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2月13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四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五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七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第八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九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也可以召开各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项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审议情况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的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该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
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
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附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及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对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期间决定。
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该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修改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由提案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修改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后,法制委
员会根据分组会议审议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书面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地方性法规的废止,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
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作为资料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在《四川日报》等报纸上公布法规草案文本,征询意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收集整理后报主任会议,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
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根据需要,报主任会议,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批准程序
第三十三条 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十五日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应在通过三十日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的意见。有关
专门委员会应及时返回意见。
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还应在通过之前,征询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并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文本、说明以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列入就近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应通知提请机关派员参加,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七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公告,应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的日期,并及时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四川日报》上刊登。
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报经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由较大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权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解释权分别属于较大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2001年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
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6号),商务部对符合年审条件的206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进行了年度资格审核。现将结果公布如下:
一、年审通过的甲级机构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江苏苏美达集团公司
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河北省招标公司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机国际招标公司
中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
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物资公司
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山西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宝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市招标中心
山东齐信招标有限公司
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原子能工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湖北设备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沈阳招标中心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东风汽车(武汉)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
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仪国际招标公司
河南中旭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
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招标公司
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设备采购国际招标中心
青海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黑龙江垦区采购招标中心
中国机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上海市上投招标有限公司
新疆新天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上海东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
上海浦成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新疆招标有限公司
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材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国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海逸恒安招标有限公司
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〇五单位五五二部
二、年审通过的乙级机构
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东岳国际经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器材公司
厦门经发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圣博华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广通三德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三、年审通过的预乙级机构
湖南中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秦源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广东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迈克招标有限公司
国航进出口有限公司
葛洲坝集团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中招招标有限公司
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省招标有限公司
云南云创招标有限公司
北京汇诚金桥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四、保留甲级资质的机构
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招标中心
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
浙江荣大招标有限公司
新疆新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辽宁工程招标公司
北京中成海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〇五单位五五七部
吉林省招标有限公司
宁夏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国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进出口有限公司
五、保留乙级资质的机构
苏州国信集团安信国际招标造价有限公司
新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南航集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天行健国际招标(北京)有限公司
蓝星招标(江苏)有限公司
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
甘肃机械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山东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
海南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六、保留预乙级资质的机构
中国新时代招标控股(集团)公司
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洲际新资源股份公司
辽宁政兴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山西辉腾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陕西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英大招投标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深圳市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
山东三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中招康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达洋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
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机械设备成套公司
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
陕西西北民航招标有限公司
陕西龙寰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建工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
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
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山西益尔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
广州程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河北博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南电物资有限公司
宁夏天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七、升为甲级的机构
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华电招标有限公司
贵州鹏业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八、升为乙级的机构
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
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
福建华闽招标有限公司
辽宁尚誉招投标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协诚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九、年审不予通过的机构
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益佳经贸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能招标有限公司
沈阳盛联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请上述招标机构携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证书(副本)》于2011年5月31日前到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办理有关手续。
年审业绩未达到规定要求保留资质的机构,要加强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开拓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在办理年审手续时,须提交改善经营情况的报告。
各招标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推动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