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3:20:15   浏览:82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8月21日,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1〕30号《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上同意你院的意见。
一、行为人“将淫秽物品出售他人后”,应当视为其违法行为已经终了。“致使淫秽物品接连不断地在社会上转卖、复制、传播”,只能作为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即所造成的后果)来考虑,而不能视为连续或继续状态。
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只要超过法定追溯期限,即不能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此复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请示 川法研〔199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
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淫秽物品出售他人后,致使淫秽物品接连不断地在社会上转卖、复制、传播,对行为人如何确定追溯期限的问题,我们与公安机关认识不一致,现请示如下:
公安机关认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出售后,淫秽物品继续在社会上转卖、复制、传播,应视为行为人出售淫秽物品处于继续状态。公安机关查获时,无论是否超过六个月,都可对最初出售淫秽物品的行为人进行处罚。这样有利于同这种毒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我们认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一经出售,违法行为即告终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追溯期限应从出售之日起计算,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所谓继续状态是指行为人直接实施的出卖淫秽物品的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是行为人出售造成的后果延续。
如何计算为当,请批示。
1991年6月2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国家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等计划项目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国家星火计划 火炬计划 重点新产品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等计划项目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1〕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工作总体部署,为切实组织好2012年度国家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在总结历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各计划的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二、2012年度国家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以下简称“申报中心”,域名http://program.most.gov.cn)实行网上统一申报。
  (一)申请单位操作流程。
  1.注册。申请单位需要在申报中心网站进行注册,具体注册及审核过程请认真阅读网站说明,并按照有关要求将相关审核资料寄送至科技部信息中心。科技部信息中心收到资料后,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单位注册信息的审核。
  往年已经在申报中心登记注册的申报单位,仍用原单位管理员账号和密码登录,不需要重新注册。
  2.在线填写申请材料。根据申请材料填写说明,在网上认真填写,确认无误后在线提交至申报部门。
  (二)申报部门操作流程。
  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科技司(局)登录申报中心网站,受理申请单位电子文档,对申请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有关文件、数据认真核对、审查。在报送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将拟推荐的项目通过申报中心进行网上推荐。
  (三)纸质材料须与电子数据内容一致。申报书可从系统中打印,申报材料按要求顺序装订。
  申报中心随时公布最新的申报注意事项及工作动态,请及时查询。技术支持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10-88659000(中继线),010-51292636
  传真:010-68522908、68528068、68529028、68523396、68521776
  邮箱:program@most.cn
  三、各项目推荐单位书面申报材料寄送和网上推荐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5日,申报单位填报项目截止时间由各项目推荐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展情况自行决定。由于报送时间相对集中,请各单位做好组织工作,避免网络拥堵。
  四、各单位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和协调,严格把关,杜绝项目多头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1. 2012年度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2. 2012年度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3. 201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4. 2012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科学技术部
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2012年度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2012年国家星火计划以服务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主题,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着力推进农村科技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加强农村基层科技工作,推动农村民生改善,为“三化同步”和城乡统筹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一、优先技术领域
2012年星火计划重点围绕高附加值农村区域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加强与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主体科技计划的科研成果的衔接,聚焦先进适用技术集成应用和产业化示范。本年度优先支持的技术领域为:(1)生物种业;(2)农业与农村信息化;(3)农产品储运与加工;(4)现代林业;(5)海洋农业;(6)畜禽健康养殖与疫病防控;(7)循环农业与生态环境建设;(8)设施农业与节水农业;(9)名优特农作物高效安全生产;(10)农村民生。
二、重点支持方向
(一)加强农村科技创业链建设。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加快培育农村科技创业链,着力建设一批农村高附加值优势特色产业与创业链,有效提升星火龙头企业创新创业能力,培育区域创新产业与县域经济新的增长点。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鼓励科技特派员进入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促进一、二、三产融合的创业和配套服务,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创业机制,以创业带动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广泛就业。支持科技特派员培训基地建设,搭建农村科技创业服务平台,完善农村科技创业政策,营造以市场为基础、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产业链为纽带的农村创新创业环境。
(二)推进农村信息化和新型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平台上移、服务下延”的总体要求,促进“三网融合”,推动农村科技信息资源集成与应用示范,加强星火科技12396信息综合服务,推进农村信息化试点省工作,提高面向农村科技创业的科技信息服务能力。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支持“三位一体”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发展,引导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开展创新创业技术服务。支持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实施区域特色优势产业或支柱产业技术开发和规模化应用项目,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三)加强新农村建设科技试点,提高科技促进改善农村民生的能力。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围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民营养健康及饮水安全、农村新能源开发、农村污水与废弃物处理、农村社区建设、人居环境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等民生关键技术需求,开展新农村建设科技试点,强化新农村建设先进适用技术及产品集成示范。
(四)加快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创新现代农业发展模式。加强现代农业技术集成创新,发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在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中的创业基地功能、培训基地功能和示范带动功能。通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探求我国农业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律,提高农业应对战略性、蓄积性、突发性事件的应变能力,深入探索并总结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政府运作模式。
(五)加强科技扶贫开发,探索科技扶贫长效机制。针对老少边穷及干旱半干旱、喀斯特等典型生态脆弱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中的关键问题,以典型国家级贫困县为重点,开展科技集成示范、实用技术推广,促进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改善贫困地区民生和生态环境;加强科技培训和基层科技能力建设,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探索科技扶贫的长效机制和模式,为全国扶贫工作提供有益经验。
(六)推动农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农村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以优良新品种、农产品增值和流通、环保型肥料和农药创制、废弃物资源化或能源化利用、农业装备与设施、农业生物等技术为重点,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推动产学研有机结合,为农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与转型升级提供支撑。扶持、培育一批区域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促进星火产业带和技术密集区发展,实现农村经济由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型转向技术内生推动、资源集约利用式发展。
三、项目组织方式
(一)推荐单位。
国家有关部门科技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为2012年国家星火计划备选项目推荐单位。
(二)项目类型。
2012年国家星火计划备选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面上项目两类,项目实施期2-3年。评审通过的项目将纳入“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农村领域项目库管理。国家星火计划将结合战略发展需要,对入库项目择优立项支持。
1.关于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重点战略需求,对农村经济、社会、生态、民生等事业发展中具有重大普惠性和实际意义的应用型科技项目,必须具备覆盖面广、可持续发展后劲强、普惠“三农”意义大、科技创业效果好并有利于产学研联盟机制形成和巩固等特点。重大项目可下设3-10个课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重大项目申请经费每项不超过600万元,计划单列市推荐的项目申请经费每项不超过300万元。课题申请经费原则上每项70-100万元。
重大项目推荐数量要求如下:
(1)各省(区、市、兵团)和计划单列市,可组织推荐1个重大项目,其课题应来源于科技特派员、农业科技园区、科技进步示范县(市)、科技扶贫等专项工作。其中,科特派工作的课题,每个省(市、区)3-4个(每个科特派培训基地、国家级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各申报1个,已获得支持的创业链不再申报)、计划单列市1个,优先安排2010年科技特派员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每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申报1个;科技兴县(市)工作按照已批复的科技示范县(市)数量的1/4左右推荐课题(已经获得支持的暂不追加支持);各科技扶贫重点地区结合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需要推荐3个课题。
(2)对已经评审入库的星火产业联盟重大项目,允许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各地方2012年度星火产业联盟重大项目推荐数目请查询申报中心星火计划申报要求附件。所列推荐指标包括已入库项目。需调整的入库项目须在推荐函中进行明确说明,并重新填报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报告。不需调整的入库项目,无须再填报项目申报书及可行性报告。
2.关于面上项目。
面上项目是指符合行业和地方发展战略需求,受到国家政策鼓励引导,有利于地方农村经济、生态、社会、民生、环境改善的成熟适用型科技项目。面上项目由各推荐单位组织申报,数量原则不超过2011年引导项目的推荐数量。
3.部门和扶贫项目。
有关部门结合行业服务“三农”优势,按惯例推荐。                  
四、项目组织要求
(一)推荐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行业发展有关规定;
2.项目所涉及的技术成熟,具有较强的开发和应用前景,有利于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
3.项目申报主体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单位,不能为行政部门;
4.跨区域的项目,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申报的项目,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项目优先;
5.项目牵头单位应具备组织协作单位共同完成项目任务的能力和资质。
(二)项目组织申报程序。
重大项目须填报《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每一课题均须单独填报《国家星火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牵头单位除填报重大项目申报书与可行性报告外,还应根据本单位独立承担的课题任务填写相应的可行性报告。
面上项目只须填报《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各推荐单位审核论证后,通过申报中心将电子版报送科技部,纸质文件不需报送。各推荐单位还须向科技部报送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和推荐项目汇总表(每页均须加盖公章)各一份。推荐意见应写明申报总体情况和组织审核论证的过程等。推荐项目汇总表须按推荐顺序排列并标注项目名称、申报(牵头)单位、项目类型、项目类别、支持方式、技术领域、课题名称与类型、申请经费等。
各类表格在申报中心或星火网(http://www.cnsp.org.cn)下载。
(三)联系方式。
1.项目推荐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科技部农村中心星火与信息处(邮编:100045)。
2.项目申报咨询电话。
科技部农村中心:陈永红、于双民,010-68510207,68514065。
科技部农村司:肖立春、秦卫东、王亚武,010-58881400,58881412,58881424,58881425。
3.有关科特派、科技扶贫与农业园区、科技进步示范县(市)项目请咨询科技部农村中心科技扶贫与科普处、地方科技工作处。
电话:010-68527338,68588414,68511850,68529737。


附件2:
2012年度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根据“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总体部署,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炬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指导意见》,2012年火炬计划分为面上项目和重大项目。现就申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申报方向
(一)面上项目。
面上项目是指符合行业和地方发展需求,服务行业和地方发展、支撑行业和地方重点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项目。面上项目分为产业化环境建设、产业化示范两个方向。
1.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
高新区和基地。重点支持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和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内围绕产业集群技术升级,开展的关键及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科技中介机构。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产业集群、服务基层科技专项行动的实施;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国创新驿站站点服务能力提升;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训、科技金融、成果推广应用的平台建设。
2.产业化示范项目。
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支持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振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对“转方式、调结构”及地方产业优化升级有带动和示范效应的高新技术项目,有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产学研结合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科技兴贸示范。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面向东盟、中亚、独联体、非洲等新兴市场以及其他国际市场,未来能形成较强国际竞争力、技术含量高、能够促进我国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科技兴贸出口示范项目。
(二)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重点战略需求,对行业和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分为创新型产业集群和科技服务体系两个方向。
1.创新型产业集群。
支持国家高新区的创新型产业集群,支持集群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建立企业、研发机构、技术服务平台、科技中介机构有机结合的内在机制。支持领域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企业及产业链配套企业。
2.科技服务体系。
支持区域科技服务体系发展,支持研发设计和技术转移、科技创业支撑、产业促进、人才培训、科技金融等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国创新服务网络(中国创新驿站)的国家站点、区域站点、基层站点建设。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单位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其他条件。
1.产业化环境建设。
申报高新区和基地方向项目的单位,应是国家高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内的服务机构。
申报科技中介机构方向项目的单位,应是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企业国际化发展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
2.产业化示范。
申报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方向项目的单位,应是地方科技部门重点支持的企业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科技兴贸示范项目的单位,应是地方科技部门重点支持的企业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产品已出口且出口规模不超过500万美元。
3.创新型产业集群。
申报单位应在经批准开展试点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内。
4.科技服务体系。
申报单位应在经批准开展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试点地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
原则上应是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企业国际化发展机构以及相关金融机构等。
三、申报组织
(一)面上项目。
1.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通过地方科技厅(委、局)推荐申报。
2.产业化示范项目由地方科技厅(委、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推荐上报。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省(区、市)2011年度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的立项数。
3.产业化环境建设、产业化示范项目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机构承担的,也可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申报。
4.原则上同一单位当年度只能申报一项面上项目。同一项目不得以相同或不同名称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科技部当年度其它政策引导类计划。
5.正在承担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但尚未完成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面上项目。
(二)重大项目
1.创新型产业集群项目。
被认定为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试点的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建议,组织编写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每个集群各推荐1个项目。
省级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项目推荐,审核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并出具推荐函。
2.科技服务体系项目。
被认定为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试点的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建议,组织编写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每个单位各推荐1个项目。
省级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项目推荐,审核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并出具推荐函。
四、支持方式
(一)面上项目。
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择优给予国拨经费支持,省级科技部门和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给予经费匹配。项目实施期限为2-3年。
产业化示范项目。以示范、引导为重点,科技部将与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合作,提供市场推广、培训、国际化、信息化、宣传等服务。项目实施期限为2-3年。
(二)重大项目。
创新型产业集群项目。国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子项目的国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
科技服务体系项目。国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子项目的国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
五、申报流程
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采用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
(一)面上项目。
申请单位按要求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申报材料。地方或行业科技部门受理并审查后,报送以下材料:项目报送函、面上项目汇总表、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地方推荐意见(请附在项目申请材料内)、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申报项目电子汇总数据。其中,报送函报高新司1份、火炬中心5份;其余材料报送火炬中心。
(二)重大项目。
1.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在申报中心进行注册备案后登陆申报系统,按相应格式填写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报经省级科技部门审核后,将网上生成的推荐书打印2份(A4纸,均为正本),装订成册,并由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省级科技部门分别加盖公章。
2.省级科技部门将正式推荐函和项目申报书、概算说明书纸质材料一并报送科技部。其中,推荐函报送高新司1份、火炬中心5份;项目申报书、概算说明书一式2份,报送火炬中心。
六、联系方式及技术咨询
(一)申报受理。
1.科技部高新司。
电话:010-58881566、5888156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邮编:100862)。
2.科技部火炬中心。
电话:010-68598035、68511564。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54号北京2143信箱,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综合计划处(邮编:100045)。
(二)软件及网上申报咨询。
1.科技部火炬中心电话:010-63923599。
2.科技部信息中心010-88659000(中继线),51292636,68522908(传真)。

附件3:
201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总体安排部署,201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以下简称新产品计划)重点围绕培育和发展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继续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的创新产品支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增加新产品研发投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2012年度新产品计划项目分为战略性创新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两类。各推荐单位战略性创新产品推荐数不超过5个,重点新产品按控制数推荐。评审通过的项目将纳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备选项目库,择优予以支持。
一、重点支持方向
(一)战略性创新产品。
战略性创新产品是指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有重大技术突破、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战略价值、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具有显著作用、在行业进步和地方发展中具有重大影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市场竞争优势的重大创新产品。
(二)重点新产品。
重点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在国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开始有市场销售或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技术水平高、附加值大、市场竞争力强的新产品。
1.优先支持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化工、汽车、建材等行业开发的节能减排和低碳环保的新产品;
2.优先支持符合西部欠发达地区产业发展特点和资源优势,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新产品;
3.优先支持利用信息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有利于区域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集聚发展的新产品;
4.优先支持地方政府重点支持的新产品。
二、支持领域
详见《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支持领域(2012)》。
三、不支持范围
1.食品、保健品、饮料、烟、酒类产品;
2.化妆品、日用化工、一般纺织品、服装、家具、家电等日用产品;
3.用进口零部件(包括散件)组装的产品;
4.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5.传统手工艺品;
6.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
7.动、植物品种资源;
8.高能耗、污染环境的产品。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
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可申报。
(二)申报渠道。
1.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等省、市地方注册的企业,按地方科技厅(委、局)(以下简称地方)要求的相关程序向地方申报。
2.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直属企业可向各部门科技司(局)(以下简称部门)申报或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地方申报。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产业化状况及前景分析;
3.附件材料(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
(2)经审计的企业2010年度财务报表(每页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3)可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
(4)涉及废水、废气、废物排放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5)特殊行业许可证;
(6)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或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认可证明;或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7)权威机构检测(验)报告;
(8)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最近2年内的查新报告等技术证明(说明)文件;
(9)用户意见报告(不少于两份)等其他证明材料。
(四)报送材料。
1.申报单位报送材料。
用A4纸打印在线填写的《项目申报表》、《项目产业化状况及前景分析》,内容必须与网上申报材料完全一致。按项目申报清单(附件3)所列顺序装订,加盖公章后报送地方、部门。
2.地方、部门报送推荐材料。
对推荐项目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材料确认无误后,网上提交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将纸质申报材料及战略性创新产品和重点新产品《项目报送汇总表》各一份寄至指定地点。其中纸质申报材料装订顺序:申报材料封页、项目总体评价意见表、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项目申报表、项目产业化状况及前景分析、附件材料。
(五)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应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将不予受理。
2.不得重复申报。
(1)申报单位当年度只允许申报一个新产品计划项目,战略性创新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两类只能选择其一;
(2)已列入新产品计划的同一产品及型号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若申报项目名称相同,而型号不同,则必须提供该型号所采用的新的授权专利及其说明书摘要,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等内容,以证明其比原列入计划项目的产品有重大的改进和创新,方可申报。
3.产品名称及型号填写要简洁、清晰、规范。名称应用中文,尽量不出现英文词组或缩写,不得使用“系列产品”等词语,属系列产品必须注明型号。
五、联系方式
1.纸质申报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468房间,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公室(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成果推广处)
邮编:100045
电话:010-68511559、68510951。
2.软件及网络申报咨询
科技部信息中心:010-88659000(中继线),51292636,68522908(传真)。

附件4:
2012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2012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围绕“十二五”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问题,探索软科学理论和方法的前沿,着力为决策提供参考与支撑。
2012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安排分为三大类:重大项目、面上项目和出版项目。
一、项目指南
(一)重大项目。
2012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分为公开招标项目、邀标项目和合作项目。
公开招标题目如下:
1.新型科研活动模式及组织机制研究;
2.全球创新资源转移趋势及对我国的影响研究;
3.产业技术创新生态系统研究;
4.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与市场环境研究;
5.分布式能源发展趋势及对策研究;
6.农村科技创业金融政策研究;
7.社会流动与和谐社会建设研究。
公开招标项目的申报题目必须与上述题目相一致,具体研究内容由申报单位拟定。科技部将对申报题目组织专家进行网上初步评审。对通过网上初步评审的项目,科技部再组织会议答辩,选择项目承担单位。每个地方和部门申报公开招标项目不超过2项次。
邀标项目,主要是由有关决策部门提出的重要研究方向,按照保密项目申报组织程序,由科技部确定选题并邀请有关单位申报。受邀单位须在指定时间内将书面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科技部。科技部组织专家进行答辩性会议评审。
合作项目,主要是由各地方和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发展的重大需求,与科技部协商确定选题,参照邀标项目的程序进行申报。科技部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每个地方和部门申报合作项目不超过1项。合作项目要求各地方、部门应在立项后保证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
(二)面上项目。
2012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是鼓励软科学研究领域自由探索的研究项目,由各地方和部门择优推荐。面上项目的选题方向是:
1.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前瞻性问题;
2.科技发展与改革的重大问题;
3.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4.软科学理论与方法重大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面上项目不超过3项,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不超过2项;国务院有关部门不超过3项,教育部不超过10项。面上项目采取专家网上评审制度,择优选择项目给予立项。
(三)出版项目。
出版项目主要资助各地方、各部门和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优秀成果及其他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出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出版项目不超过2项,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1项;国务院有关部门不超过2项,教育部不超过5项。
二、项目申报工作组织与流程
1.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以下简称归口管理单位)组织申报,科技部不直接受理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
2.2012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通过申报中心实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书,并经承担单位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归口管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对所有申报书进行审核,按申报要求选择上报项目,并经领导签字盖章后,将书面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须列出项目清单)和申请书(1式5份,均为加盖公章的原件)报送科技部。
三、其它事项
1.项目申报单位应是法人单位。
2.项目申报负责人限1名(合作项目除外),相同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1项课题。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2项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在研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未能按期结题的不能申报。归口管理单位要认真审核把关。
3.项目申报负责人要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并按照有关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填报资助金额。出版项目申报负责人要保证出版的成果没有知识产权纠纷。凡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取消项目申报负责人3年申报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资格,如已获准立项即作撤消立项处理并通报。
4.为保证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在正式立项前,申报单位或项目申报负责人以及参加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走访、咨询评审组专家或邀请评审组专家进行申报辅导。
5.归口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努力提高申报质量。要依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申报要求和申报指南,认真审核申请书的内容,特别是严格审核申报资格,并签署明确意见。
联系人:常玉峰、邵学清,
电话:010-58884505,010-58884689,
传真:010-58884588,
电子邮件:rkxzzc@casted.org.cn,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8号312室(邮政编码:100038)。
软件及网络申报咨询:010-88659000(中继线),51292636,68522908(传真)。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上)
——兼述评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理论渊源

(本文发表在《法学评论》2005年第4期,总第132期)
内容摘要:中国农民的组织建设问题,特别是农村市场经济主体的建设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目前,正在制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就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要求。立法中,我们越来越感到一些理论尚未明了,一些关系尚未理顺,一些概念尚未确定。如不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将严重影响立法进程,乃至立法质量,对今后的相关立法如合作社法的出台也将造成不利影响。本文从世界上经典的合作经济与合作组织的思想渊源入手,对合作经济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必要的述评。在此基础上,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相关概念、立法模式、立法理念、部门法性质、原则、主体间的关系和主要制度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较系统地分析。
关 键 词: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 理念 经济法 原则 制度

合作经济与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全球性概念和实践,已有180多年的历史。西方发达国家在此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作为一种改变单个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进行不对等交易状况的制度安排,合作经济组织正发挥着一种独特经济组织形式的巨大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伴随着加入WTO,我国农民利益保护问题、农业发展问题和农村稳定问题,日益成为我国经济社会走向全面小康的关键性问题。合作经济组织则较好地适应了解决这些关键问题的需要,不断担当起破解我国“三农”难题的重要组织主体所应承担的历史使命,已逐渐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的重要主体力量,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载体。2003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顺应历史的需要和社会各方面的不断呼吁,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纳入其立法规划。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但有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中诸多基本理论问题尚未真正解决,还有许多未明确的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合作经济和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一直以农业经济学界和政府主管部门研究人员的研究为主导,法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较晚,且投入力量不够,使得对此方面的研究不够深入和系统。笔者认为,法学界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倾力关注和系统研究,应是进行高水平、高质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中不可缺失的一个关键性工作。

一、从经典走向现代——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理论之源
(一)合作经济与合作社的思想渊源
1.西方早期合作经济与合作社的思想
合作经济思想源于早期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其中欧文、傅立叶是最有影响的合作经济思想家。[1]约翰·俾勒斯(1654-1725年)在他的著作《产业大学设立方案》一书中提出了有钱出钱、有力出力,通过互助合作道路为穷人建立300人组成的合作共产村——理想村的合作社思想。[2] 俾勒斯的合作社思想深深体现在理想村的方案中,对欧文形成自己的合作思想及其和谐新村的构想影响很大。[3] 佛朗西克斯·约瑟夫·朗吉(1743-1793)则在其著作《法朗斯台》中提出建立由消费者与生产者自愿联合起来组成的合作体——法朗斯台。[4] 圣西门(St.Simon 1760-1825)在其著作《论实业制度》中提出了以制定清楚、合理、联合的工作计划为主要任务的实业制度,并以此设计出理想社会制度。[5]
罗伯特·欧文(Robert Owen 1771-1858)是英国伟大的空想社会主义者,被后人尊称为合作经济之父。[6] 他在许多著作中提出组建合作社或合作公社的理论。在《新世界道德书》中,系统地阐述了合作社的理论。他指出:由500-1500人或300-2000人组成的合作社(公社),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劳动的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是理想社会的基层组织,是“全新的人类社会组织的细胞”。[7] 作为合作社的实践家,欧文还从1817年开始宣传“统一合作社新村”,1821年组建“合作社经济协会”,1824年他与自己的学生在美国印第安纳州购置了3万英亩土地,进行建立“新和谐公社”(“合作新村”)的“新和谐共产主义移民区”试验,1839-1845年在英国进行了一次“和谐大厦”、“共产主义公社”试验。[8] 欧文的合作公社思想的重要内容有:管理民主化;财产公有制;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工农、城乡、脑体等工农商学大结合。尽管两次试验均以失败而告终,但罗伯特·欧文的合作经济思想和实践是合作经济发展史的宝贵遗产,对今天的合作经济和合作组织发展仍有指导意义。沙利·傅立叶(Francis Marit Charles Forier 1772-1837)亦在他的著作《论家务——农业协作社》(1829)、《经济的新世界或符合本性的协作行为》(1829)等著作中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合作经济思想。他认为:人类就是为了协调与各种协作而被创造出来的生物,协作应该成为唯一的社会制度,主张要组织新的理想的和谐社会。傅立叶倡导的“法朗吉”(phalange)[9] 就是一种以农业生产为主,兼办工业、工农结合的合作组织;其实施的是一种合作所有制,是一种各尽所能参加劳动、全部收入平均分配给成员的合作经济组织。
威廉·金(willian king 1786-1865)是英国人,其合作社思想与实践与欧文齐名,被称为“合作社之父”。威廉·金于1827年创办布莱顿合作社(The Brighton Co-operator Association),并首先创办了消费合作社(Union shop)(又称共同店)。从1827-1834年,他一共组织了近500个合作社,掀起了“布莱顿合作社浪潮”。其思想成为其以后各种合作思想渊源的基础。[10][11] 欧文、傅立叶、威廉·金的合作经济思想和实践是一种旨在反对人剥削人、弱肉强食的资本主义制度,试图通过合法手段构建理想的平等、民主和公平社会组织形式的理论与实践。从某种意义上说,此时期西方发展起来的合作社实践是在资本主义环境中维护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弱势群体共同利益的社会共同体运动。
2.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合作经济与合作社的思想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的每一种经济现象都进行了批判性的研究,当然不会放过对合作经济及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经济思想主要体现在《资本论》、《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和《法德农民问题》等论著中。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企业资本家对劳动的监督和管理时,谈到合作工厂,[12] 马克思说“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13] 并随后对合作工厂的内涵、性质、意义作了科学的说明。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指出“如果合作制生产不是作为一句空话或一种骗局,如果它要排除资本主义制度,如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制止资本主义不可避免的经常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的痉挛现象。那么,请问诸位先生,这不就是共产主义吗?”[14] 马克思认为:生产经济领域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最能实现人类社会更替的宏大政治目标。生产领域的合作经济组织与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联系最密切。生产领域合作经济的发展将在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加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变更,从而加速资本主义社会的瓦解,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最终实现。由此看来,马克思的生产合作思想构成马克思合作经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还认为合作制这种经济形式对资本主义制度或社会主义制度都是适用的,只是在不同制度下的作用不同,不存在姓资姓社问题。这是马克思对合作经济思想的巨大发展。
恩格斯对合作经济的看法在与马克思保持一致的同时,特别强调了合作制在向共产主义过渡时的地位和作用,并注意到了合作社利益同整个社会利益之间存在着矛盾。他说:“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但是事情必须这样处理,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种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体利益。”[15] 恩格斯在关注合作社一般性问题的同时,还关心以农业合作社为中心的具体问题。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在论述农民问题的革命重要性之后,提出了合作制是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途径的思想。并指出对于小农只能采取引导的办法走合作制的道路,而绝不能搞掠夺式的办法,要给他们考虑的时间。“我们预见到小农不可避免地要灭亡,但我们决不应该以自己的干涉去加速这种灭亡。”“当我们掌握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根本不能设想我们会象我们不得不对大地所有者那样,去用强力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16]
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经济思想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围绕着资本主义如何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核心展开。其坚持自愿和示范的原则,重视生产合作和多种合作形式与分配形式并存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今天社会主义国家合作经济的思想理论基础。但由于他们的合作思想是基于消灭商品经济的认识而产生,其主张的合作指生产合作,而忽视产前、产后部门的合作,如商业合作。这种合作的基础是产品经济,而不是商品经济。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建立全国性大生产合作社的构想,深深地影响后来社会主义国家合作经济的发展,使合作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本来的方向。
3.列宁关于合作经济与合作社的思想
如果说马克思恩格斯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合作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完成了合作制理论从空想到科学的话,那么列宁则是社会主义合作制理论科学原理的揭示人。他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农民运动理论与合作经济理论,并全面领导了俄国社会主义农业合作运动的伟大实践。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列宁的合作制思想基础是他的无产阶级革命与无产阶级国家学说。他始终站在无产阶级革命和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高度看待农民合作社运动问题。[17] 他认为:无产阶级胜利后,小农经济向社会主义经济转化的过程只能通过社会主义合作化的方式才能完成;土地国有是苏俄小农经济走向社会主义的前提,农业合作化则是实行土地国有后个体农民走向社会主义的必然趋势。列宁在对旧苏俄留下的消费合作社进行改造的同时,通过建立一批示范性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场为样板,推行以农业公社为主的各种农业集体经济形式。[18][19]“新经济政府”时期,以1921年3月8日召开的苏共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从余粮征集制过渡到粮食税的决议为实行新经济政策的重要标志,这也成为列宁合作制思想发展的转折点。列宁通过合作社的实践认识到:合作社不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一种形式,而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有机构成部分,是把分散的农民变成社会主义的有组织的经济建设大军的最好形式。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代表劳动人民根本利益的国家与劳动农民个人之间不但存在利益的一致性,也存在经济利益的矛盾。农民的个人利益不能随意侵犯和取消;国家的共同利益更应得到维护和加强;国家与农民之间、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商品买卖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应相当发展,并且交易各方的利益应当得到保护,整个交易活动应当置于国家和劳动农民的监督之下。总之,我们需要有一种恰当的形式沟通城乡之间的经济联系,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使农民生产者的利益与国家利益相一致,并在服从整体的共同利益基础上使劳动者个人利益得到满足。合作社就是最恰当的形式。[20] 通过合作社我们“找到了私人利益、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尺度,找到了使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尺度。”[21] 列宁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工人创造的合作社,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充分体现出它的职能作用,并爆发出新的生命力。
列宁在《论合作制》中详细地阐述了社会主义合作经济发展的性质、途径、条件、趋势:[22]
第一,关于合作社制度的性质。列宁认为:合作社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是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在无产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23] 社会主义合作社是劳动农民组成的集体企业,它使用的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因此,它的性质就是社会主义的。
第二,关于改造农民的长期性问题。小农经济是汪洋大海,改造小农,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还包括建筑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资产阶级上层建筑以及一切因小私有制的狭隘性造成的陈规陋习问题。“改造小农,改造他们整个心理习惯,是需要经过几代的事情”,[24] “为了通过新经济政策使全体居民个个参加合作社,还需要经过整整一个历史时代,在最好的情况下,我们渡过这个时代也要一二十年。”[25] 可以说,改造农民是一个长期性工作,因而合作经济发展也不能一蹴而就。
第三,关于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自愿互利原则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农民个人的利益是通过商品交换的方式与国家发生经济上的联系。正是通过合作社,工人阶级为推翻剥削者统治而进行的政治斗争才得到农民的完全赞同,农民参加合作社应尊重农民个人的意愿,即体现农民的“自觉性和诚意”。对农民“要想用某种加速的办法,下命令从外边、从旁边去强迫改造,是完全荒谬的。”[26] “任何强迫手段都是苏维埃政权所不能采取的,任何法律都不能强迫这样作”。[27]
第四,关于国家对合作社的支持问题。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从财政等方面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列宁一贯重视国家对农民组织的支持和帮助。早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他多次签署给农业公社拨款的法令,从而使财政拨款和国家银行的信贷支持成为苏维埃俄国农业合作经济发展的强大支柱。“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更是如此。他认为:“任何社会制度,只有在一定阶级的财政支持下才会产生。”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组成部分的合作社制度是国家应该“特别加以支持的。”这种支持不应仅是一般性的宣传鼓励和行政措施,而且还须有各种经济政策方面“名副其实的支持”,“在政策上要这样对待合作社,就是使它不仅能一般地、经常性地享受一定的优待。而且要使这种优待成为纯粹资财上的优待(如银行利息的高低等等)。贷给合作社的国家资金,应该比贷给私人企业的多些(即使稍微多一点也好),甚至和拨给重工业等等的一样。”“在经济、财政、银行方面给合作社以种种优先权,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对组织居民的各个原则采取这样的支持。”[28]
第五,关于合作优先发展的领域问题。列宁认为应优先发展流通领域的合作。列宁对支持农民为发展生产组织的消费中供销合作社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把流通领域的合作看作农民经济与国营经济联系的纽带,认为是把农民经济引向社会主义经济的过渡形式。[29] 列宁在《论合作制》中认为:流通合作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需而且足够的一切。”[30]
第六,关于文化教育在农村合作化过程中的特殊作用问题。列宁曾有一个政治名言:“在文盲充斥的国家里是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的”。合作社作为农民走上社会主义大道的最好形式,没有文化知识是无法从事一系列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使农民有了文化,就有了完全合作化的条件,没有整个文化革命,要完全合作化是不可能的,我们必须让全体人民群众在文化方面经历整个发展阶段。[31] 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在农民中进行文化教育工作也是苏维埃政权划时代的重要任务之一,对合作化至关重要。
列宁的合作经济理论比较全面系统,他对文明的合作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不同的社会制度合作社具有不同的性质;完全合作化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国家必须从财政、金融等多方面对合作社进行积极的支持;发展合作社要尊重农民的意愿;要重视对农民的教育和发挥文化教育的作用;社会主义合作社应该以发展流通领域的合作社为主等科学论述成为后来社会主义国家合作经济实践的重要思想理论基础。列宁的合作制思想和理想在他逝世后没有得到实施,斯大林采取以行政力量强行发动的农业集体化运动代替尊重农民意愿的自愿互利的合作化过程。在行政权支配下,通过集体经济对基本生产资料和主要生产工具的严格控制,限制了农民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忽视了市场规律的作用,最终导致农业走向衰退。
4.毛泽东关于合作经济与合作社的思想
中国合作经济思想来源有三:一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从西方传入的经典的合作经济思想。二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合作经济思想;三是毛泽东为首的一批中国共产党领导者们在总结我国合作经济组织历史实践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不同时期的合作经济思想。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早在革命战争年代就非常重视合作运动,提出了用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促革命、促解放的正确思想。早在1927年3月,他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提出“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贬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主张。对生产合作的形式,他主张多种形式。其“合作社运动可以随农会的发展而发展到各地”及坚持发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消费和信用等合作社的思想,在后来的《共同纲领》得到更加完整、确切的表述:“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原则,发展合作事业,在城镇中和乡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在工厂、机关和学校中应尽快组织消费合作社。”在革命胜利后,由于受斯大林错误合作经济理论的影响,在逐渐只重视生产领域的合作社的同时,形成了自己的人民公社理论,使合作社,特别使农业合作社走入了歧途。
马克思们的这些经典合作经济思想,其最大的特点和缺陷就是赋予了合作经济组织太多、太大的政治任务和目标,并将其作为消灭资本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和实现共产主义宏大政治目标的工具和手段。基于这样的特点和缺陷,他们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组织原则和形式关注不够、研究不深,从而使背负超越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功能的组织发展不堪重负而失去其发展的基础。
(二)合作社与合作组织立法的历史实践
在对合作经济与合作社的思想进行归结后,我们有理由将视角转向更为丰富多彩的合作经济思想与合作社的具体实践。一些经典的实践将会为我们正在进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32]
1.西方国家合作社与合作组织立法的历史实践
西方合作组织起源于何时,到现在还没有一个权威的结论。[33] 自欧文1817年在英国开始宣传“统一合作社新村”,进行合作社运动到1844年10月前,合作社经历了由产生——发展——高潮——低潮的阶段。至1844年10月,在欧文的学生胡瓦斯和柯柏尔协助下,世界上第一个比较规范的消费合作社——罗奇代尔“平等先锋社”(Rochdall Sociaty of Equitalle Pioneers)诞生,才真正宣告一种制度化的经济组织——现代合作社的产生。[34] 平等先锋社主要经营乳酷、白糖、蜡烛等商品,每天营业2小时,由28位发起人轮流担任售货员。到20世纪30年代,成员发展到4万多人,有了自己的合作大厦、工厂、屠宰场及上百个分店,获得了巨大成功。在此推动下,英国合作商店大大兴起,1851年达130个,1881年超过1000个。1863年英格兰合作商店联合在曼彻斯特成立英格兰批发合作社,1866年英格兰在格拉斯哥成立苏格兰批发合作社。从此,推动英国合作社运动蓬勃发展。[35] 平等先锋社的成功得益于其营业中贯彻的原则,[36] 该社最早制定的办社原则后来被誉为“罗奇代尔原则”,成为国际合作制度的经典原则,成为国际上公认的合作制原则的源头,为后来的国际合作运动奠定了坚定的基础。[37] 英国不仅是合作社的发源地,也是第一个制定合作社法律的国家。在罗奇代尔平等先锋消费合作社创立第八年的1852年,英国就制定了《工业和储蓄互助社团法案》,同年奥地利颁布了《信用合作社法》。英国合作社法与罗奇代尔原则一样对其它国家的合作社立法产生了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法国亦是农业合作社有悠久历史的国家。1848年,就有170多个农业合作社,1867年出现了全国性法国农业公司,1883年成立第一个为农业服务的供销合作社,1886年创立了农业工会中央联盟。二战后,特别是近20年,法国农业合作组织规模和内容均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法国目前有13000多个农业服务合作社,4000多个合作社企业,90%农场主都是农业合作社成员。合作社由单一走向农、工、商综合,由地区联盟走向全国性合作社集团。法国合作社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商业法典和与商法配套的各种合作社法律中,俗称法国模式(或拉丁式)。
德国第一个由农民和贫民联合组以互济有无或共同向外贷款的合作社是1862年前后成立的信用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运动则起源于1876-1877年。此时,普鲁士国通过了《关于经营和经济合作社私法地位法》(1867年)。1871年,德国统一后成为全德意志帝国的法律,该法先后经历数十次修改,但基本框架仍保持不变。德国现行合作社法适用所有类型的合作社,包括农业、信贷、供销、生产、消费、住房合作社等。
美国合作社最早可溯及1810年在康涅狄格州农场主组织成立的加工和销售的农业合作社,也称农场主合作社。1824年欧文和他的学生进行了“新和谐公社”的实验,美国农业合作社至今也已有190多年历史,其规范农业合作社的基本法是1922年《卡帕—沃尔斯坦德法案》和1926年合作社销售法案。除此之外,美国还包括:联邦收入税法、证券法、反托拉斯法、信贷法等法中涉及合作社的条款;联邦农业信贷法等专业合作社法;各州的农业合作社法;[38] 法院在审判涉及合作社案件时形成的判例。由此看出,美国没有统一的合作社法。
日本是发展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其提供综合性服务的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做得很成功。其源头可追溯到1897年的农会和1900年的产业组合,农协的直接前身为1943年战时统制经济时期的农业会。它可以根据社员需要为其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日本现有2500多个综合农协、3515多个专业农协,全国100%的农民及部分地区非农民参加了农协,现有正式会员546万人,准会员350万人。日本是亚洲第一个颁布合作社法的国家。先后于1900、1943、1947年颁布过三部有关农业合作社的法,现行的1947年农协法先后修改过19次,已成熟和稳定下来。日本采取的是对各种合作社立法形式进行综合运用的混合模式。
从世界各地农民合作社与相关立法的实践来看,其共同的特点有:形式多样,纯粹的农业生产合作组织较少;履行功能趋于是多样化、综合化;严格遵循合作社的原则;有相关法律作为保障;政府在政策、财政上给予优惠和资助,进行教育和技术上的帮助,并对合作社活动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干预。[39] 这里,我们还会看到今天世界各国的合作经济运动,特别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产生了许多新的变化:第一,合作组织的原则不断地被修改、发展和完善,各国均灵活地对经典原则加以运用;第二,“一人一票”的合作民主已不是唯一模式。按交易量表决,按资金、技术数量和质量表决在一些合作组织中不断兴起;第三,资本报酬分配制度已发生变化,其制度的决定权有向合作组织成员大会或董事会决定转移的趋势,使资本分配原则发生变化;第四,退社自由原则有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的趋势;第五,重合作组织内民主管理,轻市场导向的传统管理原则受到来自市场的严重挑战;第六,与传统合作组织基本原则不一致的合作经济组织模式不断涌现。
2.我国合作社与合作组织立法的历史实践
在西方合作组织实践经历了半个多世纪发展后的清末民初,西方的思想和理论通过学校教育和书刊等媒体在中国开始传播。五四运动后,合作经济思想得到进一步传播。朱进之通过《东方杂志》、《新教育杂志》等刊物积极宣传合作思想。徐沧水从日本学习研究合作经济后也介绍和倡导合作经济。系统介绍合作经济思想,被称为中国合作导师的西方合作理论在中国的最早传播者是薛仙舟先生(1878-1927),1910年他从美、德、英留学回国后到复旦公校教书,积极传播合作经济理论,培养相关人才,其《中国合作化方案》一文,提出了“合作共和”的设想。中国第一个消费合作社是在北京大学胡钧指导下,由其学生于1918年8月创办的消费公社,1919年薛仙舟创办了中国第一个合作银行。1922年广东省成立了汕头米业消费合作社,1922年7月,在李立三、易礼容和毛泽东等人筹建下,成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第一个工人消费合作社——安源路矿合作社,此后,合作经济组织在中国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
中国共产党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经济的思想,在革命和建设时期均十分重视合作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只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在运行中、在建设早期严重地违背了合作社的原则,将合作社的目标异化成实现政治目标的手段和工具。改革开放后,我国合作经济走向健康发展的新轨道。我国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在经历由互助组初级合作社——“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后处于蓬勃发展的新时期。[40] 合作制经济,特别是将合作制与股份制结合的股份合作制,成为我国合作制从经典走向现代的最具代表性的形式。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也体现了当今世界各国合作经济运动的新发展。中国农民的创造性使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组织模式不断涌现,出现了许多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了如山东“莱阳模式”、河北“邯郸模式”和广东“横岗模式”等,但很难找到一个符合国际合作组织基本原则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立法实践上,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合作社法,没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等规范农民合作经济发展的专门法。法律的缺失,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性受到破坏,缺乏约束和保障。长此下去将产生不可预料的后果,将严重损害农民权益、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
3.国际社会合作社与合作组织立法的历史实践
发端于英国的现代合作运动在迅速传入西欧、北欧、北美、东欧、斯拉夫国家后,往东进入了日本,传入了中国,往南传入意大利、西班牙等拉丁国家,自1850年到20世纪,世界主要工业国及其殖民地的合作运动不断高涨。1895年8月在英国伦敦,世界各国合作运动实践家们基于发展合作社、开展相关国际合作的目的成立了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 简称ICA)。ICA已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一个独立的非政府性社会经济组织。它团结、代表并服务于全世界的合作社,并成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中享有第一咨询地位的41个机构之一。[41] 1934年ICA确立了四大纲领,1937年ICA把合作社原则归纳于11条,并命名为“罗奇代尔原则”,1966年第2届代表大会将其修订为6条,1995年又通过了《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ICA确立的基本原则是:自愿与开放原则、社员民主控制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自治和独立原则、提供教育培训与信息原则、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和关心社区的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简称ILO)是1919年根据《凡尔赛和约》成立的国际联盟附属机构,1946年12月14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ILO于2002年6月20日在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合作社促进建议书》(Promotion of cooperatives Recommendation, 2002),向世界各国政府系统提出了发挥和促进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与立法建议,其核心是建议政府给合作社提供一个支持性的政策与法律框架。ILO在其《合作社促进建议书》确认的ICA《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所阐明的合作社定义、价值与原则,是ILO《建议书》的灵魂。

二、从理论研究到立法实践——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相关概念之争
法律的“立、改、废”与法律概念[42] 的明确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对法律自身及相关概念的明确界定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中,不同学者或实践工作部门对相关概念有不同的认识。