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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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0)20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泰安市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三月十五日



泰安市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村卫生机构的管理,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卫生机构, 是指村民委员会兴办的农村公益性的卫生室。

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是指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是指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卫生技术人员、药品供应、医疗业务、财务管理、人员报酬等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 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乡镇卫生院实施具体管理。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村级卫生室建设规划,有效配置卫生资源。

第五条 村卫生室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民委员会双重领导。村卫生室负责人和医生必须有 执业资格证书,由村发委员会推荐,乡镇卫生院长聘任,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六条 村卫生室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单独核算,由乡镇卫生院结算。其医疗收入除支付乡村医生报酬外,由村民委员会专项用于发展本村的医疗卫生事业。

第七条 村卫生室所需药品、器械、姨生材料等,由乡镇 卫生院统一采购,村卫生室不得自行采购。村卫生室要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定期盘存,账实相符。

第八条 乡村医生的报酬由乡镇卫生院从乡村医生业务收入中提取,按月发放。其从事的社会卫生服务活动,由村集体予以补偿。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综合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认真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辖区内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应当为乡村医生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保险金由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药品、医疗服务等收费标准,并向村民公布,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乡村卫生技术人员在卫生服务中医德高尚,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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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房局〔2003〕28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杭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房产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产交易安全,维护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权属证书效力)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主管机关和职能机构)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产登记管理工作。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所属的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房产登记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双方申请登记)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产登记,有关当事人双方应当共同申请:
  (一)买卖;(二)交换;(三)分割;(四)合并;(五)抵押;(六)设典;(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单方申请登记)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产登记的,可由取得房产权利的当事人申请:
  (一)划拨;(二)赠与;(三)继承;(四)遗赠;(五)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六)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变更登记);(七)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八)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九)购买公有住房;(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共有产登记)两人以上共有房产权属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其中一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一份。
  《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共有权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夫妻共有的房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
  在本办法施行前,共有房产已经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申请办理共有权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给予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委托办理)房产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有效证件外,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委托书。
  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房产登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个人所有的房产转让中出让方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个人所有的房产抵押中抵押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委托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机关认证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 (登记受理)申请房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规定的申请登记文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齐备的,由房产登记机关即时出具收件收据,申请日为受理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尚未齐备的,由登记机关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登记文件补齐后再予受理,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根据有关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须经有关机关同意或批准的,申请人应提交经有关机关同意或批准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提交文件应当是原件,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提交原件的,经登记机关同意,可提交复印件,但应当校验原件。
  第十二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登记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前款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房产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登记程序。但登记需要公告或补办相关手续的,其登记期限应扣除公告和补办手续的时间。
  第十三条 (撤回登记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制作房屋权属证书之前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登记机关根据情况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撤回的决定。
  准予撤回的,申请人应将登记机关出具的收件收据交回,并出具情况说明或具结,登记机关将收取的登记申请文件退回申请人;不准予撤回的,登记机关继续原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登记机关应当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一)房屋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产权属证明的;(三)被依法查封或产权受限制的房屋;(四)属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登记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暂缓登记、不予登记)房产登记机关受理房产登记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房屋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尚未排除的;
  (二)未能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文件齐全的;
  (三)未能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的;
  (四)被依法查封或产权受限制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暂缓登记的其他情形。
  暂缓登记情形消除后,房产登记机关应按规定期限核准登记。
  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登记。
  第十六条 (查封房产的登记)被依法查封的房产,权利人申请转移登记或他项权利登记,查封文书上载明的查封期限已经届满的,登记机关应给予办理房产登记;查封文书上载明的查封期限未届满或查封文书上未注明查封期限的,应由房产权利人向查封机关申请解除查封,查封机关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解封手续后,登记机关给予办理房产登记。
  第十七条 (更正登记)房屋权属登记的内容有误的,房产权利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申请更正的事项涉及第三人房产权利的,有关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
  房产登记机关发现房屋权属登记内容有误的,应当通知有关房产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手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手续的,房产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明文件和有效的法律文件对记载内容有误的房屋权属证书予以注销,直接办理更正手续,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 (换证、补证)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的,房产权利人可以向房产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房产登记机关换发房屋权属证书前,应查验并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或灭失的,房产权利人在《杭州日报》上登报声明作废后,可向房产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并按规定提交发表声明的报纸、房屋权属状况查档证明和遗失报告等。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进行审核,予以补发新证。
  第十九条 (无墙体分割房产登记)房屋建筑物内未以固定墙体分割,但已经在地面上有固定永久性明显标界(此标界的坐标点数据要在分户图中反映),四至清晰,且权属清楚无争议的非住宅房屋,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单独进行权属登记并颁发权证。

第三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二十条 (登记情形、要件)新建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土地使用证明;(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施工许可证;(七)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八)房屋测绘成果;(九)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审核标准)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一)申请人是合法的房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二)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齐全;
  (三)申请登记的房屋坐落、用途、幢数、层数、建筑面积等符合规划许可,并与记载房屋状况的测绘成果一致;
  (四)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审核期限及结果)房产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初始登记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人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或补齐要件的,不予核准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节 转移登记

  第二十三条 (登记情形)已经登记的房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事实发生后的3个月内申请办理房产转移登记:
  (一)买卖;(二)交换;(三)赠与;(四)继承;(五)遗赠;(六)划拨;(七)房屋拆迁安置中的产权调换;(八)分割;(九)合并;(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十一)仲裁机构裁决、调解;(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提交要件)申请房产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权属状况查档证明;(四)证明房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合同、协议、证明、生效裁决文书等文件;(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根据有关规定,房产登记中的有关文件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机关认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审核标准)符合下列条件的房产转移登记申请,应核准登记:
  (一)转让人是合法的权利人,受让人是有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受让人;
  (二)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齐全;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审核期限及结果)房产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产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并通知权利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人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或补齐要件的,不予核准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节 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变更登记情形)经登记的房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房产变更登记:
  (一)房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房屋坐落的地名发生变化或房屋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四)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
  (五)房屋翻建、扩建、加层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提交要件)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文件;(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房屋翻建、扩建、加层或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用地证明、规划批准文件以及测绘成果。
  第二十九条 (审核标准)符合下列条件的房产变更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一)申请人是房产权利人;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房产已经登记机关登记;
  (三)申请变更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文件证明的变更事实一致;
  (四)申请人提交的要件齐全。
  第三十条 (审核期限及结果)房产登记机关应自受理房产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人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或补齐要件的,不予核准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节 他项权利登记

  第三十一条 (登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产他项权利设定登记:
  (一)抵押;(二)设典;(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房产他项权利。
  第三十二条 (提交文件)申请房产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抵押合同;
  (四)存量房产抵押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权属证书;预购商品房抵押的,提交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在建工程抵押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或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转移、变更、注销)经登记的房产抵押权发生转移、变更或依法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以预购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后,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五条 (审核标准)符合下列条件的房产抵押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一)申请人是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其中一方是经登记的合法的房产权利人;
  (二)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齐全;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审核期限及结果)房产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产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核准登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排除规定)房产典权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注销登记情形)经登记的房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注销登记:
  (一)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的;
  (二)房产坐落范围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三)房产权利人的房屋权利灭失或终止的。
  第三十九条 (提交要件)申请房产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房屋灭失、房屋权利灭失、终止或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证明;(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条 (审核标准)符合下列条件的注销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一)申请人是房产权利人;
  (二)申请注销登记的房产已经登记机关登记;(三)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齐全。
  第四十一条 (审核期限及结果)房产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产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核准注销登记,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销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二条 (依职权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或提交要件不全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五)房屋权属登记内容有误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手续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排除规定)房产总登记、直管公房登记以及撤村建居等房屋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和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的有关文件办理,本办法不作规定。
  第四十四条 (遗留问题)房产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由登记机关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和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的有关文件办理。
  第四十五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杭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施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

保监发〔2010〕2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动态监管,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实务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五日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zhengcefagui/bjf2010-2.DOC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

引言

1、本规则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指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其未来一段时间内偿付能力状况的预测和评价。
(2)基本情景,指保险公司未来最有可能发生的情景,通常情况下,基本情景应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计划相一致。
(3)不利情景,指保险公司未来有可能发生并且会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景。
(4)管理层行为,指保险公司为改善偿付能力状况而做出的重大管理层策略变化。

测试频率和区间

3、测试频率为每年一次。
4、测试区间为自报告年度末开始的未来两个会计年度。保险公司应当以年为单位,将测试区间划分为报告年度后第1年、报告年度后第2年两个时间段。相应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点为报告年度后第1年末、报告年度后第2年末。

测试对象

5、测试对象应当涵盖保险公司的全部业务,包括测试区间内的有效业务和新业务。
6、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保监发〔2005〕10号)中规定的业务类别对测试对象进行分类。保险公司也可以在上述分类要求的基础上对本公司的测试对象作进一步细分或在合理的基础上作进一步合并。分类方法在测试区间内应当保持一致。

基本情景

预测假设与相关事项
7、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和对未来趋势的判断确定基本情景下对预测假设的最优估计。
8、基本情景下的预测假设应当包括测试区间内的保费增长率、保费自留比例、保费赚取比例、赔付率、赔付模式、费用率、投资收益率等。保险公司预测所依赖的业务计划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否则不能作为预测的依据。
9、基本情景下,保险公司还应当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测试区间内的再保险安排、利润分配、所得税等事项。但是,保险公司不应当考虑测试区间内的资本交易所引起的资本变化以及可能的管理层行为的干预。

测试程序
10、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测试:
(1)业务类别现金流预测。保险公司应当从业务类别层面对测试区间内的现金流进行预测。
(2)利润表预测。在业务类别现金流预测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应当对投资收益等利润表的相关项目进行预测,进而得到测试区间内各年度的预测利润表。
(3)资产、负债预测。保险公司应当通过预测利润表的相关项目,进一步预测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资产和负债情况。
(4)偿付能力预测。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上述预测结果预测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和偿付能力充足率。预测认可资产时,保险公司应当假设测试区间内的资产认可比例与报告年度末相同。如果测试区间内资产组合的变化对资产认可比例有重大影响,保险公司应对测试区间内各年末使用的资产认可比例作相应调整,并说明调整依据。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认可资产=(上一年度末资产+当年的资产变化)×资产认可比例。预测认可负债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主要考虑责任准备金等负债项目,并假设测试区间内其他负债占认可负债的比例与报告年度末的比例相同。
不利情景

11、不利情景分为必测和自测两类。必测不利情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自测不利情景由保险公司自行确定。保险公司应当确定至少一种自测不利情景。
12、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第10条规定的程序预测各种不利情景下的偿付能力状况。

测试结果

13、如果基本情景或任一不利情景下的预测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保险公司应当说明相应的管理措施。
14、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则进行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结果不作为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直接依据。

披露

15、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业务类别现金流测试采用的方法、软件以及对测试模型的简要描述;
(2)基本情景中赔付率、费用率假设的最优估计和实际经验的偏差分析;
(3)基本情景中除保费增长率、保费自留比例、保费赚取比例、赔付率、赔付模式、各项费用率、投资收益率以外的其他假设以及确定这些假设的依据。
(4)在测试区间内对资产认可比例的调整情况及调整依据。
(5)针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测试结果,保险公司准备采取的管理措施。
16、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测试对象的分类与相应的处理方法,以及与前一年度的差异;
(2)保费增长率、保费自留比例、保费赚取比例、赔付率、赔付模式、各项费用率、投资收益率等基本情景假设以及确定这些假设的依据;
(3)自测不利情景假设及采用这些假设的依据;
(4)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测试区间内各年度的预测利润表。

附则

17、本规则自2010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表

情景:________
公司名称:________ 年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报告年度末 报告年度后
第一年末 报告年度后
第二年末
年初资产 (1)
年度内资产变化 (2)
年末资产 (3)=(2)+(1)
认可资产比例 (4)
认可资产 (5)=(3)×(4)
责任准备金 (6)
独立账户负债 (7)
资本性负债 (8)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9)
其他负债 (10)
认可负债 (11)=(6)+(7)+(8)+(9)+(10)
实际资本 (12)=(5)-(11)
最低资本 (13)
偿付能力溢额 (14)=(12)-(13)
偿付能力充足率 (15)=(12)/(13)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实务指南


一、关于引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包括测试频率、测试区间、测试对象、测试情景、测试程序以及相应的披露要求。
本规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二、关于定义

(一)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是指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其未来一段时间内偿付能力状况的预测和评价。通过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动态测试,可以及时对保险公司可能出现偿付能力恶化的情况进行预警,有利于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并有助于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资本管理,从而预防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
(二)基本情景
基本情景,是指保险公司未来最有可能发生的情景。本规则定义的基本情景,是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发展计划,在分析和研究自身经验数据、行业现有信息及对未来趋势合理预测的基础上,所建立的未来一段时间内最有可能发生的情景下保费增长率、保费自留比例、保费赚取比例、赔付率、赔付模式、费用率、投资收益率等假设的最优估计。
(三)不利情景
不利情景,是指保险公司未来有可能发生并且会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景。一般认为,不利情景实际发生的概率较低,但是一旦发生就将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产生较为重大的不利影响。保险公司测试的不利情景要能够反映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大风险,同时各项假设之间应具有一致性。
(四)管理层行为
管理层行为,是指保险公司为改善偿付能力状况而做出的重大管理层策略变化。实务中,保险公司的管理层在了解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之后,可能会改变经营策略并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对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一定程度的改善。

三、关于测试频率和测试区间

(一)测试频率
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作为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一部分,应当每年测试一次。
(二)测试区间
我国财产保险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如果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时间区间过长,很可能会与实际结果出现较大的偏差。此外,财产保险业务大多为短期业务,测试区间也不宜太长。因此,本规则规定保险公司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时间区间为自报告年度末开始的未来两个会计年度。保险公司应当将测试区间以年为单位,划分为报告年度后第1年、报告年度后第2年两个时间段,并预测报告年度后第1年末、第2年末的偿付能力状况。例如,保险公司2010年末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时,其测试区间为2011年至2012年,并应将测试区间划分为2011年和2012年两个时间段,预测2011年末和2012年末的偿付能力状况。

四、关于测试对象

本规则规定测试对象应当涵盖保险公司的全部业务(保险和非保险业务),包括测试区间内各年度的新业务和年初的有效业务。其中,有效业务是指测试区间内前一年度末保险公司已经承保并且保险责任依然有效的保单;新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测试区间内对现有产品(包括已经研发和列入推广计划中的产品)签发的新保单(包括续保保单)。
财产保险产品多种多样,各类产品的要素差异较大,如车险和责任险的风险特征明显不同。所以,有必要在一定的分类基础上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一)保险公司应当将测试对象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保监发〔2005〕10号)规定的业务类别进行分类。根据上述分类要求,保险公司的测试对象可以分成18个类别。
(二)如果公司根据其产品的具体风险特征有更为细致的分类,可以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采用自己的分类方式进一步细分。
(三)在不对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构成重大影响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对占业务总量比重低于5%的业务类别合并后进行预测,并可通过近似的方式简化处理。保险公司在合并业务时,应该考虑合并业务风险的同质性以及公司的业务计划和管理模式,如果不同业务间风险存在显著差异,即使业务比重低于5%,也不应当合并预测。合并后的业务类别不得超过业务总量的20%。

五、关于基本情景测试

(一)预测假设
预测假设主要包括保费增长率、保费自留比例、保费赚取比例、赔付率、赔付模式、费用率、投资收益率等假设。通常情况下,基本情景应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计划相一致,保险公司预测所依赖的业务计划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否则不能作为预测的依据。
预测假设应当是建立在公司经验数据、行业现有信息及对未来趋势合理预测基础上的最优估计。需要注意的是,基本情景的设置还应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各项假设之间的一致性,如保费增长率和费用率的关系,保费自留比例和赔付率的关系等。二是各项假设的合理性,如假设是否符合历史经验、合理的未来业务期望等。
在预测假设中,保费增长率是再保前的数值,而保费赚取比例、费用率、赔付率、赔付模式应该对再保前和再保后分别进行预测。
1、保费增长率假设
保险公司应根据其业务发展计划制定出合理的保费增长率假设,并针对不同的测试对象设定假设。除已经研发和列入推广计划的产品,预测不应考虑测试区间内可能推出的其他险种。
2、保费自留比例假设
保险公司应该根据未来的业务分保计划和战略,对各业务类别的保费收入中的自留部分进行预测,从而预测各业务类别的自留保费收入。
3、保费赚取比例假设
保险公司应当以各年保费收入赚取比例的经验数据为基础,预测测试区间内各业务类别的保费赚取比例,即某年保费收入在当年及以后各年已赚保费金额所占的比例。
保险公司根据确定的保费赚取比例假设、以前年度及未来预测的保费收入,可预测测试区间内各业务类别每年的已赚保费和每年末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也可以采用其他更合理的方法预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已赚保费。
4、费用率假设
费用假设包括管理费用假设和营业费用假设,固定资产折旧、保险保障基金和监管费应包括在内。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摊回分保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费用支出的假设,保险公司可以在保费收入或分出保费的经验比例基础上预测此类费用支出。其他业务及管理费,可以在已赚保费的经验比例的基础上预测。需要注意的是,预测利润表中所使用的费用支出是财务部门根据公司未来各年度的预算和公司发展计划预计的公司未来各年度的费用支出。
(1)各项费用假设按费用占保费收入或已赚保费的比例进行估计。保险公司应根据以往年度费用的经验数据、未来业务发展规模和未来各项经济状况确定各业务类别在测试区间的费用假设的最优估计。
(2)在实际预测中,保险公司可以采用业务发展计划中的费用预算作为费用预测的基础,其中费用预算应与公司未来的业务规模保持合理关系。
5、赔付率预测
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历史经验,未来业务发展规模、管理水平和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预测各业务类别在测试区间内的最终赔付率。最终赔付率可基于保单年度或者事故年度预测,保险公司也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预测基础。在缺乏经验数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参考行业同类业务的赔付率水平。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包括在最终赔付率的预测中。最终赔付率假设应以报告年度末准备金评估得到的最终赔付率为依据和出发点,并且应对最终赔付率假设的选择理由作充分说明。
6、赔付模式
赔付模式是根据各业务类别最终赔付率,无论是保单年度、事故年度或其它预测基础,计算得到的最终损失在当年及以后各年的赔付金额所占的比例。通过最终赔付率和赔付模式,可以预测测试区间内各年的赔付支出及各年末的未决赔款准备金。预测赔付模式,应该基于各业务类别的赔付支出三角形数据。对于缺乏经验数据的保险公司,可基于行业经验进行合理假设。
7、投资收益率假设
本规则所指投资收益率是扣除投资费用以后的净投资收益率。除了针对某些业务而专门设立且对预测结果有重大影响的独立投资帐户,对投资收益率的假设不需要分业务类别。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确定投资收益率假设。
(1)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经验值和投资策略确定测试区间内投资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关系。
(2)保险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历史投资收益率作为参照,确定测试区间内投资资产的年投资收益率的最优估计。
(3)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独立投资帐户,其投资资产的年投资收益率假设应单独估计。
(4)投资资产的年投资收益率假设应不高于报告年度末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公布的中国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对应的7年期国债收益率。获得该收益率曲线的相关信息,可访问中国债券信息网的中债收益率曲线网页(http://www.chinabond.com.cn/)。
(5)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资产的年投资收益率以及投资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关系等假设,预测测试区间内每年总资产的投资收益率。
8、其他假设
(1)保险公司应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测试区间内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
(2)保险公司应根据公司目前的再保险安排情况以及公司对测试区间所进行的业务规划,确定测试区间内的再保险安排情况并对情景中的各项假设进行估计。
(3)保险公司不应当考虑测试区间的资本交易所引起的资本变化以及可能的管理层行为的干预。其中,资本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实际资本出资人之间发生的导致实际资本总额增减变动的经济活动(详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实务指南),例如,股东增资、募集次级债。
(二)测试程序
为了测试公司未来的偿付能力状况,保险公司需要对各测试对象建立测试区间内的资产/负债模型,该模型应具有预测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中各项目的功能。这种建模过程是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重要基础。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当前的资产、负债以及资本的基础上,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历史经营状况,合理估计预测假设(如业务增长、投资、赔付率等业务类别相关经验以及测试时间区间内的外部影响因素等假设),基于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公司的业务规划构建测试区间内的资产/负债模型。
在具体的测试中,现金流预测应细分到业务类别,利润表预测(含投资收益)和资产负债预测则针对整个公司层面。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未来的再保安排,分再保前和再保后分别测试各业务类别现金流。
1、业务类别现金流预测
保险公司应对各业务类别的现金流进行预测,该现金流不是公司收付实现制下的现金流入和流出,而是根据权责发生制下的收支流,该收支流最后形成承保利润,其中的已赚保费、各项费用、已发生赔款等,应针对再保前和再保分出部分分别预测。预测内容主要包括:
(1)保费预测。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已确定的保费增长率假设,预测测试区间内各个时间段的直接业务保费和分入保费。
(2)分出保费预测。保险公司应根据未来的再保险安排预测测试区间内各个时间段的分出保费。
(3)已赚保费预测。保险公司可根据保费赚取比例预测测试区间内每年的已赚保费以及各年末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各项费用预测。保险公司应根据前述关于保费收入的预测和已确定的费用假设,合理估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其他业务及管理费。固定资产折旧、保险保障基金和监管费可包括在其他业务及管理费中一并预测。 摊回分保费用应该根据已确定的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率假设进行预测。
(5)已发生赔款预测。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已确定的最终赔付率、最终损失的赔付模式假设,预测测试区间内每年的赔付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及提转差,从而得到每年的已发生赔款。
(6)通过上述现金流的分析,可以得到测试区间内各业务类别的承保利润,承保利润=自留已赚保费-自留已发生赔款-各项费用。
2、利润表预测
保险公司应当在各业务类别现金流预测的基础上预测未来两年的利润表。这里是指通用会计报表下的利润预测,而不是精算方法中基于保单的利润测试。利润的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保费收入-〔赔付支出+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投资收益+其他业务利润-所得税
(1)投资收益预测。保险公司应当依据预测的总资产和预测的总资产投资收益率假设,预测测试区间内各个时间段的投资收益。投资收益预测不包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分出业务预测。保险公司应根据已确定的再保险安排预测测试区间内各时间段的分出业务现金流,包括分出保费、摊回赔付支出、摊回分保费用等。
(3)责任准备金预测。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要求,评估各业务类别在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再保前的责任准备金,还要依据已确定的再保险安排情况,评估各个业务类别在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再保分出业务应摊回的责任准备金。
(4)所得税预测。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前述各项预测结果,预测测试时间区间内各个时间段所得税的缴纳金额。
(5)其他项目预测。保险公司应当预测测试区间内各个时间段的其他利润表项目。
3、资产和负债预测
根据上述预测得到测试区间内各年度利润表项目的预测金额之后,保险公司可以对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预测。
(1)资产预测。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资产=上年末的资产+当年的资产变化。其中,当年的资产变化=当年的负债变化+当年利润+当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2)负债预测。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负债=上年末的负债+当年的负债变化。其中,当年的负债变化=当年的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当年的资本性负债变化+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变化+当年的其他负债变化。如果保险公司的资本性负债、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无重大影响,可合并至其他负债中预测。
4、偿付能力预测
保险公司应当在前述预测的基础上,对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预测,即对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预测。
(1)最低资本预测。保险公司应根据保监会制定的计算最低资本的相关规定对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最低资本进行预测。
(2)实际资本预测。实际资本=认可资产-认可负债。
①认可资产=当年末的资产×资产认可比例。其中,保险公司应当假设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资产认可比例与报告年度末的资产认可比例保持一致,即资产认可比例=报告年度末认可资产÷报告年度末资产。如果测试区间内资产组合的变化对资产认可比例有重大影响,保险公司可对测试区间内各年末使用的资产认可比例作相应调整,并说明调整依据。
②认可负债的预测主要考虑责任准备金负债等对认可负债有重大影响的负债项目。如果保险公司的资本性负债、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对预测结果有重大影响,应该单独对其认可价值进行预测,否则可合并在其他负债中预测。
资本性负债的变化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确认为认可负债的变化。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精算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123号)计算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资金责任准备金。对于有重大影响的保户储金及投资款,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计划中的新产品发行、既有产品的收益现金流和退保率假设等,预测相应的负债和认可负债。
其他负债部分是除责任准备金负债等有重大影响的负债以外的所有其他负债,保险公司应当假设测试区间内的其他负债占认可负债的比例与报告年度末相同。

六、关于不利情景测试

本规则将不利情景分为必测和自测两类。中国保监会将根据行业情况确定统一的必测不利情景,所有保险公司都要进行测试。中国保监会会在必要的情况下对必测不利情景进行调整,以适当反映行业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
自测不利情景由保险公司自行确定,本规则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至少考虑一种自测不利情景。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结构、历史经验以及对未来市场环境的预期等因素,选择最能反映公司可能面临的重大风险的情景作为自测不利情景进行测试。
不利情景的测试只是在预测假设上与基本情景测试有所区别,在测试程序上两者完全相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第10条规定的程序预测各种不利情景下的偿付能力状况。

七、关于测试结果

无论在基本情景还是不利情景下,在测试区间的任一年度末,如果预测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保险公司应当说明准备采取的管理措施。
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则进行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结果不作为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直接依据。但出现偿付能力充足率预测数低于100%的情况时,监管部门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向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如相应管理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等。

八、关于披露

(一)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各业务类别现金流的预测方法、预测使用的软件以及对预测模型的简要描述;
2、基本情景中赔付率、费用率假设的最优估计与实际经验的偏差性分析。这种偏差性分析主要是检验基本情景下假设的最优估计与预测后实际发生的情况是否一致;
3、基本情景中除保费增长率、保费自留比例、保费赚取比例、赔付率、赔付模式、各项费用率、投资收益率以外的其他假设,以及确定这些假设的依据。例如,对有重大影响的投资型产品的“保户储金及投资款”的预测使用的假设;
4、对测试区间内资产认可比例的调整情况及调整依据;
5、针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测试结果,保险公司准备采取的管理措施。
(二)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明细表DST-8、明细表DST-9、明细表DST-10、明细表DST-11、明细表DST-12、明细表DST-13和明细表DST-14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披露以下信息:
1、测试对象的分类和相应的处理方法,以及与前一年度的差异;
2、保费增长率、保费自留比例、保费赚取比例、各项费用率、赔付率、赔付模式、投资收益率等基本情景假设以及确定这些假设的依据;
3、自测不利情景采用的假设及采用这些假设的依据;
4、基本情景和各个不利情景下测试区间内各时间段的预测利润表。
九、关于附则
本规则自2010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即2010年度及以后期间的偿付能力报告应当根据本规则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