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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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54号

2001-05-2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交通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交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交通银行总行本部和上海分行等20个分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0%比例就地预缴,其他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交通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交通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1.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2.交通银行按10%就地预交分行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上海分行、湖州分行、嘉兴分行、黑河支行、中山分行、杭州分行、无锡分行、大连分行、佛山分行、宁波分行、扬州分行、营口支行、南宁分行、合肥分行、温州分行、南京分行、丹东分行、桂林分行、长春分行、福州分行、镇江分行、锦州分行、柳州支行、昆明分行、绍兴分行、徐州分行、重庆分行、北海支行、珠海支行、南昌分行、芜湖分行、遵义支行、梧州支行、汕头分行、淮南分行、贵阳分行、郑州分行、厦门支行、蚌埠支行、成都分行、洛阳分行、自贡支行、北京分行、济南分行、安庆支行、唐山分行、深圳分行、南通分行、武汉分行、海南分行、泰州分行、新余支行、包头支行、天津分行、沈阳分行、黄石支行、景德镇支行、青岛分行、鞍山分行、长沙分行、威海分行、西安分行、抚顺分行、岳阳支行、烟台分行、兰州分行、吉林分行、九江分行、潍坊分行、大庆分行、延边支行、宜昌分行、淄博分行、太原分行、泰安分行、常州分行、广州分行、济宁支行、苏州分行、石家庄分行、连云港分行、攀枝花支行、秦皇岛分行、哈尔滨分行、齐齐哈尔支行、乌鲁木齐分行
附件2
  交通银行按10%就地预交分行名单
  上海分行 总行本部 北京分行 郑州分行 南京分行 武汉分行 沈阳分行 杭州分行 重庆分行 昆明分行 广州分行 无锡分行 石家庄分行 西安分行 温州分行 南宁分行 青岛分行 兰州分行 苏州分行 乌鲁木齐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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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和撤销机械工业部、兵器工业部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和撤销机械工业部、兵器工业部的决定

(1986年12月2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提请,决定:为了加强对全国机械、兵器行业的统一管理,设立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成立之后,机械工业部、兵器工业部即予撤销。

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物资总公司


(1986年8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计划外物资)市场价格管理,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防止就地转手倒卖,价格暴涨暴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计划外物资的单位,应贯彻薄利多销,为生产服务的方针,积极组织资源,搞活物资流通。经营计划外物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作价销售,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条 经营计划外物资的单位,应按下列原则制订销售价格:
(一)各级物资主营单位应根据采购价格和当地供求情况,按照略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的原则,制定有货可供的市场挂牌价。
(二)物资主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经营单位,应以物资主营单位的市场挂牌价(即指导价格)为基础,视当地市场行情作价。但上浮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三)当地物资部门无货供应,由其他经营单位组织的物资,如进货渠道合理而成本偏高,可按实际进货成本加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毛利率(包括管理费、利息、仓储费、利润及零售税金,下同)作价,并公开挂牌销售。
(四)因特殊情况,计划外物资在同一个城市销售超过一个环节时,其最终销价的毛利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四条 采用补偿贸易、贷款投资、联营等方式,以及通过横向经济联合,建立货源基地所组织的计划外物资,可将未偿还的本息列入销售成本,按第三条规定的原则作价销售。
第五条 利用留成外汇进口当地紧缺物资投放市场的,应按规定报当地计委批准,办理进口报批手续,按第三条规定的原则作价销售,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进口石油成品油〈包括燃料油〉、进口汽车〈包括组装车〉,由进口单位提出订价方案,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销售给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计划外物资,参照当时同类产品进口到岸价格加合理费用和盈利,由供需双方协商作价。
第七条 为支持拳头产品生产,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将计划外物资按计划供应价销售给生产企业,其高进平出的价差,由当地财政部门从生产企业增加的销售收入和利润中给予补偿。
第八条 各级物资部门组织的计划外物资,在货源及价格上,应给本系统(特别是山区)所属单位予以照顾,发挥物资部门稳定市场价格的主渠道作用。
第九条 各级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物资贸易中心采取“四代一调”方式组织成交的物资,其价格和服务收费按国家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汽车贸易中心的价格和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贸易中心的价格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上述企业自营的计划外物资购销业务,参照当地物资主营单位作价办法执行。
第十条 各级物资主营单位应设立市场价格管理小组,实行集体定价制度,严禁个人定价、因人设价。同一城市有几个物资主营单位的,可组成当地物价协调小组,根据物资供求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挂牌价格。凡没有实行集体定价制度的,其销售价格应征得当地物资主管部门同
意后执行,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贯彻兼营服从主营的原则。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应将物资主营单位有货可供的市场挂牌价,印发给各兼营单位,作为当地物资市场的指导价格,由物价、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物资部门必须遵循以诚取胜、薄利多销、顾客至上、优质服务的宗旨,公开挂出计划外物资的品种、质量和供货地点、销售价格,做到有价有货,供需见面。
第十三条 名级物资经营企业应将计划内和计划外两种物资分开考核。计划外物资数量及销售收入,单独列帐,品种规格之间的价差,允许以盈补亏;年终实现的盈余,应作为企业销售利润,如企业有困难,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留部分结转下年,用作以盈补亏,但不得擅自截留。


第十四条 省确定为重要生产资料的计划外物资批发业务,由国营物资、供销部门和生产这种产品的单位及其委托代理业务的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时,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经济特区计划外物资价格管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各级物价、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86年9月1日起执行。



198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