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安置房分配管理操作规则
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国土房〔2005〕139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安置房分配管理操作规则的通知
机关相关处室: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安置房分配管理操作规则》经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安置房分配管理操作规则
根据《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4]186号),现制定我市安置房分配管理操作规则。
一、供应对象
1、我市财政投融资的开发项目,以及政府负责拆迁安置、提供熟地的开发项目,需进行城市房屋拆迁的;
2、侨房、私房落实政策所需安置用房,以及信托代管房退管安置房(以下简称落实华侨政策等安置用房);
3、危改安置所需安置房。
二、供应计划
1、每年年底,由房政管理处对各类安置房的需求(其中拆迁安置房供应对象应于拆迁正式实施前一年向我局提出申请)进行汇总统计,编制安置房年度计划,提出下一年度安置房总需求量包括套数、面积、户型标准等,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计划部门立项。
为解决政府开发建设中所需过渡周转房以及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基本保障用房,安置房年度计划应预留一定指标,作为政府拆迁、危房改造过渡周转房源及居住在侨房、代管、信托房、社会主义改造房,现居住的房屋产权已退还业主的低收入住户过渡周转房源。
2、市建设与管理局按计划进行安置房施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将安置房楼盘表(包括房号、建筑面积等)移交我局。房政管理处进行统一控制和分配。
三、审查与分配
(一)供应对象和供应标准审查
1、拆迁安置房
由征地拆迁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征地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定。
2、危改安置房
由市危改办、局房政管理处根据《厦门市危房户安置、私危房垫资改造操作规则》进行审定。
3、落实华侨政策等安置用房
由市落实办、局房政管理处根据市清退各类房屋住户使用权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定。
(二)分配程序
1、安置房申请
符合条件的安置房供应对象向我局三楼收件大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其中拆迁安置房供应对象应在拆迁正式实施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拆迁安置房预订等相关材料。
2、审核报批
(1)拆迁安置房。由局征地拆迁处对供应对象申请的拆迁安置房面积、户型、数量等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转房政管理处出具《安置房分配通知书》;
(2)危改安置房。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转房政管理处出具《安置房分配通知书》;由市危改办、局房政管理处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进行公示、组织抽签,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书》。
(3)落实华侨政策等安置用房。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转房政管理处出具《安置房分配通知书》;由市落实办、局房政管理处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进行公示、组织抽签,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书》。
3、安置房购买
1、拆迁申请人凭《安置房分配通知书》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2、危改安置房、落实华侨政策等安置用房,由市危改办、市落实办、局房政管理处统一向市建设与管理局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三)安置房跟踪监督
安置工作结束后,安置房供应对象应将安置房实际使用情况及剩余房源资料分别报我局征地拆迁处和房政管理处核实确认。确认书抄报市建设与管理局作为办理剩余安置房退房退款依据。
四、操作流程
附件:申请安置房须提交材料
地址: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517319073123252.doc
拆迁安置房流转会审表
安置房分配通知书
地址: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517319073752331.doc
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谭仲池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征收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车辆通行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车辆通行费的征收范围、期限、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免征车辆通行费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及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长期(三个月以上)在本市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
在本市以外登记上牌并进入长沙城市道路的机动车辆,应当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经常进入市区的,可以选择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或者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七条 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必须在每年4月1日以前办理缴费手续;新入户车辆,应从购车次月起缴纳本年度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对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车辆,由征收机构发给车主车辆通行费缴讫证。
车主应随车携带车辆通行费缴讫证,以备查验。车辆通行费缴讫证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
车辆通行费缴讫证遗失的,应当提出书面补领申请,持缴费发票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实后,补发车辆通行费缴讫证。
第八条 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换牌的,车主应当自换牌之日起30日内到征收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已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报废以及过户到外地的,车主可凭报废或过户凭证以及缴费发票到征收机构办理有关手续,退回次月起本年度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
第九条 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收费站(点)代为征收。入站(点)一次收费一次。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必须保存到出站(点)为止,5日内有效。超过5日的,按每5日收取一次车辆通行费,不足5日的按5日计算。
第十条 征收车辆通行费,必须开具专用票据。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偿还城市道路建设的贷款本息以及路桥维护和征收管理等。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车辆通行费。
第十一条 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向社会公开批准文号、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用途、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
第十二条 市物价、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通行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征收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以在收费站(点)和经批准的稽查点对机动车辆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情况进行稽查,被稽查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拖欠、逃缴应按年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除责令补缴外,可从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起,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
(二)使用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借用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的,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借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规定缴纳应按次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驾驶车辆强行通过收费站(点)的,可以并处应缴车辆通行费5至10倍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征收机构实施。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阻碍、围攻、谩骂、殴打执行职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负责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施行。
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