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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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府发 〔2006〕21 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州州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增强支农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推行财政绩效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等,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级财政安排的各类支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财政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各类支农资金。包括:预算安排的农业生产建设性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及其它用于农牧业生产建设的政府性资金。



农业救灾资金、农业机构基本支出等资金或经费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主管部门是指农业、畜牧、林业、水利、气象、扶贫、供销等部门。



第五条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监督的管理。



第六条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



第七条 州财政局是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资金的设立、项目资金计划审核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农业专项资金的总体规划和项目计划的编制。



农业主管部门是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的编报、可行性论证、技术方案的审核和项目实施、管理、监督、验收。



第二章 农业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八条 州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结合州委、州人民政府确立的“三农”工作总体思路和年度工作计划设立农业专项资金项目。



第九条 州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和州委、州人民政府确立的年度工作目标向州财政局提出项目支出预算。



州财政局根据州级年度财政预算,按照统筹兼顾,重点突出的原则对各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综合平衡,编制支农资金预算草案并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财政局会同州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分配



第十条 州财政局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



第十一条 州财政局和州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支农资金预算,提出分配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同资金的使用用途、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其他要求以项目指南等形式一并下达。



第十二条 各县根据项目指南,结合自身实际申报项目。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提供合格的项目标准文本及必要的附件,联合报送州财政局和相应的州级农业主管部门。



州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直接向州财政局提出申请,州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部门,是指申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申报部门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或财务关系,以正式文件逐级申报项目,不得越级申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财政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应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单位。项目申请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并向项目申报部门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对农民收入、农业农村发展的贡献,以前实施农业项目的绩效等有关情况。



农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对以经济效益为主、能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可以是骨干龙头企业、公司和各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 为保证项目申报文件的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项目申报中,必须要有项目实施内容、建设地点(具体到村)、投资金额、建设工期、资金使用环节、项目实施后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等内容。



第十六条 州财政局和州级农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复下达。



第四章 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州财政局和州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条 州财政局应及时将批复同意的农业专项资金下达或拨付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各县应积极推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州级农业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实行州级财政报账制,项目资金实行直接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为规范资金使用,对达到规定标准的农业项目应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第五章 农业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推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门与农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行跟踪问效评价工作。项目竣工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一并作为项目绩效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前,项目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实施内容,建设地点、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渠道,建设工期、工程与物资采购方式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分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项目验收的依据是经州财政局和州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实施方案等项目文件。阶段验收主要由农业主管部门实施,验收结果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竣工验收由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并对其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步专项资金设立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存在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该单位今后的申报资格,并通过媒介对单位及负责人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报送虚假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和文件的财政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是否继续安排该地及该农业主管部门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第三十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对农业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或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开支渠道不合理,开支超标、票据不规范以及坐支、挤占、挪用等问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州财政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农业专项资金的分类管理办法或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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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1999年修正)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第二次修正)
抚顺市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1998年12月30日发布的抚政发[1998]56号修正 根据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抚政发[1999]48号将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医疗、急救用血需要和安全,确保献血者和用血者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工作。市献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献血工作,下设献血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根据本市用血量负责制定献血计划,组织监督各单位献血计划的落实情况,完成无偿献血日常工作。
各县、区献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无偿献血工作,所设献血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无偿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县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无偿献血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把无偿献血工作纳入群众性创建文明地区和文明单位的活动中。
第四条 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动员、组织本辖区、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无偿献血,并建立献血适龄人群档案,按市献血办下达的献血指标完成献血任务。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偿献血工作。新闻媒介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活动。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无偿献血工作,配合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公民献血
第六条 各单位按市献血办下达的无偿献血指标,完成本年度献血任务后,市献血办给予办理《完成献血计划证》;公民献血后,发给《公民无偿献血证》。
第七条 凡在我市居住,年满18—55周岁健康公民有履行献血的义务。有工作单位的公民、无工作单位的公民、从事个体劳动的公民分别到所在单位、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报名献血。自愿献血的公民,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市献血办登记后献血。
第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工作者应带头献血。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和现役军人在学习、服役期间至少献血一次。
第九条 公民献血前应经过采血单位的健康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献血。公民一般每次献血量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条 公民献血后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的误餐、交通费用。

第三章 公民用血
第十一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简称“四费”)。具体收费标准按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对无偿献血者及其没有工作单位,又不符合献血条件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实行临床用血优惠制度。
无偿献血者本人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可免费按5倍献血量临床用血;5年后,可免费临床使用献血量的等量血液。
无偿献血者的既无工作单位,又不符合献血条件的父母、配偶及其子女,5年内可免费临床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无偿献血量累计超过1000毫升的无偿献血者可终生免费临床用血。
无偿献血者及其父母、配偶和子女临床用血时,需持无偿献血证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分证,经市献血办核准后方可享受上述待遇。
第十三条 提倡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患者家庭成员、亲友和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择期手术自身储血者,须交纳用血相关费用。
家庭成员、亲友、所在单位和社会互助献血者,发给《公民无偿献血证》,并累计单位献血数额。享受医疗用血待遇时扣除互助献血量。
第十四条 公民用血须所在医院经治医师填写《医疗用血申请单》,按原审批程序执行(急诊除外)。
第十五条 无偿献血者因病在外地用血时,患者先交付相关用血费用,回市后到市献血办按我市费用标准结算。
第十六条 公民用血时应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按每200毫升血液100元收取,由所在医院代行办理,每月10日前将上月保证金上交市献血办。
第十七条 恶性血液病患者每月输用400毫升以内医疗用血,减半收取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无偿献血者享受医疗用血待遇后,凭《无偿献血证》、本人身份证到市献血办办理退还保证金。
非无偿献血者用血后应在一年内由本人或他人完成献血,方可退还保证金。
完成年度献血计划单位的非献血者用血后,凭所在单位《完成献血计划证》及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到市献血办办理退还保证金。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作为血液事业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四章 采供血管理
第十九条 市中心血站是我市的采供血机构,负责全市的采供血业务及技术指导工作。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供血液。公民医疗紧急用血时,须报市献血办协调供血。
第二十条 血站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机构,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不得擅自组织个体卖血者有偿献血。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献、供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
第二十二条 血站必须保证血液质量,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储血室,医疗临床用血时必须进行认真核查,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积极推广成分输血,做到用血科学、合理,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无偿献血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以下处罚:
(一)私自组织或介绍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卖血者卖血,并有勒索、受贿行为者,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2—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采血或采集血液成分的单位和个人,除令其立即停止外,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采血、供血和输血过程中违反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抚顺市输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5号令)同时废止。


(1999年10月21日抚政发〔1999〕48号发布 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将《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修改为:
“第十六条 公民用血时应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按每200毫升血液100元收取,由所在医院代行办理,每月10日前将上月保证金上交市献血办。”
此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8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废止理由: 适用期已过, 自行失效


为了适应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我部拟定了《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和《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及其说明。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企业工资改革中审批国营大中型企业工资标准时参考。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研究执行。
一、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要与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密切结合起来,要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活力,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职工队伍素质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要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使工资分配同职工个人的责任轻重、技术高低、劳动繁简、劳绩大小密切联系
起来,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之间的差别。
二、企业的工资制度,要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因行业、企业制宜,可以采取不同的工资形式和制度,但不宜照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结构工资制模式。要通过工资改革,合理调整工资总额的结构,改变目前奖金所占比重过大的状况,现行奖金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应当用于改革工资制
度和理顺工资关系。要建立正常的升级增资制度,改进奖励、津贴制度。
三、各企业工资改革的增资水平,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经济负担能力,瞻前顾后,留有余地。用于调整工资标准的部分,掌握在人均每月五元的限度之内,用于其它工资改革方面的部分,一般企业掌握在人均每年增加一个月平均标准工资以内,经济效益很好的企业,可以掌握在人均每年
增加一个半月平均标准工资以内。企业内部工资改革的资金来源,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从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奖励基金和随经济效益提高而新增的工资中支付,其他企业从留利中的奖励基金中支付。

附:关于新拟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说明
一、新拟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和干部工资标准,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在审批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时参考。国营小型企业的工资标准,由地方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二、企业工人的工资制度,一般要在执行技术等级标准的基础上实行等级工资制,工资等级要同技术等级相对应,一个技术等级可以对应一个或几个工资等级。提升工资等级要考核技术等级。自动化程度高、生产连续性大的工作和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工人,也可以实行岗位工资制。实行
岗位工资制,要明确规定岗位责任和上岗工人必须具备的技术业务水平、操作能力,新工人要经过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他们的工资要分几年逐步过渡到岗位工资标准。
企业工人的工资标准(不含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按现行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划分,每类工资区一般可按三类产业或工种交叉使用五种工资标准。以六类工资区为例,一般使用第2种至第6种工资标准。其中,一类产业(工种)包括钢铁冶炼、煤矿井下、石油钻井、森林采伐、
海洋捕捞等,可以使用第4、5、6三种工资标准;二类产业(工种)包括机械、建筑、铁路、交通、纺织、电力、石油、采油、化工等,可以使用3、4、5三种工资标准;三类产业(工种)包括农业、商业、碾米、面粉加工等,可以使用第2、3、4三种工资标准。
三、企业的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每个职务划分若干工资等级。行政人员与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同一工资标准。企业干部的工资标准(不含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按现行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划分,每类工资区一般设三种工资标准。以六类工资区为例,一般可以使用第2种至
第4种工资标准。企业领导干部的职务工资标准,大型联合企业为一至六级,大型企业为三至八级,中型企业为五至十级。企业干部其他职务的最高、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研究确定。实行大型联合企业工资标准的企业,由各地区、各部门提出,经过劳动人事部审查同意。实行
大中型企业工资标准的企业,由各地区各部门研究确定。县级企业不得使用大型企业工资标准。
四、实行岗位工资、结构工资和其他各种不同形式工资制度的企业,除奖金外的其它工资的各个组成部分合计的总水平,均不得超过全国统一规定的改革工资制度的总水平。
五、企业实行新拟的工人、干部工资标准,由企业自费解决。因此,企业应根据经济效益的好差、自费负担能力的大小和现行工资标准的高低来确定。现行工资标准较高、经济效益好、自有资金充足、有长期负担能力的企业,可以实行较高的工资标准;现行工资标准较低或经济效益和
自费负担能力较差的企业,则应实行较低的工资标准;现在自费负担有困难的,其新定工资标准,还可以低于参考标准,以后经济效益上升,再逐步提高。
六、企业改革工资制度实行新拟工资标准时,用于改革工资标准所增加的工资,应掌握在人均每月五元以内。用于改革工资标准所增加的工资,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由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奖励基金和随经济效益提高而增长的工资中解决;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
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从留利的奖励基金中开支,不得进入成本。
七、实行新拟工资标准的企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均按规定执行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六类工资区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不含副食品价格补贴),研究生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50元,大专毕业生45元,中专毕业生40元。一年见习期满
后的定级工资,研究生一般定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的十三级,大学本科毕业生定十三级副,大专毕业生定十四级,中专毕业生定十五级。少数优秀的,可以高定,比较差的可以低定。其他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在见习期间、学徒期间和熟练期间的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确定。
八、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企业改革工资制度建立新的工资标准,应按《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附: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
各类区适 | …………………| |
| | 十一类工资区| |
用标准 | ………………| | |
| | 十类工资区| | |
范 围 | ………………| | | |
序 | | 九类工资区| | | |
| ………………| | | | |
| | 八类工资区| | | | |
号 | ………………| | | | | |
| | 七类工资区| | | | | |
等 | ………………| | | | | | |
| | 六类工资区| | | | | | |
|………………| | | | | | | |
|| 五类工资区| | | | | | | |
级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一 |248 |255 |263 |270 |277 |285 |292 |299 |306 |……|
---------|--|--|--|--|--|--|--|--|--|大业|
二 |224 |230 |236 |243 |250 |256 |263 |269 |276 | |
---------|--|--|--|--|--|--|--|--|--|型领|
三 |202 |208 |214 |220 |226 |231 |237 |243 |249 | |
---------|--|--|--|--|--|--|--|--|--|联导|
四 |185 |190 |196 |201 |207 |212 |217 |222 |227 | | ……|
---------|--|--|--|--|--|--|--|--|--|合干| 大领|
五 |170 |175 |180 |185 |190 |195 |199 |204 |209 | | |
---------|--|--|--|--|--|--|--|--|--|企部| 型导|
六 |155 |160 |165 |169 |173 |178 |182 |187 |192 |……| | ……|
---------|--|--|--|--|--|--|--|--|--| 企干| 中领|
七 |141 |145 |150 |154 |158 |162 |166 |170 |175 | | |
---------|--|--|--|--|--|--|--|--|--| 业部| 型导|
八 |128 |131 |136 |139 |143 |147 |150 |154 |158 |……………| |
---------|--|--|--|--|--|--|--|--|--| 企干|
九 |115 |118 |122 |125 |128 |132 |135 |138 |142 | |
---------|--|--|--|--|--|--|--|--|--| |
十 |102 |105 |108 |111 |114 |117 |120 |123 |126 |……………………|
-------------------------------------------------

-------------------------------------------------
十副 | 96 | 98 |101 |104 |107 |110 |112 |115 |118 |
---------|--|--|--|--|--|--|--|--|--|
十一 | 90 | 92 | 94 | 97 |100 |103 |105 |108 |110 |
---------|--|--|--|--|--|--|--|--|--|
十一副 | 84 | 86 | 88 | 90 | 93 | 96 | 98 |101 |103 |
---------|--|--|--|--|--|--|--|--|--|
十二 | 78 | 80 | 82 | 84 | 87 | 90 | 91 | 94 | 96 |
---------|--|--|--|--|--|--|--|--|--|
十二副 | 73 | 74 | 76 | 78 | 81 | 84 | 85 | 87 | 89 |
---------|--|--|--|--|--|--|--|--|--|
十三 | 68 | 69 | 70 | 72 | 75 | 78 | 79 | 81 | 82 |
---------|--|--|--|--|--|--|--|--|--|
十三副 | 63 | 64 | 65 | 66 | 69 | 72 | 73 | 75 | 76 |
---------|--|--|--|--|--|--|--|--|--|
十四 | 58 | 59 | 60 | 61 | 64 | 67 | 68 | 69 | 70 |
---------|--|--|--|--|--|--|--|--|--|
十四副 | 53 | 54 | 55 | 56 | 59 | 62 | 63 | 64 | 65 |
---------|--|--|--|--|--|--|--|--|--|
十五 | 49 | 50 | 51 | 52 | 54 | 57 | 58 | 59 | 60 |
---------|--|--|--|--|--|--|--|--|--|
十五副 | 45 | 46 | 47 | 48 | 49 | 52 | 53 | 54 | 55 |
---------|--|--|--|--|--|--|--|--|--|
十六 | 41 | 42 | 43 | 44 | 45 | 47 | 48 | 49 | 50 |
---------|--|--|--|--|--|--|--|--|--|
十六副 | 37 | 38 | 39 | 40 | 41 | 43 | 44 | 45 | 46 |
---------|--|--|--|--|--|--|--|--|--|
十七 | 34 | 35 | 36 | 37 | 38 | 39 | 40 | 41 | 42 |
--------------------------------------------------

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
各类 序 等 | |一|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区适 级 | |-|-|-|---|---|---|----|-----|-----
用标准范围 号 |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
| ……………………………………|11|43|47|51|56|61|66|72|78|84|91| 98| 105| 113| 121| 129
|十 |-|-|-|-|-|-|-|-|-|-|-|--|--|--|--|--
|一 | ………………………………|10|42|46|50|55|60|65|70|76|82|89| 96| 103| 110| 118| 126
|类 |十 |-|-|-|-|-|-|-|-|-|-|-|--|--|--|--|--
|工 |类 | …………………………| 9|41|45|49|54|59|64|69|75|81|87| 94| 101| 108| 115| 123
|资 |工 |九 |-|-|-|-|-|-|-|-|-|-|-|--|--|--|--|--
|区 |资 |类 | ……………………| 8|40|44|48|53|58|63|68|73|79|85| 91| 98| 105| 112| 120
| …|区 |工 |八 |-|-|-|-|-|-|-|-|-|-|-|--|--|--|--|--
| …|资 |类 | ………………| 7|39|43|47|52|57|62|67|72|78|84| 90| 96| 103| 110| 117
|区 |工 |七 |-|-|-|-|-|-|-|-|-|-|-|--|--|--|--|--
| …|资 |类 | …………| 6|38|41|45|49|54|59|64|69|75|81| 87| 93| 100| 107| 114
|区 |工 |六 |-|-|-|-|-|-|-|-|-|-|-|--|--|--|--|--
| …|资 |类 |……| 5|37|40|44|48|52|56|61|66|72|78| 84| 90| 97| 104| 111
|区 |工 |五 |-|-|-|-|-|-|-|-|-|-|-|--|--|--|--|--
| …|资 |类 | 4|36|39|43|47|51|55|60|65|70|76| 82| 88| 94| 101| 108
|区 |工 |-|-|-|-|-|-|-|-|-|-|-|--|--|--|--|--
|……|资 | 3|35|38|42|46|50|54|59|64|69|74| 80| 86| 92| 98| 105
|区 |-|-|-|-|-|-|-|-|-|-|-|--|--|--|--|--
| | 2|34|37|41|45|49|53|58|63|68|73| 78| 84| 90| 96| 102
| |-|-|-|-|-|-|-|-|-|-|-|--|--|--|--|--
|……| 1|33|36|40|44|48|52|56|61|66|71| 76| 81| 87| 93|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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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