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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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6]27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岳阳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交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社会用字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教育、人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质监、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在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共同做好社会用字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使用的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汉字,包括: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牌用字;

(二)牌匾、路牌、标语、地名、广告、指示牌、建筑物墙体用字及其他标牌用字;

(三)商品名称、注册商标、包装、说明用字;

(四)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用字;

(五)公文、公章、证书、奖状、橱窗、屏幕、电子屏幕用字;

(六)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七)学校教育教学用字;

(八)其他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第五条 社会用字应遵循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

(一)简化字应以1986年10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二)异体字的使用应以1955年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的有关规定为标准;

(三)印刷用字应以1988年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标准;

(四)汉语拼音字母应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标准;

(五)拼写和分词连写应以《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GB/T16159—1996)为标准;

(六)需要使用标点符号的,应以《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1995)为标准;

(七)国家公布的其他有关标准。

第六条 社会用字中不得使用下列不规范字:

(一)已经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经淘汰的异体字、旧体字;

(三)《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已经废止的字;

(四)错别字和自造字;

(五)经更改的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使用或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已经注册的定型商标用字;

(七)经国务院语言文字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八条 书写行款,一般应左起横行。确需竖行的,必须由右至左。汉字与汉语拼音并用的,必须横行。公共场所使用外文应与汉字并用,上为汉字,下为外文。

第九条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有关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县(市、区)社会用字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改正,或由工商、质监、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社会用字的组织或个人,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对在限期内确实不能改正的大型石刻、金属、锻铸及其他造价昂贵的牌匾上的不规范社会用字,可暂在一旁挂上书写规范的字牌,但须在用字载体维修或更换时予以改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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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工作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工作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8〕9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工作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五日



东莞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政府主管部门的信息联网共享,确保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依法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规办”)、监察部门、各联网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单位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运作中应贯彻规范应用、互相联系、密切配合的原则,各司其职,切实发挥平台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际效用。



第二章 信息共享平台的设置



第四条 市整规办、监察局、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根据信息共享平台设置的需要,应指定专门科室、配备专用计算机、设定专用信息点,实行专人负责、专机操作、定点应用。有关专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妥善管理专用密码和计算机,防止信息泄密。

第五条 信息共享平台各联网单位根据专门用户名、专用密码登陆平台并录入信息。 ·



第三章 信息共享平台的操作与应用



第一节 案件信息处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在作出移送决定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信息录入平台。

(二)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或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案件,应当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三日内提请复议或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三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并在作出提请复议或建议立案监督决定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信息录入平台。

(三)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如未能及时移送但已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十日内将案件信息录入平台。

(四)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虽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接近追诉标准(违法犯罪数额达到追诉标准80%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十日内将案件信息录入平台。

(五)经局务会议(不含分局,下同)或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等案件审理机构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十日内将案件信息录入平台。

(六)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对公民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的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十日内将案件信息录入平台。

(七)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其他需要备案的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十日内将案件信息录入平台。

第七条 公安机关录入信息共享平台的内容包括:

(一)公安机关受理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决定结果录入平台。

(二)公安机关接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书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信息录入平台。

(三)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在作出说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录入平台;对通知立案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并在决定立案后二十四小时将决定结果录入平台。

(四)公安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在作出移送决定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处理结果录入平台。

(五)公安机关对自行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并在作出移送决定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情况录入平台。

(六)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立案侦查后,作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决定结果录入平台。

第八条 检察机关录入的信息共享平台的内容包括:

(一)检察机关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经审查或者调查后情况属实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的书面意见,并在作出建议移送决定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信息录入平台。

(二)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对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建议的,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对公安机关的说明,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同时,在作出相关决定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决定结果录入平台。

(三)检察机关对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线索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在作出审查决定及收到法院判决书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审查结果录入平台。



第二节 执法动态



第九条 信息共享平台各联网单位对于获取的有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工作部署,上级机关指示精神等信息、文件,应当将简要内容录入平台。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动态、专项打击或查获个案的情况,应当将简要信息录入平台。对查获案件的当事人可能涉及犯罪,因情况紧急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及时与公安、检察机关联系。



第三节 案件咨询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相互间的学习交流。行政执法机关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执法过程中如遇到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平台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就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在七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 各联网单位应当将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工作中收集的新、奇、特和复杂、疑难的典型案件及时录入平台。



第四节 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各联网单位对于本系统内现行或最新颁布的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应及时录入平台。现行或最新制定颁布的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的刑事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由检察机关负责及时录入平台。

第十四条 软件开发公司每年负责对各联网单位输入的法律法规进行分类归档及更新。



第四章 信息共享平台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整规办、检察院、监察局负责对联网单位信息共享平台的运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各联网单位与信息共享平台相关的日常工作协调;对录入备案或移送案件进行跟踪、协调和督办;对各联网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或犯罪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定期对信息共享平台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总结通报;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联网单位分管领导、专职管理人员及信息员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市整规办通报,并由整规办及时在平台上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本办法的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整规办负责解释与协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封闭运行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封闭运行管理基础工作的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4月份以来,各级行认真贯彻落实总行关于封闭运行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总的情况是好的。在保证夏季、秋季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的同时,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是,从各地反映和总行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不少分支行程度不? 卮嬖诜獗赵诵泄芾聿僮鞑还娣兜南窒螅乇鹗巧偈胤椒獗赵诵泄芾砀飨罨」ぷ魅匀唤衔∪酰绮痪】旒右越饩觯跋旆獗赵诵懈飨钫摺⒅贫鹊挠行涫担跋旆獗赵诵泄芾砟勘甑氖迪帧N耍志徒徊郊忧糠獗赵诵泄芾砘」ぷ魈岢鋈缦乱饧? 一、进一步加强对封闭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行行长是所辖分支机构封闭运行管理的指挥者和组织者,行长负责制是封闭运行管理责任制的核心。总行再次要求:各级行行长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封闭运行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组织领导本地区收购资金封闭管理作为头等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二要带头
和组织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各项政策性文件,不折不扣地执行总行下发的各项制度、规定,切实将总行关于信贷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三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要加强对所辖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深入基层,善于及时总
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发现和帮助解决问题,该批评和严肃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必要时要进行跟踪检查,使监督检查切实起到促进封闭运行管理工作的作用,切忌蜻蜒点水、走马观花,坚决避免形式主义,不要搞“花架子”。同时,要加强对下级行领导封闭运行业务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对封闭运行业务和财务管理水平低、不重视学习提高、不认真履行行长职责的,要及时调整。
二、尽快解决封闭运行管理中操作不规范的问题
通过前一阶段各级行的认真整改,目前绝大多数分支行信贷部门及人员已基本掌握封闭运行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并能够按照总行的要求正确操作。但仍然有少数行在封闭运行管理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账户设置和使用不合规。个别地方没有按照总行的要求设
立401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全面、迅速了解销售回笼款、各项财政补贴的分解及拨付的总体情况,并且缺乏经常性的自我监督检查。不少地方401基本存款账户上不能明确反映资金的分解和资金去向。有的基层行不及时分解进入基本存款账户的资金,致使基本账户存款余额较大,影响了
及时收贷、收息。还有个别分支行随意增加或减少企业存款专户,或者对企业设立在其他银行的辅助账户的资金运动监督不力等。二是信贷管理台账登记不准确、不及时。少数信贷人员还未完全掌握台账登记的要领,尤其不掌握各项数据之间的衔接关系;个别基层行对台账没有完全按总行
要求真实、序时和按收购站(厂)逐笔登记,而是“一个县一本账,一个月一笔账”;有些信贷人员不加分析直接利用企业数据登记台账;有的地方对财政各项补贴政策规定不明确,每笔财政补贴到位后,不会正确计算多少补贴利息、多少补贴企业费用,而是随意填报;有的信贷员台账登记
的有关数据、金额与实际检查核实差距较大。这些问题都使得月报的汇总数据失真,降低了月报数据的分析价值。三是收贷、收息有偏差。有的基层行信贷员素质较低,不会准确计算和分解应收贷款本息;有的没有按照总行的要求准确分解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在对当月应收利息的计算
上,只计算应收回本批调销回笼货款占用贷款的利息,而没有相应收回其应当分摊的正常周转库存、费用贷款等本期应付利息,导致将本应从销售货款中收回利息的一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账户;有的地方信贷人员和会计人员缺乏有机配合,收贷、收息通知单填写不规范,责任分工不够明
确;有的没有按规定分解财政补贴,导致利息和企业费用分配随意性较大。四是贷款发放、粮食出库等环节管理有所放松。有的行没有对收购费用贷款在总行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据实发放,而是机械地按企业每收一斤粮核定给企业2.5分甚至3分钱的收购费用贷款;有的基层行信贷员在收购季
节半个月才核打一次码单;有的地方粮食收储企业商品出库报告制度不健全,有关责任信贷员对粮食出库数量、单价、金额一知半解。
针对上述问题,总行要求,今后要把加强封闭运行管理的主要力量放在对基层行贯彻落实和执行政策规定情况的督导与检查上,重点是有针对性地帮助和督促基层行纠正和解决管理工作不落实和操作中的不规范问题。
(一)要严格按照总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正确设置和使用“一基三专”的账户管理体系。对没有按照要求设立401基本存款账户的,要限期改正。要及时分解基本存款账户的资金,促进收贷、收息工作。要进一步健全会计登录手续,必须在401账户上明确反映进入该账户资金的来源及
分解去向,使基本存款账户及各种专用存款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一目了然。同时,要加强对企业设立在其他银行的辅助账户的资金运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
(二)要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台账登记、审查制度。各级行要组织信贷人员反复学习、掌握总行关于信贷管理台账登记的有关规定,熟练掌握台账各项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要坚持据实、序时登记,使台账真正成为了解、掌握收购资金运动情况的基础工具。对台账登记存在的问题,要及
时向上级行反映。对实行以县级粮食收储公司为统一核算单位、统借统还收购贷款的,要实行双向监测,既要在收储公司建立台账,又要以基层收购库点为单位设置台账,并要序时进行登记并经常核对。上级行要对下级行的台账登记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查工作要深入扎实,各营业机构领
导要采取各种方法,每个月至少要抽查30%信贷员的台账登记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认真整改,并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同时要建立监测档案。各级行要严格执行总行《关于建立粮油贷款封闭运行月报质量管理责任制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371号)的要求,抓好报表质量管理责
任制的落实工作,并按文件要求,将年度内台账、报表的质量高低与评选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结合起来。
(三)要切实做好收贷、收息工作。关于收贷、收息的具体操作问题,1998年4月份以来总行曾多次发文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对应收贷款、应收利息的计算,以及回笼销售货款归行后的分配等,总行在《关于粮油收购贷款封闭运行管理中需要注意的若干具体问题》(农发行阅字[1998]6? ?中,结合举例作了详细的说明,最近,总行又下发了《关于做好秋季粮油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394号),再次强调了做好收贷、收息工作的有关要求,各级行要组织信贷员认真学习,认真领会。特别是信贷人员要清楚掌握各项资金的性质及其分配的政策规定? 诩扑阌κ沾詈屠⑹保龅揭谰菡贰⑹孔既贰⑾蟛睢M倍云笠底龊米式鸱峙涞慕馐秃驼咝ぷ鳌R峋龆啪非笫沾屎屠⑹栈芈实母咧副甓诩扑阌κ沾睢⒗⑸系呐樽骷傩形痪⑾郑纤啻恚弊肪坑泄亓斓嫉脑鹑危⑼ūㄅ馈? (四)决不能放松对贷款发放、粮食销售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各级行要在做好秋季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的同时,继续加强对贷款发放、粮食销售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巩固和发展已取得的封闭运行成果。要严格按照粮食收储企业实际收购进度、按照“收一斤粮,给一斤粮的钱”的原
则发放收购贷款,禁止超量发放贷款。对企业收购费用需求和贷款额度,要在总行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据实从严核定、发放,不得突破,并对企业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要督促信贷人员经常、细致核打企业收购码单,及时登记收购台账,并根据企业的收购进度及时结清已发放的贷款,确保新
发放的收购贷款与收购值相一致。要继续加强对收储企业销售活动的检查监督,重点要放在监督收储企业落实顺价销售、妥善处理陈化粮,进一步完善库存粮食销售出库报告制度等方面,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亏损挂账。
(五)要高度重视加强信贷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信贷人员素质。尽管1998年4月份以来,各级行在充实信贷力量、提高信贷人员比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上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种种不规范操作问题,说明信贷队伍的整体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才能适应封闭运行管理不断深化的要求? 8骷缎卸家叨戎厥哟讼罟ぷ鳎惺底ズ眯糯嗽币滴裱昂透髦中问降呐嘌担渥魑糯游榻ㄉ韫ぷ鞯闹饕谌荨R险妗⒓笆毖拔募媪旎嵛募瘢屑梢恢虢猓险氯∫澹嵊蔡住M保徊角炕骷缎糯嗽钡脑鹑危⑽渎男兄霸鹁】赡艿卮丛煊欣跫
匦男糯钡墓ぷ骱蜕睢? 三、切实加强封闭运行管理情况的定期分析
对封闭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及时掌握所辖地区封闭运行各项指标及其责任目标实现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改进下一步的工作,既是完善封闭运行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常规性工作,也是反映各级行封闭运行管理工作扎实和深入程度的重要标志,应当引起各级行的高
度重视。目前,大部分分支行坚持对所辖地区信贷资产营运和封闭运行情况逐月进行认真分析,并向上级行及有关部门提交书面分析材料。但也有一部分行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对信贷管理台账、报表的各项基础数据不加分析,而是为应付上级行的需要而汇总、上报,没有起到其促进封闭
运行管理的应有作用。因此,各级行行长和有关业务部门必须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统计报表和信息反馈资料,加强对封闭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分析。省级分行要建立和坚持按月分析制度,并及时向总行上报分析情况;地、县分支行除了按月分析之外,更要坚持经常性分析,每一周或十天
应将有关人员召集起来,沟通汇总资金运作、贷款发放、收贷收息等方面的情况,有的放矢地部署下一步的工作。
四、一定要把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分行要迅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学习本文件精神,把进一步完善封闭运行管理各项基础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任务,把工作重点放在县级支行和分行营业部。对照文件中所提出的问题和相关要求,对前一段的工
作进行认真总结检查。同时,要立即将文件转发到所辖分支行,并针对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分支行一并贯彻落实。要组织力量到信贷管理薄弱的分支机构进行督导、检查,现场解决封闭运行管理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分行要及时将本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于1999年1? 碌浊跋蜃苄刑峤皇槊姹ǜ妗?


199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