阳南大桥,北至朝巴公路堤防端头,左岸南起哨口桥,北至十家子河龙城桥堤防、行洪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坝体、绿地、水体、景观、林木、灯饰、各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组成的区域。

第四条 大凌河风景区的管理要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持续利用和滩地资源、设施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朝阳市大凌河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局是大凌河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大凌河风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大凌河风景区的规划由市水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大凌河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批准的《朝阳市城市防洪总体规划》划定,并标明界区。

第八条 大凌河风景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大凌河风景区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景区的防洪功能,不得破坏景区的景观特色和生态环境,其布局、高度、质量、造型和色彩等,都必须与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 在大凌河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不得建设工矿企业、医院等破坏环境、污染水源、影响堤防安全、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资源和设施的义务。

第十一条 大凌河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大凌河景区资源状况、生态环境、地域文化的研究、发掘和建设,建立并实行科学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及其他各项制度。

第十二条 大凌河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健全防汛、消防、治安、游览等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保障游览者的安全和景物设施的完好。

第十三条 大凌河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人工湖水质检测,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水体的清洁。

第十四条 大凌河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景区内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环境。

第十五条 进入景区的游览者应当爱护景区的景物、树木、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遵守景区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进入大凌河风景区进行建设施工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林木、植被、水体、地貌,施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周围环境原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十七条 大凌河风景区内的景点、防洪设施、水利设施、体育设施、公共建设设施必须严格保护,严禁刻画、涂字和张贴标语、广告等。

第十八条 大凌河风景区水体要保持清洁无污染,严禁可能导致水质污染的行为。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箱、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并及时进行清扫保洁,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 大凌河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坏、攀折、砍伐树木、采花摘果、削皮刻字、毁损草地、放牧等;

(二)进入景区人工湖捕鱼、炸鱼、毒鱼、电鱼或在非指定区域内钓鱼;

(三)在非指定区域游泳、溜冰或在游道上滑旱冰;

(四)携带宠物、践踏草坪、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果皮、果核、纸屑、包装物;

(五)随意在人工湖内洗涤各类物品或向风景区倾倒垃圾、污物;

(六)擅自采砂、取土、开荒种地、埋坟立碑;

(七)平整练功场地、破坏地貌;

(八)携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九)点篝火、野炊或烧荒;

(十)在防火期间,进入风景区内吸烟;

(十一)在风景区内堆放柴草、燃放鞭炮。

(十二)损坏景区内建筑、雕塑、座椅、警示牌、标示牌及照明、健身、经营、安全、保洁等设施及攀爬橡胶坝;

(十三)从事看相、算命、烧纸等迷信活动。

第二十条 在大凌河风景区进行经营活动,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持照经营,严禁放置影响景观、妨碍观瞻、污染环境的店、摊、亭、棚等经营性摊点。

第二十一条 除必要的施工或维护车辆外,禁止任何车辆进入景区。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大凌河风景区堤防、排水闸、橡胶坝、护岸、泵房、排污涵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观测等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风景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由大凌河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至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损毁景物、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由大凌河风景区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一)对在景区内的各种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标语、广告等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二)对攀折树木、采花、摘果、削皮刻字、毁损草地、放牧等破坏树木植被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并可处以10元至200元的罚款。

(三)对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四)对进入大凌河风景区人工湖捕鱼、炸鱼、毒鱼、电鱼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具,并可处以5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五)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果皮、果核、纸屑、包装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20元至50元的罚款。

(六)对随意在人工湖内洗涤各类物品或向风景区倾倒垃圾、污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2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七)对擅自采砂、取土、开荒种地、埋坟立碑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八)对破坏、侵占、毁损大凌河风景区堤防、排水闸、橡胶坝、护岸、泵房、排污涵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观测等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游览秩序的安全制度,乱设摊点,阻碍交通,损坏公共设施不听劝阻的,由大凌河风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条规定,在景区内从事封建迷信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健康、不文明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大凌河风景区内违反国家有关森林、水利、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社会治安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大凌河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拒绝、阻碍、威胁大凌风景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大凌河风景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而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资源破坏、景物损毁或其他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大凌河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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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土地局《关于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在《关于颁布〈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7〕18号)中,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费缴纳使用办法,未作出具体规定。经过几年的实施,目前条件已经成熟,应予收缴。现就《天津市外
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费缴纳使用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凡使用集体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均按津政发〔1987〕18号文件中规定的使用国有土地办法由市土地局负责征收土地使用费。
二、对已按文件规定专项储存的,由储存责任方按通知缴费时限,将储存的土地使用费上缴市土地局;未专项储存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已从合资企业提取的,由中方补缴,未从合资企业提取土地使用费的,由合资企业按通知缴费时限补缴;逾期不缴者,按津政发〔1987〕18号
文件第十七条规定处理。
三、所收土地使用费的10%留市土地局作土地管理费使用,其余90%返还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用于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环境、土地开发及作土地管理费使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1990年7月5日

关于加强春运期间道路旅客运输和重点物资运输组织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


关于加强春运期间道路旅客运输和重点物资运输组织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公路发明电(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今年春运开始以来,全国出现大范围持续降雪、降雨、降温等恶劣天气,给道路春运工作带来较大影响。据气象部门预测,全国较大范围内的恶劣天气本周内仍将持续。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指示,全力做好恶劣天气下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重点物资运输的组织工作,避免和及时消除旅客滞留和重点物资运输紧张情况,努力实现部党组提出的“五个力保”的工作目标,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力做好恶劣天气下的道路运输组织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按照部关于春运工作的统一部署,采取各种应急措施,全力保证恶劣天气下春运工作安全、平稳、有序进行。一是要加强公路管理部门与运输部门之间、省(区、市)际间的信息沟通。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将主要干线畅通情况、高速公路封闭和恢复通行的情况,及时告知当地运管机构、运输企业和客运站,并向周边及相关省市交通部门通报。根据道路状况,运输企业和客运站组织好发班和售票等客运组织工作。二是充分利用道路恢复畅通的时机,及时组织发送客运班车,做到路通车通,快速疏散旅客。三是对在恶劣天气发班的客车,要为车辆配备防滑链等设备,严格控制车速,必要时由交通(或交警)执法车辆带队,客车编队行使,保证客车安全运行。四是在道路未恢复畅通之前,要组织制订绕行路线,引导客运车辆绕线行驶,运政机构不得因此进行处罚。五是因道路封闭或不具备开行班车条件的,要暂停发售该线路客票、停发客运班车,避免因路堵致使旅客滞留在途中。对已购车票的旅客要免费办理退票和改签手续。对滞留在客运站和途中的旅客,要组织提供饮水、食品,做好生活服务及宣传解释工作。六是要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络以及客运站屏幕、广播等多种宣传媒介,及时向社会发布动态出行信息,引导旅客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尽量避开恶劣天气出行。七是要密切关注煤炭、鲜活农产品等重点物资运输情况,发生运输紧张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保障重点物资运输。
  二、全力以赴应对可能到来的客流高峰
  一旦天气好转,道路恢复畅通,有可能出现客流激增的情况,各级交通部门对此要有充分准备,并采取有力措施,全力避免出现旅客滞留情况。一是提前对客流情况进行调查,并组织落实车辆和驾乘人员,准备充足运力。要加强运输组织调度,根据客流流量、流时、流向,及时调整客运班次,增大发班密度。局部地区出现运输紧张的,省级运管机构要积极组织协调省内其他地区的运力支援;省内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部报告,由部组织协调其他省(区、市)的运力支援。二是视情增发加班车、包车,组织直达运输。三是检查应急预案,准备好应急运力,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抢运。如果出现大规模旅客滞留,应及时向部报告,经部批准后,启动省际客运应急预案,使用部制发的《春运期间应急运输通行证》。四是增开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采取多种方式售票,最大限度方便旅客购票。五是加强市场监管,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持好站场秩序,保证春运工作有序进行。
  三、研究制订并认真落实优惠政策
  鉴于今年春运天气恶劣,运输成本提高,运输组织难度增大,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研究制订并检查落实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优惠政策,利用经济手段调动客运经营者参加春运的积极性。优惠政策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且对省内外车辆应一视同仁。
  四、严格春运信息报送制度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3号)、《关于建立春运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35号)的要求,指定专人,严格按规定每日向部报送各项统计信息和动态情况,并增加报送煤炭、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等重点物资运输是否积压的情况。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发生大量客运班车停运、大规模旅客在客运站滞留、重要物资运输积压等重大情况,不及时报送的,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