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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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吕政办发[2004]62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吕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实 施 细 则

为确保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促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事业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及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根据《吕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吕政发[2004]1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农村非城镇居民。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村干部、乡村教师、乡镇招聘人员、农村计划生育优待户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失去土地的农民等。

乡村用人单位农业户籍从业人员。主要包括乡办企业、村办企业。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龄以参加生产劳动为起点,一般为16-59周岁。

用村集体土地或资源等大宗资产变现收益一次性给村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入保年龄不受限制。

二、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手续

行政村(或用人单位)设有农村社会保险代办员(以下简称农保代办员)的,由农保代办员持参保人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所属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社保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乡镇社保所工作人员以参保人员所在的村(或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出生年份为依据为参保人员统一编号、填写缴费明细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县(市、区)农保中心,县(市、区)农保中心二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如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农保中心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农保中心审核无误后,为参保人员制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并于10个工作日内由农保代办员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续缴保险费时,由农保代办员持参保人员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所在乡镇社保所办理续缴手续。

行政村(或用人单位)未设农保代办员的,参保人员可持上述手续直接到乡镇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续缴等手续。

三、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

1、农村社会养保险缴费方式分为按季或按年缴纳,也可以一次性缴纳或根据自身的实际经济状况间断性缴纳保险费。提倡按年缴纳保险费。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以个人缴纳为主,缴费标准原则上按领取标准测算。

(1)采取按季或按年缴纳的,原则上最低缴费标准以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本县(市、区)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确定。

(2)采取一次性缴纳的,原则上最低缴费标准和按年缴费标准一致,最高缴费标准原则上以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高于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本市社会平均工资实际水平的变化而同步调整。

4、参保人员在初次领取养老金前如果核算的领取数额达不到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时,原则上要求一次性补足保险费;未补足保险费者领取数额按实际核算数额执行。

四、个人帐户的组成及计息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帐户储蓄积累的模式。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包括参保人员缴纳的保险费、村集体(或用人单位)的补助、政府的补贴及相应的利息收入。

2、个人帐户资金实行复利计息、分段计息的原则。复利计息是指每年度末对个人帐户内的全部资金进行结息清算,并将利息计入个人帐户的本金继续计息;分段计息是指当国家规定的计息标准调整时,按调整的时间分段计算利息。

五、参保到龄人员养老金的领取

1、参保到龄人员的养老金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到龄人员按月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邮政储蓄)领取。养老金的月领取标准P为:领取系数×个人帐户积累总额Sn(P为月领养老金标准;Sn为按个人帐户资金和劳动保障部规定的增值利率计算出的个人帐户积累总额,下同)。

2、参保人员养老金的领取一般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直至身故。给付利率为8.8%不变时,P60周岁=0.008631526×Sn。若给付利率变动时,所乘系数也作相应变动。

3、因病或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后,符合退出劳动岗位的,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批,由市农保中心审核后,领取年龄可提前到55或50周岁,从审核批准后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给付利率为8.8%不变时,P55周岁=0.007871541×Sn,P50周岁=0.007441758×Sn。若给付利率变动时,所乘系数也作相应变动。

4、用村集体土地或资源等大宗资产变现收益一次性给村民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超过规定年龄的参保人员,从参保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给付利率为8.8%不变时,

P61-62周岁=0.008850064×Sn,P63-64周岁=0.009100756×Sn,

P65-66周岁=0.009390157×Sn,P67-68周岁=0.009726680×Sn,

P69-70周岁=0.010121325×Sn,P71-72周岁=0.010588755×Sn,

P73-74周岁=0.011148954×Sn,P75周岁以上=0.011829892×Sn。

若给付利率变动时,所乘系数也作相应变动。

5、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预期年限为10年。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故的,经核实无误后,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至满10年止或将预期年限内的养老金余额一次性领取;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满10年后仍健在的,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身故后的次月起终止养老金拨付手续。

6、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社会人均收入、生活消费指数和物价指数,结合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工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调整标准,适时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待遇调整办法另行规定)。

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解缴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现行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平调和侵占。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一管理,各乡镇社保所应在征缴保费后的三日内将所征保费交回所属县(市、区)农保中心基金专户,各县(市、区)农保中心应在收到保费后的五日内将所收保费上交市农保中心基金专户。

市农保中心负责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和基金的保值增值,若实际增值率达不到劳动保障部规定的增值率要求时,可由市农保中心委托省农保中心代运营。

到龄人员养老金的发放、调剂金的核算与下拨、管理服务费的提取与分配由市农保中心具体经办,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在本市范围内户口关系转移的参保人员,仅转移参保人员的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户口迁出本市的参保人员,若迁入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将参保人员的保险关系及其个人积累总额资金一并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以将退保总额(按其个人帐户资金和劳动保障部规定的退保利率计算出的总额,以下简称退保总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八、退保

1、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身故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员身故当月申请办理退保手续。县(市、区)农保中心根据参保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意愿,可以将退保总额一次性返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也可以将个人积累总额全部转入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参保人员转为国家公务员后,应及时办理退保手续,其退保总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

3、参保人员转为城镇户籍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的,县(市、区)农保中心根据参保人员的意愿,可以将退保总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返还给参保人员;也可以继续保留保险关系直至达到法定领取年龄时,根据个人积累总额的多少按农保政策享受养老金,但不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4、参保人员因不可抗力或患重病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急需资金的,可向县(市、区)农保中心提出借支申请,市农保中心审核同意后可酌情为其办理个人帐户资金借支手续(借支数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待参保人员具备偿还能力时及时归还。

九、其他

1、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发行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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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郝建强

  行政执法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执法机关,是受国家委托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的部门,是国家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中,它是保障国家经济秩序正常运行,国家经济建设良性循环的重要力量,在执法过程中,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同时又是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密切相连的桥梁。近年来,一些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凭借行业垄断地位等有利条件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对违法经营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据调查,2001年--2003年,辉县市共查处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13起,涉案人员19人。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影响了政府威信,挫伤了人民群众进行经济建设的积极性,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研究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成为摆在预防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行政执法部门、人员职务犯罪特点:
  1、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权力相对集中,监督机制尚未健全,审批项目涉及社会热点的一些部门
从我市情况来看,近年来,我市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土地批租和林业监管两个部门。我市地处半山区,地理特点导致我市石材多、砂资源多、林区面积大。这些部门的监管人员手里掌握着资源审批权、资源管理权和一定的处罚权,因此成为投机分子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而这些人也极易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利益交换,以权谋私,以权谋钱。1999年我市林业局某林场场长侯某、副场长魏某违规私批滥伐林木,导致关山林区600余亩林木被毁一案就是典型例子。作为林业部门基层管理人员,他们忘记了自己的监管职责,违规越权审批,放纵滥砍滥伐,最终导致自己走上犯罪道路。
  2、犯罪主体年龄多为中年以上,学历偏低 
  行政执法的特殊性质决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但综合最近三年来我市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况来看,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偏低,年龄偏大。通过分析发现,我市2001年至2003年期间涉嫌职务犯罪的这些人当中,高中以下文化的几乎占了一半。这些人也正处于生活、心理负担相对较重的中年年龄段。他们往往都是靠自己多年的辛苦努力才走上行政执法领导岗位的,心理上存在着"捞一把"的想法。从自身来看 ,这些人法制观念淡薄,极易在各种利益引诱之下迷失自我,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3、犯罪嫌疑人都是业务骨干,处在重要的工作岗位
在我们所查处的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部门中层以上领导或部门骨干人员。他们都担任一定职务,或主管某项重要工作,既有部门负责人,也有一般工作人员,这些人手中都掌握一定的行政职权,而这些权力一旦失去机制制约,就很可能成为犯罪的源泉。
  4、趋于团伙化
在行政执法领域,单纯由单个人实施的职务犯罪比例不大,从调查中我们发现,这类案件往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实施。因为在行政执法领域,某项执法行为的实施往往并不是由哪一个人说了算,通常有一定的审批制度或领导把关制度。因此,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往往表现为基层执法人员与中层领导人员合伙作案,欺上瞒下。他们在某一事项的决策过程中互相联系,互相关照,互相利用,结伙作案。
5、犯罪行为公开化
与其他类型犯罪相比,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具有公开性的特点,行政执法人员往往是共同组织和实施犯罪,他们之间没有太多的秘密。例如,2003年我院查处的某镇土地所所长段某和副镇长白某受贿案件中,段某和白某收受辖区某村村委会贿赂20000元后违规批准其非法用地,而后二人将20000元钱予以私分。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执法人员之间对于滥用职权的事实达成一种默契。
二、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主观原因
1、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偏低
行政执法人员个人素质差是导致职务犯罪的最根本原因。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执法犯法。如今我国对法官、检察官这两类司法工作人员的选拔实行统一考试制度,以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但对行政执法部门从业人员的选用却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也没有完善的公务员法律对他们的执法行为进行约束,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鱼目混珠,素质偏低。
2、存在趋利心理
  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动机主要是因为物质需要和与此相联系的精神需要引起的。面对名目繁多的物质享受,日渐增多的娱乐性消费形式,人们的消费结构由过去单一化转变为多样化。而当个人的支付能力不能满足这种强烈膨胀的私欲的时候,涉案人员往往在贪图物质享受,追求奢侈生活方式的动机刺激下,利用手中的执法权力攫取非法利益,这是导致案件发生的普遍心理。
3、不注重世界观的改造。
在调查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中职务犯罪人文化素质偏低,但他们工作时间较长,因此在业务方面又都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在各自的岗位上都能独当一面,可以称得上是业务上的好手。但他们都有一个共性的问题,那就是不注重学习,特别是不注重政治学习,不注重自己世界观的改造,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和个人工作、生活上的一些挫折,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关键时刻把握不住自己,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有的嫌疑人长期处于中层自认为应该得到提拔重用而未被提拔重用,因而心理失衡,以身试法;有的犯罪嫌疑人是带着一种"你捞我也捞、不捞白不捞"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市侩心理索贿受贿,从而放纵违法犯罪,该移交司法机关做犯罪处理的仅做罚款处理了事。我市林业局林业派出所原所长任某、指导员任某就是收受贿赂,视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不顾,不积极予以制止,也不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致使辉县市某镇发生盗伐林木1395626立方的特大毁林案件。
  4、不注重道德修养
在调查中发现,涉案人员的道德修养低下,他们不注重道德观的培养。从他们贪污受贿的所作所为来看,什么职业道德、公仆意识、党性意识、服务意识等等,在他们的思想观念里都已荡然无存。他们原本也是一些业务骨干,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这些嫌疑人的交代来看,每个人对自己的第一次贪污受贿的经过都记忆犹新,交代的最清楚,最详尽。而多次犯罪之后,他们已不再记得那么清楚。这说明,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那一刻也是有过思想斗争的,他们的道德天平并非一开始就倾向犯罪的一边。正是由于他们平时不注重道德修养,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才一步一步陷进犯罪的泥潭。
  5、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这些犯罪嫌疑人都不是法盲,都知道什么是犯罪,也知道犯罪的后果,但他们之所以明知故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心存侥幸。一些受贿案件和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认为向自己行贿的都是自己的老朋友、老部下,或者是有求于自己的人,而且他们也通过自己的行为谋取了利益,认为他们绝不会出卖自己。还有一种心理,认为行贿和受贿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互利互惠,为了双方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行贿方不会出卖我。他们没有深思,行、受贿双方的心理基础是不一样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完全受利益支配,毫无情义可言。一位行贿人坦称:那些接受他贿赂的人让他从心底里看不起,而那些不接受他贿赂的人,虽然不一定使他得到他想得到的利益,但他却从心底里敬佩他们。
(二)客观原因
1、利益驱动,见利忘义
一些部门受利益驱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违反法律、超越职权,将本不该自己部门管辖的案件自行处理,一些案件本来已违反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也只是做罚款简单处理,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甚至重新犯罪,给社会安定造成严重隐患。1994年7月,我市某派出所所长刘某在处理其他案件时发现本辖区任某等人有贩毒事实,在部门利益驱动下,仅对犯罪嫌疑人作行政罚款处理而未将其作为刑事案件向有关司法部门移交;一些部门在得到一定好处后对应当属于自己管辖的违法案件听之任之,放纵违法行为一再发生,直至造成严重后果。1999年5月,市林业派出所所长任某、市林业派出所指导员任某在接到我市某镇发生渭河防护林滥伐3350余株的违法事实后,得到好处后未积极履行监管职责,追究周某等涉案人员的责任,致使周某等人于同年12月再次在同一地段盗伐林木1933株,造成严重后果。所有这些,无不是受部门利益或个人私利所驱动造成的。
2、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不落实
对付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是健全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只有健全监督机制,才能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使有犯罪倾向的人慑于制度和法律的严厉而不敢涉足违法犯罪。目前,行政执法领域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对于某一行政执法机关而言,其部门的最高行政长官就是一言九鼎,说一不二,成为违法犯罪的根源;对于行政执法部门而言,有些权力集中的部门由于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执掌着面向全区的某一项职权,他们执掌的这些相对集中的权力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在行使过程中很容易走样,不仅诱发了诸多的社会矛盾,而且容易造成在权钱交易过程中,由于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3、与经济利益挂钩的执法管理模式,易成为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
行政执法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地方政府因为人员超编等原因而使一部分行使国家工作人员职能的人员成为"自收自支"人员,这些人员的工资及其他开支均来源于这些部门的收费项目。于是,行政执法单位成了"自负盈亏"的另类"企业"。这些部门为了给部门创收,弥补经费不足不惜以利为本,依钱行政,使监督缺省,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完成了经济指标之后,其余本应成为国有资产的款物就通过各种渠道流失,他们私设"小金库",私分罚没款,贪污行贿。
  三、预防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1、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是依法行政的基础。行政执法队伍庞杂,执法任务繁重,法律政策性强,行政执法机关要树立公正廉洁的形象,使其执法行为高效廉洁,必须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只有从思想教育入手,我们在办案的同时坚持抓犯罪预防工作,通过上法制课、看展览,进行警示教育等活动,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感,提升正气。 同时通过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按照"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提供服务"的要求去做,促使行政执法机制正常运转,形成良性的行政执法人文环境。
  2、 公开执法流程,增加执法透明度。
  执法行为中的暗箱操作,是导致执法违规性和随意性的重要原因。要杜绝暗箱操作,就必须对行政执法的每一部门、每一岗位、每一环节,及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各环节之间的责任和衔接、协调,都具体清晰的加以规范,并将全部执法流程公示于社会,从而提高执法透明度,使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始终处于上级、各部门、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行政执法部门的政务公开是一项艰巨的事项,许多行政执法部门自恃自己执行的是国家的行政法规,他们视之为“尚方宝剑”,认为无社会监督的必要性。事实上,要促进依法行政,必须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要从源头上遏止职务犯罪现象,必须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3、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健全一整套规范的群众监督、内部监督、审计监督和检察监督机制是预防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关键。一是加强管理监督,主要是上下级监督和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督,并实行监督连带责任制,对因监督缺失造成职务犯罪发生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连带责任;二是加强审计监督,建立经常性的、规范性的对罚没款进行审计监督的制度,及时揭露已发生的罚没款违法违纪问题;三是完善举报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对违法处罚行为的举报。
  4、树立预防意识,建立预防体系。
  在加大打击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充分认识预防工作的重要性,树立预防意识,建立预防网络,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目标,达到有效减少和预防行政执法部门职务犯罪发生的效果。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将预防工作列为日常工作考核目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法制教育、个案预防、堵漏建制等各项预防措施,不断完善管理监督机制,有效降低发案率。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饶府发[2006]8号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上饶市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三月十九日



上饶市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确立的主攻工业战略,规范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政策激励、扶持、导向作用,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对《上饶市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饶府发[2005]12号)予以修订,特制定《上饶市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业发展基金的来源:市财政每年从市本级财政中安排1000万元作为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条 上饶市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资金使用的审批。设立上饶市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申报项目的汇集和初选等日常管理事务。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

第四条 上饶市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工业副市长兼任,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工业副秘书长和市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科技局、外经委、安监局、环保局、上饶经济开发区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经贸委主任兼任。

第二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市本级重点培育企业、重点项目的技改贴息、补助;市本级工业培训补助;上饶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全市工业奖励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费用。

1、重点培育企业系指上年度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纳税300万元(含政策性减免退税,下同)以上或年纳税达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且纳税达20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重点项目系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

第三章基金的申请条件和执行标准

第六条 贴息条件与标准:

1、重点培育企业、重点项目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在1000万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新增投资自筹不足向银行贷款部分,可以享受贴息。

2、贴息标准原则上按当年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贷款金额与银行同期贷款一年期的基准利率为计算依据,给予30—50%的一次性贴息。

3、自筹资金占总投资45%以上的技改项目贴息,予以优先安排。

第七条 补助条件与标准:

1、重点培育企业、重点项目凡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且当年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重点培育企业实施的省级以上信息化建设项目,自筹资金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评审验收达标的,按投资总额1%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

3、重点培育企业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在获得国家、省财政扶持资金的同时,给予配套扶持资金补助。其中:通过国家级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补助,通过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补助。

4、上饶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专项补助。

5、经市政府批准的调研、专家咨询、重点项目编制论证与洽谈、工业规划编制、工业培训、工业信息采编发布及组织参加全国全省性工业活动等费用,给予专项补助。

第八条 奖励条件与标准:

1、每年由上饶经济开发区牵头组织区内工业企业,对市直部门(含市直条管部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出5名“支持服务园区工业企业发展优胜单位”,每名给予1万元奖励。

2、下述奖项,奖励对象面向全市地方工业范围:工业企业当年股票发行上市后,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创获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或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给予奖励20万元;当年新评为国家级优秀新产品的,给予奖励10万元;每年对获得“先进工业县(市、区)”奖、 “先进工业园区”奖的单位和获得“上饶市工业十强企业”奖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按另行制定的评选奖励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资金管理

第九条 申请贴息、补助、资助及兑现奖励,由申报单位于次年3月底之前向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汇集、筛选,送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单位)。

第十条 市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企业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或截留、挪用资金。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或截留、挪用的资金全额收缴市财政外,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扶持、获奖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饶市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不包括中央、省属工业企业。

第十三条 此前出台的有关贴息、补助、资助、奖励政策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要求各县(市、区)都应设立工业发展基金并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