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整治城市容貌环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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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整治城市容貌环境实施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整治城市容貌环境实施办法

 (1997年12月9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对脏、乱、差现象进行全面的综合整治,增强全市人民的卫生、文明意识,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国卫生城市,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容貌环境整治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环卫、卫生、公安、建设、环保、规划、园林、工商、交通等部门及各新闻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容貌环境整治工作。


  第四条 城市容貌环境整治实行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块块负责、条条保证、条块结合、依靠群众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强化管理手段。


  第五条 本市市民应当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市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说脏话粗话、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公共设施、不违反交通规则。
  二、不在公共场所乱涂、乱写、乱贴、乱刻。
  三、不乱停、乱放车辆,不跨越车行道防护栏。
  四、不在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
  五、不在室外乱堆、乱放、乱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六、不在街道和公共场所喷漆、筛灰沙、做煤巴、焚烧物品和堆放、晾晒腐烂、腥臭物品。
  七、不强买强卖,不在道路上采用吆喝、拉客方式招揽生意。
  八、不占道从事维修、加工作业。
  九、乘车时不向车外乱吐、乱扔、乱倒。


  第六条 城市容貌环境整治应当做到:
  一、市区主次干道全日保洁,生活垃圾袋装化,垃圾清运率达100%。
  二、在城镇道路、街巷、城乡结合部必须消灭卫生死角,根治污水外溢。
  三、沿街单位和商店门面卫生合格率达100%。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要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卫生达标率为100%。
  五、整顿交通秩序,规范车辆运行线路和车辆停放点。
  六、取缔主干道上的游动和露天食品摊点。
  七、规范商业区道路两侧高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宣传广告标牌。
  八、保证市区河道河面基本无脏乱杂物及漂浮物。
  九、有条件的地域,单位要设置绿化景点和建“花园式单位”,绿化覆盖应占总用地面积的25%。
  十、禁止占道作业,沿街商店不得占道经营或摆摊设点。
  十一、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和施工渣土管理,提高市政设施综合完好率。
  十二、坚持文明窗口服务承诺制,增强实效性。


  第七条 市、区、县(市)新闻媒体,应当从宣传爱护城市容貌环境的有关知识入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整治城市容貌环境工作的必要性人人皆知,家喻户晓。增强全体市民的省会意识、环境意识、参与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
  云岩、南明两区政府应当向脏、乱、差现象突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治理,新闻部门给予曝光。


  第八条 城管部门、环卫部门应当组织全市性大规模的义务劳动;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周末卫生日”、“清除白色污染”、“清除绿地脏乱”等项爱国卫生活动;组织力量对全市各主要路段、窗口单位、繁华地段、住宅小区、公园、河道等的环境卫生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对城市容貌环境应当开展综合整治,具体要求是:
  一、中华路、遵义路、都司路、中山路、延安路、北京路、瑞金路等主干道的容貌环境应当进行综合整治。合理设置冰机或量化棚;整顿交通秩序,取缔占道洗车点,规范车辆运行线路和车辆停放点;严格控制和制止影响市民生活的各类噪声;对进入市区的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进行严格管理。
  二、前项所列各主干道两侧人行道上冰机或量化棚设置必须作出合理规划;对不按规划设置摆放冰机或量化棚的,市政府将追究辖区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人行道上不按划定位置占道的经营摊点、流动摊点和未经批准摆放的冰机及所建的量化棚、建筑物、构筑物,要逐步进行清理。
  四、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和损坏环卫设施、交通设施,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管委、市交警支队进行清理。
  五、禁止在车行道上乱停乱放车辆。对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代步车,由市交警支队、市客运管理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实施严格管理。
  六、车容车貌不整洁的各类车辆,不得进入市区运行。
  七、取缔占道洗车点。
  八、工商部门应当检查已审批的各类临街经营点的营业执照,经营单位或个体户必须在核定场所进行经营。
  九、露宿街头、沿街行乞、算命测字的,由市、区、县(市)公安部门、民政部门进行教育、疏导、遣返和取缔。
  十、居民院落及公共楼梯、扶栏、走道、阳台应当保持整洁,无卫生死角,落实门前“三包”,确保公共通道无乱堆放物品和被挤占现象。


  第十条 火车站、客车站广场应当做到整洁、卫生,秩序井然,严禁违章占道、乱设广告牌匾及车辆乱停乱放。
  对场内不按规定设置的车辆存放点由市交警支队取缔。


  第十一条 工业噪声、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在市区实施占道市场退路进厅计划,搬迁黔灵西路、新路口、黄金路、东山路、东新路、飞机坝、蔡家街、青山路9个占道市场。
  具体工作由云岩、南明两区政府会同工商、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清理市区各类广告牌匾、招牌字号。清理、拆除不规范、残缺破损和乱贴乱画直接影响城市容貌观瞻的户外广告。
  具体工作由市、区工商局负责,规划、公安交通、城管部门配合管理。


  第十四条 提高园林绿化整体水平。禁止攀折花木、践踏花坛草皮和损坏行道树。完成中华路等路段绿化任务。对建成绿地逐步进行更新改造,提高绿化标准,搞好院落绿化和街景、单位绿化工作。在院落住宅区内扩大绿化面积。
  具体工作由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应当积极配合园林绿化部门,搞好本辖区、本部门、本院落的绿化美化工作。


  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一、建立保洁制度,实行早上7:30完成卫生大扫除,做到全日保洁,防止出现卫生死角。
  二、在小街小巷、居民区内,经批准的摊点必须划线定点,在沿街动员有条件的单位内部开设冷饮专柜,实行自营或出租,控制摊点占道。居民住宅区内开设的摊点和临时市场,应当规定经营时间。
  整修粉刷或更新改造主干道上有损城市容貌环境的破墙烂壁和陈旧建筑物。
  在主次干道上,实行每天上路巡查、监督,每周检查考核的工作制度。由市、区城管委、城管监察队负责,市规划局、市建委配合。


  第十六条 城市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种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整洁、美观和完好的市容标准。临街建筑物的墙面、阳台、窗外,不得吊挂、张贴、堆放危及行人安全和影响市容的宣传品及杂物。
  二、凡在市区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张挂、张贴的标语和宣传品应当书写规范、清晰、整洁。
  三、凡在市区公共场所设置宣传点、咨询点,须经市城管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按有关程序办事手续。
  四、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与周围景观和谐,整洁美观。设置广告、标牌等,应保证安全,年久、残破的应当及时修饰。
  五、设置户外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须经贵阳市灯光管理办公室批准,设置部门应保持灯光功能完好,出现损坏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时,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六、主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定期对积尘进行清洗,对有碍市容的缺损部分及时进行整修。
  七、入城车辆应当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美观,定时清洗保洁,车辆残破的,应当及时修理。


  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做到:
  一、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都应按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划分的卫生责任范围,签订责任书并参加城市环境卫生的各项活动,坚持周末大扫除制度,清扫保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主次干道、重要支路、小街小巷、人行过街桥和地下通道、广场及居民居住区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专业队和街道(乡、镇)清洁队负责。
  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地、集贸市场、公路、铁路沿线、河湖水面,由各责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实行周末卫生大扫除。
  四、零散摊点、公交零币兑换亭周围的环境卫生,由经营者、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五、厕所、垃圾台(点),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倒垃圾,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
  七、生活垃圾逐步实现袋装清运,清运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
  八、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必须按规定作业,做到路面无垃圾,果皮箱、垃圾箱周围整洁无杂物。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市政公用设施各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人,定期检查使用状况,发现破损、遗失,应及时维修、补遗,保证设施正常使用。
  二、禁止损坏、污染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三、不得向排水(污)管道(沟、渠)内倾倒垃圾、渣土和杂物;给水、排水(污)管道(沟、渠)应当保持通畅,不得冒溢路面。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对废弃不用的管线、杆线,其管护单位应当及时清理。
  五、禁止在公共绿地上挖坑取土、摆摊设点、堆积杂物、排放污物、损害花木草皮或其他损坏园林设施的行为。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覆盖、污染、拆除路牌、交通标志、照明灯、邮筒、果皮箱、垃圾容器等市政公用设施。
  七、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城管巡查、监督工作,发现市政公用设施破损、遗失的,应当立即督促有关单位维修、补遗。


  第十九条 加强建设工程周围环境管理,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应当做到文明施工,进行围场作业,设置硬性围墙进行遮挡,对车辆进出口通道进行硬化处理;对停工建筑场地必须封闭施工道路,物料堆放整齐;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清理工程废料,并对周围环境地面进行平整处理。
  二、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围墙外堆放物料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建设工程需配套建设的市政、环卫、绿化、供水、供电、供气、交通等附属环境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验收。
  附属环境设施竣工验收,必须有市政、环卫、园林、供水、供电、供气、城管等有关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
  附属环境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主体工程不予验收。
  四、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动、淹埋、拆除和侵占原有的市政、环卫、绿化、供水、供电、供气、公交等设施。因建设确需改动、拆除、迁移上述设施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改动、拆除、迁移,并按有关规定恢复。


  第二十条 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道路畅通,规范临时占道经营行为,商业性临时占道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临时占道经营,必须经市城管委会同市公安交警支队批准,由市城管委发给摊位证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设置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
  二、批准临时占道必须保证车辆行人通行,不允许临时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宽度不足2.5米的,不得设置占道冰机;其他商业性临时占道,设置占道摊点后,人行道宽度不得少于2米。
  三、中华路全段不允许商业性临时占道,主干道人行道上不得有占道饮食摊点,次干道饮食摊点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经营。
  四、夜市摊点的设置一律靠人行道边排列,进场经营时间5月1日至10月1日为19:00,其余时间为18:30。承办夜市的单位为管理责任单位,必须派3-5名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五、冷饮机必须紧靠人行道边设置,冷饮机间距在主干道上相距不少于50米;距各主干道交叉路50米距离内,不得设置冷饮机。
  六、经批准在主次干道上临时占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亮证占道;在占道期间,应保持周围环境卫生,实行垃圾袋装,不得损坏城市道路;收摊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
  七、对现有占道市场要逐步清退,恢复道路的交通功能,不允许出现新的封闭交通的道路市场。
  八、本办法发布前已占道而未办理临时占道手续的,须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补办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巩固、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具体规定如下:
  一、由各区、县(市)政府牵头,按照“块块负责、条条保证”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划片包干,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制度,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与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在所划定的地段,按筑府发〔1996〕16号文件承担“门前三包”责任,做到“门前三包,门内达标”。
  三、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建门前三包管理联合领导小组和组成“三包”执勤队伍,按照定地段、定人员、定执勤标准、定时间、定奖惩的要求,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各责任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门前三包责任书》的实施。
  四、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辖区内进行全面发动,广泛宣传“门前三包”责任制,增强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耻辱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摊点、集贸市场的管理部门应与摊点、集贸市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负责监督好摊点、集贸市场周围的环境卫生,并承担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个人,要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与单位年终考核目标直接挂钩,由其上级单位督促执行。
  六、对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市)整治城市容貌环境实行“一分两记,双向奖惩”,把驻区、县(市)单位的考核情况作为对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考核依据,对不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贵阳市整治城市容貌环境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及其执法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容貌环境整治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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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归国华侨与日籍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归国华侨与日籍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

1956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月27日高法民庭(56)字第051号关于归国华侨与日籍配偶离婚问题的请示收悉。我们认为日籍配偶一般的已不可能前来我国,类似来文所称归国华侨张德山诉日籍配偶海野铃子离婚一案情况,双方夫妻关系实际上已不存在,也不可能恢复,我们也不可能征求日籍配偶的意见,因此,这类案件,如无其他特殊情节,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0]262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烟台、蚌埠住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
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现公布第六批废止、失效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37件。其中,废止68件,自行失效的69件。本目录中所列废止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除已被其他金融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明令废止者外,其余的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
废止(六十八件):
01 关于做好国家债券反假防假工作的通知
银发(90)96 90.4.6
02 印发《关于加强储蓄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90)120 90.4.25
03 关于解决纯棉布、絮棉赊销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0)121 90.4.27
04 关于专业银行地(市)行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并入省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0)275 90.10.26
05 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费率的通知
银发(90)282 90.11.1
06 关于用好银行贷款清理基本建设拖欠的通知
银发(90)305 90.11.23
07 关于第三套人民币贰元、伍角券只收不付的通知
银发(91)27 91.2.6
08 关于发放小额技术措施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1)35 91.2.19
09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银发(91)79 91.4.2
10 关于编报国库统计报表的通知
银发(91)154 91.5.14
11 关于重新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

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91)155 91.6.4
12 关于中国投资银行必须立即停办人民币存款业务的通知
银发(92)6 92.1.7
13 关于完善对国家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
银发(92)38 92.2.19
14 金融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银发(92)59 92.3.17
15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资格审查办法
银发(92)138 92.6.11
16 金融性公司派驻员工作暂行规定
银发(92)152 92.7.4
17 关于假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销毁的决定
银发(92)216 92.9.10
18 关于印发《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建立财务公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发(92)273 92.11.20
19 关于企业、个人不得办理金融业务的通知
银发(92)284 92.12.10
20 中国人民银行金银专项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银发(92)285 92.12.9
21 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
银发(93)231 93.8.19
22 关于代理海外信用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3)237 1993.8.24
23 关于增设和调整会计科目的通知
银发(93)291 93.10.15
24 关于大额特种储蓄存单到期处理问题的通知
银发(93)292 93.10.14
25 关于对越权批设的教育实习(实验)银行、科技银行进行整顿的通知
银发(93)304 93.11.2

26 关于严格控制开办金融期货业务的紧急通知
银发(93)321 93.11.17
27 关于加强信用卡管理的通知
银发(93)327 93.11.25
28 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
银发(94)40 94.1.27
29 关于将发放粮棉预购定金改为发放农业贷款的通知
银发(94)72 94.3.31
30 关于对以货币图样为主景的券、章加强管理的通知
银发(94)78 94.4.5
31 关于修订《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

银发(94)256 94.10.9
32 关于严禁外资金融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性业务的通知
银发(94)308 94.12.1
33 关于调整同业拆借利率的通知
银发(95)42 95.3.7
34 关于对粮棉油优惠贷款停止实行利差补贴的通知
银发(95)44 95.3.7
35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
银发(95)97 95.4.4
3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解释的通知
银发(95)144 95.5.15
37 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

银发(95)206 95.7.14
38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95)220 1995.7.31
39 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
银发(95)330 95.12.20

4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暂停招聘保险营销员的通知
银发(96)16 96.1.12
41 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通知
银发(96)26 96.2.6
42 关于印发《关于银行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任职资格审查办法》的通知
银发(96)33 96.1.24
43 关于印发《试点地区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96)63 96.3.1
44 关于统一推荐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6)106 96.3.15
4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年检和换发许可证的通知
银发(96)154 96.4.30
46 关于修订《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部分内容的通知
银发(96)178 96.5.22
47 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96)213 96.6.20
48 关于下发《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96)255 96.7.25
49 关于建立全国金融机构基本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银发(96)312 96.8.28
50 关于印发《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96)327 96.9.13
51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96)355 96.9.17
52 关于加强大额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
银发(96)447 96.12.19
53 关于清理规范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通知
银发(97)243 97.6.5
54 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97)358 97.8.20

55 关于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银发(97)365 97.9.3
56 关于加强信用卡业务透支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发(97)359 97.8.28
57 关于调整保险公司保费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
银发(97)465 97.11.7
58 关于修订再保险公司监管报表的通知
银发(98)108 98.3.18
59 关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98)131 98.4.1
60 关于启用航意险新保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8)171 98.4.23
61 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抵贷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8)196 98.5.14
62 关于统一调整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98)203 98.5.19
63 关于严禁保险公司支付“无赔款退费”的紧急通知
银发(98)233 98.5.28
64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8)249 98.6.10
65 关于清理保险条款具体事项的通知
银发(98)342 98.7.24
66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银发(98)365 98.8.11
67 关于异地售付汇问题的通知
银发(98)481 98.10.8
68 关于修订机动车辆保险附加全车盗抢险条款和费率的通知
银发(98)522 98.11.5
失效(六十九件);
01 关于保险公司保险金存款问题的通知
银发(90)5 90.1.5
02 关于安排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
银发(90)50 90.2.27
03 关于发行一九九○年财政债券的通知
银发(90)144 90.6
04 关于农村救灾保险试点工作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
银发(90)193 90.8.6
05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90)216 90.8.28
06 关于建立全国金融市场报价交易信息系统的通知
银发(90)276 90.10.26
07 关于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问题的补充通知
银发(90)336 90.12.24
08 关于严格境外证券投资审批管理的通知
银发(91)10 91.1.20
09 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

银发(91)71 91.3.26
10 关于对保险业务和机构进一步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通知
银发(91)92 91.4.13
11 印发《关于整顿、建设金融队伍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91)178 91.7.6
12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通知
银发(91)188 91.7.11
13 关于发行一九九一年财政债券的通知
银发(91)230 91.8.23
14 关于调整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和进一步加强对邮政储蓄管理的通知
银发(91)324 91.12.2
15 关于加强国家专项粮食储备贷款管理的通知
银发(92)23 92.11.8

16 关于国家专项储备粮贷款划转事宜的通知
银发(92)25 92.1.20
17 关于发行一九九二年财政债券的通知
银发(92)178 92.7.20
18 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分工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92)209 92.8.31
19 关于第四批电子联行试运行和专业银行系统内大额转汇试点的通知
银发(92)219 92.9.9
20 关于进一步加强宏观金融调控的通知
银发(93)27 93.2.11
21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93)42 93.3.3
22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同业资金拆借秩序的通知
银发(93)166 93.6.17
23 关于做好今年压贷挂钩信贷工作的通知
银发(93)214 93.8.2
24 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
银发(94)38 94.2.15
25 关于保险代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4)129 94.5.26
26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94)171 94.7.7
27 关于严格金融机构审批的通知
银发(93)194 93.7.9
28 关于坚决制止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外账”的通知
银发(94)204 94.9.9
29 关于颁布《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94)313 94.12.1
3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的通知
银发(95)87 95.3.31

31 关于印发《非现场稽核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95)95 95.4.5
32 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银发(95)110 95.4.18
33 关于印发《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95)141 95.5.4
34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96)27 96.1.26
35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体改方案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6)188 96.5.30
3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6年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6)216 96.6.21
37 关于撤销及转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有关问
题的通知
银发(96)227 96.7.2
38 关于清理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信用卡业务部对外营业机构的

银发(96)254 96.7.20
39 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96)294 96.8.20
40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银发(96)308 96.8.27
41 关于严禁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的通知
银发(97)58 97.2.20
42 关于暂停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和进一步加强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
银发(97)119 97.4.2
43 关于废止航空人身意外险旧保单的通知
银发(97)135 97.4.11
44 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保险监管会议纪要

银发(97)158 97.4.22
45 关于清理整顿基金会的通知
银发(97)204 97.5.16
46 关于纠正“寿险沈阳模试”的通知
银发(97)218 97.5.23
47 关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7)242 97.6.5
48 关于开展城市信用合作社年检工作的通知
银发(97)302 97.7.18
4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贯彻全国保险监管会议精神、全面整顿保险市场秩
序的通知
银发(97)360 97.8.28
50 关于严禁擅自批设金融机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紧急通知
银发(97)378 97.9.8
51 关于改进秋季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供应与管理的通知
银发(97)428 97.10.16
52 关于继续整顿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的通知
银发(97)466 97.11.16
53 关于印发《1998年农村合作金融工作意见》的通知
银发(98)33 98.1.24
54 关于切实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紧急通知
银发(98)42 98.2.6
55 关于转发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文件的通知
银发(98)106 98.3.18
56 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98)119 98.3.24
57 关于银行IC卡联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银发(98)143 98.4.8
58 关于清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通知
银发(98)160 98.4.17

59 关于调整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98)231 98.6.2
60 关于马耳他共和国部分货币退出流通的通知
银发(98)248 98.6.9
61 关于部分城市进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银发(98)257 98.6.10
62 关于停止执行《金融性公司派驻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98)268 98.6.15
63 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银发(98)383 98.8.24
64 关于美国发行新版20美元纸币的通知
银发(98)422 98.9.11
65 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银发(98)463 98.9.23
66 关于偿还国内逾期外汇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98)468 98.9.28
67 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银发(98)496 98.10.19
68 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
银发(98)502 98.10.19
69 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98)586 98.12.5



200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